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财富持有观的劳动正义精神研究
——兼论诺齐克持有观的正义之失①
2022-01-01贺汉魂
贺汉魂
在当代西方正义论中,诺齐克因持有正义论而著称。持有的意思实际就是所有、占有、拥有,人们在意的持有基本的是物质财富(后一律简称为财富),财富持有正义是最基本的持有正义。马克思并未明确提出财富持有正义论,但实际上论述了财富因劳动而生产是财富原初获取的根本正义依据,实行按劳动贡献分配是实现财富持有正义的根本途径,以劳动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是实现财富持有正义的重要方式,可以认为劳动正义是马克思财富持有正义论的精神实质。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的重要意图在于否定分配正义,由此否定了按劳分配的合理性;正义的实质是等利害交换,自愿的交换未必就是等利害的交换,诺齐克所谓的转让正义并非全属于正义的范畴。对于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正义之失,应以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精神进行深入批判。
一、劳动正义是财富原初获取正义的根本依据
何谓财富?马克思指出财富的形式多样,但“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1]。据此可以把财富分为“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2]与人类劳动生产的社会财富。占有财富,即诺齐克所谓的持有财富是使用财富的基础,正义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根本原则,财富持有应是正义的持有。财富持有正义的依据何在?获取是持有的基础,个别人可以通过盗窃、掠夺从而获取、持有财富,多数人们获取财富的基本方式或是持有自己生产的财富,或是持有社会分配的财富,或是通过交换(转让)持有原由他人持有的财富,但无论何种持有,即便是掠夺,马克思指出根本基础是财产必须先由劳动生产出来:“有一种传统的看法,认为某些时期人们只靠掠夺生活。但是要能够掠夺,就要有可以掠夺的东西,因此就要生产。”[3]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财富原初获取正义应从生产正义论释之,或归其释之。
马克思所谓的生产即生产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4],人类之所以要进行生产财富的活动,从消费看在于这是“物质取得使它能够直接成为消费品的形式”[5]的根本方式,从生产看在于“活劳动由于使未完成的劳动产品成为下一步劳动的材料,才保存了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6]。正义的本义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所失的中庸”[7],“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8]。以正义之本义视之,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并由此获取财富自然是正义的;从公正的“等利交换”内涵看,通过劳动创造财富是劳动者为社会贡献“利”,社会承认、保障他们获取财富是一种“等利交换”;从公正的“等害交换”内涵看,劳动创造财富意味着劳动者即便只是利己但也未损人,社会承认、保障他们获取财富是保障“等害交换”不被滥用。据此可以把马克思财富原初获取正义论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劳动的才是正义的”。
无疑,强调“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不等于肯定劳动的必定就是正义的,因为人们进行的劳动可能是不正义的劳动。劳动是劳动者运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经过一定的劳动,生产出一定产品的过程,这就是判断劳动是否为正义的劳动的基本维度。其一,从劳动成果看,劳动的目的是生产出财富,因此未能生产出产品,或产品的使用价值不真实(如伪劣产品),或产品是有害产品(如毒品),这样的劳动均是不正义的劳动。马克思强调,“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9],批判资本家生产不安全食品,“把明矾磨成细粉,或与盐混合,这是一种常见的商品,名为‘面包素’”[10],赞扬中国的禁烟运动,“中国政府决定‘此种万恶贸易毒害人民,不得开禁’”[11],就是对此有所说明。其二,从劳动过程看,劳动对劳动者伤害太大,即便让劳动者持有充足的财富也不正义。马克思在批判异化劳动时便指出异化劳动使得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12]。另一方面,自然是人类生产活动的根本基础,劳动过程对自然环境损害过大的劳动也是不正义的劳动。人们常说“建设生态文明就要全面、深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13],我们认为绿色发展理念是包含劳动正义的发展理念,因而劳动正义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正义之基。其三,从劳动的前提看,持有生产资料合正义是生产劳动合正义的根本前提。根据“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正义精神的要求,劳动生产而成的生产资料应由生产它们的劳动者持有。至于天然的自然资源,如土地,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14],人们取得与其共生的天然财富本就自然。人始终是社会的人,在原始社会是部落、氏族的人,所以最初“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15]。进入近代社会,民族国家产生,土地等自然资源应归国有,“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16]。马克思还说明谁也不是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创造者,任何人,任何民族、国家均不是它们的所有者,但就占有正义而言,它们应归于一定的民族、国家占有,而且在人类还未进入“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时,这种占有权就是所有权。“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17]马克思这里所谓的“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应该就是指共产主义社会,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才是民族、国家消亡的社会。
对于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财富原初获取正义论,人们容易产生三方面的质疑。其一,劳动并不是财富生成的唯一源泉,这一点马克思也是承认的,如他指出,“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18],所以提供生产要素者获取财富未必不正义。其二,“劳动的才是正义的”意味那些并非自愿不劳动的人没有原初持有财富的资格,他们持有财富只是社会实行人道主义的结果。其三,对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人人平等持有与事实不合,且不说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如社会主义中国在土地制度方面实际上是“一国两制”:城市土地是国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
我们认为这些质疑并不成立,回答起来也不困难:其一,马克思指出劳动是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劳动力的耗费”[19]。从正义原则的等害交换内涵看,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者能够获取财富是这种补偿首先或主要的表现,因为只有获取才能持有,然后才能使用财富。其二,马克思关于土地等自然资源应归共同体全民所有的思想实际上已说明了共同体内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人把本属于自己的那份让与别人使用了,由此分得一些社会财富是正义的。其三,马克思关于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的思想其实说明了不同人与具体的自然界的共生性不同,对它们“所有”的程度也不应相同,因而凭提供自然资源的贡献获取社会财富也应有所区别。
真正对马克思财富原初获取正义论产生“较大威胁”的是诺齐克的原初获取正义论,虽然诺齐克的批判并非直接针对马克思而是针对洛克的。在财富原初获取方面,洛克的基本观点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20]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洛克主张应归人类共同所有,“土地上所有自然生长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21],但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划归人们占有、使用,否则财富生产无法进行,“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22]。拨归私用的基本原则是先占与劳动。最先占有者当然是与土地等自然资源共生并对此进行劳动改造者。诺齐克对此质疑:“为什么一个人的权利竟扩展到整个物品而不仅仅是他的劳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呢?”“这种个人劳动与劳动对象的混合是否有一个限度。”[23]诺齐克为此还举例反驳:“假如我拥有一罐番茄汁,我把它倒入海里使它的分子(使其具有放射性以便于我检查)均匀地溶入海水,我是因此达到了对海洋的占有,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24]诺齐克提出拨归私用的正义条件是“如果不再能自由使用某物的他人的状况将因此而变坏,一个通常要产生一种对一原先无主物的永久和可继承的所有权的过程就不被允许”[25]。
洛克与马克思在财富原初获取正义观上是高度一致的,诺齐克批判洛克就是相当于在批判马克思。问题是诺齐克并未解答好自己批判的“洛克问题”。首先,诺齐克所举的“番茄汁倒入海里”的案例并不恰当,因为这不是劳动创造财富。其次,诺齐克自己无奈地承认“现在尚没有设计出一种可行的和前后一贯的有关增加值的所有权理论体系,任何这样的体系大概都要受到那些使亨利·乔治的理论不能成立的意见的反对”[26];变相地认可洛克据劳动占有无主物的主张在土地资源极其丰富的狩猎时代是合理的,因为“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有,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27]。诺齐克此论既与历史事实不合,又埋下自身的理论矛盾。站在今天的视角看,远古狩猎时代的确是人少地多,问题是资源丰缺程度实际上取决于人类利用开发资源的能力,远古狩猎时代的人类能够利用的自然资源也是稀缺的,甚至更为稀缺,否则部落、氏族之间就不会为了一小块森林、草原、一条小河流发起战争。诺齐克关于依据劳动占有整个物品的质疑并不能成为否定“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正义精神,因为此正义精神实际明确了劳动者只应占有劳动创造的增加值,而不应占有整个产品带来的经济利益,更不能占有由此产生的其他利益,因为任何劳动均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由于自然资源在产品形成中的贡献无法准确计算,劳动产品带来的利益又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因此多数情况下国家应一视同仁地要求所有劳动者上交一定的由劳动产品产生的利益。这种结论与诺齐克反对劳动者持有整个劳动产品的思想本就一致,但诺齐克却在“关键时候背叛了自己”:他在批判洛克自然资源持有正义论时提出人们对“无主之物”的持有不能导致其他人无法享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又提出现代社会已无法合乎此要求,因此只要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对某物的占有便是正义。诺齐克这里强调的是“占有者”而不是劳动者。实际情况是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多数社会成员过去情况较差的背景下是非常容易保障他们现在的状况不变坏,改善他们的一些状况也不难,如此一来追求原初获取正义还有多大必要呢?总之,诺齐克的原初获取正义论回避、淡化了前提正义的劳动才是正义的劳动,才是原初获取正义的根本前提,巧妙地否定了“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原初获取正义精神。
二、按劳动贡献分配是实现财富持有正义的根本途径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财富应该分配从来不是问题,“因为孤立的劳动(假定它的物质条件是具备的)即便能创造使用价值,也既不能创造财富,又不能创造文化”[28],分配是确认人们对财富生成的贡献并由此获取财富的基本途径,也因此,“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29], “就整个社会来看,分配似乎还从一方面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30]。成为问题的是什么样的分配才是合理的分配。人们一般认为就分配而言,正义的才是合理的,实际上正义的分配未必就是合理的分配,对此还是要就分配的根本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首先,正义的分配应确定应该分什么。分配的最根本对象当然是财富,但是并非所有财富均应该分配,应该分配的财富也未必就应该公平地分。这里所谓“分了便不应该”与“不公平才应该”,根据马克思所述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一是财富的使用价值有问题,如毒品,分配,特别是公平地分配肯定不应该;二是财富的使用价值没问题但使用范围有限制,公平地分配便不应该,如不能公平地把原子弹分配给恐怖分子;三是对于承载民族、国家共同命运的共有天然财富,从马克思的土地国有化思想看,“任何对其拥有分配权的私人的声称都为社会所不接受”[31],大型机器分与私人妨碍社会化大生产,它们均不应该分。
其次,正义的分配要确定应该分给谁。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财富,无非是每个个人贡献的财富。财富经劳动生产而成,劳动者在财富生成中的贡献最大,应按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大小确定分配的多少。马克思从使用价值视角把劳动分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物化劳动转移价值量的最大限度要“以它们进入劳动过程时原有价值为限”[32],这意味着物化劳动提供者只应得到在活劳动中转移的价值量,由于这种价值迟早要转移完,物化劳动者不应因曾经的劳动而永享获取财富的资格。马克思从价值视角把劳动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后者的价值量等于前者的倍加,所以对后者应根据前者以倍加的方式进行分配。
再次,正义的分配要确定通过什么步骤或方式来分配。分配一般包括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个步骤,马克思对此虽未明确提出却有详细的阐析。其一,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导致既不平等更不正义的结果,“肥牛离开了自己的水晶宫,来养肥住在豪华宅第中的财主,而快饿死的人们却惨死在自己的穷窟里”[33],这实际上说明了正义的分配制度是确保初次分配公正平等的关键所在。其二,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是对“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34]的默认,实行按劳分配前应进行一系列扣除,主要用于“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35],这实际上阐析了二次分配的必要性、实施主体、基本要求。
最后,正义的分配要确定谁来分配。谁来分决定了分什么,分给谁,如何分,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所在。马克思指出财富主要应分与劳动者,实现这种应该的关键是劳动者控制财富分配权,“生产者阶级把生产和分配的领导权从迄今为止掌握这种领导权但现在已经无力领导的那个阶级手中夺过来”[36],但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结果”[37],在剥削阶级社会,统治财富创造的、主导财富分配的实际上是占人口少数的剥削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有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38],这就为人民主导财富分配奠定了基础。马克思实际上还指出了二次分配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政府,“因为政府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机关”[39],同时警告,政府等社会管理机构一旦形成,便“首先是满足政府以及依附于它的各方面的要求”[40],完全可能以权谋私。马克思还预见了社会主义社会早期完全可能发生“分蛋糕者偷蛋糕”的腐败情况,因为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那个旧社会的痕迹”[41]。可见,依马克思所言,决定劳动者“真”的主导财富分配的是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善状况及政治、法律制度、道德的良化程度。
对马克思按劳动贡献分配的思想人们容易产生两种质疑:一是强调按劳动贡献分配否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克服马克思此方面的历史局限;二是实行按劳动贡献分配,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劳动机会者将因为不能获取财富而自行灭亡。其实这些问题均不是马克思的问题。首先,马克思批判过资本主义社会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是野蛮剥夺本国劳动者生产资料、公共资源与他国人民财富的结果;即使初始资本是资本家自身劳动的结果,其价值也会因固定资本价值的转移而消失;资产阶级学者将不同生产要素的贡献相混淆,充分体现了其庸俗性,“我们看到的是没有价值的使用价值土地和交换价值地租:于是,一种当作物来理解的社会关系,竟被安置在一种和自然的比例关系上”[42]。但这些批判不等于马克思完全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恰恰证明马克思强调生产资料贡献应归于创造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因为它们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成果,符合“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正义精神。其次,马克思实际上说明了自然资源等生产条件及劳动者共同劳动生产而成的生产资料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应归属于全体国民或由劳动者共同获取,这意味着当劳动条件、劳动机会有限,愿意劳动却未能劳动的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劳动的快乐,却通过为其他劳动者贡献了劳动得以进行的条件,即生产资料,做出了使其可以劳动的贡献,这是他们的义举,他们获取财富仍合正义。当然,此贡献毕竟只是为了创造财富的贡献,根据“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正义精神,他们在“受分配”中的地位应是从属的,获得分配的数量应是“较少的”。
反对分配正义是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核心内容。诺齐克此方面的主要批判对象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但的确构成了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挑战。首先,诺齐克批判遵循“模式化原则”的罗尔斯分配正义论必然干涉,甚至侵犯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诺齐克为此提出了著名的“张伯伦论证”:假设每名观众均愿意为了欣赏著名球星张伯伦的球技而付给球队1美元球票钱,按约定张伯伦从每张球票中提成25美分。结果张伯伦会因看比赛的人增多而更富,平等走向反面。确保平等的对策或是禁止自由交易,或是定期剥夺张伯伦,这是对自由的侵犯,也为国家扩大其权利和功能提供了借口。其次,诺齐克批判罗尔斯没有具体说明是对总额还是对合作产生的增量进行分配。诺齐克为此举例:假如A一天能创造100元钱,与能力不如他的B合作一天创造了150 元。对总量150元分配对A不公平,对增量50元进行分配又无法确定增量中两人的所占权利比例,更何况社会合作未必使总额加大。再次,诺齐克批判罗尔斯把天赋当作集体财产的观点既无理论依据,还会严重侵犯天赋较高者的权利,事实上天赋较高者强强合作彼此获利更大,天赋较低者弱弱合作彼此状况会更差。在否定分配正义的基础上,诺齐克提出了自己的持有正义原则:持有者的最初获取,或对无主物的获取如果“合法”,持有就是正义的,这叫作获取正义原则;合法、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实现的个人间的转让,这叫转让正义原则;现实中,如对偷窃、欺诈等非正义持有进行矫正,这叫矫正正义原则。
分配正义能够被否定吗?交换者(大体相当于诺齐克所谓的转让者)最初持有的财富的途径是多样的,最基本的途径是持有自己生产的,持有分配而来的。在现代社会,交换者若交换的是自己(个体或集体)的产品,他们往往是生产者;交换者若交换的是消费品,他们用于交换的财富大多是分配而来的(在现代社会分配而来的财富大多是货币形式的财富)。诺齐克显然忽视了分配正义是人们获取财富、实现财富持有正义的基本方式,其良苦用心是通过否定分配正义一并拒绝回答分配给谁、谁来分等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这种以自由之名否定分配正义的做法对于维护已持有大量财富者的自由最为有利。问题是分配正义根本无法回避,诺齐克的矫正正义论本身就具有分配正义的意蕴:诺齐克认为因过去的不正义而利益受损者能确定具体对象的应给予补偿,但追溯到历史上非正义的第一位持有者往往已无可能,多数情况下可以认为当今社会处境最差的人就是受害者,应最大限度地补偿他们。这种矫正正义实际是在实践平等原则,如此一来诺齐克在逻辑上回到了自己原先所反对的立场。当然诺齐克矫正正义的分配正义意蕴非常微弱,因为他强调矫正正义针对的对象只是当今社会处境最差的人,这就把大量受分配不正义伤害的社会成员排除了。
不过诺齐克矫正正义观的最大缺陷并不在于其内涵的矛盾性,而在于忽视了分配领域才是矫正正义着力之重点。诺齐克认为并非所有的现实持有都符合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原则,所以应进行矫正,这当然在理。但是分配才是人们获取财富的最基本方式——生产力低下时自给自足是获取财富的最基本方式,其实即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会在自然单位进行分配,如在家庭成员中进行分配。生产力越是发展,分配越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基本方式,交换的基础是人们已经获取了可以用于交换的财富——自然也是实行矫正正义的重要领域。分配领域需要矫正的主要问题一是分配不公平,二是分配不平等。矫正不公平主要是因为分配违背了按贡献分配原则,主要是违背了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原则。矫正不平等在于过度不平等必将导致不人道,终将导致不和谐。如果说正义是分配的基本原则的话,人道便是分配的底线原则,和谐则是分配的目的性原则。生产力极度低下、财富极度贫乏时,合理的分配是平均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无条件地坚持自由至上原则,致使分配极度不平等,必然导致不和谐,最终结果是在相互斗争中大家一起完蛋。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早就强调不患寡而患不均。可见从人道原则、和谐原则出发对分配进行矫正并不背离分配正义原则,恰是为实行分配正义创造了条件。
诺齐克还提出了反对分配正义的其他理由,这些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其一,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必然是政府按照模式化原则、目的化原则进行的,必定会妨碍人的自由。其实分配必定是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按一定原则,为了一定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分配的原则及其实行过程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政府也可能腐败,人们的自由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但这本身是矫正正义要解决的问题。其二,诺齐克认为天赋较高者强强合作可能彼此获利更大,天赋较低者弱弱合作彼此状况往往会更差。这种情况当然可能发生,但诺齐克却忽视了如下事实:由于社会优势资源有限,一山不容二虎,强强往往不是合作而是相争优势资源,弱弱不是合作而是相争劣势资源,往往只有强弱合理配置,合作才能顺利进行;天赋较高者大多会占用更多本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资源,特别是优势资源,至于这些资源不由他们使用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则是另外一回事,这就好比不把钱借与他人,某人的钱会贬值,但不能因此否定借钱者的确是借了某人的钱的事实一样。在培养目标相同的情况下,社会对天赋较高者付出的培养成本的确低一些,但正常的社会会集中力量培养天赋高者,付出的培养成本自然较多,难道重点大学学生的培养成本比专科、职院学生的培养成本要低?其三,诺齐克夸大了矫正正义的作用。诺齐克强调矫正主要是要矫正财富原初获取不正义,实际上对于那些因具体体制及其运行造成的不正义是可以通过矫正而回归正义,对那些因根本制度及其实行而导致的不正义,如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分配不正义,显然无法通过矫正而变正,只有通过革命的手段废除旧制度,建立新的正义制度才能实现正义,这才是真正地矫正财富原初获取不正义,这一点诺齐克是绝对不同意的,可见诺齐克的矫正正义实际只是要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一些修正。
三、以劳动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接是财富转让正义的根本要求
在马克思看来,分配是财富获取的基本方式,交换是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因为财富交换作为财富转让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是交换者彼此间的“盈余”互换,“商品占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43]大体而言,交换者并不会因为交换而增加财富,而且交换在一定阶段才会产生,“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44], “既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一切有用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的互相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45]。财富交换既然是财富获取的重要途径,当然也应该进行正义的审查。交换如何才算是正义的交换呢?马克思指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46],实际这已经说明了交换客体应是劳动产品,交换的主体应是劳动者,当劳动者无法成为交换者时,交换的代理人应代理好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事实上进入交换的未必就是劳动产品:天作而成的食品、能源、原料在市场上销售,而且在现代社会行情看涨;人体器官及其功能等生理资源也在市场上买卖——合法与不合法的器官交易早就存在,卖淫在一些国家、地区已经非罪化,甚至合法化;一些似乎无法买卖的,如爱情,实际上以某种形式也在买卖着,因为即便钱不能直接买到那些不爱钱者的情感——何况可以直接买到爱钱者的感情——却可以用钱,如通过花钱整容购买到美丽,通过施舍他人获得美誉,从而得到别人的尊重甚至爱情。至于说有些东西的确不能买卖,主要原因是既无买卖之必要,更无买卖之可能,如阳光、空气之多无须争夺,技术上之难又不能为私人所垄断,自然不会成为商品。此两“防线”一破,买卖即有可能,如曾经免费的天然水现今作为矿泉水在卖。无疑,谁也不能否定任何用于交换的物品,先要被人发现,然后才能交换,因而必然要消耗人的力量,但是简单的发现行为并不能称其为劳动,劳动的实质是创造。既然交换的客体未必是劳动产品,那么事实上成为交换主体的未必就是劳动者——除了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者、掠夺者及代表劳动者进行交换活动者外,还包括拥有非劳动产品的社会成员。这就存在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非劳动产品被买卖——成为交换的客体,及非劳动者成为买卖者——成为交换的主体,是否“应该”?对此问题,马克思似乎作了回避,因为马克思既提出了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又不否定进入交换的包括非劳动产品,如劳动力成为商品,却没有解释理由何在。这就给反马克思者提供了口实,他们完全可以说马克思的交换理论不过是为了革命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革命理论。
实际上此问题即便是一个问题,也是可以用马克思自己的理论加以解释和解决的。这种理论就是前文已归纳的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精神。马克思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之论实际上说明了社会承认、保障财富由劳动者获取是一种“等利交换”,同时保障了“等害交换”不被滥用。马克思劳动创造价值之论实际上说明了财富因劳动者生命力付出而成,劳动者应通过获取财富而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亦说明了仅就劳动贡献而言,未从事劳动者不应获取财富,因为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在财富形成中的作用不等于提供生产要素者为财富生产付出了生命力。可见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正义精神实际上说明了拒绝劳动的剥削者获取劳动生产而成的财富是不正义的,他们自然不应成为财富交换的主体。马克思强调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劳动是劳动者的劳动,接下来要表达的意思自然是劳动者应该是交换主体(可由劳动者选择代表进行交换)。至于未能劳动的非剥削者占有财富,从而可以成为交换主体的正义性,依本文所述是因为他们让渡了属其所有的那份天然财富的生产要素,实际上为生产财富做出了贡献,因而可以分得一些财富并用于交换。由此可得出另一结论:公有制消除了剥削的根本基础,从而为交换是劳动者之间的交换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因为公有制使得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47],就此而言,本文的解读实际上还为社会主义可以实行商品经济提供了新的马克思劳动正义论的依据,且论证了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才是更合正义的商品经济。
马克思劳动正义精神同时规定了交换客体的范围。其一,人体固有或后来固有的东西,如人的生理资源、人的情感不应交换,因为它们既不是劳动产品,且一旦被出卖便意味出卖者的绝对排他性人权被侵犯。翻开马克思的文本,可发现马克思对此不义之象的批判甚多,如批判在资本主义社会,“你必须把你自己的一切变成可以出卖的,就是说,变成有用的”[48],“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49],“货币的力量有多大,我的力量就有多大”[50]。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则并不必然不正义,因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本身并不必然损害劳动者的身心与人格。当然,此正义可能只是形式的正义,但这不是交换本身的问题,以马克思的话解释就是:交换正义本身就只是形式正义,“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51]。其二,本属共同体持有的天然财富,如土地,不应买卖。不过由于国人对土地等天然财富的财产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其使用权还是可以买卖的,马克思便指出土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52]。其三,无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不真实及直接有害的财富不应买卖。
完整的财富交换正义论还包括对交换意愿正义性的分析——不是分析愿不愿意交换,而是分析交换意愿正不正义,即交换活动本身的正义性。马克思认为不同商品之所以可以按同一比例交换在于它们共有了某种同质的东西,一切商品均是劳动产品,交换的特点就在于使各种劳动“全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53]。价值的实质是劳动的付出,价值是由劳动时间来计量的,劳动应是社会承认的有用劳动,劳动时间应是社会承认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可见马克思认为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尺的劳动量为基础的等价交换才是正义的交换。
对马克思的交换正义论人们容易产生三方面的质疑:其一,交换双方事实上“实际关心的是:用自己的产品能取多少别人的产品”[54],而不关心,也无义务关心对方商品包含的劳动量。其二,人们无法从产品中提取劳动含量,更何况商品生产是私人劳动,往往会进行技术保密,再说了解对方需要时间,即使无技术保密,购买者也未必愿意了解对方付出的劳动,他想确知的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对此马克思实际上是有所说明的:“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变化着”[55];使用价值与“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消耗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56]。其三,所谓抽象,就是对事物属性的简化,抽象性只是意识或符号,商品交换却必是具体的商品、具体的人的交换,交换的尺度也是具体的,马克思引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这样一些具有量性的概念来衡量交换。实际上真正关心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是生产者,因为劳动是其生命力的付出。价值代表着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等价交换才能使此种付出得到对等的弥补。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等价交换论的真实意图在于确保交换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而虽是经济规律却也蕴含了重要的道德意图,即劳动者应当占有其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由于交换者不关心对方付出的劳动量,商品交换很难做到按生产者付出的劳动量进行交换,这就意味着要确保财富由劳动者获取从而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力的补偿,最好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取消商品交换,也就说,马克思财富交换理论暗含了商品经济应消亡的结论。
本文认为以上似乎有理的质疑实际是误解了马克思交换正义论的真义。交换之所以发生大多是因为交换者自己从事此种劳动无法满足或虽可以满足需要却要付出更多的生命力,所以即使是平等的交换,劳动者也为对方节约了生命力付出,若劳动者生命力付出得不到合理补偿——主要表现为获取对方合理数量的财富,对劳动者而言即为不公正,后果只能是损害劳动者提升劳动能力与进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甚至引发斗争行为。另一方面,既然交换双方是因为对方能够节约自己生产财富的生命力付出(即劳动)才同意交换,作为生产者自然不应强迫对方按自己付出的劳动来等价交换,而最多只能要求对方以自己节约了对方的劳动来等价交换,也就是说,不能节约交换对方劳动的劳动不应实现为社会劳动。对此,马克思实际上说得很清楚:马克思关于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实际上说明了单个商品价值量不由个别生产者的劳动付出决定;马克思指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57],实际上说明了某种商品价值总量并不由生产此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决定,而由社会需求总量即购买者的需求决定。交换意愿正义的实质即交换双方作为生产者与购买者彼此提出正义的要求:作为生产者要求对方等量补偿其劳动付出,否则不愿卖;作为购买者要求对方实现节约其劳动付出的愿望,否则不愿意买,二者实际上仍围绕着“劳动”付出讨价还价,因而并没有违背劳动价值论的本质。由于双方的利己性——满足自己获取财富的欲望才交换,漠视对方的“劳动付出”与给自身带来的“劳动的节约”,与无能性——即便想关心也无从真正了解“他”的劳动付出与“我”“劳动的节约”,这两种正义实际上很难达成一致,价格自然经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里所谓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既指围绕“劳动付出”意义的价值,也指围绕“劳动的节约”意义的价值波动。至于说大多时候价格不会离价值太远主要是因为交换者彼此依可见的社会生产条件换位思考对方的劳动付出,若不成交,则会继续寻找“知音”。价格有时的确偏离价值很远,主要原因是交换者无法找到“知音”却又必须获取对方的财富,也就是说,此时他不得不接受不公正的交换。
诺齐克的转让正义大体相当于马克思的交换正义论,但从马克思的交换正义思想看,诺齐克转让正义论的缺陷明显:其一,就交换主体而言,分配是获取、持有财富从而可以交换的重要途径,财富持有者的财富只要合分配正义,他们便有资格成为交换(转让)者。一般百姓交换的是消费品,他们用于交换的财富大多是分配而来的,这就意味着回避分配正义的诺齐克的转让正义论很大程度上把他们忽略了,说明了诺齐克的转让正义论是生产资料私有者控制、主导下的转让正义论,因为他们是不愿意与大家分享生产资料的。其二,就交换客体而言,在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中,已经持有天然财富者只要使其他社会成员,包括多数社会成员的现状只要没有变坏或只要变好一些便可以正义地排除他人使用土地等天然财富的资格,这实际为土地私有化提供了正义的辩护,辩护了土地等自然资源既可以继承,也可以自愿转让,这是违背“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正义精神要求的。其三,从交换意愿看,诺齐克强调只要人们对资源的获取和转让是有资格的、合法的,交易就是正义的。诺齐克为此举例:独占沙漠中唯一的水源而任意高价出售的行为不正义,发明了治愈致命疾病的药品而任意高价出售的行为合正义,因为前者恶化了他人的生存状况,后者并未使他人的状况恶化,最多只是没有让更多人变得更好。正义的基本含义是等利害交换,劳动产品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才合正义,自愿的交换完全可能是等价格(实际是交换双方达成的同一价格)而不是等价值的交换,因而完全可能是不正义的交换,况且交换(转让)的自愿往往可能是被迫的自愿。就以诺齐克所举的药品生产为例,药品生产是复杂劳动,药品生产者获得更多报酬合正义的要求,但获取超高收入显然违背了“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正义精神,诺齐克显然掩盖了药品生产者之所以能够获取超高利润主要在于取得了市场垄断地位,药品消费者被迫高价购买药品的事实。针对诺齐克此例,实行转让正义精神的做法应该有:其一,由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组织药品生产,然后对药品生产者进行按劳分配;其二,打破技术垄断,通过竞争减少药品生产者获取超高利润,尽量确保药品交换(转让)是以劳动价值量为基础的交换。这两种方式显然是资产阶级要反对的,因为在现代社会,通过垄断科技确保科技资本化是资产阶级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根本手段,维持科技垄断是资产阶级及其政府的重要使命和职责,这就是美国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不讲道理、不择手段围堵中国的真正原因。由此看来,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诺齐克的转让正义论就是在为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服务。
诺齐克之所以特别倚重转让正义的重要原因在于他把社会合作视为一种完全的市场交易,强调自由、自愿交易的结果是可欲和公正的,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将迫使才智较高者退出社会合作,最终损害社会整体,特别是社会底层者的利益。诺齐克此论实际是亚当·斯密追求私人利益会自动增殖公共利益理论的当代翻版,完全忽视了对转让正义不作任何调节和控制势必会导致极度不平等,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在极其不安全、非常不稳定的社会何谈保障自由和正义,而社会合作中公共产品、外部经济效益、保障自由竞争等大事情岂能离开政府的积极作为?诺齐克特别反对政府计划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实际上交换(转让)的对象多由生产而成,生产劳动必是有计划的,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58],“生产组织本身的规模及其计划性直接规定了可能采取的市场类型与交换方式”[59];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反映了人类在经济规律面前的无能,“全部生产的联系是作为盲目的规律强加于生产当事人,而不是作为由他们的集体的理性所把握、从而受他们支配的规律来使生产过程服从于他们的共同的控制”[60]。随着生产社会化发展,市场经济的计划性必然不断增强,“历来受人称赞的自由竞争已经日暮途穷,必然要自行宣告明显的可耻破产。这种破产表现在: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一个委员会确定每个企业的产量,并最后分配接到的订货。在个别场合,甚至有时会成立国际卡特尔,例如英国和德国在铁的生产方面成立的卡特尔”[61]。诺齐克强调一切持有正义基础上的自愿转让就是正义,政府不应该干涉,包括计划手段的干预,却不论述市场经济中强势者对生产的计划管理以及运用经济、非经济手段强力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普遍性,这显然是在为既得利益者辩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不应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搞市场经济“不是因为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优越”,“而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6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内涵劳动正义精神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