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研究*

2022-01-0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金碧华陈璇

区域治理 2021年50期
关键词:矫正规范社区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 金碧华,陈璇

一、社区矫正专业化、规范化时代的到来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有近20年的实践经历,从2002年上海率先进行的实践探索,到2003年6个省市的初步试点,再到2005年的扩大试点、2009年的全面普及,一直到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我国的社区矫正都面临着的观念转型、制度建构、机制完善、专业队伍建设等现实问题,特别是有关社区矫正的专业化、规范化讨论,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未曾停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热切盼望中国的社区矫正过程能够实现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究其原因,一是作为“舶来品”的社区矫正,是非常严肃的非监禁刑事执法活动,本质上仍然是刑罚执行过程,在权利义务边界内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有保护特定群体基本权利的倾向性,也需要凸显刑罚执行的强制性、威慑性和规范性[1];二是社区矫正的延伸发展以及矫正目标的重新定位,决定了社区矫正的过程最终是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在强化强制性、威慑性、规范性的同时,还应注重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过程。在这里,专业性的介入是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监督管理之外能够获得足够充分的教育帮扶的保障。专业性的介入要求在矫正过程中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的人格尊重、起码的社会包容和规范的专业服务。因此,2019年12月28日通过、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完全回应了社区矫正专业化、规范化的诉求,整部法律共有九章63条,不仅从社区矫正的对象、目标、工作力量、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还特别从服务内容方面强调个别化的教育和帮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法理与情理融合的导向,尤其是强调了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及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标志着专业化、规范化社区矫正时代的到来。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意义

本质上,服务规范化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社区矫正法治化、社会化的重要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是在非执法类领域,考虑到教育帮扶过程中制度性和情境性的要素要求,社会组织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仅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建设,也关系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和社会融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社区矫正是规范的非监禁刑事执法活动,虽然基于人道主义、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变迁,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中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但是本质上社区矫正仍然属于刑事执法范畴,需要强调强制性和规范性,作为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过程对此也必须有所体现。无论是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还是教育帮扶,唯有不失强制性和规范性,才能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强制性再社会化过程的顺利实现。更进一步来说,只有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过程中嵌入必要的制度约束和规范措施,才能做到制度主线前后一致,才更具有威慑力和权威性。

第二,契合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建设的诉求,有利于社区矫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当前社区矫正发展的重心工作就是法治化和制度化,而法治化和制度化的推进要求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必须按照刑事政策和法律的要义来执行。法治化意味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必须符合基本条件,参与形式、参与路径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制度化意味着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另外一层意思就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内容应该有体系化思维,在整个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内,它是独立的存在,共同支撑起社区矫正教育感化、恢复功能的价值内容。此外,社区矫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包括了技术现代化和方法现代化,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需要高度重视服务规范化[2]。

第三,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归回社会、融入社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地物资和情感支持,而是立足于社区,通过规范化服务,专业化的介入,链接整合资源,最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恢复发展社会功能,真正融入社会。目前社会组织主要通过政府公开择优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执行项目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法治道德教育、认知行为矫正、心理辅导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会适应性帮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在这里,规范化服务和专业化介入,是指规范化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服务伦理、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标准、服务责任、服务保障等。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过程强调规范性,就能紧扣社区矫正的社会化诉求,紧抓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因人而异,因材施教,通过服务供给传递专业思维,保障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在规范持续稳定的服务中接受教育感化。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面临的主要问题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不仅有厚实的政策引领,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3]。《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4]。事实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等,逐渐构建起司法行政部门、政府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参与、政社良性互动的社区矫正社会化工作格局,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当然,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在服务规范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规范意识、规范边界、规范操作等方面。具体如下:

第一,规范意识不够,规范观念亟待转型。目前规范意识层面最大的问题是重监督管理带来的教育帮扶的粗糙化运作思维。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高度强调,社会组织参与非执法类的教育帮扶被认为是辅助性工作,活动化、形式化、非规范化、单一性是其主要特点。究其原因,一是社区矫正的传统思维影响,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唯安全论,决定了社区矫正过程中监督管理成为首先要考虑的因素,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规范标准首当其冲,而社会性、专业性要素容易被拒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性无法兑现,参与更易被理解为非必要性,参与的过程多表现为走过场、搞形式,这就从根本上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规范意识无法内生固化;二是多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规范意识不强,参与的渠道更多的是相对松散的志愿服务,组织有余,规范不足;过程有声有色,但是明显缺乏内在约束。多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初衷是辅助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辅助就是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开展活动即可,并没有清晰的理念和意识去建构活动的整个体系,包括内在的活动规则、活动纪律、活动伦理、活动责任等。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意识亟待转型。

第二,规范边界模糊,规范内容有待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共有7处提到“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做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但是,很明显,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包括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都没能阐述清楚。实践中,目前有浙江湖州、宁波北仑制定了地方性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标准或者服务指南,然而大多数地方还是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过程没有明确的细则。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执行项目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活动。在这里,对于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执行项目,后续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也没有明确购买条件、购买资质、服务供给、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细节内容,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难以准确把握规范的边界,没搞清楚到底哪些领域是需要强调服务规范的,哪些内容需要厘清规定具体的标准。

第三,规范操作不强,规范程序有待建立。事实上,早在2014年11月14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共同印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第二个部分重点阐述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重点放在心理情绪疏导、行为偏差纠正、家庭和社区关系修复、社会功能恢复和发展、就学就业引导等环节。但遗憾的是,《意见》也未能从根本上明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特别是在规范程序和规范操作上存在空白。显然,目前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可以说大而全,点到为止,涉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实操过程明显滞后。本质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是非执法类活动,教育帮扶的福利性色彩和服务特征浓厚,而基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这种服务的实操过程应该被嵌入更多的规范元素,服务伦理、服务流程、服务方法、核心技术、服务评估、服务风险、争议处理、服务督导、服务保障和激励制度等都应该高度重视。然而现实情况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很难有统一的服务操作标准或者指南引导他们开展服务。

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的对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开展社区矫正从此有章可循。当然,仅有这些还不够,“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属于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既然赋予了社会力量相应的职权,就需要为其匹配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强化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的规范性、标准化,引导社会组织从非规范化到规范化,进而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制度化、法治化。

第一,强化服务规范意识,强调服务规范制定。首先,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意识提升需要高度重视,服务规范的理念需要统一。在实践中,要深挖社区矫正社会化力量参与的角色和责任,要明确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参与的主体性意识,要树立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参与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要深刻领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是一项服务于特殊群体的专业活动,福利性特点之外还应有最基本的专业规范和专业操守。其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过程应该建立最基本的规范标准或者规范指南。目前看来,建议司法部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标准,而地方应通过建立制定地方标准来约束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和行为。在这里,国标、地标的制定应遥相呼应、前后一致,国标应考虑全国范围内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现实情况,总体上需要统筹协调,所以建议相对笼统即可;地标的制定要因地而异、因地制宜,需要结合各个地方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和特点,权衡社会组织参与的广度、深度,相对具体且富有针对性。需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会呈现明显的阶段性趋势,考虑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标准会有较长时间的制约性,结合实际建议地标的制定可以走先“指南”后“标准”的路径,这样就能给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适应时间,有利于它们更好地实现角色转换。

第二,明晰服务规范的前置性条件,明确服务规范内容。在这里,之所以强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规范,主要是因为服务群体面临再社会化问题,服务群体的社会适应相对脆弱,服务群体的再犯风险相对较高,社会组织的参与应有相应的前置性条件来保证服务过程的专业性。主要包括服务组织、组织条件、服务参与方式、服务原则、服务伦理、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等。服务组织具体是指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参与主体,根据社会组织性质、功能等一般应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基金会。目前看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居多;社会组织条件是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需要具备的必要要件,以及参与的优先条件。必要要件主要是基于服务需求对社会组织在资质、章程、人员、能力等规定;优先条件是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需要具备的优势和能力;服务参与方式应契合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主流模式,强调通过政府公开择优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执行项目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服务原则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基本准则,应该坚持党建引领、依法参与、需求导向以及资源整合等;服务伦理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伦理守则,是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的基本标签,主要是指尊重、接纳、保密、个别化、去标签化、恢复性等要素;服务类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社会组织参与的规定,更多指向非执法类活动,具体是指再犯罪风险评估、分级分类服务、个别化矫正、团体辅导等;服务内容需要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主要涉及认知行为矫正、心理辅导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会适应性帮扶、生计发展服务和家庭支持服务、社区支持服务等七大类服务。

第三,设置服务规范的过程性管理,重视服务规范评估。过程性管理是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实质是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作为一个连续、紧凑、稳定的动态过程来看待,目的就是提升参与效率,降低参与风险,提高参与质量。主要通过服务方法、核心技术适用来实现。这里的服务方法建议趋向于更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具体是指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是社会组织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主要标签,区别于以往传统的活动组织,服务方法在建立服务关系、处理服务问题、深挖服务资源、恢复社会功能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当然,服务方法的介入有严格的实施过程,过程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管专业性方法的动态流程,根据服务方法各要素在参与中的运用进行引导和评估,以便社会组织紧扣社区矫正服务对象的聚焦问题开展专业化服务。核心技术运用要根据服务过程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或者以问题导向为主,或者是需求导向为主,灵活运用动机性访谈技术、认知行为治疗技术、焦点解决短期治疗技术、家庭治疗技术和表达性艺术治疗技术等,目的是提高服务的精准性。此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过程还应高度重视评估,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行组建评估团队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团队,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工作开展专业化评估的方式,评估分为立项评审、中期监测和末期评估三个阶段,并提出具体评估原则,确保评估报告“真实、完整、专业”。

猜你喜欢

矫正规范社区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社区大作战
来稿规范
3D打印社区
宽带发射机IQ不平衡的矫正方法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攻心治本开展社区矫正
影像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