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路径研究
2022-01-01黑龙江大学李丹
黑龙江大学 李丹
一、社会治理协同机制
(一)社会治理内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使得社会治理也成了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郁建兴认为从社会管控到社会治理,是国家与社会互动中走向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社会管控让位于社会治理,它意味着治理理念、治理手段与治理模式的多重变革与转型。[1]朱新武指出社会治理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市场以及社会组织之间协调平衡。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治理过程的双向互动性、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协商合作、治理效果的最优化。[2]侯恩宾认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在治理主体上强调共建,改变以往控制下社会主体的价值无法实现;在治理方式上强调共治,改变以往的权力格局;在治理过程上强调共享,在善治逻辑下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3]虽然我国学者并未对社会治理内涵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基本上都赞同社会治理能弥补以往社会管理的不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及其风险,使社会稳定运行发展。我国不断探索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有效整合资源,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必然性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不再是单一治理主体,以及治理过程必然是一个极具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对传统的治理模式提出极大的挑战和考验,想要真正实现多元化合作,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势在必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协同的整体系统。社会治理协同机制指的是政府负责,党委领导,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积极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平等协商、沟通合作互动机制,创新治理方式,把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
二、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困境及原因
(一)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面对的困境
1.政府治理理念落后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的工作人员养成了“官本位”思想,认为政府包揽一切理所应当,在治理过程中完全掌舵或者单一掌舵的现象频发。由于政府对自身职能定位不清晰,在治理过程中也经常出现越位、错位。在政府内部职能部门中,并未做到真正平等协商、有效沟通的合作,这样造成的后果是行政效率低下,治理效能低。在政府治理理念落后的情况下,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发展受到了限制,难以真正协同治理,这给协同机制的构建带来一定的阻碍。
2.多元主体治理能力不足
多元主体治理能力不足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治理积极性不高。国外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积极参与各种活动,表达公众利益,化解和调解社会的矛盾,使社会充满活力。但是在我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并不像国外那么强,很多社会组织仍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并未完全信任,不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社会组织治理能力不足,制约了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公众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因此公众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治理主体。公众对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不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公众对政府选举、决策、监督的冷漠,公共精神的缺失;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打击了公众参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众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更多倾向于个人非理性参与,导致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不高会使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
3.政府协同机制不健全
我国社会治理进程较慢,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协同机制不够完善,这很大程度阻碍了市场和社会的发展。目前,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具体实施细则还不健全,导致无法保障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权利。不仅法律体系不健全,而且政府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利益分配机制也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政府行政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现象屡见不鲜。不同利益主体会因为经济利益、社会需求、政治诉求而形成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导致了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平,这就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矛盾。
(二)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权责清单不明确
政府对自身职能并未有清晰定位,对于什么是该管的,什么是不该管,应放权于社会的部分权力并未有清晰的边界,管理的范围太宽泛。尽管国家大力促进简政放权,但大多数领域都是政府主导。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政府权责体系梳理不清楚。一方面存在政府自身职能部门,上下级部门、同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的边界不够明确,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存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权责分配不清。虽然有政府责任清单,但是关于其他各类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并未有明确标准,各类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和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导致了其他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缺乏活力及动力。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需要的不仅是政府各部门协同,也需要政府与各治理主体协同,所以急须转变政府治理理念。
2.政府对多元治理主体培育缺失
政府不够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政府并未规范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及渠道,使得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往往具有被动的性质,难以发挥自身在治理过程的作用。[4]同时政府并未做到完全公开信息,听取民意,使得公众利益表达和维权无法得到保障,未满足公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实现需要社会组织和公众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政府应加大对多元治理主体的培育力度。
3.政府保障机制不健全
政府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存在一定阻碍。在法律体系上,关于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要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平等参与权。法律保障机制不仅可以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也可以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做到有序参与。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在相互监督中共同推进社会治理。[5]利益分配机制应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为基础,公正有力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资源的合理分配。只有社会保障机制完全落实,充分保障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协调运转。
三、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建构路径
(一)树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理念
政府要转变观念,要从传统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不再充当全能型政府的角色。树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理念,通过平等、民主协商,积极支持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促进各主体协调一致,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政府要加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沟通,增进互信和合作,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改变传统的政府运作模式,推进政府制度化、机制化建设,树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理念,强化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政府和社会的良好合作与互动。
(二)明确政府权责边界
为了保障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有序运行,应明确政府权力和政府责任的边界,认识到责任对权力能起到约束作用,权力是责任的保障。目前,我国各个省市都出台了政府责任清单,但是这还远远不够。社会治理本来就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为了使协同机制有序运行,有必要梳理政府的权责边界以及在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分明。一方面需要坚持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力,在以人民利益为前提下开展社会治理以及处理社会事务。[6]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听从党的领导,同时也应为多元主体创造参与社会治理的条件,构建好协同机制。另一方面明确政府权力和责任边界,建立权责一致、职能清晰,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理顺政府部门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改变传统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变许多社会组织因无法注册而不能获得合法身份,鼓励社会组织登记录入。但是在放宽准入门槛的同时也要建立社会组织监督考核机制,有效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不仅在政策上要扶持社会组织,也应对社会组织在财政上加大扶持力度。可以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资金,与此同时也应积极拓展社会组织自筹资金的渠道,通过一些政策吸引市场向社会组织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等。
(四)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社会治理协同机制需要广大公众参与,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首先,培养主体参与意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只有当公共了解社会事务的信息,才有可能理性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如果当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尊重时,只会打击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导致政治冷漠的现象。[7]其次,培育公众社会参与的能力,加强公众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同时加大对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相关知识的教育,提升公众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最后,拓展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搭建参与平台,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表达民意和利益诉求。
(五)完善社会治理协同机制法治建设
社会治理协同机制法治建设,并不是意味着对社会治理协同本身立法,而是对协同机制运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系列外部条件和环境立法,为协同机制运行打下法治基础。首先,对社会治理协同机制中协同主体及协同程序应立组织法,对协同过程应立程序法。规范协同主体的权责,同时也规范协同主体行为关系。[8]其次,对社会治理协同机制运行所需要协同电子平台,以及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立法,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知情权。最后,随着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法治建设应随着进程深入逐渐扩展和细化明确,从法律上明确各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序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