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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涉及常见环境敏感区环境监管重点研究

2022-01-07陈晓琳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名胜区遗产地缓冲区

陈晓琳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0 引言

我国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逐渐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正在形成机制更加健全、监管更加有力、保护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监管新格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协调输变电工程建设和环境敏感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当输变电工程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1],生态保护措施更加全面和具体[2-3]。本文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等文件,选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结合工程实例对输变电工程涉及上述环境敏感区时的准入条件和工作流程进行了重点研究,以期为输变电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和合法法规建设提供借鉴。

1 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重点内容

1.1 相关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地方级,按照空间结构则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4]。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法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属于禁止建设范围,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属于有条件建设区,即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进行功能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则按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即属于禁止建设区域[5]。

针对输变电工程,文献[6]明确规定: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属于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1.2 涉及自然保护区输变电工程的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属于输变电工程的禁止建设区域,实验区是输变电工程可以穿越区域。《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穿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环评审批前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按照上述规定,输变电工程涉及自然保护区时应首先避让核心区和缓冲区,实在无法避让,应按程序对保护区规划进行调整[7],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例如某铁路牵引站供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属于输变电工程的禁止建设区。在环评阶段建议设计单位优化线路路径方案,避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优化后对穿越实验区的路段进行生态专项论证,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2 风景名胜区环境监管重点内容

2.1 相关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8]。我国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核心景区内不能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9-10]。

文献[6]明确规定:因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等发生变化,导致工程进入新的风景名胜区属于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2.2 涉及风景名胜区输变电工程的准入条件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特级景区和一级景区)、核心景点是输变电工程的禁止建设区域,除此之外的功能区是输变电工程可以穿越的区域。在实际工程中,例如某铁路牵引站供电工程利用既有电力线路通道高空跨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不在特级保护区内立塔占地,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输变电工程对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总体规划、景观资源、景观视线等无影响,并在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输电线路高空跨越特级保护区。

按照上述规定,输变电工程涉及风景名胜区时应首先避让核心景区(特级景区和一级景区)、核心景点等禁止建设区域,实在无法避让时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涉及风景名胜区输变电工程的工作流程

3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环境监管重点内容

3.1 相关法律法规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一般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我国现阶段尚无针对遗产地保护的专项法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除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外,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严禁一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3.2 涉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输变电工程的准入条件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和缓冲区属于输变电工程的禁止建设区域,外围保护地带是输变电工程可以穿越的区域。输变电工程涉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应首先避让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外围保护地带的输变电工程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具体流程如图3所示。

4 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重点内容

4.1 相关法律法规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属于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4.2 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输变电工程的准入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属于输变电工程的禁止建设区域,二级保护区是输变电工程可以穿越的区域。输变电工程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时应首先避让一级保护区,实在无法避让时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具体流程如图4所示。例如某110 kV输电线路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县级)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属于输变电项目的禁止建设区,在环评单位的协助下,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路径方案,避让一级保护区,仅穿越二级保护区,优化后的线路路径方案取得了县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图4 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输变电工程的工作流程

5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监管重点内容

5.1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无害化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

5.2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输变电工程的准入条件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输变电工程属于线路基础建设项目,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禁止建设区域。当输变电工程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需充分论证建设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且符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可无害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目前,50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输变电工程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时,需编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函。

6 结语

输变电工程应避让自然保护区的禁止建设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穿越实验区时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避让风景名胜区特级和一级景区,必须穿越二级景区时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避让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外围保护地带的输变电工程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避让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必须穿越二级保护区时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输变电工程,应充分论证建设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且符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同时,输变电工程涉及以上常见环境敏感区时,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小对以上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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