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版《动物防疫法》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调整及思考探讨
2022-01-01唐志刚马文涛贾广敏吕婧玉
唐志刚,马文涛,常 江,贾广敏,梁 旭,吕婧玉,李 萌
(1、河南花花牛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2、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
1 行政许可种类
1.1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国家对四类场所实行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制度,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等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条件,并未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2 动物诊疗许可
新《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要具备执业兽医、器械、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并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1.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要按照产品检疫规程、屠宰检疫等规程进行。
1.4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检疫
第五十四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因此,凡是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都要经过行政许可,经过许可的,方能进入。此处规定与旧法规定是一致的。
1.5 执业兽医备案
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执业兽医考试的,才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活动的,还要进行备案。此处的规定是,执业兽医要经过备案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与旧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旧法里规定执业兽医必须要经过注册,因此,这是新法关于执业兽医一个较大的调整,变注册为备案,简化了流程、优化了程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效率。
1.6 车辆备案管理
受制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备案标准缺乏、管理难度大等因素,畜禽运输车辆一直以来是困扰基层监管的问题和难点。新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从事畜禽运输车辆的单位、个人、车辆都要进行备案。但是对于运输车辆的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目前说法不一致,不过并不影响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7 经指定通道入省或过境
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的,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本条实质上也类似于行政许可的作用,但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还存在不同意见,但该条款赋予了指定通道法律效力,对于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均构成违法行为。
2 思考及建议
2.1 严格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行为事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事关动物疫病防控,也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新法规定,严格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于企业或个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进行受理,对于受理的,要严格审查,强化资料审查或现场查验,对于不受理的,及时告知理由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严格痕迹化管理。
2.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要改变过去“重权利、轻义务”、“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监督实效,既要重视行政许可审批,严格审查,也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许可要求的条件进行不定期抽查,依法实施监管,严格执行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于不符合行政许可相关条件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许可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