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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悬泉置《四时月令诏条》所见汉代灾害预防思想

2022-01-08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月令农事阴阳

艾 中 帅

(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西汉后期灾害频发,为了维持统治秩序,安定人心,西汉政府颁行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其中就包括《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以下简称《月令诏条》)。《月令诏条》是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五年)由王莽上呈,并且以太皇太后的名义颁布的。《月令诏条》全文共有101行,确立了以“四时”为基础的自然时序和人事活动所需要遵循的生产生活准则,提出了开发自然资源需要遵守“以时禁发”“用养结合”的原则,强调要保护农业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1]诏条内容体现了西汉王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必然会导致灾害的发生,诏条的颁行正是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诏条的内容可以窥见汉代的灾害预防思想。

一、月令与灾害的关系

月令与灾害的关系是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出来的。在农耕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失衡就会带来灾害,而月令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月令固定农事生产和生活安排,使人们顺应自然时序,敬奉天时、敬授人时、使民以时、不违农时,通过与自然的博弈,减少灾害的发生,减轻灾害的影响。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是矛盾对立的,而且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越恶劣,灾害就越多,由此产生的危害也就越大。灾害的发生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先民没有足够的知识来认识自然界,所以每当灾害降临,先民便将灾害与天神或者超自然的力量联系起来,这源于我国古代的天人一体观念。段伟认为华夏文明的天人一体观念就是将自然环境的变化和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融入社会价值观和社会结构的构成中,同时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相协调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逐渐演化成了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2]62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为了顺应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将做事的时间固定化,这就形成了月令。月令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解释,要求人们以时禁发,按时行事以避免灾害,体现了积极的灾害预防思想。

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天反时为灾,地反时为妖,民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3]763,春秋时期人们就将灾异和祥瑞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了。“国有此物,其主不知惊惶亟革,上帝降祸,凶灾必亟”[4]363,秦朝时期也认为政令不合时令会引发灾害。西汉初年,陆贾认为:“恶政生于恶气,恶气生于灾异。腹虫之类,随气而生。虹霓之属,因政而见。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恶政流于民,则虫灾生于地。”[5]155灾害的发生被认为是人事的变动引起的,是自然对犯错人们的警戒。正如费正清在总结中国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说的:“人是自然秩序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以致当人的行为不当时,就会使整个自然陷于混乱。因此人的行为必须与看不见的自然力相协调,否则灾害便接踵而至。”[6]57-58人的认识是逐步发展的,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也是在不断深化的,到了西汉末期,统治者多次下令钦顺阴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太皇太后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降农自安,不堇作【劳】,是以数被甾害,恻然伤之”[7]4。因为气候异常,人事安排失时,导致灾害频发,《月令诏条》在开篇即点明了颁行的目的就是钦顺阴阳,合理安排农事。

月令“以其纪十二月政之所行也”[8]399,月令的出现就是为了授民以时,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而减少灾害或者减轻灾害影响,月令是灾害预防思想的体现。西汉成帝曾下诏:“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请多违时政。”颜师古注引李奇曰“时政,月令也。”[9]312这时已经将时政和月令等同起来了,公卿大夫不信阴阳,不行月令,认为其是轻小之事,在成帝看来“欲望阴阳和调,岂不谬哉”。中国古代月令的颁行主要就是为了在一年之中的每个月份之间合理安排农事,协调阴阳,不违农时。“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于宫室之用……使时水虽过度,无害于五谷,岁虽凶旱,有所秎获……农夫以时均修焉,使五谷桑麻皆安其处,由田之事也”[10]73。合理安排农事,即使遭遇水旱灾害,也不会出现歉收的情况,可以将灾害的影响降到最小。而荒废农事、不行月令,一旦遭遇水旱灾害,抵御灾害的能力不足,很可能造成饥荒,直接影响百姓生存,甚至出现人相食的惨剧。《汉书·翟方进传》:“惟君登位,于今十年,灾害并臻,民被饥饿,加以疾疫溺死,关门牡开,失国守备,盗贼党辈第。”[9]3422翟方进是汉成帝时期的大臣,上面也提到了成帝时期公卿大夫多不信阴阳,所奏多违农时,再对应此时频繁发生的灾害,成帝要求公卿大臣务必要顺应四时月令,可见月令不行与灾害频发之间确实有一定的联系。

月令不行在社会上层中表现为对月令的不重视、不奉时令;在下层则表现为农民荒废农业,违背农时,使得农业受损,抵御灾害的能力下降,遭受灾害影响损失更大。因此,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更好地应对灾害,必须制定相关的法令法规来规范劝诫农民,以进行合理的农事安排,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进而减少灾害的发生,减轻灾害的影响。《月令诏条》就是在此基础上颁行的,以国家法律形式颁布,体现了诏书内容的国家意志,也即刘希庆所说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11]

二、《月令诏条》中的灾害预防思想

《月令诏条》的开头是太皇太后的诏文,主要交代了诏书下达的原因及目的;其次是和中使者下发给郡太守的例言;中间的主体部分是月令五十条;结束部分则是王莽的奏请和逐级下达诏书的格语以及敦煌太守的发文告语。最重要的是主体部分的五十条月令,按照四时十二月顺序进行布告,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2-1 月令诏条内容季节分布表

五十条月令内容在四时十二月中的分布特别不均衡,最多的一个月有十一条,最少的一个月只有一条,从月令分布的数量上可以看到春夏两个季节的月令条数最多,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为什么这一时间段的月令禁忌如此之多,如果对中国灾害史有一定的了解,那么就会对这个问题有更深的认识。以疫灾为例,通过对《中国灾害通史》中的疫灾年内分布数据进行统计,可以看到从先秦到明清,春夏两个季节是疫病的高发期,一般来说都是要远高于秋冬二季的,秦汉时期春夏两季发生疫病占这一时期疫病的70%以上[12]97,疫病的年内分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月令诏条中春夏二季的月令条数最多,这一时间段是灾害的频发期,自然也是关注预防的重点。

《月令诏条》主体部分的第一条就是敬授民时,即开篇就点明了诏文的主旨,将历法付予百姓,使其知时节变化,不误农时,接下来就是每个时节具体的月令禁忌,以时禁发,蕴含灾害预防思想,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孟春之月“禁伐树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7]4。关于孟春之月禁伐树木的规定在史书中也多有记载,《吕氏春秋·孟春纪》:“先立春三日,太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4]1又言“禁止伐木”。高诱注云:“春,木王,尚长养也。”[4]18《礼记·月令》也有:“禁止伐木。”郑注曰“盛德所在。”[11]418《淮南子·时则训》作“禁伐木”。高注曰“春,木王,当长养,故禁之也”[13]383。这些书中都提到了孟春之月禁伐树木,春季是树木生长季节,要让其稳定生长,正如《逸周书·大聚》所说:“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14]430另外春季雨水多,树木砍伐后,不易干枯,影响搬运,加之夏季雨水多,树木砍伐过多就会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引发一系列次生灾害。其实春不伐木这一观点也能得到现代科学的支持,立春后伐木容易生虫,造成虫灾,这是因为树木易生虫是树本体内糖分多,或含有大量淀粉,民间的处理方法是水泡,让糖或淀粉流失,但大多数为了减少树木被虫蛀会选择秋末至冬季伐木,因为这个时期是树木的冬季休眠期,为防营养流失,树木这个时期的大部分糖分和淀粉沉积到根部,春季随气温升高这些养分又随着水粒子运行到树的上部至枝尖,为发芽供养分,所以春季一般不伐树。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所在,在科学不发达的时代也能依据积累的经验来合理的开发山林,避免错误的人事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进而引发灾害,给人民带来灾祸,未雨绸缪,体现了古代人民积极的灾害预防思想。

第二个方面是对幼小生物的保护。《月令诏条》中孟春之月“毋擿剿”“毋杀虫”“毋杀孡”“毋夭蜚鸟”“毋麑”“毋卵”、季春之月也有“毋弹射飞鸟,及张罗,为它巧以捕取逐之”[7]4-5这些都是关于保护未成长生物的法令,其中蕴含着维护生态平衡,提倡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逸周书·大聚篇》:“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14]430类似于今天的“禁渔期”,为的就是让动物能够更好地生长发育,不能涸泽而渔。《吕氏春秋》中也有“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4]2的记载,这里就是说不要杀一切未成长之生物。宣帝时期曾下诏:“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9]258这些记载都体现了古代人民对幼小生物的保护意识。冬季胎夭多伤,孟春季节对动物进行保护,捕获动物要注意节制,让动物可以好好地繁荣生长,这样动物也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涸泽而渔。另外保护幼小生物也是为了维持生态平衡,某一种动物的减少和灭绝都可能会使生态失去平衡,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例如《月令诏条》中多次提到要保护飞鸟的卵和幼崽,这样既可以预防虫灾,又可以在捕获飞鸟的同时,维持飞鸟的数量。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积累了类似的经验,所以会有意识的来维持生态平衡,这是古代劳动人民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灾害的预防思想。

第三个方面是不聚众,不夺农时。《月令诏条》记载孟春之月“毋聚大众”“毋筑城郭”、仲春之月“毋作大事,以防农事”、孟夏之月“毋发大众”、仲冬之月“毋起大众,固而闭”[7]4-7。月令中的不聚大众、不筑城郭都是为了不违背农时,一年之计在于春,孟春之月是耕种的关键时节,这一时期保护民力,保证农民按时耕种至关重要。正如《吕氏春秋·孟春纪》:“无聚大众,无置城郭。”陈奇猷引上农云:“当时之务,不兴土功,不酒醴聚众,为害于时也。”[4]18这一时期聚众,大兴土木必然会消耗民力,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农业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生产部门,民以食为天,农业关系国家生计、百姓生死存亡。一旦错过农时,农业生产必然受到影响,粮食减产,食物来源减少,就会引发饥荒,百姓的生存就会面临威胁。再者古代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的进行必然要精耕细作,除草、杀虫、浇水等都要亲力亲为,一旦受到影响,无暇顾及农事,粮食减产是必然的,如果再遇天灾,甚至可能绝收。不违农时,不在农忙时期无端消耗民力,是统治者治国安邦必然要遵循的法则,这其中不仅蕴含着顺应生产生活实际的需要,还蕴含着丰富的灾害预防思想。

《月令诏条》中的以时禁发,不违农时集中体现了汉代的的灾害预防思想。月令即是时政,在合适的时间进行合适的农事安排,不违背自然规律,这是古代人民积极的灾害预防思想。当然,虽说月令是对灾害的预防,但要让其发挥作用,却要受多方面的影响。

三、对《月令诏条》颁行的认识

《月令诏条》颁行于西汉平帝元始五年,西汉后期灾害频发,史书中也多有记载。“成帝建始三年夏,大水,三辅霖雨三十余日,郡国十九雨,山谷水出,凡杀四千余人,坏官寺民舍八万三千余所”[9]1347、“成帝永始三年、四年夏,大旱”[9]1393、“阳朔四年四月,雨雪,燕雀死”[9]1426。灾害频发也引起了朝中大臣的注意,梅福在给成帝的上书中说道:“方今君命犯而主威夺,外戚之权日以益隆,陛下不见其形,愿察其景。建始以来,日食地震,以率言之,三倍春秋,水灾亡与比数。阴盛阳微,金铁为飞,此何景也。”[9]2922朝臣不仅注意到了这一时期灾害的频发,而且还注意到了外戚专权的弊端,梅福的这番认识正好契合了后来的王莽篡汉专权,可谓一语成谶。

如果说灾害频发是《月令诏条》颁行的现实环境的需要,那么朝臣对月令、阴阳的讨论则是其颁行的政治环境的需要。魏相认为:“明王谨于尊天,慎于养人,故立羲和之官以乘四时,节授民事。君动静以道,奉顺阴阳,则日月光明,风雨时节,寒暑调和。三者得叙,则灾害不生,五谷熟,丝麻遂,木茂,鸟兽蕃,民不夭疾,衣食有余。若是,则君尊民说,上下亡怨,政教不违,礼让可兴。夫风雨不时,则伤农桑。农桑伤,则民饥寒。饥寒在身,则亡廉耻,寇贼奸宄所繇生也。”[9]3139魏相的这番论述可谓精辟,将天时与人和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天时不利,阴阳不和,人和就无从谈起,还会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王莽出生的前一年,元帝初元三年六月,下诏曰:“盖闻安民之道,本繇阴阳。间者阴阳错谬,风雨不时。……恐非所以佐阴阳之道也。其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百官各省费。条奏毋有所讳。有司勉之,毋犯四时之禁。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9]284这时就连皇帝也开始下诏重视燮理阴阳,要求百姓、官员无犯四时之禁了。其实从宣帝时期,为政者就开始着重讨论月令了,元康元年宣帝下诏:“朕不明六艺,郁于大道,是以阴阳风雨未时。其博举吏民,厥身修正,通文学,明于先王之术,宣究其意者,各二人,中二千石各一人。”[9]255试图通过选拔人才来钦顺阴阳,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国家的治理与统治。

灾害频发,国家应对灾害的能力却出现了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灾害以及灾害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长此以往势必会动摇统治基础,统治者必须做出改变,调整治理方向,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月令诏条》应时而生,统治者选择了月令中最重要的,与百姓有密切关系的五十条制定成诏文颁行,想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钦顺阴阳,不违农时,使生产生活可以持续进行下去。不可否认《月令诏条》的颁行有积极的一面,但不能说是完全为了百姓着想,其背后肯定有一定的政治需要。[15]“唯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刑德易节,则贼气遫至,贼气遫至,则国多灾殃。是故圣王务时而寄政焉”[10]836-855。王莽为篡汉夺权做了很多准备,颁行月令即是其一,月令是圣王务时寄政的依托,是王莽代汉的重要举措。“因天时,制人事,天子发号施令,祀神受职,每月异礼,故谓之月令。所以顺阴阳,奉四时,效气物,行王政也”[16]903。月令应是天子发号施令颁行的,但王莽却越俎代庖,欲行王政,可见其心,这正是为其复古篡权而做的准备。《月令诏条》的颁行为王莽积攒了一定的政治资本,为其托古改制,复古篡权造了一定的势,是王莽阴谋篡权的一部分。因此《月令诏条》在颁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影响,其钦顺阴阳,不违农时的目的势必会大打折扣,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胡平生认为《汉书·王莽传》中的:“又增法五十条”就是《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7]37,而这一诏令颁行后“犯者徙之西海。徙者以千万数,民始怨矣”[9]4077。诏令颁行虽有积极的一面,但能否完全为百姓所接纳则又是另外一回事,此外王莽新朝时期灾害依然频发,月令的颁行似乎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灾害频发而国家治理却出现问题,为燮理阴阳,合理安排农事,颁行月令是必要的。官员、百姓如能按照月令规定合理安排农事,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灾害的发生,减少灾害发生带来的影响。但也应看到,对灾害的预防不是单纯的仅靠月令就可以了,而是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一是统治者制定的月令是否符合实际,能否一以贯之的实行下去;二是地方官员百姓能否接纳践行月令要求,能否改变“降农自安,不堇作劳”的情况。通过《月令诏条》可以看到汉代的灾害预防思想集中体现在以时禁发和不违农时的要求上,但月令在颁行的过程中又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说明政策措施再好,也要有合适的政治社会环境来实行它,否则最后的结果可能与预期的效果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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