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儿童性侵问题的治理路径
2022-01-01艾瑞克简纳斯EricJanus
[美]艾瑞克·简纳斯(Eric S. Janus)等 著 于 波 咏 絮 译
一、引言
在一篇颇为激进的文章中,维克多·维斯(Victor Vieth)提出了在120年内终结儿童性侵问题的构想。“我们可以在每个十年内将受害儿童人数从数百万减少到数千人,从而杜绝源源不断的儿童性侵案件。”(1)Victor Vieth, Unto the Third Generation: A CalL to End Child Abuse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in 120 Years (Revised and Expanded), 28 HAMLINE J. PUB. L& POL'Y1,4 (2006).性侵儿童案件不断滋生,维斯主张应当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前全力预防。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重新构建儿童性侵案件的解决路径。应转变那些政治正确但不符实际的政策,即致力于惩罚和驱逐已经造成伤害的“性侵者”,相反,必须采取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措施,广泛和有效地处理儿童性侵问题。
本文的论点在于我们的公共政策过于注重下游。我们的确应当谴责儿童性侵案件,但舆论压力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公共政策,使之转向下游战场。如果我们当真想要保护儿童不受侵害、终结性侵的恶性循环,就需要重新确定解决问题的方向,因为更多的资源和解决方案都处于问题的上游。
性侵儿童是尤为令人发指的罪行,可能造成儿童的严重心理创伤。(2)See David Finkelhor, Current Information on the Scope and Nat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4 THE FUTURE OF CHILDREN 31, 42 (1994).我们目前通过特定的视角来审视性侵儿童问题。(3)John Douard, Sex Offender as Scapegoat: The Monstrous Other Within, 53 N.Y. L. SCH. L. Rev. 31, 33 (2008/2009).这一视角关注的是“性侵者”,它强调防治累犯,认为解决儿童性侵问题的办法在于找出“恶人中的恶人”,并将其从社会中根除。简言之,我们所制定的公共政策把注意力和资源集中在遥远的下游那些已经造成损害的少数人身上。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一直围绕着“性侵者”(sexual predator)来规制性侵问题,这一概念将性犯罪者们描绘成精神紊乱、极易屡犯和无法治疗的群体。立法者忽视有关性犯罪者和性暴力行为的行为科学知识,开始了一场旨在识别和隔离性犯罪者的预防性立法运动。立法确立了这种反事实的规则体系,曲解了预防儿童性侵的政策。本文旨在重新审视儿童性侵问题,以便更全面和系统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性侵法案的历史渊源
性侵法案的发展建立在这样的观念之上,即性侵者是道德上的怪物,必须将之从社会中肃清以庇护全体公民的安全。(4)See John Douard, Loathing the Sinner, Medicalizing the Sin: Why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Statutes are Unjust, 30 INT'LJ L PSYCHIATRY 36, 40-42.消灭“丑恶”群体的愿望在美国历史上并不罕见——曾经,我们利用种族、性别、民族血统、性取向、残疾等标签,把一些人归入不利的群体。(5)Eric S Janus, Failure To Protect: Americas Sexual Predator Laws And The Rise Of The Preventative State 5 (2006).当人们面对这些“异类”时,恐惧和厌恶成为本能的心理反应。通过传播这种外部群体丑恶性的观念,社会赋予群体内部一种内在的特质,使其群体成员自行与群体外的其他公众划清界限。这一模式将性侵者视为“堕落的异类”,并强调性侵行为的典型模式就是一个精神错乱的陌生人实施强奸。
(一)女权主义运动
性侵行为是一种完全基于内在和个体性的现象,这一观念影响了两个政治运动,它们对相关的性侵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个是20世纪70年代的女权主义运动,它认为性侵行为之所以盛行是因为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允许其泛滥。因此,女权主义者拒绝将强奸犯简单概括为行为异常、功能失调的个体。在一篇女权主义和反强奸文学的著名文章中,苏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认为强奸是男人用来使妇女处于压抑和恐惧状态的工具。(6)Susan Brownmiller, 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 15 (1975).此后不久,苏珊·格里芬(Susan Griffin)发表了一项研究显示,强奸是一种后天习得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出于本能的性欲或精神障碍而导致的无法控制的反应。(7)See Rose Corrigan, Making Meaning of Megan's Law, 31 Law Soc Inquiry 267,271 (2006) (引自Susan Griffin, Rape: The All-American Crime(1977)).女权主义者还发现了一系列“强奸神话”——这种普遍的社会观念,不仅包含对强奸犯的心理学观点,而且隐含了这样的推论,即“正常”男性的不当性行为是被女性暗地里渴望和鼓励的。在这些因素中产生了女权主义假说,即强奸和性侵是“使性暴力正常化的社会条件的产物”。为了对抗这种社会习得过程,女权主义者试图将私密的性关系转移到公共领域,以便通过正规的社会控制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女权主义运动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修订。各州对有关强奸和性暴力的法律进行了实质性和程序性的修改,其中许多都是为了从法律中消除有关强奸的固有观念。法律发生了四个方面的改变:(1)强奸罪得以细化,形成多种不同类型的性犯罪;(2)各州修改或废除了受害者“最大限度地反抗”的要求;(3)强奸不再需要独立证人或证据的支持;以及(4)各州颁布了强奸保护法,禁止被告询问受害者之前的性行为。(8)See Ronet Bachman Raymond Paternoster, A Contemporary Look at the Effects of Rape Law Reform:How Far Have We Really Come?, 84 J. CRIM. L.& CRIMINOLOGY 554, 559-60 (1993).各州还加重对性侵犯罪的处罚,在平均刑期之上增加了20个月。
(二)保守主义运动
在女权主义运动影响立法的同时,保守主义运动作为对其对峙力量同样发挥着作用。保守派回应了女权主义对于强奸和性暴力观点中的反父权因素。(9)Sara M. Evans, Tidal Wave: How Women Changed America At Century’s End 6 (2003).出于相同的“法治”精神,女权主义者对性暴力严重性的担忧引起了保守派的共鸣,他们共同主张对性暴力行为实施更严厉的惩罚。然而,涉及性暴力根源问题时,他们分道扬镳。保守派对儿童性侵问题的态度是强调个人责任,弱化教育改造目标。但许多保守派也试图削弱女权主义的观念,即性暴力与广泛而传统的社会价值观有关。“性侵者”模式契合保守主义的观点,把性暴力的责任推到异常的陌生人身上,免除了社会对畸形性行为的治理责任。
(三)政治运动对儿童性侵治理政策的影响
对一般性暴力——特别是儿童性侵问题的关注和认识日益增长,导致被报道的儿童性侵犯案件数量激增,从1976年的6000件增加到1992年的50多万件。(10)Pamela D. Schultz. Not Monsters: Analyzing The Stories Of Child Molesters 7-8 (2005).媒体的格外关注,使公众认为儿童性侵案件愈发盛行,这导致了官方对性侵问题的过激反应——许多评论家称之为“道德恐慌”(moral panic)。举例而言,布鲁斯·林德(Bruce Rind)及其同事发表的一项心理学研究所引发的政治反应就属于道德恐慌。(11)Bruce Rind, Philip Tromovitch Robert Bauserman, A Meta-Analytic Examination Of Assumed Properties Of Child Sexual Abuse Using College Samples, 124 Psychol. Bull. 22 (1998).这项研究分析了儿童性侵案件的趋势,其结论与普遍的看法相反:“性侵案件的负面影响既非广泛存在,也并不普遍激烈。”尽管这项研究从未声称性侵儿童不会造成伤害,但美国众议院一致谴责这项研究,称之为“恋童癖的解放宣言”。虽然这个问题很敏感,但立法机构批评和阻止科学研究这一事实表明,道德恐慌之下的立法存在潜在风险。
三、现行性侵法案
可以说,女权主义运动、保守主义运动以及90年代初媒体的密集报道,导致了一系列针对“性侵者”的立法。许多法律依靠行为科学理论来主张其合法性,(12)Eric S. Janus & Robert A. Prentky, Sexual Predator Laws: A Two-Decade Restrospective, 21 FED. SENT'G REP, 90, 91-92 (2009).但事实上,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典型的道德恐慌之下制定的。一起针对年轻妇女或儿童的骇人听闻的强奸杀人案总能引起社会的关注,(13)Richard G. Wright, Sex Offender Post-Incarceration Sanctions: Are There Any Limits?, 34 New ENG.J. ON CRIM. & CIV. CONFINEMENT 17, 20 (2008).如果嫌疑犯是一个回归社会的性犯罪者,就会激起公众对累犯的愤怒。立法者为了回应公众的强烈抗议,迅速制定或强化性侵法案,仿佛是曾经的立法漏洞导致了今天的犯罪。根据这一立法模式,性侵法案已经扩展并演变成一系列复杂的规则,包括民事收容、登记及通告法令、居住限制等,旨在限制犯罪者获释后接近儿童和其他潜在受害者。
(一)民事收容
性侵法案中最严苛的当属民事收容制度,其相关立法通常被称为性暴力者(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法案,规定各州有权对已经或即将从监狱释放的性犯罪者进行民事收容。截至2008年,20个州颁布了各种形式的性暴力者法案,国会制定了联邦民事收容程序作为亚当·华殊法令(AdamWalshAct)的一部分。性暴力者法案对民事收容规定了四个要件。第一,必须证明罪犯实施了性犯罪行为。因此,大多数性暴力法案规制下的人都即将因性犯罪而被刑事处罚。第二,罪犯必须患有精神障碍。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必须证明其患有“性、人格及其他精神障碍或功能失调”。第三,必须证明该人在未来有实施性侵犯的风险。最后,罪犯的精神障碍和累犯的风险之间有关联。
在二十世纪30、40年代,性犯罪责任法呼吁教育和改造的向善之风,它以不断发展的精神病学为依据,认为所有人都可以被救赎。这种理想主义观念逐渐消失,过去20年内实施的责任法是预防性的,治疗成为了次要目的。
民事收容是监禁性犯罪者的一种便利手段,能够避免动用“谦抑性的刑法工具”。(14)Eric S. Janus & Brad Bolin, An End-Game For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Laws: As-Applied Invalidation, 6 OHIO ST. J. CRIM. L. 25, 25 (2008).从政者使这种实质性减损个人自由的措施合理化,作为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牺牲。毕竟,国家时常为了公众福祉而限制个人自由,只要对社会的好处大于对个人的伤害,这种成本效益分析就足以支持性暴力者法案。出于媒体的关注和道德恐慌,公众对性暴力者法案几乎不持异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多次支持性暴力者法案。(15)Kansas v. Hendricks, 521 U.S. 346 (1997).这些判决清楚地表明,只有在监禁是非惩罚性的、且与治疗目相适应的情况下,民事收容才是正当的。(16)Kansas v. Crane, 534 U.S. 407, 412 (2002).然而,尚不清楚法院是否有意监测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各州落实非惩罚性的要求。例如,明尼苏达州性犯罪计划(Minnesota Sex Offender Program)在实施民事收容法的18年以来,没有释放过一个“病人”。尽管如此,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近期还是拒绝审查这种持续存在的行政监管。
(二)登记及通告法令(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Laws)
未被民事收容的性犯罪者在出狱后仍可能面临长期的后果。登记法令要求被性犯罪者在获释后一定期限内,必须在当地执法机构登记;通告法令法律要求这些机构通知性犯罪者生活和工作的社区。
1.雅各布·韦特林法案(Jacob Wetterling Act)。第一部联邦登记法是雅各布·韦特林法案,国会将其纳入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与执行法(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之中。(17)Jacob Wetterling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Registration Act, H.R. 324, 103rd Cong. (1993).这部联邦法律要求各州制定登记法,否则没收10%的联邦犯罪资金。雅各布·韦特林法案规定所有侵犯儿童的性犯罪者获释后,必须在当地机构登记在案10年。雅各布·韦特林法案并未包含强制性通告条款——登记者住所和就业地点等信息仍由当地执法机构提供,执法机构有权自行通知公众。
2.梅根法案(Megan’sLaw)。随后,雅各布·韦特林法案被梅根法案所取代。正如雅各布·韦特林法案一样,梅根法案是以强奸谋杀案的受害者命名的。1994年,就在克林顿总统签署雅各布·韦特林法案的一年后,7岁的梅根·坎卡(Megan Kanka)被邻居邀请到家中与小狗玩耍,随后被强奸并杀害。邻居杰西·蒂门德卡斯(Jesse Timmendequas)是一名曾被定罪并登记在案的性犯罪者,之前曾性侵过儿童。尽管新泽西州执法部门知道蒂门德卡斯的下落,但他们没有通知社区。坎卡的父母悲愤地向立法者请愿,要求执法机构在登记者入住时通知社区。1996年,国会修订了雅各布·韦特林法案,并规定通告社区是执法机构的强制性义务。
3.亚当·华殊法案(AdamWalshAct)。2006年7月27日,布什总统签署了最新的联邦性侵者法律。(18)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of 2006, Pub. L. No. 109-248, 120 Stat. 587 (2006).亚当·华殊法令强化了性犯罪的惩处力度,将奸杀、严重性侵或性虐待未成年人的最低刑期定为3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将强迫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最低刑期定为10年至终身监禁。此外,亚当·华殊法案第一篇包含了《性犯罪者登记及通告法》(SexOffenderRegistrationandNotificationAct),该法案进一步延续了雅各布·韦特林法案和梅根法案的规定。根据该法,各州执法机构必须向所有地区的学校、成员为易受伤害的成年人或儿童的群体以及要求提供此类信息的其他公民或组织提供性犯罪者的信息。所有14岁以上的性犯罪者必须登记在案一段时间,该期限由其罪行决定。《性犯罪者登记及通告法》把性犯罪分为三个等级,三级罪犯包括所有密谋性犯罪、严重性侵或对13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这些罪犯必须终身登记。二级罪犯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必须登记25年。第一级是一项兜底规定,要求所有其他性犯罪者登记15年。未登记可能导致联邦的重罪处罚。
(三)居住限制
除了向地方机构登记以外,性犯罪者还必须遵守对其居住地点的限制。大多数居住限制禁止获释的性犯罪者居住在托儿所、学校、公园和其他儿童聚集场所的一定距离内,通常是500到2500英尺。(19)Grant Duwe, Minn. Dep't of Corrections, Residency Restrictions and Sex Offender Recidivism: Implications for Public Safety, 2 GEOGRAPHY & PUB. SAFETY 6, 6 (2009).这些法律试图将性侵者与弱势群体隔离开来,以防止累犯。在过去的10年里,23个州颁布了性犯罪居住限制。在明尼苏达州,这些法律作为地方条例得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由于一些更为严苛的条款,(20)例如GA. CODE ANN. § 42-1-15 (1997 & Supp. 2009) (禁止性侵者居住在儿童聚集场所的1000英尺内, 包括所有学校的公交车站)。许多性侵者被迫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中,例如桥下,这甚至妨碍了对他们的监督和改造。
四、法律、政策和现实之间的脱节
(一)完善性侵法案的经验假设
对儿童性侵问题之本质的认识偏差导致了解决方法的扭曲。为了纠正公共政策中的错误导向,首先应着重关注既有的儿童性侵案件揭示了何种经验,并重新提出问题和假设,以尽可能修正这些偏差。
围绕儿童性侵问题的忧虑和恐慌大多源于对其普遍性的一种错误假设。为了确定儿童性侵的发生率,研究人员首先共同商定了它的一般定义:性侵儿童是指某人以胁迫手段与儿童发生性行为。性侵包括与儿童的接触性行为,如插入、性摩擦或性接触,但也可以包括非接触性行为,如暴露癖、偷窥癖和展示淫秽物品。在此定义中,胁迫发生在以下情形下:(1)加害者比受害者年龄大或成熟度高;(2)性侵发生在加害者担任儿童看护人期间;或(3)加害者使用武力或欺诈手段诱使儿童实施性行为。
在重新架构儿童性侵问题的解决路径时,掌握这一问题的当前信息是很重要的。首先,权威研究表明,儿童性侵案件正在减少,从1992年至2000年,被报道的儿童性侵事件减少了40%。尽管一些学者将这种下降归因于外部因素,但未成年人司法和犯罪预防机构认为,这种下降是真实的,并且是显著的。
尽管发生率有所下降,但大多数性侵案件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1991年,监狱中66%的性犯罪者都曾袭击过未满18岁的受害者。1991年至1996年期间发生的所有性侵事件中,三分之一的受害者年龄小于12岁。根据一系列研究表明,最容易遭受性侵的人是7至13岁的儿童。
对儿童实施性侵的人分为三类:家庭成员、其他熟人或陌生人。大多数儿童性侵是由家庭成员或熟人实施的。受害者年龄越小,加害者越有可能认识受害者。在对12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的加害者中,90%以上是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熟人,而受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上的案件中,这一比例约为60%。陌生人对6岁以下儿童的性侵行为只占3%,对6至11岁儿童的性侵行为占5%。相比之下,性侵成年人案件的研究表明,家庭内部的性侵成年人案件占比不到五成。
大多数性侵儿童者并非潜伏在黑暗角落里的精神错乱的陌生人。批评者甚至质疑登记及通告法案能否拯救梅根·坎卡,因为梅根周围的许多人都知道该加害者的斑斑劣迹。(21)Tim O'Brien, Would Megan's Law Have Saved Megan?, N.J.L.J., July 8, 1996 At 1.另外,因为大量性侵案件没有向执法人员报告,许多罪犯从未接触过司法系统,从一开始就不会被登记为性犯罪者。(22)SeeR. Karl Hanson, What Do We Know About Sex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 , 4 PSYCHOL. PUB. POL'Y& L. 50, 56 (1998).
因此,有必要重新定位儿童性侵问题,将重点聚焦在性侵的根源问题上,而不是关注少数惯犯。民事收容制度使一小部分性犯罪者难以累犯,而无法治理性犯罪初犯。试想,在所有性侵事件中,只有一部分会向执法机构检举;在检举的案件中,只有一部分得以证实和起诉;在被起诉的案件中,只有一部分将被定罪,许多案件将被判缓刑,而不是被送进监狱。只有一小部分入狱者在获释后将被民事收容。
除了将预防儿童性侵的重点转移到问题源头以外,还有必要重新制定政策,更多地关注受害者及其需求。尽管官方以重大罪行的受害者来命名性侵法案(亚当·华殊法案在其条款中“纪念”了17名受害者),但法律关注的是一小部分犯罪者群体,而没有为受害者提供有意义的救济,这是当前立法的可悲与讽刺之处。真正关注受害者、预防性侵的立法,应当妥善分配用于受害者咨询和学术研究的资金。
最后,真正关心受害者和预防性犯罪的政策将侧重于——而不是轻视在性侵问题上积累的宝贵经验。实证研究表明,居住限制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例如,2003年明尼苏达州管教部的一项研究显示,三级罪犯与学校和公园的距离与其累犯率之间没有相关性。(23)Minn. Dep't Of Corr., Level Three Sex Offenders: Residential Placement Issues, 2003 Report To The Legislature 9 (2003).研究人员指出,性犯罪者“很少与其居所附近的受害者建立直接联系”。事实上,当性犯罪者生活在狭窄的空间(比如桥下),并制造需要警方干预的骚乱和危险时,公共安全就成了另一个问题。此外,双城区的研究表明,居住限制危及公共安全,因为找不到稳定住房的性犯罪者更容易再次犯罪。例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最近对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戴德县(Miami Dade County)提起诉讼,主张2500英尺的居住限制违反宪法,它使性犯罪者更有可能“逃离监管,犯下新的罪行”。
(二)对青少年性犯罪者的严重影响
不知不觉中,登记及通告法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者产生了严重影响。青少年犯下的性犯罪占到很大比例。(24)Judith V. Becker, Offenders: Characteristics and Treatment, 4 THE FUTURE OF CHILD. 176, 177 (1994).在一项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23%的性侵犯罪犯在18岁以下,16%在12岁以下,实施性侵犯的青少年年龄集中在14岁。对幼小儿童的性侵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儿童实施的。受害者为6岁以下儿童的犯罪中,加害者是青少年的占到40%,而针对6至11岁儿童的犯罪行为有39%是青少年所为。
近年来,青少年性犯罪的各项数据有所上升。但研究人员并没有将青少年性犯罪人数的增加归因于性犯罪的盛行。事实上,未成年性犯罪者的累犯率比低于成年性犯罪者,也低于非性犯罪的少年犯累犯率。心理学家罗伯特·普伦特基(Robert Prentky)发现,只有7.5%的青少年性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20个月内被判处另一起性犯罪,(25)Elizabeth Garfinkle, Comment, Coming of Age in America: The Misapplication of Sex-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Community-Notfication Laws to Juveniles, 91 CAL. L. REV. 163, 193-94 (2003).在其他研究中也显示了同样低的累犯率。(26)Nicholas R. Barnes, The Polygraph and Juveniles: Rehabilitation or Overreaction? A Case against the Current Use of Polygraph Examinations on Juvenile Offenders, 39 U. TOL. Rev. 669, 685 (2008).普伦特基将这种增长归因于登记及通告法案的施行,并认为统计数据是存在偏差的。
大多数性侵者立法适用于青少年性犯罪者。亚当·华殊法案的阿尼·兹拉条款(ArnieZylaprovision)要求各州将犯罪时14岁以上的青少年纳入性犯罪登记及通告。各州必须施行该条款,以符合联邦犯罪基金的申请资格。因此,38个州不加任何限制地将未成年性犯罪者纳入登记范围,对青少年和成年性犯罪者一视同仁。(27)Richard L. Frierson, The Mandatory Registration of Juvenile Sex Offenders and Commitment of Juveniles as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s: Controversies and Recommendations, in 30 Adolescent Psychiatry 55, 57 (2008).这种平等待遇揭示了青少年性犯罪条款的主要问题,即立法者“尚未明确青少年犯罪的发展、性越轨行为与青少年社会犯罪之间的相关性,以及青少年和成年实施性犯罪的区别与联系。”(28)Caitlin Young, Note, Children Sex Offenders: How the 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Hurts the Same Children It is Trying to Protect, 34 New ENG. J. On Cam. & Civ. Confinement 459, 465 (2008).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于,儿童不同于成年人,他们更应当接受改造。(29)Jeffrey J. Shook, Contesting Childhood in the US Justice System: The Transfer of Juveniles to Adult Criminal Court, 12 Childhood 461, 462-64 (2005).
要求儿童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是性犯罪,这与限制责任年龄的基本原则相悖:儿童只有在青春期晚期和成年早期才完全成熟。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会发生改变、逐渐成熟,对青少年性侵者的改造不应是一个存疑的过程,而是青少年正常发育过程中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鉴于少年性犯罪者的较低累犯率、青少年司法系统的改造目标,以及登记及通告的严苛后果,可以说,强制青少年登记为性犯罪者所伤害的儿童比它所能保护的多得多。
(三)过度关注累犯
性侵法案的基本目的是防止累犯,包括民事收容法案、登记及通告法案在内的立法前提都在于,性犯罪者的累犯率很高。然而,关注累犯率存在若干问题。
首先,最有力的研究显示,性犯罪者与非性犯罪者的累犯罪率一样低,甚至更低。(30)R. Karl Hanson, Will They Do lt Again? Predicting Sex Offense Recidivism, 9 Current Direcrions Psychol. SCl. 106, 106 (2000).记者和政客为公众描绘了一幅可怖的画面,使性犯罪者是不由自主累犯的怪物的观念根深蒂固。支持性犯罪立法的声明和调查往往会展示模糊的统计数据。例如,在众议院关于通过梅根法案的审议中,明尼苏达州众议员贝蒂·麦考伦(Betty McCollum)向国会报告说,30年来,每10万美国人中发生的暴力犯罪从200起增加到700起,增长了500%,然而事实上,这一变化实际仅代表着250%的增长。政客们也忽视了有关性犯罪者累犯率的科学研究。例如,佛罗里达州性侵法案的立法调查指出,“性侵儿童者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极有可能实施暴力行为并重复他们的罪行”。同样,俄克拉荷马州民事收容法规定,“立法机关认为,性侵儿童者在被释放后极有可能再次犯罪”。
这些关于高累犯率的说法是错误的。研究人员对60多项累犯研究进行了全面分析,在24000名性犯罪者的资料中,发现只有13.4%的性犯罪者在释放后的5年内犯下了另一起性犯罪。(31)R. Karl Hanson & Monique T. Bussière, Predicting Relapse: A Meta-Analysis of Sexual Offender Recidivism Studies, 66J. Consulting & Clinical Psychol. 348, 357 (1998).美国司法部最近的一项研究跟踪了15个州的9691名性犯罪者获释后的情况。这项研究发现,在3年内,只有5.3%的性犯罪者因为再次性侵而被捕,其中性侵儿童的累犯率更低,只有3.3%。虽然这些数字可能没有反映出未经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但即使进行长期随访和深入调查,也甚少有研究数据显示性犯罪的累犯率超过40%。
这些累犯研究的结果表明,性犯罪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民事收容制度的初衷是保护社会不受性侵犯者累犯的威胁,然而,至少60%的性犯罪者不会累犯。明尼苏达州被收容的性犯罪人数位居第二,这就意味着该州可能会无明确理由地剥夺个人自由。而且,由于登记及通告法案适用于每一个被定罪的性犯罪者,这些罪犯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的嘲讽与憎恶。
除了产生误判问题,民事收容制度还会导致大量的漏报。以明尼苏达州为例,过去的研究显示,在6年多的随访期内,累犯率约为18%。明尼苏达州的民事收容率在4%到5%之间。假设每一个被收容者都是累犯,州政府仅使不到30%的人丧失累犯可能性,而剩余70%的累犯则返回社会。
(四)财务困境
在大量的政治和科学资源投入到预防累犯以外,目前处理儿童性侵问题的制度还需要资金支持。虽然民事收容制度能使罪犯丧失累犯可能性,但对于国家和公众打击性暴力的斗争而言,它的实施需要巨大的代价。明尼苏达州的犯罪治理资金有限,投入性犯罪必然会减少用于其他预防项目的资金。2002年,明尼苏达州在性侵案件的治理上花费了2000万美元,到2006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3060万美元。2009年,在全国性的经济危机中,明尼苏达州性犯罪计划要求紧急增加预算以弥补2500万美元的短缺。在执行董事丹尼斯·本森(Dennis Benson)向立法机关提出这一要求前不到一个小时,明尼苏达州公共服务部报告指出,明尼苏达州家庭投资计划(MFIP)和食品券出现赤字。尽管如此,参议院还是批准了为性犯罪项目增加1600万美元的预算。这给所有州政府项目带来了问题,包括性暴力的预防工作。
登记及通告法案的成本虽然低于民事收容制度,但也并非微不足道,特别是对于已有大量登记者的大城市而言。根据亚当·华殊法案,各州必须提供每名登记者的最新照片以及可供公众使用的网站,这些都需要运用国家资源。此外,被指控性犯罪的被告人,在知道必须登记的情况下,不太愿意签订认罪协议,审理这些案件将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考虑到通告法案的无效性、其过于泛化所产生的潜在危害及其对青少年的严重影响,对于该方案付出的成本很难说是合理的。
五、对重构儿童性侵问题治理政策的建议
目前的政策导向在于防止性犯罪者累犯。笔者认为,必须重新审视和思考治理儿童性侵问题的措施,把关注点和解决路径进一步推向上游,以便更全面和系统地处理这一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儿童性侵问题不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特有的问题。相反,正如罗伯特·弗里曼·朗戈(Robert Freeman-Longo)所言,“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宗教问题、经济问题、情感问题、政治问题、精神问题、健康问题、教育问题、种族问题、性别问题等”。(32)Robert E. Freeman-Longo, Reducing Sexual Abuse in America: Legislating Tougher Laws or Public Education and Prevention, 23 New ENG. J. ON CRIM. & CIV. CONFINEMENT 303, 304 (1997).由于性侵是一个多元的问题,因此它需要一个广泛而多维的解决方案。我们正在把大量资源(财政和政治资源)投入片面的解决方案之中。
重构儿童性侵问题解决方案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公共卫生系统。(33)Marsha Garrison, Reforming Child Protection: A Public Health Perspective, 12 VA. J. SOC. POL'Y & L. 590, 599 (2005).公共卫生系统一般用于治疗和预防传染病,如天花、麻疹和小儿麻痹症。(34)Hattie Ruttenberg, The Limited Promise of Public Health Methodologies to Prevent Youth Violence, 103 YALE L.J. 1885, 1889 (1994).该方法被拓展到处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疾病”、而是“对社会有广泛负面影响”的问题,如吸烟、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等。许多组织,如疾病控制中心(CDC)、世界卫生大会(WHA)、美国心理协会(APA)和美国医学协会(AMA)已宣布性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并试图以公共卫生手段来预防性暴力。儿童性侵案件中,公共卫生系统要求决策者将重点从防止累犯转移到解决儿童性侵的根源问题上来。
随着性侵根源问题的浮现,研究人员必须制定、评估和实施三个等级的干预措施:一级、二级和三级。二级和三级干预措施针对被判处性犯罪的个人,其中二级干预措施将预防工作和资源集中在最有可能犯罪或累犯的人身上,三级干预措施完全集中在那些有犯罪史的人身上,以降低累犯率。
公共卫生系统与现行制度的不同在于,它还包括一级干预措施,旨在对性暴力的根源问题进行积极主动的打击。一级干预措施将“态度、信仰和行为联系起来,从而在性暴力开始之前制止它”。一级干预措施包括儿童性侵问题的公共教育、使儿童知悉“好的接触”和“恶的接触”之间的区别、改变青少年对“约会性暴力”和亲密关系中的性暴力的态度、教导儿童如何对那些试图实施性行为的人说“不”,以及对儿童保护工作者进行更好的教育和培训,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更密切的监测。与性侵法案相比,这些一级干预措施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在初步研究中已经证明是有效的。(35)Deborah A. Daro, Prevention of Child Sexual Abuse, 4 The Future Of Children 198, 202 (1994).
公共卫生系统的预防措施覆盖了所有类型的性犯罪,同时也认识到并非所有性犯罪者都是相同的。与联邦政府强制实施的性侵法案不同,公共卫生系统可以创造出结合特定社区需求的解决方案。维斯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出了在未来120年内解决性侵儿童问题的路径,“除非干预措施是由最了解情况的人在基层实施,并且是根据每个社区特有的情况量身定制,否则我们永远无法启动有效的预防计划”。
概言之,解决儿童性侵问题的现行路径将政治、科学和财政资源用于预防累犯性暴力,而累犯在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中所占比例很小,现行路径的有效性存疑。我们必须重新定位这项政策,并利用各项资源来发掘儿童性侵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制定广泛的一级干预措施。当我们把关注点放在预防儿童性侵问题上,就意味着撒下一张更大的网,用以发现这些婴儿为什么会掉进河里。
社会应该努力消除儿童性侵这一恶行。为了实现这一远大目标,人们必须有的放矢,不以道德恐慌和猎奇资讯为依据,不以头条新闻和饭后谈资为基础,而是关注有关儿童性侵问题的系统和全面的经验事实。我们必须摒弃对精神错乱的性侵者的天花乱坠的描述,着手设计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