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艺人准入制”下街头艺人治理困境与建议

2022-01-0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王宝琳

区域治理 2021年17期
关键词:噪音艺人艺术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王宝琳

一、街头艺人的管理问题

洛秦从音乐活动存在方式的角度对街头音乐的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他认为街头音乐指的是那些在街道、地铁、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的音乐活动。参考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认为街头艺人是在这些地点表演音乐、绘画等艺术的人。国外街头艺人可以自由活动,气氛也非常融洽,但国内对街头艺人的态度大多是不屑的,甚至街头艺人被打上了“噪音制造者”“城市形象破坏者”的标签,被城管随意驱赶。对街头艺人的管理与整治也被各地政府提上了监管日程。

街头艺人存在的管理问题主要包括:

(一)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何为噪音?噪音是指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导致音量过大对人体产生不适或严重干扰正常人的生活。我们不得不承认,街头确实存在拖着音响放着巨大音乐声的乞讨者或是一些演出水平较为低下者。他们通常采取博人眼球的方式,博取人们的同情与怜悯,来换取钱财,谋求生计。这与我们倡导的艺人应当与观众进行思想的碰撞与交流的街头氛围是截然不同甚至是相抵的,从噪音层面来讲,这部分人群的确会对附近的居民产生不好的影响。

(二)部分街头艺人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

街头艺人常常会因为一个更好的地段、人流量更大的场所而产生纠纷,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抢地盘”,通常还伴随一定的争吵与混乱。部分街头艺人在其他艺人进入场地时也会有一种强烈的抵抗意识,认为自己经常使用的场所即是“自己的地盘”,将其视为己有。

(三)造成人流量聚集,阻碍交通秩序

街头艺人基于获得收益的目的,常常选择地铁、公园、十字路口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进行表演,观看的群众在此聚集,不仅会严重阻碍交通,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此外,演出质量也在繁杂的交通声中难以保证。

(四)不合格艺人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因为一些乞讨者与流浪者常常打着卖艺的旗号混迹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影响城市品质与内涵,而且会扰乱城市秩序,阻碍政府城市治理工作的开展。

迫于以上问题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少地方政府对街头艺人采取了规范管理的措施。继上海之后,深圳成为又一个尝试对街头艺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大陆城市。吴启佑从街头艺人管理的现状、社会反映与对街头艺人的管理建议等方面对上海市街头艺人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评价与分析,认为通过加强对街头艺人的管理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街头艺术的作用与价值。殷国安对上海市实行的持证上岗的管理方式也进行了评述,但他认为政府不应该对他们过于干涉,这种规定与法理不合,不利于街头艺人与街头音乐的发展。

二、“艺人准入制”下存在的治理困境

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对持证上岗这种管理方式大多数人是持赞成态度的,认为上海市和深圳市等对街头艺人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表演的形式有利于城市发展,同时深圳市还引入了非营利组织,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分配,促进秩序的维持与稳定,这项管理措施无疑是城市治理的成功典例。经过多方努力,深圳市也成了国内首个对街头艺人管理实现社会组织运作与街头艺人自治相结合的城市。既解决了噪音、秩序、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又让艺人实现了个人价值的展现与开放,看起来似乎“一举两得”。但综观这一系列管理措施,从街头艺人的角度出发,他们的生存现状如何?艺术的价值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发挥?第三方组织在这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街头艺人实施统一管理有失正义

从正义原则与街头艺人的概念界定来看,噪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基于“乞讨”目的的流浪者、乞丐打着“卖艺”的幌子制造的,城市形象的破坏也是这部分人造成的。而更多的街头艺人是背着一把吉他低吟浅唱,或是坐在树下静静速写,带给人们静谧祥和的气氛与和谐的情感交流。街头艺人并不是“噪音的生产者”,也不是“城市形象的破坏者”,我们应将其与流浪者、乞丐分开对待。在制定这些本该面向企图以“社会同情”心态从事“卖艺”活动的人群时,将“街头艺人”一并纳入其中,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一定程度上扼杀了街头艺人的表演权利与自由

这系列措施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是否剥夺了街头艺人的自由?比如,表演需要资格审核,据深圳市福田区演艺协会2019年市民中心广场街头艺人资格初审结果公示可以看到,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有78组,通过初审的110组中将,过二轮展示表演筛选出78组方可获得“街头艺人证”。在报名人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将没有资格进行表演,未报名的艺人也大有人在。这个“街头艺人”表演的平台就成了少数人的平台,其他街头艺人何去何从?其次,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审核对于街头艺人来说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不免让他们对能否通过考试和培训产生焦虑与担忧。毕竟大多艺人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单纯因为兴趣爱好而成为街头艺人,优胜劣汰的考核很有可能让他们失去表演的资格与权利。最后,“定位置、定时间、定类别、定规模”与“街头艺人”在街头表演中渴望的流动性、随意性与非契约性是明显相抵触的,街头艺术被圈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艺术自由无处可寻,然而流动在街头的艺术表演往往才能给人更强烈的兴奋感与愉悦感。这一系列规定明显远远不能满足街头艺人对艺术自由的追求,甚至连表演的权利也一并被剥夺。

(三)街头艺人因生存问题产生困扰

在这样的措施施行后,注定有很大一部分人因为资格不够而不能将艺术表演作为赖以谋生的手段,或者一部分人在进入固定的场所表演后,因为失去了曾经固定的观众而造成收入的下降。另外,由于以谋生为目的和以兴趣爱好为目的的群体都一并进入到固定的表演场地进行表演,分享资源的同时也分享了观众市民的打赏。以此谋生的街头艺人是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与巨大的压力?

(四)对街头艺术的“原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北京“天桥”的众多街头艺人,都是在生活中找寻灵感成为艺术大师的,如相声大师侯宝林。这些艺人的表演不仅给自己创造了生存的机会,同时也可以推动民间民俗文化的发展。正因为有这样的表演和盈利空间,许多民间绝技才不致失传,许多瑰宝才得以保存下去。圈定场地的“街头艺术”何尝不是向精英化、剧场化的方向迈进,街头艺术本身的价值在“圈定场地”的过程中是否会降低原有的价值,减少原生态所独有的创造力,甚至是否不利于民俗文化的传承?

(五)第三方组织是否有权管理街头艺人尚存争议

深圳市所采取的街头艺人准入制通过政府部门引导,街头艺人每年申请资格,由深圳街头演艺联盟选派专家进行评审,市民与媒体代表进行监督,实行优胜劣汰与资格准入制,确保艺术水平,使各行各业都能有机会进行表演。看起来透明公正的审核过程却存在很多不足与弊端,比如,通过率比较低,还是有很多人没有表演的权利,其治理主体为深圳街头演艺联盟,尚无法律、法规授权,对街头艺人的准入评定与管理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难保证艺人准入的公平合理性。

三、关于街头艺人治理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本文试图积极探索街头艺人管理模式的更迭与发展,对街头艺人管理与街头艺术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街头艺人实施分类管理

可以依据街头艺人的表演目的对街头艺人进行简单分类,如乞讨型、艺术型、爱好型等,对不同类型的街头艺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与措施。对艺术类的街头艺人,可以采取如深圳市市民广场同样的方式,进行轮流表演与统一管理,通过艺人准入制的方式给予他们在固定场所表演的资格与权利,同时可以带给人们视听上的享受;针对乞讨型艺人,则应该给予更多生活上的帮助与支持,并通过就业中心等渠道为其谋求其他工作机会;对爱好型街头艺人应该对其保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允许其在不扰乱社会秩序、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自由艺术的表达,在能力得到一定提升后,并入艺术型街头艺人的行列进行规范管理。

(二)为街头艺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街头艺术的最终发展都应是顺应时代潮流,与城市发展风格相符合的,那么对于各个城市“艺人准入制”的认定标准应该体现每个城市的特色,将城市的多元化、特色化融入标准之中。在街头艺术的发展阶段,应该对社会群体进行观念上的熏陶,培养人们为艺术付费的消费习惯,并利用政府宣传部门和第三方组织进行推广与宣传,提高观众满意度,打破人们对街头艺人的刻板印象,为街头艺人争取更良好的社会氛围与表演空间。

(三)政府管理部门加强规范治理

在街头艺人与城市发展的进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扮演一个协调共进的角色,通过规范街头艺人的表演与活动行为,加强街头表演的空间与时间管理,使得街头艺人能与周围的公众、环境、城市发展共荣共进。政府部门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既为街头艺人解决需求问题,也要保证各类街头艺人在“准入制”下享受公平合理的待遇和相对自由独立的生存与活动空间。对城管执法队和第三方组织也要采取必要的监督,共同助力街头艺术的蓬勃发展与城市文化的衍生推进。

猜你喜欢

噪音艺人艺术
噪音,总是有噪音!
无法逃避的噪音
老艺人的匠心
王君安:尹派守艺人
纸的艺术
噪音的小把戏
白噪音的三种用法
花灯艺人
因艺术而生
艺术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