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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时代要件事实研习教学研究

2022-01-01孔令章

关键词:实体法研习要件

孔令章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入法典化时代,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法教学,应以实现民法典的裁判机能为导向,更好的适应法典化时代的法学教育改革趋势。要件事实研习式教学法在教学内容上加入了诉讼场景中的诉讼攻击与防御,实现实体法与诉讼法知识的联结,真正培养出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对于法典化背景下案例教学法的新时代发展和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要件事实研习教学基本内容

民事要件事实论是以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为基础的,是在分析民事实体法的各条文以及判例、学说所论及的法律要件的同时, 将其作为民事裁判中的攻击防御方法,考虑何为原告、被告各自应该主张证明的要件(事实 )的理论。[1]要件事实研习实务教学,重点指导学生运用要件事实论基本原理分析民事实体法的裁判规范功能,并培养学生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的思维方法。

(一)以培养学生构建诉讼攻击防御体系为目标

要件事实研习教学是在实体法律要件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提取案件的诉讼标的,并以此为起点,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基准,按照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确定诉讼各方的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等,并以此为诉讼指引,组织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诉讼过程中完成事实诉讼攻击与防御。要件事实研习教学将实体法与诉讼法视为一个连续体,教学目标是统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将学生置于诉讼实战场景之中,基于律师的思维视角,从诉讼过程中要件事实的证明出发,围绕实体法律规范要件组织证据,学习建立由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组成的诉讼攻击与防御体系。换言之,在具体案例中,学生能够从原告的立场出发,组织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实施诉讼攻击;同时能够从被告的立场出发,提出诉讼证据和事实主张,反驳原告的证据资料,否认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实施诉讼防御。围绕具体民事案件“诉讼标的”展开诉讼攻击与防御过程中,强化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培养法律职业伦理观念和法律诉讼意识。

(二)以培养法律人通用能力为重点

要件事实研习教学是以规范出发型审判思维为脉络,即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出发考察纠纷的解决,运用实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评价当事人纠纷发生的原因、事实主张证明和法官裁判结论。在要件事实的理论框架内,要件事实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共同作用的“法的空间”的属性。[2]可以说,教学内容侧重于通过民事实体案例的对抗性研习,熟悉法院裁判三段论的裁判逻辑,掌握证明责任理论规则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思维,训练学生判断诉讼活动中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明责任以及对证据事实的组织、分类、运用和认定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用能力,原被告律师以及法官虽然立场不同,但基于“诉讼标的”组织展开要件事实的诉讼攻击与防御,使得各方能够在同一个平台上完成诉讼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从民事裁判的角度重建用于裁判的民事实体法规范,即民事主体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各自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不同的证据,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法庭质证,案件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各方能够迅速将各法律要件事实按照证明责任分配法则进行归类整理,从诉讼法的角度重构实体法构成要件,形成民事实体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共识,指导法官裁判,以及当事人的对抗攻防,进而发挥民事实体法的裁判机能。

(三)以理论与实务教育同步进行为授课方法

要件事实研习教学要在理论教育的同时开展实务教育,在教学基础讲义的制作过程中,需要实体法教师与民事程序法教师、校内理论教师与校外实务教师通力合作,针对同一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进行分析解读。具体授课形式,可设计“双师”同讲的形式,即理论教授与实务技能或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同步进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件事实教学的主思路是将要件事实论中有关证明责任的规范所隐含的双方当事人诉讼对抗性,通过诉讼证据的攻击与防御的形式展现出来,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适应法律职业场景的实务教育目的,以此使得学生能够站在诉讼原被告或法官等不同诉讼角色的立场体验诉讼的对抗思维,理解民法典的社会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功能的发挥过程。但是,要件事实教学并非纯粹“办案指南”的传授。为了更好的开展实务教学,让学生理解诉讼攻击防御的内在机理,必须对要件事实教育涉及的基础理论知识作为先导内容进行讲解,厘清相关的概念,即先修完成民事诉法、证据法等学科内容,熟悉诉讼标的、证明责任理论和诉讼行为理论等基础理论知识。在民事案例、模拟法庭甚至在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育过程中,重点讲授要件事实在纠纷诉讼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倡导双向对话授课教育方法,充分激发学生在课堂上的的积极参与主动性,引导学生在理解民事实体法律条文时,深入思考该条文的诉讼攻击防御构造,即主张权利发生的事实要件和主张权利妨碍或消灭的事实要件内容。

二、要件事实研习教学的教育价值

要件事实研习教学从证明责任的角度解读和认识实体法规范,克服了传统案例教学中对实务技能训练的碎片化、职业能力训练单一化、案例分析剧本化和法律思维培养的静态化的不足,对于高年级法学实务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补强价值。

(一)统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助于弥补学科划分所造成的知识片断性和不完整性

要件事实论被称为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也被称为连接民事是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媒介。[3]要件事实论同时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领域的理论知识,要件事实教学体系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内容也包含程序法规范内容。教学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为教学素材,一方面引导学生以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为切入点剖析案例中的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要件和被告所主张的权利妨碍或消灭的事实要件,并解读实体法理论和规范适用要件,培养学生从裁判规范的角度运用民法典的能力;另一方面围绕诉讼场景,将要件事实作为归纳当事人起诉主张事实的起点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争点证据整理的指针[4],深入分析案件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诉讼攻击防御方法的使用以及法院对案件要件事实的认证过程,以此考察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诉讼裁判的影响。要件事实研习教学以要件事实为着力点,通过实体法与与诉讼法的互动,为法律理论与职业实务搭建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克服了传统案例教学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割裂的弊端,使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全面理解和把握案件整体,围绕案件的证据材料,贯穿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进而提升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克服实务训练碎片化,有助于知识与技能的整体性训练

传统案例教学所运用的案例,指向性目的是帮助学生加深理解部门法的某一知识难点或展现某一方面的法律实务技能的运用过程,这种实务教育训练虽然能够帮助学生迅速掌握某一法律专业知识,但不可避免会导致所涉及的知识和技能训练的碎片化。[5]要件事实研习教学以法院真实的判决为基础,将实体法知识与法律技能进行整体性训练,使学生能够全面和系统的了解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要件事实教学从生活事实的要件归纳整理开始,根据案件的诉讼流程,经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所有诉讼程序,着重训练诉讼双方的攻击与防御方法,分别对其中涉及的实体法知识、证明责任与法律文书技能,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论证技能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讲授,在基本目标和理念上旨在形成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理论教学与职业实务相互协调的教学体系。

(三)多元视角案例分析,有助于综合和动态训练学生职业能力

我国传统的法学案例教学分析,通常聚焦于法官角度,学生无法从不同诉讼参与人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具有单一性,实战化不足。而要件事实教学将学生置身于诉讼场景中,以“事实证成”为核心,将民法典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运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围绕具体案件的诉讼标的,引导学生处理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的证明责任承担。课程重点训练学生站在原告或被告立场上,以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为指引,如何提出作为本方权利请求基础的法律及事实上的主张以及否认对方权利请求、支撑本方抗辩的诉讼资料,并围绕上述内容提出事实主张,并收集组织证据进行诉讼攻击与防御。[6]该教学方法将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静态平面的、法官视角的案例分析,转为以“要件事实”为核心、动态立体、多元视角的案例分析,亦即以请求原因事实、抗辩、再抗辩事实所组成的攻击防御体系的分析。整体上看,这对于提升学生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在实战案例中,合理运用各种诉讼技巧具有重要价值。

(四)促进诉讼思维养成,有助于法律职业素养统一性的形成

当前我国建立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规范考试内容和法律职业资格认证,那些经过同样法律教育训练,具备同质化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正在逐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还必须是法律思维的共同体、法律语言的共同体、法律解释的共同体。[7]只有在法律职业各个主体之间形成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解释共同语,才能在各个职业主体之间建立理性沟通机制和共同的思考方法,消除交流的障碍,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要件事实研习教学是一种以法律规范适用为基础,围绕案件要件事实的归纳、主张、证明、防御为特征的要件事实训练。学生在实务训练中,通过不断思考主张、证明责任,将与此相关的社会活动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人际利害关系加入进来,进而在更广泛、更社会化的层面探讨实体法律制度的旨趣,进行训练实战化的法律思维。可以说,要件事实研习训练,是一种职业共同体思维方法的同质化强化训练,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底层法律思维的培养。在就同一个案件不同立场的当事人以及法官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各方主体能够在同一个思维模式下进行沟通交流,以期求同存异达成共识。[8]

三、要件事实研习教学的实践应用

要件事实研习教学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实务教育,其基本观点是基于真实的法院裁判实例,引导学生从分析卷宗证据材料入手,基于原被告主张的生活事实,归纳出案件诉讼标的,以此确定诉讼请求和适用法律规范,识别规范适用要件事实,并运用诉讼证据规范中的证明责任规定,确定要件事实由原告和被告中的哪一方来进行主张,并由该方当事人围绕主张事实组织证据材料,完成事实证明,另一方围绕反证或反驳的事实进行诉讼防御。在此基础上,进而就案件诉讼相关的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的写法以及证据质证、焦点归纳与法律辩论等诉讼技能进行综合训练。[9]具体而言教学过程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要件事实研习教学内容的组织编排

判决是法律的筋骨肌肉,学说是法律的神经,二者协力构成法律生命有机体的成长和发展。[10]158要件事实研习教学的基础和起点是法院裁判的卷宗资料,即授课老师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案件档案资料制作教学研习教材。只提供学生原始的证据材料,将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置于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动态程序顺序之中。由研习者根据裁判卷宗的证据材料,自行组织思考,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编排证据清单、案件分析报告和检索报告、证据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提纲以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授课教师讲课的重点在于要件事实的讲评,讲评内容既包括实体法理论知识也包括诉讼法的实务技能,既要涉及事实认定的过程,也要涉及民事实体法律的适用。讲授者在制作编排指导研习教材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在教学过程中贯彻以证明责任为基础的要件事实思维方法。教学过程中,将指导案例放入实际的生活中进行思考时,除了以文义解释为基础解释实体法确定证明责任分配外,还要引导学生思考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公平和妥当性,将证明责任视为对实体法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进而发挥民法规范的裁判机能。

二是引导学生从基础诉讼资料中归纳提炼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诉讼攻击与防御的起点,准确的理解当事人的主张尤为重要,分析过程要与法律效果联系起来,准确确定符合纷争实际的当事人主张。在表述当事人请求原因时,重点记载与法律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包括推论要件事实和有关证明力的辅助事实。

三是为学生建立以诉讼标的为主轴,以当事人本证与反证为两翼的实务思维模式。首先,通过原告的请求主张划定案件的诉讼标的,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事实构成要素,检索组织证据,确定证明事实要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其次,通过分析实体法律所对应的法律要件确定当事人所主张权利发生、消灭、妨害等法律效果情况。最后,根据案件双方的举证情况,依次展开多次诉讼攻击防御。第一次诉讼攻击防御是“请求原因事实与抗辩”的对抗。原告提起诉讼,依据实体法律规范向法院主张特定的权利请求,而且为了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承担权利请求的事实主张责任或证据提出责任,以此证明实体请求权请求发生的原因事实;被告围绕原告的权利请求提出反驳的事实主张,组织证据证明原告权利请求消灭或存在权利障碍的事实。第二次诉讼攻击与防御是“再抗辩与再再抗辩”的对抗。“再抗辩”是指针对被告在第一次攻击与防御中提出的防御事实,原告组织证据材料否认被告的抗辩事实,或者提出阻止被告抗辩事实发生法律效果的其他事实。“再再抗辩”是被告针对原告的再抗辩提出的事实抗辩。如此针对案件事实问题,形成了当事人之间一轮又一轮的攻击防御,直至案件要件事实被证成。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双师”授课

民事实务课程要改变传统授课模式,同一个实务教学课程,可考虑由实体法和程序法老师共同参与,就同一个案例实体法与程序法老师同堂进行授课,打破学科壁垒,授课老师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解读,突出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同一个案例从不同的视角解读,可以引导学生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贯通起来,在真实的法律场景中,思考争议的诉讼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更深一层的理解不同学科法律之间的差异和功能,进而提升学生运用综合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邀请一些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作为实务讲师讲解法律实务技能,指导模拟案例演练,使学生在课堂上体验诉讼的真实场景。日本法学院校至少有 30% 的教师是法务实践者并且这个数字在逐年增加。[11]这一比例说明我们的法律实务教育应该是一个开放式的实践教育,尽可能多的吸纳法务实践者参与其中。

(三)建立学生角色项目组,展现诉讼场景的多元视角

在诉讼过程中围绕“事实证成”组织诉讼攻击与防御是要件事实教育的核心,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根据采取项目分组的方式,把学生分为原告律师组、被告律师组、法官组以及原告和被告组。学生在不同的民事案例中,立足于不同的诉讼角色进行案件思考,充分体验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视角价值。项目组确定一名组长,负责组内成员的工作分工和工作协调,授课老师指导学生根据原告和被告的事实主张和证据,形成法律检索报告,重点形成“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法律规范报告和以“证明责任”为导向的要件事实检索报告,有机融合请求权基础检索和构成要件分析法。

综上所述,法典化时代法律人才培养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法治进程,法律实务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要充分考虑职业法律人教育的定位和各类型法律人才社会需求等因素。成文法国家按照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寻找、发现、再现、证明要件事实以及将要件事实与法律效果相联结的过程。[12]当前我国四年本科法学教育实际上属于一种素质养成型教育模式,但该种模式与“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如果要实现大学法学本科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必须以法律适用为重点,对法律职业人员开展要件事实教育,培养学生应法治国家的要求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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