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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检疫系统协检员制度的思考

2022-01-01宋书仙班曼曼李杰如

河南畜牧兽医 2022年1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检疫兽医

宋书仙,班曼曼,李杰如,孟 伟

(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河南 郑州 450008)

动物检疫是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防线,也是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环节和最有效手段。我国动物检疫工作由官方兽医具体实施。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检疫系统业务量急剧增加,然而受全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影响,从事动物检疫的官方兽医人员数量非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反而出现下降。为解决有限的官方兽医人员与较大的检疫工作任务量和较高的工作质量之间的矛盾,推行动物检疫系统协检员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分析了目前河南省动物检疫工作现状,并就动物检疫系统推行协检员制度的必要性、合法性及长效机制进行如下探讨。

1 动物检疫工作现状

1.1 检疫工作量大

据统计2021 年,全省产地检疫动物20.16 亿头(只),其中生猪3 753.72 万头、牛24.93 万头、羊183.55 万头、禽19.7亿只;屠宰检疫动物产品408.71万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动物检疫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和压力。检疫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点多、线长、面广,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时,东奔西跑,任务量巨大。

1.2 官方兽医人员不足

2021年全省在岗官方兽医数量只有5 468人,而这些人要分散到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中,仅277家在产畜禽屠宰企业就派驻了官方兽医1 227人,剩余4 241人难以满足其他环节检疫需求。另一方面,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影响,各地从事检疫人员变动较大,人员流失严重。据调研了解,我省有些县区只有1名官方兽医从事整个县的检疫工作,加之年龄偏大,接受掌握信息化监管方式较慢,跟不上工作机制改革的步伐,根本不能满足检疫工作需要。此外从事畜牧业的有关人员素质整体不高,许多政策要求的信息上传和检疫申报等信息化工作,也多由官方兽医辅助进行,这也给原本官方兽医人员相对不足的状况雪上加霜。

1.3 检疫工作弱化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依法实施动物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设置五花八门,动物检疫职责归属也各不相同。有些新机构承担新职能较多,原有检疫职能所占份额降低,检疫工作较改革前弱化。

2 推行协检员制度的必要性

动物检疫系统“协检员”制度是对官方兽医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和补充,全国各地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何更好地完成较大的检疫任务量、促进畜牧兽医快速健康发展的一次探索。

2.1 对动物检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和补充

长期以来,很多行政机关受人员编制限制,无法招聘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检疫工作需求的在编人员,建立协检员管理制度,能辅助官方兽医更高效地完成一些基础数据的收集、录入和查验,有效减轻了官方兽医的工作压力,使其从烦琐的单证录入、数据处理等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官方兽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整理出的数据进行有效的研判,力促检疫监管覆盖率、检出率、行政执法有效率和服务地方经济满意率明显提升。

2.2 落实生产经营者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明确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协助实施检疫的义务,企业中兽医专业人员对其饲养、待宰动物的免疫情况、健康情况等了解比较全面,可以充分发挥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进一步落实有关生产经营者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相关责任。

2.3 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需要

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大型养殖规模场不断加强生物安全措施,严禁外人进场,场内人员返厂需经过检测、隔离、洗澡、消毒等措施后方可入场。因检疫工作需要,官方兽医往往跟多个养殖场区交集,入场现场检疫存在潜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如要求动物出栏离场到指定地点接受检疫,从养殖场到指定检疫地点也存在防疫漏洞。然而,养殖场的专业兽医对出场(厂)的动物进行初检,并借助信息化手段传递给官方兽医,经过官方兽医的综合研判准予出厂到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就能极大程度的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

3 推行协检员制度的合法性

3.1 身份的合理性

协检员要掌握所在村的动物饲养、出售、防疫、疫病发生和诊疗等情况,在动物需要出售出栏时提前进行登记和初检,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虽没有强制要求,但初检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同时还可减少对饲养户和动物收购经营户带来过多的麻烦,若该项工作由村防疫员兼任,会更有利于动物防疫整体工作的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定期对协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及时宣传国家畜禽调运政策,确保他们进入工作岗位之后真正掌握检验检疫法规、标准、技术并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3.2 行为的合法性

协检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没有法定的动物检疫员身份,只在动物检疫管理工作中起到信息收集、录入和协助管理的作用,不具有强制性行为,也不能对检疫结果做最后结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不能自行采取处理和处罚措施。官方兽医对协检员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才能对检疫结果做最终结论。

3.3 管理程序的合法性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协助实施检疫的义务;2017 年,原农业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因此,在检测、检查等检疫技术环节,可以由协检员或社会化组织辅助实施,检疫的主体依然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协检员工作性质属于动物检疫协检,其业务归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4 推行协检员制度的长效机制

4.1 建立招聘、解聘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综合考虑各地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开展招聘,科学确定协检员数量,控制用人成本,坚持适用原则。把好入口关的同时,也要控制好出口关,明确协检员的责任范围,建立监督机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协检员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建立解聘制度,给协检员的雇用期限加上时间限定,使其感受适度压力,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4.2 建立薪酬激励制度

公平、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可以留住协检员,为动物检疫创造更大的价值。在单位内部各类各级职位的薪酬水平上,适当拉开差距,体现按检疫量分配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人员使用及薪酬挂钩,强调多劳多得,促进协检员学习更多的岗位知识,更高的劳动技能,获取更好的岗位,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从而获取更多的报酬。

4.3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薪酬与绩效紧密结合,并充分调动协检员的积极性。协检员虽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人员,不具备出证权限,但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效果直接关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形象。有必要以协检员的工作质量、实际效果等内容为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并定期分析绩效考核结果,将结果反馈给协检员,使其了解自己的业绩状况和考核结果,并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4.4 建立培训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招录协检员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开展以提高协检员工作能力为主旨的再教育和培训活动。以工作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与岗位的专业要求紧密结合,促进知识更新,确保协检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后接受适当的教育,提高检疫技能,提升个人素质,增强归属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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