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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商人团体与国家税政参与

2022-01-01

南都学坛 2022年5期
关键词:商会商人团体

任 同 芹

(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近代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动及工商业的发展,新式商人群体开始崛起,新式商人组织随之应运而生。商会与同业公会作为民国时期重要的工商团体,不仅扮演了“通官商之邮”的桥梁作用,还为构建新型的官商关系提供了可能性。学界关于商会、同业公会等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1)目前学术界关于商人团体的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如彭南生《中国近代商人团体与经济社会变迁》,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朱英《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马敏《中国近代商会通史1902—1953 第4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魏文享《中间组织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由于此方面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在此不再一一论述。。但对于商人团体在国家税政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则缺乏系统性研究。本文试图通过系统梳理民国时期商人团体在国家税政推行中的角色扮演,探求征纳双方在税政方面的互动与博弈,从侧面揭示政商关系的演变与实质。

一、民国时期商人团体的发展及在税政中的角色定位

我国古代向来奉行“以农立国”的主张,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商业发展长期受抑,商人社会地位低贱,商人组织多系松散的行业性或地缘性商人组织。到了清末,随着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工商业不断发展,新式商人群体开始崛起。1904年,上海商务总会的成立标志着具有现代特征的民间商人组织开始诞生,此后,全国各地商会组织相继成立,商会作为近代新式的商人社团登上中国历史舞台。

(一)商人团体的发展壮大

商会成立伊始,很重要的一个角色就是上达官府,下达工商,“通官商之邮”。正如时人所言“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泰西商务之盛大,率由此”[1]。商会的建立不仅扮演“通官商之邮”的桥梁作用,还为构建新型的官商关系提供了可能性,商会常常斡旋于政府和商人之间,成为政府与商人互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商会的诞生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为商人提升自身的权利意识、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并试图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提供了组织平台,商人能够凭借这一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向政府寻求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商会作为一个商人团体还肩负着维护广大工商团体利益的职责,为谋求商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与政府周旋,甚至不惜以暴力相抗衡。因此,商会在近代历史舞台上往往扮演双重角色。

行业组织的历史在我国较为久远,在一千多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不断递嬗,尽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但其维护同业利益的角色却一直未曾改变。到了近代,随着传统经济结构的逐渐解体和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传统行业组织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因此行业组织经过不断地蜕变与衍化,逐渐让位于新兴的工商业组织。同业公会是近代兴起的一个民间的新式行业性团体,其主要职能就是协调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同业的利益、规范同业市场秩序、解决同业纠纷等。1918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标志着行业组织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是中国行业组织从传统向近代嬗变的界标。此后,同业公会组织蓬勃发展。截止到1948年12月,全国工商业团体有23 310个。其中,同业公会共有20 864个,会员959 754家[2]。同业公会与商会一同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会、同业公会作为新兴的工商业团体都是以维护商人利益为己任,都是政府与商人之间沟通的重要媒介,也是与政府博弈的重要力量。但是两者又有所不同,商会作为一个跨行业性质的商人组织,其立足点是维护各行业团体的利益,而同业公会是单一行业性组织,其主旨在于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因此,从影响力来看,同业公会仅凭一个行业的力量,显得势单力薄。而商会具有整合各行业的功能,因此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往往具有更多的话语权。不过,同业公会和商会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民国初期,由于同业公会刚刚成立,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极为有限,因此,对商会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其许多诉求往往需要通过商会转呈,当同业利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往往会向商会寻求援助,借助商会的力量来达到自身利益的诉求。同样,商会的活动也需要得到各同业公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商会也常以跨业组织代言人的角色努力维护各行业同业团体的利益。

随着同业公会自身力量的不断壮大,其与商会的关系也逐渐复杂起来。1947年6月,上海市商会根据各同业公会的请求,向政府当局发出函电近20件 ,要求对1947年度上海市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拟请参照去年简化稽征成案,改用标准计税办法,免除‘普查其所得额’”[3]。当然, 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商会与同业公会都能保持一致。商会作为一个跨业组织,是由不同行业组成的利益团体,在税收的多方博弈过程中扮演着中间调解者的角色,而同业公会则主要着眼于维护本行业利益,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维护同行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同业公会在税政参与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参与者的角色。抗战胜利之后,许多全国性的同业公会联合会开始纷纷成立。最早成立的是全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经过认真筹备,1947年4月15日,全国银联会在南京正式开幕。不久,全国纱厂同业公会联合会、全国机器棉纺织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全国钱商业公会联合会、全国粮食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先后成立。各主要同业公会全国性组织的成立,使同业公会制度更加有序和完善,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公会网络组织。

总而言之,随着近代商人团体的日益壮大,商会、同业公会在近代中国的舞台上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可以和政府对话、制衡政府的重要力量。尤其在税政方面,随着商会、同业公会与政府之间势力的消长,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制定及施行。

(二)商人团体在税政中的角色定位

马克思曾经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4]由此可见,税收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主要“生命线”,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则无法正常运转。国家为满足其财政需要,需要借助手中政治权力,强制性地无偿性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割。对于政府而言,作为征税方,具有绝对的征税权;对于商人而言,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同时实际上意味着纳税人既得利益的减少。因此,征纳双方往往会存在一定矛盾和冲突。尤其民国时期,战争频仍,时局动荡,财政困窘,政府当局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往往把税收视为聚财敛财的工具。尤其是当新税制的推行,政府当局不顾纳税对象的负税能力,而只知一味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税负,这无疑会促使纳税人对税收产生严重的抵触心理。然而,税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掌握着绝对的征税权,工商业者单凭个体的力量无法与国家权威相抗衡,于是,他们往往依托一定的社会团体,借助于团体力量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

商会、同业公会作为政府和工商业者之间的桥梁和中介,在与政府的税政博弈过程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商会及同业公会扮演着政府“助手”的角色,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建言献策;调查商情,为税收政策实施提供切实依据;参与税制的制定与修改;协助政府征税等。当政府的税收政策威胁到其行业切身利益或政府在征税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和不合法税收行为时,商人团体则会肩负起维护同业利益、与政府相抗衡的重任,通过暴力抗税或和平抗税等方式维护商人团体利权。

二、商人团体与税政参与

如前所述,商会是依照政府所颁布的《商会法》等相关法规而建立起来的新式商人社团。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实施各项税收政策,组织商人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的职责所在。

(一)参与政府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推行

商人团体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政府在推行新的税收政策时,往往会邀请商会参与其中,共同讨论税率、税目以及征收方法等。由于商会、同业公会对商情较为了解,商会、同业公会的建议是其施政的重要参考依据。另一种是商人团体主动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1928年6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在上海召开全国经济会议,邀请天津总商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等派代表参加。天津总商会向大会提出十项议案,其中在税收方面指出“中国之实业所以不兴”,是由于“关税未能自主,遂致各种洋货通行全国,而国货则反遇卡抽厘,转输困难”所致,因此,希望政府“加税免厘,保护国内实业”[5]。1930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商会议”,邀请全国各地工商界代表参加。此次会议,“各地商会代表60余人出席,提交议案50余件,均占大会总数的一半有余”[6]。

政府在制定、实施每项税收政策时,都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商情调查。所谓商情即市场行情,具体是指商场上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商品供求、价格涨落、商品购销等。政府制定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的前提即对工商各业的信息详尽把握,“设征收机关能对当地生产、消费、交通、货运、物价、行规以及各业特殊情形,各特殊单位营业实况,随时详加调查,并将所获资料排比整理,分析研究,则对整个商情,了如指掌,以后核税,即有可靠之资料足供依据,各纳税人必不敢妄图欺蒙,纵有此种企图,亦必易于查觉”[7]。然而税收机关要详细了解工商各业的税收信息,就需要增加大量的专业人员和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政府当局为节省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往往借助商会、同业公会的力量。例如1931年3月,天津药商同业公会对河北省药材集散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成表。1933年4月,天津商会命令各同业公会填制歇业、迁移及商业状况调查表,并汇总成册。通过商情调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法商人逃税漏税现象,以及减少了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二)协助政府完成税收

营业税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具有现代税收制度特征的税种,其征课对象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户,是南京国民政府为裁撤厘金,抵补地方财政亏短而开辟的一项新税。营业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是营业总收入额和营业资本额。对于商户的经营情况、资本总额等情况,政府需要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人力进行调查统计,无疑将会提高征税成本,因此,营业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同业公会等商人组织协助完成。

1936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标志着直接税体系开始确立。开征之初,所得税的征税机构还不够完善,税务人员严重困乏,因此,要想顺利开征所得税,往往需要借助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的力量。在成都市档案馆内保存了大量有关直接税局请求商会、同业公会协助征税的内容。如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川康办事处在致同业公会的函中称:“查本局税款与缴库税款差额极巨,现支应浩繁,需款迫切,贵会协助在案,为时已久,能按期纳税者固属多数,但拖延未缴者也还不少,现派员调查,依其收益额及收益状况径行估价,请贵会协助税员,以利征收。”[8]

除了协助政府调查税源以及商民的实际负税能力等外,商会等商人团体还承担代征代缴等任务。1931年8月21日,上海市商会举行第十八次执行委员会,讨论的主要议题就是商会协收代缴营业税办法草案以及委托各业公会收缴营业税办法草案。其中《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凡同业依法已有同业公会之组织者,该业之营业税,应由办事处委托该同业公会代为收缴”,“本市尚无同业公会组织之各业商店、其营业税均由办事处直接收缴”[9]。

(三)纠正政府征税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

1941年,抗日战争进入关键时期。为了保证抗战顺利进行,国民政府决定开辟新的税源,开征战时消费税。战时消费税对奢侈品课以重税,“既可杀奢侈之风,又可济国家之急,寓禁于征,用意良善”[10]。但是战时消费税本身也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对于商品等级的划分不明确。有些商品的等级划分比较模糊,同样一件商品在甲地可能被视为日用品,而运到乙地则可能成为奢侈品。其次,计税方式不合理,战时消费税采取从价征收。抗战之前,国民政府对于货物税征收大多采用从量计税法。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造成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之前的从量计税显然不适应形势需要,再加上国民政府为应对战争,到处搜刮钱财,任意增加税收,采取从价计税法。再次,税目规定不合理。例如,《税则》规定对鲜猪肉等民生用品给予免税,但是对于生猪却课以5%的税率。当时的陪都重庆生猪均需从外县输入,然后在市区宰杀出售。重庆市屠宰业同业公会认为如果对生猪课以值百抽五的消费税,那么鲜猪肉则相当于没有免税,“这样,势必造成猪在邻县或郊区屠宰,黑市输入,既可逃税,又可任意涨价,市面鲜肉供应必益感困难,价格也要上涨,无裨税收,徒碍民食”[11]。商会、同业公会针对战时消费税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当局也对这些意见部分采纳,并对一些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正。

商人团体除了对当局税政实施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提出建议外,对于税务人员的贪污行为、违章行为也提出抗议,要求严惩。1941年11月,上海市纸箔商代表华成通控诉苏浙沪箔类税总局局长杨天运横征暴敛,营私舞弊,侵吞公款等不法行为,呈请财政当局“依法撤职惩办,以戒贪污而纾民困”[12]。财政部在接到控诉书后,派参事刘星辰前往当地调查。1942年9月,江苏省江阴县土布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高羽丰呈控江阴税务支局主任奚百里,假借职权,需索额外手续费,呈请财政当局查明严惩[13]。由上可知,商会、同业公会对征税人员的不法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规范和约束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征税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三、商人团体与政府税政的博弈

商会、同业公会等作为商人利益的代言人,在商人与政府出现利益冲突时,商会或同业公会通过各种渠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政府税政中存在的不合理或不合法情形,超出商民所能担负的额度时,如税额过高、税法过苛等,商会往往会为维护商人团体的利益,与政府进行抗争,要求减免税收。由此,征税方与纳税方围绕征税与减税、免税等问题会展开激烈博弈。

(一)抗税诉求

1.要求减税或免税

任何一项税收,对于纳税者而言都意味着对既得利益的分割。再加上历史、社会等原因,我国民众纳税意识薄弱,纳税意愿低,尤其是工商业者,对税收具有天生的抵抗性。因此,每当新税开征或提高税率、增加税目时,工商业者都会要求减税或免征。

1935年,河北邢台县煤矿业同业公会向河北省政府呈请要求免征牙行营业税。据河北省邢台县煤矿业同业公会主席刘真甫等称:“沿平汉路南北路车站开设煤炭厂所在多有,均无征此牙税,而我邢独有,未免偏枯,不予取消,已属不公,今若再将牙税改征牙行营业税,是商号等一种营业税完纳两种税款”,煤商已无力承担,“因受捐税压迫,宣告歇业者已有二十余家”[14],因此希望河北省政府能免征牙行营业税。河北省政府经过调查同意其所请,免征牙行营业税。

1933年12月,武进染织厂业同业公会向江苏省财政厅呈请免征营业税。武进染织业同业公会在诉愿中,列举了免征营业税的理由。武进染织业同业公会认为布厂已经在厂内缴纳统税,如果再缴营业税,则为重征。此外财政当局对于纱厂与布厂关于纳税与不纳税的标准没有界定清楚,造成“纱厂以纳税之居间地位,既不纳统税,更不纳营业税,而布厂既纳统税又须纳营业税,不平孰(殊)甚”[15]。财政部认为上述不能引为免征的理由,未予批准。由此可见,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作为一支民间社会力量在与政府公权力的抗衡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2.要求缓征

政府出台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多是经过多方论证和考虑的,因此,不会轻易停征。商会、同业公会则退而求其次,提出缓征要求。政府则视商人团体的纳税意愿,做出一定让步,同意缓征请求。但是缓征并不代表不征,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交易税是行为税的一种,“是根据交易所里买卖行为上所征收的税”[16]。1934年11月,财政部拟具征收交易税条例,并经行政院会议通过。上海市金业、纱布、面粉、证券、杂粮等五交易所理事会获悉这个消息后,于1935年2月23日联合推派穆藕初为代表赴京请愿,请求交易税暂缓1年实行,财政部“根据立院通过核减之税率,决定自三月一日起,暂缓四个月,定于七月一日起开征”[17]。同年3月23日,上海金业交易所理事长杜月笙、纱布交易所理事长穆藕初、面粉交易所理事长王一亭、杂粮交易所理事长顾馨一等再次联名呈请财政部,希望缓征交易税。1935年5月6日,《交易所交易税条例》颁布,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各交易所经纪人公会以“工商各业,既因人民购买力之减退,存货未能销售;复因金融紧缩,资本无从挹注,二者互为因果,交相逼迫,竟至无时不在孤城坐困之境,无日不在惊涛骇浪之中”[18]为由,再次向财政部请求缓征。迫于压力,财政部长孔祥熙于6月27日批示,准许上海华商纱布、金业、麦粉、杂粮、证券五交易所请,“应准暂予缓征,以示体恤”[19]。此次缓征之请,虽屡经挫折,但最终达成所愿,取得一定胜利。财政当局之所以同意缓征,一方面是五交易所联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力量,从而在与政府交涉中取得更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交易税并不是国家的主体税种,在国家税收中所占比例极小,缓征对于国民政府而言,并无太大损失。

3.要求停征

1928年12月,为解决裁厘后地方财政抵补问题,加快裁厘进程,经过半年的热议,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开征特种消费税。12月18日,财政部召开苏、浙、皖、赣、闽五省裁厘会议,会议通过了《特种消费税条例》。《条例》一经颁布,便遭到工商各业的竭力反对,纷纷要求停征。由于特种消费税先在东南五省实行,这五省的工商团体对此反应最为强烈。在反特种消费税的斗争中,上海总商会发挥了中国商会领袖的作用,振臂一呼,群起响应。1929年1月6日,上海各业召开会议,讨论反对开征特种消费税,认为国民政府“欲改办新税,与保育华商之旨相背”[20]。2月28日,上海80余商业团体发表宣言,共同反对特种消费税,“咸认此为恶税,压迫民族,阻害民生,剥夺民权,莫此为甚,庸是吁请停办,誓死力争,不达目的不止”[21]。随之,各地商会纷纷发起了反特种消费税的斗争。3月19日,全国商联会、上海总商会、沪南商会、闸北商会联名召集浙闽苏皖赣各总商会以及上海市各商业团体代表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一致同意第二天赴京请愿,并拟定《请愿停办特种消费税理由书》,其中称:“惟此特种消费税者,违反民意,阻害民生,剥夺民权,而又不衡于学理,不符于原则,不适于施行,实为现今民力所不能担负。”[22]上海市各商业团体认为此种“违反民意”之税收,应当停办,并详列了停办特种消费税的六大理由。特种消费税作为国民政府裁厘改税运动中开征的一种过渡税,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由于其税目设置不尽合理,税目繁多,税率畸重,因此遭到广大商民的反对。1931年4月3日,行政院发出训令,停办此税。

以上可见,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作为近代中国崛起的新型组织,在与政府税政博弈的过程中,展现出一种新型的征纳关系。他们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争取更大的话语权,从而为商人争取最大权利。在与政府税政的抗衡中,尽管大多数抗争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却凸显了纳税人的自主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逐渐成为制衡政府公权力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抗税方式

尽管中国自古就有“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思想,但是赋税从产生的那天起,就启动了征纳双方的矛盾运动。民国时期,商人的抗税斗争此起彼伏。抗税的方式从双方冲突的程度来看,可以分为暴力抗税和和平抗税。

1.暴力抗税

所谓暴力抗税是指纳税人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比如殴打税务人员、捣毁税务机关等。当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商民的诉求时,商民便会采取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表达对政府当局税政的不满,即暴力抗税。

1933年10月中旬,仙游县县长吴汉章和莆仙税务局局长朱紫朝突然宣布向商家增收十倍的营业税,即原来缴4元的,现在要缴40元。广大商民闻讯,纷纷向商会反映,请求商会出面交涉,免予征税或减税,结果却遭到税收机关的严词拒绝。第二天,莆仙税务局局长朱紫朝派警队逐家逐店勒税,结果未能得逞,10月21日,朱紫朝带人到商会强制商会派人带他到各大商号催税,不是谩骂恫吓商民抗税,就是翻箱倒柜捞取钱物,限令三天交清,违者拘留查办。众商家群情激愤,获悉其他地方或邻近县域均未曾征收此税,唯有城关增加税收,各业代表更是义愤填膺,加以抵制。23日,商会伙同各业代表再次来到税局,与局长面商减税事宜,双方发生冲突,广大商民冲进税局,将税局内物件尽行捣毁,并扔掷砖头石块,税局房屋也遭到破坏。后经多方调停,此事才得以平息[23]。

税务人员在税收稽征中扮演重要角色,对各项税收的征收、税源监管、防止偷税漏税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民国时期税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基层税务人员,借用职务之便,巧立名目,苛扰勒索,贪污中饱等等,因此,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事件。1942年4月15日,国民政府为增加财税收入,开征战时消费税。由于其税目设置不合理,商品等级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遭到广大商民的强烈不满,甚至在多地引发抗税罢市风潮。贵州遵义等地就发生了罢市风潮、群众殴打海关关员事件。重庆地区广大商民团体对战时消费税的态度尤为强烈。1942年4月,战时消费税在重庆海关开征不久,内江、成都、南充等地便掀起抗税罢市风潮,农工商民及各行会纷纷致电财政部,申诉“税重繁扰,力不能胜”,要求撤销所设关卡。与此同时,重庆关所辖关区内,贵阳、遵义两地发生规模较大的抗税风潮,群众愤怒殴打海关稽征关员[24]。

暴力抗税是工商业者在与政府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采取的一种抗税方式,这种方式对于政府而言显然属于违法之举。事实证明,暴力抗税并不是解决税收矛盾的最佳方式,但是,纳税人通过暴力行为,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和舆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当局以巨大压力,从而迫使政府当局在税收斗争中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满足纳税人一定的利益诉求。

2.和平抗税

商会、同业公会一般在抗税斗争多采用和平抗争的形式,常用的方式主要有开会请愿、联合声援、舆论造势等。

向政府请愿是商会及各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向政府表达诉求的合法途径和重要方式,也是商人团体常用的一种抗税方式。1937年4月8日,全国纱业公会获悉棉纱统税要增税,特派代表赴京呼吁暂缓加税,到京的代表“有沪汉常州芜湖等地代表郭顺、刘靖基等”[25],他们决定第二天分赴中政会、行政院及财政部、实业部等处请愿,要求暂缓加税。

自古以来,纳税人凭借个人力量远远不足以与国家机器对抗,因此,广大工商业者在抗税的斗争中,往往需要以一定的社会组织依托,壮大自身的组织力量,将不同的社会力量整合成一支足以和政府进行对话的力量。临时财产税是国民政府后期推出的一项税收。1948年6月,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刘不同等49人提议,决定开征临时财产税。此税名义上遏制豪门资本,实际上苛征压榨中产,因此遭到广大中小工商业者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结果不仅违反提案原旨,势将增强投机之泛滥,财富之集中,而加速经济紊乱,工商崩溃,以陷国家万劫不复之境”[26]。上海市棉纱复制业联合上海机器染织工业同业公会、内衣织造工业同业公会、毛巾被毯工业同业公会等10余公会致电立法院,称“其征税对象仍为工商界之工厂行号,并按财产价值估税,不啻削弱工业资金摧残生产,影响工商业生存”[27],因此要求政府当局撤废临时财产税法草案。

商人团体在与政府税政博弈过程中,往往借助媒体舆论造势,如通过报纸等给政府造成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新兴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各自为战的局面,可以及时发布消息、事态动向、相互呼应、互相声援,及时了解动态,起到了整合民间社会的作用。商会、同业公会常常利用《申报》的舆论优势,针对政府在实施税政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诉求,成为监督、制衡政府施政的一种有效方法。此外,各同业商会还创办本行业的报刊,如《银行周报》《钱业月报》《商业月报》等。工商各团体通过报刊揭露各种税政的弊端,引发社会力量的重视和支持,从而对政府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

总而言之,商会及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在税收方面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充当政府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协助政府征缴各项税收;另一方面为维护广大商人群体的利益,充当商民与政府之间的协调者。通常协调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上书请愿,发表通电以及求诸媒体向政府施加压力,从而达到目的;二是商人团体和政府派代表谈判,最终双方互相做出一定让步,从而达到暂时的利益平衡;三是发动各地商人团体,联合起来罢市抗税或举行其他抗议活动,一般情况下,这种方式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会触动政府当局的某根神经,政府会适当地作出一些妥协与让步,商人团体会部分或者完全达到预设的目的。但是商人团体与政府之间税政的博弈,其必须以不能损害政府政治权威和财政收入为前提,不能超越有效的法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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