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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朝永定河水患及其治理

2022-01-06杨莽市

兰台世界 2021年12期
关键词:治河水患永定河

杨莽市

自清康熙始,朝廷在永定河一带设官营治,正式将永定河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道光时,永定河数次漫决,朝廷以筑堤建坝为主要治理策略。目前,学界对道光年间永定河的水患、治理经费来源等问题均有涉猎,但尚未形成专门性研究[1]。因此,有必要对道光朝永定河治理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尝试性研究。

一、道光朝永定河的水患概括

作为海河水系最大的一条支流,永定河流经山西、内蒙古、河北、北京、天津五个省(市、区)。永定河上游流经太行山、阴山、燕山和蒙古黄土高原,河流夹带大量黄土泥沙,“及至下游,则沙无去路,而日渐淤塞”,“当大汛之时,清流前亘,众水争趋,浑流不能畅达,则水缓而沙停。是永定河有泄水之区,而无去沙之路”[2]11,由此永定河水患难以治理。道光年间京畿地区水灾格外频繁、严重,在道光元年(1821)、二年、三年、八年和十四年等五个时间点,永定河都发生过较大水患,呈现出以下特点。

1.永定河漫溢频繁。受到自然气候影响,夏季雨水盛涨,每逢伏秋两汛,永定河水势力迭次增长,南北两岸常有蛰险之势。在道光年间,夏季也正为永定河漫溢、决口的主要时间段。据表1,道光时永定河漫溢多在春夏,漫溢、决口达十次以上,平均每两三年一次。可见,受自然气候影响,道光时永定河为一条极其不稳定的河流,常年水涨漫溢,侵蚀堤坝。

表1 清道光朝永定河漫溢简表

2.水患影响范围广、危害大。道光年间永定河水患影响范围广,洪水常漫流,泥沙遍地淤,给通州、宛平、良乡、大兴、固安等州县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道光二年(1822)正月,因两次大雪,凌汛之水较往年大至三四尺,永定河北三工凌汛漫溢,致“永清县之张野鸡等三十八村庄,东安县之邵家庄等六十村庄被淹较重”[3]4;六月,雨水较多,造成永定河宣泄未及,大兴、房山、宛平等等被河水漫延。永定河南六工,因水势盛涨,刷塌堤身四十余丈[4]668-669。可见,永定河水患常造成堤坝冲毁、房屋城垣倒坍、道路被淹等情况。

总之,道光朝永定河水患频繁发生,形成严重的隐患,不仅使得官道被阻,亦使得百姓生活受困,对京畿及沿岸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清道光朝永定河治理举措

道光时,朝廷对永定河的治理主要集中在筹集治河经费、建设堤坝工程、奖惩相关河员等几个方面。

1.筹集治河经费。经费是河工展开的重要前提。道光时期永定河治河经费分为两类:一是岁修、抢修等常规经费;二是临时性经费,即“另案”工程经费,每次进行单独拨银,据实奏销。为保障永定河河工的进行,道光朝投入大量的财力对永定河进行的治理。

在岁修方面,道光三年后规定,“岁估备防料银一万九千余两,至二万九千余两不等”,到道光二十年(1840),“请为二万五千二百两。后逐为定额,岁共领银计九万四千七百两”[5]130,百分百由户部拨款。

据表2,在另案工程方面,道光时仅在永定河各汛加培土工,每年都需支出一千两至二万两不等,此外堵筑各汛漫口、接筑堤埝等各项工程耗费巨大,道光二年、三年、四年、十二年、十四年、二十四年在另案工程中皆花费超十万两。巨额的另案经费给中央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特别到道光后期,仅由中央承担治河经费是不现实的,由此另案工程经费来源在道光前中期(1821—1842)与道光后期(1842—1850)发生较为显著的变化。

表2 道光朝永定河另案经费统计表

在道光前中期(1821—1842),经费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道光二年(1822),永定河南六工刷塌堤身四十余丈,需加添运脚、挑挖引河,大坝修筑需银十万三千八百九十八两,“除走失坝工,需银五千五百七十五两零,著落该道张泰运赔缴外,实用银九万八千三百二十三两零。前经在藩库拨银九万两动用,其不敷银八千三百二十三两零,著在道库存贮要工并河淤地租项下,动拨应用”[6]737。可见,仅此次南六工大坝修建需耗银超出十万两,经费由官员赔缴、藩库拨银、河道库河淤地租项下拨银组成。道光三年,工部侍郎张文浩督办永定河北中汛大坝,堵筑北三、南二等工水旱漫口,“共用银十三万五千四百九十余两”,于藩库借银七万两,于运库生息项下借拨银八万两[7]1027。道光四年,因于南上汛建造灰坝、南二工拆修金门闸、培筑新旧堤埝等,耗费超过二十万两[8]130,由长芦拨银十万两、户部筹拨银十万两[9]61。此外,道光十二年,因堵筑永定河南六工漫口与善后工程所需,“著准其筹款动拨”,共计九万五千余两[10]259,不敷银八千三百零一两则从藩库筹款[11]312。可知,道光朝前中期临时性经费来源复杂,多为挪借而来,以道库银、藩库银、生息银等为主。

道光二十二年(1842),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这一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央财政更加困厄,无法完全承担永定河大宗治河经费,转向寻求地方财政的帮助,地方河工分捐由此成为治河经费关键来源。道光二十四年(1844),堵筑永定河南七工漫口,挑挖引河,“所有估需银两,准其以滹沱河生息余银二万四千余两凑用,不敷银十二万四千余两,由该督等量力捐办,仍责成该道督率厅汛委员赶紧挑筑”[12]123。此次挑挖引河共需十四万八千余两,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经费由河工分捐承担。可见,道光后期国家财政陷入困境,无法承担治河的全部经费,官员分捐成为经费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的力量由此凸显出来。

2.工程建设。清代对永定河的治理主要是筑堤约束河流,阻挡洪水外泄,保障堤外地区安全。道光时期,据记载,永定河岸堤大多用泥土修筑,或以石料砌筑和镶筑。

道光时期,永定河的减河进水口多建有泄水闸和滚水坝,控制水量分泄,沿用乾隆时“筑坝分水”的治理思想。据表2,道光年间,在永定河各汛加修石土堤工就多达二十次,特别在道光后期,几乎每年都在各汛加修石土堤工。其中,拆修金门闸是道光朝一项重要工程。道光三年(1823)十一月,工部侍郎张文浩奉命勘估永定河。张文浩上疏称,“永定河为患,固由下口不能畅流,亦由上游无所宣泄。请修筑重门闸,添设减水坝。又近年河流每多侧注北岸,宜添筑越堤以为重障”[13]11646,提议在永定河南岸建设闸坝,于南岸修复金门闸,并于南上汛添建灰坝。但此举遭到御史陈沄的反对,认为此举“不过为工员规避处分之计”,“以近患言之,必致附近两淀居民受害更重,议赈议蠲重糜国帑;以远患言之,清水上游灌入浊水,数年以后,清流必致壅遏为患滋甚”[14]341。引发侍郎程含章等人与陈沄重修金门闸之争,后陈沄因“不谙河务”,“不顾全河之大局”而遭皇帝训斥[15]347。此次重修金门闸,拆除尖脊石龙骨,改建平顶石龙骨,“高四尺五寸,长五十六丈,顶宽五尺”,又补砌石海墁,“两坝台金墙,加高四尺”[16]120。道光四年,永定河水盛涨,南二工及北下汛等处“幸得闸坝减水,得以抢护平安,时闸坝之设,业已著有成效”[17]347。在道光十一年(1831),又在金门闸加高石龙骨一尺二寸,并砌迎水片石坦坡等[18]950。

人工开引河亦是道光朝永定河另一重要工程。道光时期,永定河下游改道就达五次,下游河道变迁问题与永定河决口漫溢紧密相连。据尹钧科统计,道光年间永定河下游河道共改道四次,后两次皆为人工开凿引河。道光二十四年(1834),以南七工漫口以北三里许之河西营为河头,向东达凤河,入海[19]221。道光三十年(1850)五月,永定河因“上游山水下注,河骤涨,北七工漫三十余丈,由旧减河经母猪泊注凤河。堪于冯家场北河湾开引河,十月竣工”[20]3813。人工开引河目的在于分流,缓解永定河下游在汛期时河水骤涨的压力。但永定河下尾古道复杂,强行人工改道取得的成效甚微,往往达不到分流的效果,还造成永清县、东安县、武清县等地区严重的经济损失。

3.河员奖惩机制。清代,永定河河官设文官、武官两套官职体系。永定河的堤防、疏浚、归淀基本由直隶总督掌管,下设永定河道、石景山同知、南岸同知、北岸同知、三角洲通判等,专职管理永定河。另设武职官员,自嘉庆十六年(1811)后,以河营都司为永定河武官最高长官,下辖守备、千总、把总,统辖河兵,专责护堤、抢险。道光基本沿用之前永定河道官员设置体系,对堤工修建、抢险、岁修等皆起到一定保障作用,而有目的地对河工加以奖惩,有利于避河弊、治河政。

议叙是奖励河员的重要方式。议叙是清代奖励官员的制度,官员考核优良或有所功绩者,交吏部核议,按照等级、次第给予奖励,其中如因政绩、嘉行、军功将予以记录、加级、记功。一般情况下,对于在抢险过程中有所作为者,皆奉旨交部议叙。道光六年(1826),县丞张书绅等因直隶永定河叠次抢险出力,升叙有差,给予升职奖励[21]720。道光九年(1829),因六年均得三汛安澜,永定河道督率厅、汛及协防官弁,奋勉抢护,则“出力员弁升叙有差”[22]173,以示鼓励。

对河道官弁捐纳多者,朝廷亦予以相应嘉奖。道光中后期,中央财政困窘,官捐、民捐成为治河经费的主要来源。道光二十四年(1844)九月,道光皇帝有谕,“所有捐数较多并在工尤为出力者”,皆“候朕施恩”[23]339。隔年二月,降旨“以捐修永定河出力,赏直隶知州陆为棣等蓝翎,予知府沈涛等升叙有差”[24]196。蓝翎,本为赏官阶低级的有功者,以示荣耀。初为特恩,后渐滥,亦可捐纳得到,道光河道官弁亦有假借捐纳而谋取爵位官职者。

此外,在河工惩戒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河工追赔体系。河工追赔的情况有四种:一是河官修筑草率致堤工易冲毁;二是不肖河工故意损坏堤工;三是赔修时以少报多;四是无情弊者,但人力难救,仍需追赔[25]。道光三年(1823),永定河北上汛堤溃二百三十丈,因“该管员弁漫不经心”,道光皇帝下旨:“嗣后如遇平工堤溃,即著承办之员赔修,不准另案报销。”[26]963此后,凡因堤坝走失、河员疏虞致漫口等,视其情节,命相关官弁加以追赔。道光二十四年(1834),因南七工漫口,“一切工费仍责令该道厅、汛赔出,不准动用地方捐项”[27]381。总之,追赔为河防工程一项主要的问责制度,以此界定治河责任。

留任察看、革职亦是对河员行为不正的处分方式。道光二年(1822),直隶总督颜检上疏,参奏永定河参厅员怠玩不职,请求“将三角淀黄桂林革职”,永定河道张泰运“核其功过尚可相抵,可否暂免处分,仍留永定河道之任”[28]328。河员懈职乃大忌,道光因此不悦,下旨三角淀通判黄桂林“著即革职”,永定河道张泰运“交部议处”[29]363。河道镶护要职,乃重中之重,无埽无蛰,无功不险,稍不留意,都将酿成大祸,因此对河员惩处亦甚严。

官员开复亦是清朝官僚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河员留任察看者,亦有开复事例。清制:“嗣后凡内外大小文武官员,有因事降级仍留任者,三年无过,准与题请开复。”[30]47但在实际运行中,开复往往违反制度约定,官员的开复往往具有人治的效果。道光二十四年(1834)九月,永定河道张起鹓、三角淀通判翟宫槐革职留任。隔年八月,以直隶永定河三汛安澜,开复道员张起鹓革职留任处分[31]287。永定河道员张起鹓仅不到一年,便恢复原来官衔。实际上,开复是给受到处分的官员一定的机会,具有鼓励性质,官员通过一定的嘉行、政绩等,有很大机会恢复其官职,继而促进河员在河务上奋力勤勉。

总之,尽管道光严管河员,以杜河弊、治河政,但尚未形成严谨的、专门性针对河员的奖惩制度,对河员的赏罚尚与其他官员大致无异。

道光时期,朝廷在永定河治理上支出甚大,同时在人员官职上进一步调整,进行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但成效甚微,永定河下游水患依然不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道光朝永定河治理受到科学水平的制约,以在下游筑坝分水为主要治理策略,在治理中基本处于被动状态,未从整体对永定河上中下游进行战略性思考。此外,永定河的治理工具较为简陋,工程较为简单,多以石土为主,治河所有材料多为秸秆等,需要常年更换。而河员常以备料、修建工程为由,侵帑肥囊,骄奢败坏。尽管亦有朝臣呼吁改河图治,但治河背后利益牵扯甚广,往往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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