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2022-01-01兰州财经大学梁玥
兰州财经大学 梁玥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八百四十四条提出“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提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五条指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从国家陆续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可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它已成为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
一、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综述,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做出权威性的解释,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开创知识产权法至今为止已有三、四百年的发展时间,所以它的发展历史不仅是一项法律的变迁,更彰显了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协同作用,体现出交互促进的过程。
关于中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进程,曲三强先生做出了详细的论述。随着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西方经济同中国经济的联系和发展也日趋紧密,知识产权被侵犯践踏的情况逐渐开始发生,一些来自中国的贸易商和公司窃取国外公司和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发展至20世纪初叶,国际社会开始陆续颁布法律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颁布,旨在针对专利和商标进行保护,1886年颁布的伯尔尼公约则是专门针对版权问题保护。1904年,帝国海关由中国外交事务部进行邀约共同针对商标保护问题进行起草,1928年诞生了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在1996年的《民法通则》中,详细列举了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相关条款。
关于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进程,吴汉东先生也做出过相关阐述。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自17世纪以来逐渐提升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相关的立法活动由此拉开序幕。从16世纪初期至19世纪末期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中最具典型性的三部立法在此期间诞生,分别是英国制定并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和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以及法国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纵观国内外现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举措,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吴汉东先生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事保护措施。新颁布的《民法典》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加以保护,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从而维护主体的权利。第二,刑事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会导致被侵犯主体出现人身权、财产权上的损失,但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会导致被侵犯主体遭受人身伤害,或使个人或企业等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针对此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都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制裁措施,以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行政保护措施。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重大,后果恶劣,不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严重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发生这种情况,侵权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因侵犯公共权益而带来的行政责任。
对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学者们已做了详尽的阐述,但就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关系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探索空间,笔者将对此做相关论述。
二、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关系间的关系
2019年国家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第2条指出,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市场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包括从注册、建设、生产和经营、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则是指,伴随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的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要素。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理论前提,而且二者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融合关系,即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
(一)二者立法目的具有一致性
立法目的具有一致性是指,不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优化营商环境,这二者在立法目的上都体现出相似的宗旨,在立法和政策意义都表达出相近的内涵。《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即“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由此可见,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通过制度和政策的推陈出新,激发出市场的发展活力,提升社会经济的生产力,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政府陆续颁布了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政策法规不同程度地指出,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需要知识产权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推动力,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市场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以,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二)二者功能具有趋同性
功能上具有趋同性是指优化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功能性,它们都具有公共治理这项功能,可以更好地为我国在未来实现经济战略目标这一重大抉择提供基础保障功能。过去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资源和劳动力,知识产权这一智力资源的发展逐渐改善了这种情况,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动力逐渐转化为创新驱动,知识产权保护也随之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力和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手段。针对营商环境,国家为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了多种便利途径,如简化压缩企业注册程序、降低手续费用等一系列政策,目的是为了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的成本压力,为企业经营创造更适宜的条件,这个完善过程也就是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过程。
所以,优化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二者在功能上具有趋同性,它们都体现了国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竞争力的工具性。
(三)二者内容具有交融性
二者内容具有交融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间呈现互相包含、互相融合的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5条提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深刻揭示出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逻辑。即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做到优化营商环境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创造了条件,兼顾二者,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又保护了智力创新成果。由此可见,二者在逻辑上相通,在内容上互相融合。
三、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转变发展战略,开始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逐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多方原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任重道远,面临着多重挑战。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标准不够完善,产业服务类型相对单一。在我国,知识产权产业起步时间较晚,数量少,企业发展速度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缓慢,保护标准还不够健全,并且所涉及的多为商标、专利、版权等内容单一的服务类型,缺乏综合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些问题导致此类企业维权案例少,影响了维权信心。
第二,知识产权案件惩戒力度较小、惩处偏低。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方举证困难。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主体可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现行法律对数额赔偿有具体规定,针对赔偿数额相关机构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方的实际获利、法定赔偿等标准进行计算。但在实践中,被侵权主体却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难以对侵权方获利的数据和事实进行有力的举证。在实际案件中,举证对象多以侵权人的实际获利为主,但被侵权方搜取获利数据却面临较大困难,因为这些数据通常由侵权方掌握,难以获得完全真实的数据。
第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较低。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表现出平均审理周期较长的特点,同时,原告诉讼请求难以全部获得支持,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存在争议焦点,案件最终撤诉。低成本的侵权现状与高成本、长周期的维权降低了专利创造者的积极性。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改进举措
我国主流知识产权法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项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它属于私法,虽然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条令已经在我国民法中作出规定,但是面对当前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求,知识产权还需要更完善的保护机制和合法保障。
第一,建立高层级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可考虑在更高层级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如国家层面。这样设置可以更好地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机关发挥带头统领作用,主要负责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执行和监督等工作,以解决当前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散化问题,便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近五年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得到重点关注,我国已建立二十余所专业机构,经过实践,市场主体普遍接受认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业性地位。设立专业机构也是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们是国家用来监管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手段,优化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通过法治手段增强基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使违法侵权主体受到制裁并且让被侵权者获得相应赔偿和补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解决维权人面临的举证困难、举证成本高、诉讼周期长、侵权赔偿低等难题。首先,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和刑事各方制度,做到合理界定行政、民事和刑事在各自领域中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以更好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让诉讼流程更加简便快捷,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和周期。
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已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纳入其中,在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强国的关键时期,这将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和发展,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需要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助力工作。当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在世界经济市场中地位的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建设也迈入了新阶段,要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新境界。深刻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内涵与逻辑,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更能激发市场活力的营商环境,从而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