中国家族慈善信托的适应与发展
2022-01-09梁一平
梁一平
摘要:为满足高净值家庭既想要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又想要投身于慈善事业的需求,家族慈善信托在我国应运而生。家族慈善信托原产生于英美国家,为适应我国国情以及相关政策安排,必须在家族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时刻总结有益经验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笔者将会就中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中呈现出的特点以及相关案例来论述家族慈善信托在中国的适应与发展。
关键词:家族慈善信托;双层信托;共同受托人
一、家族慈善信托概念的界定
从中国存在的家族慈善信托实例中,我们可以简单归纳出家族慈善信托的内涵:家族慈善信托一般意义上系指家族信托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用于慈善公益。委托人期冀在自己积累的大量财富中能有一部分用于回馈社会,从而反映自己家族承担社会责任的文化,在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增强家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1]
但不论是《慈善法》还是《信托法》,都没有对家族慈善信托进行定义,鉴于此,我们可以对此可将概念拆分为“家族信托”以及“慈善信托”。在国务院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家族信托”进行了首次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那家族慈善信托到底是以“家族”为重呢,还是以“慈善”为重?为研究这个问题,我们须从“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相关要件入手。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从属关系。公益信托的概念定义于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中,而通过对比法条我们不难看出,二者只是在表述时稍有不同,比如,在《信托法》中称为“公益信托”,在《慈善法》以及《慈善信托给管理办法》中称为“慈善信托”,定义中的其余部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2]我们可以先笼统的认为如果家族慈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的话,那必然亦属于公益信托。但若如此,我们却无法回避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相关规则要件。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中定义家族信托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约定的信托目的并非仅仅局限于与公益(或称慈善)相关的目的。虽该条定义并未对信托目的进行相应限制,但《通知》中同时强调:“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不属于家族信托”。与此同时,家族慈善信托生于现阶段政策的肥沃土壤,符合了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在信托目的中同时涉及定义中所提及的“公益(慈善)事业”。
二、家族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一)幸福传承慈善信托
2017年9月1日,万向信托成立全国首个双层信托模式的慈善信托“幸福传承慈善信托”,该信托基金由两层信托构成:第一层信托主要目的是保值增值,并将其收益全部传递至第二层信托,第二层信托则为慈善信托。[3]虽说有学者认为第二层信托的信托财产来源于第一层信托的信托财产的收益,容易导致“双层信托委托人不明确”的法理学漏洞,但不得不说,其从理论层面来看极具社会适用性。根据“慈善中国”网站信息显示,该信托委托人为陈凯,受托人为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家庭精神理念,发展家族文化事业,促进传承研究教育活动为信托目的。[4]但网站数据显示该信托项目的财产总规模为1万元,且在其2018年财产管理报告中,慈善捐助情况项下显示,该项目未发生慈善捐赠,在项目运行期间内,支出以及收入都也仅仅是支付受托人报酬或是利息收入。该信托虽说开创了中国信托行业信托种类的先河,为后续慈善信托以及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与稳定开辟了先河,但却最终也没能不落窠臼。
(二)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
同年,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以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为委托人,以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受托人设立了“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该信托以支持顺德区的扶贫、救济、养老、教育、文化建设、村居福利等综合性的公益慈善需求,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与提升,共同建设更具人性和富有吸引力的顺德社区为信托目的。这也是中国使用“共同受托人”模式较为成功的家族慈善信托。在该信托2018年财产管理报告中对每年慈善支出比例进行了严格披露,“信托成立当年不分配,信托成立后第 二个自然年度起,按照上一个自然年 度末(12 月 31 日)的信托财产净值 的 2%-10%作为下一年信托支出额,具体比例由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确定”。根据该信托2018年收支情况,何享健所设立的该信托2018年共发生2945.79万元投资收益,共发生慈善支出1300万元。由此可知,该信托在2018年运作期间实现了信托目的,既保证了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所出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又对中国慈善事业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其成功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源自于该信托运用了“共同受托人”模式。该模式在英美以及日本等信托制度成熟的国家都得到了广泛运用,落实到中国国情以及中国政策之上,更是合理放大了信托公司以及基金会在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
为促使家族慈善信托能够在中国得以更好的运用与发展,应在政策鼓励与支持之外更加注重对其相关制度的完善,以防止滥用家族慈善信托的情况发生。
注释:
[1]彭祺.试论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6):29-35.
[2]金锦萍.慈善信托的规制之道——兼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J].中国社会组织,2017(16):23-27.
[3]彭祺.试论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6):29-35.
[4]“幸福传承慈善信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