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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传统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研究
——以侗族“寨老组织”为例

2022-01-01王诗婷

关键词:村寨侗族政府

张 君,王诗婷

(1.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2.桂林理工大学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广西 桂林 541004)

“社会转型”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进一步说,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同质单一性的、伦理型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异质多样性的、法理型的现代型社会转变。这意味着中国将从权力与资源高度集中的社会转变成为权力分散化、资源多样化的社会。权力的分散化意味着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国家逐渐地下放权力,社会组织将以其自身的优势逐步填补政府与市场管理的真空。

自20世纪7、80年代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势头迅猛,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九大都提出新时代社会组织要有新作为。社会组织是指相对于国家公共权力部门而言,以社会公共事业、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为主要宗旨,以成员自愿参加为基础,从事的活动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2]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掌握绝对的权力和资源优势,个人必须服从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结构十分显著。改革开放后,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变,中央以及地方都在不同程度上下放权力,社会组织的角色也逐渐从政府的“二把手”转变成为政府的“得力搭档”。到2018年底,社会组织总数已达到81.6万。社会组织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转型期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引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使得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需要第三方力量一同合作来填补管理的欠缺、资源利用的不善、以及制度运行的不当。基于民族村寨各方资源的不均衡,民族村寨的治理显得尤为特殊,再加上政府对民族村寨治理难以面面俱到,这又为社会组织效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契机,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传统价值观强调“集权与人治”,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崇拜传统权威,法治意识薄弱,普遍缺乏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而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人们不得不改变固有的传统价值观,转向强调法治规范的现代价值观。韦伯提出了统治的三种理想类型,其中一种是传统型权威统治。传统型权威是指“建立在与生俱来的一系列制度以及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统治权力之上的,并且被人们所遵循推崇的”[3]。在当前社会,宗族、宗教、少数民族的习俗文化赋予村寨寨老、家族长辈权威,让他们在各自的领域树立威望,以此来参与社会以及村寨的公共事务。现阶段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阶段,在规范性和成熟度方面比较差,在转型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组织转型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侗族“寨老组织”的发展历程

侗族主要遍布于黔、湘、桂的交界处,湖北省的恩施也有部分侗族人口居住。侗族“寨老组织”是我国西南地带侗族村寨内部进行日常自我管理的一种传统社会管理组织。[4]

(一)侗族“寨老组织”产生的背景

侗族最早为人们所熟知的组织称作为“款”。“款”组织历经千年受到不同程度上的为期长久的行政干预。表1是“款”组织长期以来遭受的各种考验,最早是唐朝发起的羁縻州。[5]隋唐时期,周边各类游牧民族种类繁多,不同民族的生活方式差异显著,之间也时有矛盾迸发,于是唐朝就下令在各类游牧民族的疆土上设置州县,并设置都督府进行管制。后来就是宋朝设立的军民长官司,再后来便是到明清以后的土流并治、保甲团练制度。最后,就到解放以后的土地改革、一元化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

事实上到了解放战争以后,历经千年的“款”组织基本上就不复存在。但是,在社会变迁、新旧转换的过程中,总会有一段过渡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缓冲期。在这段缓冲期中,并不是所有的旧事物、旧文化都会消失,它们会选择以新的面貌重新出发,或者与新的事物交融在一起携手共进。在社会进程当中,总会有留有一些旧事物与时代共同发展,所以改革开放后,为数甚少的“款”组织以一种较小的规模存活下来。“寨老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由“款”组织残留下来经过演化形成的。现如今,学者们对于“寨老组织”都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其为“老人协会”,有的称其为“寨老联合会”,但是基于习惯,大部分人都称之为“寨老”,本文尊重习惯,统称为“寨老组织”。

(二)侗族“寨老组织”的概况

侗族是有着一套属于自己的、带着强烈侗族社会体系特色的民族。它有自己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侗族村寨内部的红白喜事、文化教育、宗教信仰、节日庆典等都自成一体,从某种层面上说,侗族就像是一个浑然天成的生态圈。侗族“寨老制度”经过不同时代的冲刷,从最早的“补拉制度”,再到唐宋时期的“侗款制度”,最后到今天的“寨老制度”。“寨老制度”虽历经艰难,但同时也为“寨老制度”今日的民心所向奠定坚实的基础。“寨老”的推选来自村寨中的中老年男性,人们在此范围的基础上选取能够代表广大村民利益的、能够服众、有足够能力的“寨老”。“寨老”们的选取都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之上。民心之所向者,便可稳固居其位,谋其事。一旦“寨老”们失去民意,那么其威信也就会自然而然的消失。“寨老”们的任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的侗族“寨老组织”其任期也有所不同。例如湖南省侗族“寨老组织”只要能得到寨民们的信服,再加上“寨老”们自主的意愿,“寨老”便可以无限期连任,有的“寨老”连任时长甚至能达到20年以上。而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的“寨老”任期则是3年左右。“寨老组织”内部也有组织的分工协作,内部设有主任、副主任、财务会计等职务。为更好地为村寨服务,有的“寨老组织”更是将组织精准细化为具体的门类以贴合村寨的发展。

目前在民族地区的农村社会,正式制度的权威影响力相对较弱,国家政权还没有能够承担全部的社会治理功能的能力。在此情形下,传统社会组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有着存在的合理性,仍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寨老”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威望的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在管理村寨的事务上定然有其不容小觑的能力。

首先,“寨老”们以话语权体现作为村寨权威的存在。在面对村寨内部的纷争之时,“寨老”们通常可以不动用任何物力、财力便将纷争解决,避免国家权力的介入,减少社会纠纷产生的成本,促进和谐村寨的建设,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其次,“寨老”们具有整合村寨资源能力。一方面,“寨老”们为村民提供一个平台,供村民们提出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对村寨内部工作人员工作的不满或不服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寨老”们善于利用这个民意平台,并以此助力村寨公共事业的建设;另一方面,“寨老”们善于利用村寨内部闲置的资源,避免村寨资源的浪费,他们可以有效的对资源进行排列组合,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再次,事实上“寨老”们是乡规民约的“制定者”。“寨老”们通常对村寨的公共事务以及村寨各方面产业链的建设都有独到通透的见解,他们善于从实际出发,发现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们会设置合理的章程以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同时,他们会结合村寨的实际情况,免除一些冗余繁杂的条规,或者是对村寨的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及有待完善的民约进行修改。由于“寨老”们对于村寨的公共事务有极强的敏锐性以及高度的自觉性,他们可以恰到好处的弥补国家政策落实到村寨里的不足,填补政策失灵之时的空间。

二、转型期“寨老组织”与政府关系类型

事实上不同地域的“寨老组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地区的“寨老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在转型期内,“寨老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也会随着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外在事物的变迁发生改变,纵观转型期“寨老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互不干涉模式

“寨老”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作为村寨内部的当家人,“寨老”的选拔都是从村寨里的中老年男性中经过层层节选挑选出来的。虽然在某些事项的处理上受制于政府,但是大部分决策权都掌握在自己手中,其中包括组织内部领导人的选举、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协作、村寨内部大小事项的决策权。从某种程度上说,“寨老”享有村寨的自治权,虽然不全面,但是基于村民们的支持,“寨老”的村寨建设事业一路也是做的顺风顺水。除了一些必要的事务要与政府做相应的沟通及协作之外,“寨老组织”与政府间是相对独立的。这种形式在传统社会时期非常普遍。

(二)僵持模式

社会转型期一个相当显著的现象就是以寨老为代表的传统权威与以政府为代表的现代法治权威两股力量时常发生猛烈撞击。侗族村寨内部的矛盾纷争是时有的现象,这时候寨老就会出面充当“协调员”的角色。此协调员有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个层面,意即张三偷李四的瓜,“寨老”按照乡规民约对张三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予以李四相应的赔偿,此角色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展开的;第二个层面,是指当“寨老”遇到自己无法协调的事情之后,为维护自身权威,根据传统迷信作出有损村寨寨民自身利益的事情。此角色是“寨老”为掩饰自身能力的不足,以传统迷信为挡箭牌,作出一些有害于寨民个体利益的决策。

处于转型期的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还尚未转变,尤其是在相对落后且闭塞的村寨内部,人们旧的思想意识尚未受到多元化的冲击,所以,当时的主导权威还是“寨老”一类的传统权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当人们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选择依赖政府,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他们也许会再去“寨老”那边讨个公道,但是绝对不会再接受“寨老”所作出的有损自身利益的决策。这个时候,“寨老”的权威就会面临极大的挑战。一个是信奉传统神话的传统权威,一个是倡导现代法治的现代权威,当天平发生倾斜之时,这时两者间的矛盾便会被激化,两者之间的强强对碰会摩擦出矛盾的火花。

(三)以政府为主的从属模式

现如今“寨老组织”与传统的“款”组织相比,早已随着历代的考验不断地被冲刷弱化。” “寨老组织”已经不再作为一个像“款”组织那样的独立权威机构存在,而是作为一个依附于政府,受政府领导的组织形式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寨老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就类似于互补关系。早在上个世7、80年代就有互补关系理论的产生,该理论建立在“市场”与“政府”两者失灵的基础之上。[6]市场失灵为政府介入公共服务提供可能,政府失灵为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契机。在侗族村寨内部,“大事找政府,小事找寨老”已经不知不觉地渗透到寨民的心里,成为人们日常行事的常规。例如偷盗问题,鸡鸭鱼肉等小件物品的偷盗则统一由“寨老”负责,而家中贵重物品的遗失则有政府统一管理。当然也会有例外情况的出现,例如政府协调未果的事情,可以由“寨老”代为处理。

一般情况下,村民出事情找谁全凭村民自己的意愿决定,只是现在直接找“寨老”的并不像以前那样普遍,人们更多倾向于找政府。但是政府事务繁杂,并不能妥善处置所有事情,便将一些小事直接授权于“寨老”,让“寨老”们去处置,这样政府与“寨老组织”之间就可以通力合作,“寨老组织”实际上已然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填补政府工作的空白。

(四)合作共赢模式

社会转型期为村寨旅游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空前契机,随着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日益繁荣,旅游产业的发展已经给不少的少数民族村寨带来可观的收益,人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善。侗族村寨有着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近年来,随着百里侗文化的推进,每一处侗族村寨几乎都遍布着宏伟的风雨桥,鬼斧神工的鼓楼,复古典雅的寨门。每一个侗族村寨都充满了悠远别致的侗族文化,包括婀娜多姿的芦笙舞、风情悠扬的琵琶歌、带着强烈民族气息的侗戏等。但是随着文化元素的日益纷呈,“寨老组织”也开始渐渐变得交接不力,按照当前的情势,“寨老组织”如若不转换他们的发展模式,必然会加速自身的退化,那么“寨老组织”会寻求何种发展模式来保障自己的地位呢?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一个例子中找到一些启示。

2006年贵州省黔东南黎平县九龙村提出一系列改造的宏伟构想,其中包括修建柏油路、造桥、搭建露天舞台等与现代化建设相关的举措,这无疑会让九龙村的经济、旅游产业更上一个层次。除此之外,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多少都会有些转变,这时单凭“寨老组织”的一己之力,很难将村寨的建设事业继续下去,九龙村的“寨老组织”选择与当地的政府合作。“寨老组织”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合作共赢模式。他们双方有各自的分工,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指导项目的整体进程,其中包括对日常事项的管理、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供必要的人、物、财三力的支持等,而“寨老组织”则负责执行村寨的乡规民约、村寨的秩序规范、保留对寨内大小事项的决策权等。对于特殊事项以及例外的出现,二者再进行相互的协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以美国学者萨拉蒙为代表的学者就曾提出合作关系理论。合作关系理论认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组织两者之间其实是合作伙伴关系,二者分工各不相同,但是却有着平等的地位。[7]合作关系理论有其一套理论基础,即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社会组织失灵理论。[8]社会组织在这里其实并不是扮演着被派生出来的角色,它与政府是共济的关系。社会组织的出现不单只是为补足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欠缺,而是采取友好互助型模式,二者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九龙村的“寨老组织”与政府互补协作模式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共赢的典范,为诸多侗族村寨在协调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时提供了参考。

三、政策建议

侗族“寨老组织”的兴起绝对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势必有它内在的规律。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今天,“寨老组织”的存在也必然有其合理性。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急剧变化,国家权力的不断下放为社会组织的蓬勃兴起创造了条件。“寨老组织”经过几个世纪由过去的 “款”组织转变为今日具有高度威望的“寨老组织”,其对于侗族社会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当然,从“寨老组织”的发展维度来看,“寨老组织”自身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随着传统价值观朝着现代价值观的不断过渡,“寨老组织”与政府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凸显,“寨老”们普遍信奉宗教神灵,而政府则强调法治规范,二者无法协调。一方面,政府的过度干预会让“寨老”们觉得自身权威受到侵犯;另一方面,随着转型期价值观的不断转变,人们开始为自身的利益作考量,“寨老”不合理的决策势必会加速“寨老组织”的退化。

良性的村寨发展离不开政府和“寨老组织”双方的协同治理,政府及“寨老组织”都有责任为建设更加富强和谐的侗族村寨而贡献自己的力量。从政府的视角看,如何规范和培育“寨老组织”是基础。首先,信任是协同治理的基础,政府应当摒弃其固有的官本思想,正视“寨老组织”的存在价值及其重要性,从传统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中汲取营养。其次,政府在与“寨老组织”合作之时,应当采取“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态度,政府不应当将一揽子职能尽收囊中,反而要下放自己的权力,将更多的职能赋予“寨老组织”,特别是在社会治理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政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少数民族地区,“寨老组织”有其自身的优势,也得到了一些民众的支持。再次,政府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制规范以及政策福利,帮助“寨老组织”在合法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越走越稳。制度改革,这不仅要从制度本身改革,也应对影响制度执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改革。要从制度本身出发,去掉繁琐的章程,一切制度尊崇科学性,便于执行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要在人们能承受的范围内,跨越的幅度不可太大。组织内部权力分配得当,不可过于集中,权力过大会导致其对规章的不重视,减弱了制度对他们的约束力。要加强各方面监督,确立奖罚机制。最后,从“寨老组织”的视角而言,“寨老组织”需提高组织自身的专业性,强化内部管理,吸收优秀人才加入组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避免组织内部鱼目混珠的现象产生。“寨老组织”的专业性还体现在其合法性上,“寨老组织”应当保证其合法性,才能牢牢把握住与政府合作的机会,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政策福利。作为社会组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组织自成立之初就应该明确自身的使命,切勿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愿性等相违背。由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组织举办、协办的各类活动以及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要加大自身在公众之中的影响力,积极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服务,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只有在法治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才能与政府合作共赢,实现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之,随着社会结构的高度转变,治理主体开始逐渐从一元转化为多元,社会组织将以其自身的优势弥补政府与市场管理的真空。在治理转型的背景下,侗族地区村寨治理离不开政府和“寨老组织”双方的共同努力,政府及“寨老组织”都有责任为建设更加富强和谐的侗族村寨而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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