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野下建构云南自贸区纠纷解决、中介服务机构的法治思考*
2022-01-01云南省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学院周芸芸李保中
云南省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学院 周芸芸,李保中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20年4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参与中缅经济走廊建设实施方案(2020—2030年)》,该方案将发挥云南充分区位优势、开放优势、人文优势。在开放平台已经基本搭建好的情况下,从制度建构的层面来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之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商贸往来日益频繁,在相关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除了必须考虑我国的情况外还有考虑沿线国家的情况,我们必须用法律制度从宏观、微观层面进行相关配套服务准备和建构。
二、从微观层面,即商事主体(企业)来讲,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中应注意的合规风险
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过程之中极有可能需要使用包括多边开发银行等在内的世界银行集团资金介入的投资项目支持,企业必须遵从世界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有腐败、胁迫、欺诈或串通舞弊等行为,极有可能被制裁,从2009年我国企业首次被世界银行拉入黑名单,至2018年9月,我国已有高达155家中国企业和个人被世界银行制裁。另外,联合国、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都在全球范围内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1]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必须熟知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法律,并且应对企业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建设企业合规文化。[2]类似案例在国内也有先例,就是2013年7月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中国〕部分高管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被依法立案侦查的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中国企业在贸易中应该注意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并主动建立内部监控体系。
三、宏观层面的解决—国家对于优化服务业发展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一)国家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
“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要面对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在一定时期内跨国投资活动中必须要考虑到因为不同国家间税收、外资监管、法律、人权、文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投资风险。例如税制差异和变更给对外投资的企业带来的税收合规风险,即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和制裁风险是最经常发生的风险。目前西方主要工业国家中只有意大利与中国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其他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投资协议,因而,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项目开展过程之中应积极规避制裁风险。目前仲裁无法解决税收争议,应完善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可采取避免签订具有强制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条约,或者在签订条约时对争端解决条款声明保留;或者签订软法协定。
(二)建构多层次云南自贸区交易纠纷解决、中介等服务机构
(1)建构高效云南自贸区交易中介服务。相比较而言,比解决纠纷更为重要的是预防纠纷的发生,而怎么有效的预防中缅交易纠纷呢?建立高效的要素市场中介服务是一个有效途径。我国经济随着社会分工深化、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经济交易量增加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阻碍正常交易活动,削弱了分工和专业化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作用。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而要素市场中介服务产生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的基础之上,中介服务能利用掌握大量信息能将孤立的、信息不通畅的买卖双方联系起来,促进交易达成。社会中介机构是一般是中立组织,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客观、公正、独立的提供各种咨询、鉴证、监督、决策支持等服务,为政府、企业、债权人、投资者等服务使用者在监督、决策、交易等经济活动的提供服务和依据,是政府、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4]它们可以及时披露信息,促进交易行为规范化,保证市场秩序稳定,中介服务可以将本地零散的市场联系起来,通过中介服务网络的联系尽一步串联成更大区域的市场,最终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乃至世界市场的形成。目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经济的腾飞阶段,分工和专业化突飞猛进,要求必须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规范的、功能齐全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以促进分工和专业化的进一步深化,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5]例如前面提到的微观层面企业合规管理也需要中介机构的服务,国际合规管理规则在企业外部涉及海关、税务、知识产权、质量、环保、劳工、反贿赂反腐败、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企业内部则涉及不同企业经营业务性质、经营行业、区域分布以及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规则,所以各个企业所面临的合规风险不同,需要专业的合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及人员可以给企业提供全面、专业、权威的合规风险评估及应对咨询工作。
建立得到国际贸易双边认可的中介组织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例如劳务中介机构、产权市场中介、公证、提存等中介服务,这些民间组织运行得好将为两国政府节省大量的精力,否则每一个市场交易行为都需要两国政府的调查或者证明,两国政府只会往“无限政府”的深渊里走,不利于政府职能的真正发挥,政府只需要做好建立中介组织的组建规则以及中介组织的认证和监管、监测。
(2)建构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与投资、边境经济合作区、民生项目和人文交流等12个主要领域,我国在这些合作领域启动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为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在这一构建过程中,比纠纷的解决发生更重要的是争议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除诉讼外,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的一种,商事调解在国际贸易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优势非常明显。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通过仲裁解决涉外投资纠纷是主流选择,一方面因为仲裁的民间性带来的超脱性,而基于仲裁的民间性更容易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也于1986年就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为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等相关单位联合‘一带一路’参与国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的方案指引。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自贸区首次提出临时仲裁制度,在这一意见的指引下,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不仅为横琴自贸区的临时仲裁实践提供了规则指引,也开启了我国探索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先河。自贸区的仲裁实践、司法实践均逐步开展起来。[6]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支持新片区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由上面政策和制度指引可以看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的具体构建依托于联合仲裁机制的创新,合作联盟具有的多元性和包容性,为此,合作联盟还应建立创新的联合仲裁机制,即结合案件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可将部分更适合由参与国会员机构、组织共同参与管理和裁决的案件以联合仲裁的形式作出。[7]这也是仲裁的另一方面优势,即仲裁具有比诉讼更大的专业性,整合性也更强。
云南自贸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为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寻求解决路径,缅甸米松水电站、莱比塘铜矿投资受阻案件中中国的企业就只能被动等缅甸方的调查和决定,特别是莱比塘铜矿投资受阻案件,项目的透明度比较低,因而缅甸部分政治利益集团及群众对项目存在质疑与误解等认知冲突。我们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经验,重视规范合法性的重构,建立云南自贸区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可作为这种构建模式的形式载体。它通过整合云南自贸区优质仲裁服务资源,形成各参与国在仲裁员资源、仲裁规则、案件审理、硬件设施提供、互助宣传等多个层面的合作机制,构建一个面向多国商事主体的合作联盟。通过合作机构的构建实现如下两个目的:一方面,把国际商事仲裁需求真正留在争议国内部解决;另一方面,使云南自贸区商事纠纷能够在最适合当事人需求和案件特征的仲裁条件和保障下得到解决。类似经验有广西进行了相关尝试,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边境线建立跨国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百色市在边贸口岸设立仲裁服务点,与越方达成仲裁业务合作,共同制定边贸仲裁规则;钦州在广西率先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成立钦州国际商事仲裁院。云南省也可以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尝试在仲裁员资源、仲裁规则、案件审理、硬件设施提供、互助宣传等建立仲裁服务点或者成立国际商事仲裁院。
四、结语
云南自贸区的建立是机遇更是挑战,在贸易额大量增加的同时,法律制度除了在宏观上签订两国的税收、投资争议等双边协定外,也要在具体制度上为纠纷的事前预防或减少配套相关制度,这就是建立高效的云南自贸区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也要做好为贸易争议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制度建立,就是建立云南自贸区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