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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质量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

2022-01-01胡静静姜德鑫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一带一带一路

胡静静,姜德鑫

(新疆财经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

0 引言

我国在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倡议,并于2015年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沿线国家积极响应使“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落实和发展。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发展出现分化,在复杂多变的贸易格局下,各国的发展问题形势严峻。共建“一带一路”的产品质量合作保障的发展倡议,对打造健康的国际贸易环境,积极探索新的国际合作模式和创新全球治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学研究中,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竞争格局、消费者福利水平、市场均衡价格的重要影响因素,是衡量国家产品制造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进出口贸易中,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如何充分发挥产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克服进出口贸易往来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实现产品质量标准化与协同化已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一带一路”发展倡议在促进国际间贸易互补性合作的同时,强调各国都亟需利用这种形势,注重严格把控本国的产品质量,减少贸易壁垒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各国间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合作环境。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产品质量的提升,为保障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合作的建立已经势在必行。

1 构建国际间产品质量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1.1 利于改善国际治理格局,共同应对国际治理问题

国际产品质量的合作将会以各国经济与人文交流的深度融合为要旨,没有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的区别,以解决国际问题的“共治”为目标,通过构建共同协商、共同受益、共同参与的质量合作模式,释放“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产品质量合作的巨大潜力。有利于提升发展中国家在经贸往来中的话语权,避免合作机制的封闭化和规则的偏向化。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质量倡议对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将质量发展战略落到实处。通过提升国际产品质量改善国际治理格局,为世界经济增长创造动力。这也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的具体落实,是解决国际性问题的一种新的实践。

1.2 应对全球经济深度调整,适应国际产品质量合作的新趋势

面对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度调整与国际贸易投资格局的大变革,建立国际产品质量合作保障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提供政策沟通与合作的平台,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精准施策,做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调整者,做创新全球治理模式的引领者,做构建合作共赢价值链的连接者。建立产品质量保障合作机制,既可以促使沿线各国达成产品质量共识,加大产品质量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措施;同时,保障经贸合作的顺利进行及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也可巩固和完善沿线国家的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全面开放新贸易格局。为促进世界经贸格局的变革创造良好环境,助力沿线各国经济朝着可持续、平衡增长、平等互利的方向发展。

1.3 有助于减少贸易壁垒,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带一路”建设规划是中国提供给世界的一种公共产品,旨在加深与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共创和共享发展机遇,是有效促进区域乃至全球经济繁荣的倡议和行动。各国的质量标准对各国的对外贸易有着重要的作用,产品质量的提升对各国的出口贸易结构起着正向的优化作用,而且在长期内这种效应更加明显。如果各国遵循统一的国际标准,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上就能谋求达到共同利益,从而大大的缩短商品交易的过程;各国就能在平等协商、公开公正的国际环境下竞争,最终实现贸易畅通化。由此可见,国际间产品质量合作机制的构建,对推动“一带一路”国际间贸易交往、消除横亘于各国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具有重要作用。

2 国际间产品质量合作模式的借鉴

2.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SO 9000是全世界共同认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主要包括ISO 9001标准(开发、设计、安装和服务),ISO 9002标准(生产、安装和服务)及ISO 9003标准(最终检验和试验),一般用于衡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流程的专业化控制能力。ISO 8000标准是国际认可的数据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数据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质量标准等内容。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整个周期内实现数据分享、交换及存储作用,以保障用户基于高质量的数据做出最优决策。ISO 8000标准与ISO 9000存在密切的联系,ISO 9000关注点在于产品的质量,而ISO 8000标准的关注点在于数据的质量;ISO 8000标准的制定则可以弥补ISO 9000在产品数据上的空白,实现产品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一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已经广受认可,可以保障国际间产品质量合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现存的国际标准已经不能适应贸易格局的变革与发展,标准的制定需要涉及更多的行业,而不是局限于某个单一的行业。

各国的质量标准对各国的对外贸易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标准的增加会在短期内造成各国进出口贸易规模的缩减,但是在长期内对进出口贸易存在着显著的促进作用。现阶段各国家内部的工业技术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检测与评定产品的质量问题时,不能只靠检测技术人员和检测机器,必须加快构建质量监测体系。严把国门进口产品的质量,在推进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注重优化产品结构,防止“问题产品”在本国市场上流通。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各产品生产商生产出符合实际需要的产品,即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或是严格的质量检测程序中,也能顺利开展进出口的国际贸易。

2.2 欧盟自由贸易区(EU)

近年来,欧盟已经发展成一个拥有超大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对各国经济发展影响力巨大。为了促进区域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合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首先,颁布《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早在20世纪60年代,欧盟为了解决区域性贸易壁垒的问题曾实施过“单一的共同标准”和“相互承认”原则,但由于每个国家对产品质量及安全都有不同的标准,使得“相互承认”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直至20世纪80年代,欧盟为了实现内部市场一体化,出台了一些新方法和新政策,最具影响力的就是《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以下简称《新方法》),提出用欧洲的标准支持共同体的理念,利用欧洲标准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内部市场一体化的目的。后来,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指令,用来协调各成员国间技术法规、标准、检验认证等的不一致或冲突的部分,也包括“旧方法指令”中规定过于具体等问题。

欧盟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分为两种:“基本立法”(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备忘录或者附件)和“二级立法”(欧盟机构商议后共同通过的决议和法规)。有关欧盟制定的法律都具有最高的效力,即当欧盟制定的法律与成员国的法律内容发生冲突或者制定时间冲突时(包括宪法在内),欧盟制定的法律高于成员国内部法律效力优先适用。在各成员国间,个人可以根据欧盟法律在本国法院起诉其他的成员国,该规定表明欧盟法律可以由私人根据个人意志直接实施,产生“直接效果”。欧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等特点,采用典型的单一式司法模式,欧洲法院在解决争端问题时会作出对争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判,而不是扮演一个调和者的角色,最终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2.3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以大国为主导的,成员国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旨在促进成员国经济贸易的共同发展而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成员国的经贸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美国的获利体现为墨西哥的廉价劳动力上降低了成本,提升了在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市场占有率,加快实现本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在国际经贸往来中更具竞争优势。而墨西哥作为最大的受益者,主要体现在利用本国内部优势,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换取美国及加拿大的生产技术及专利,加快产业升级,以此提升区域经济合作的发言权。这也充分体现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在技术标准政策方面的带动作用。过去的传统理论认为,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形态、经济水平、文化背景和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经贸实力悬殊过大的国家很难建立经济利益集团,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民族内部经济矛盾更为尖锐,想要构建真正的开放、平等及互利的合作格局更是困难重重。但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打破了对传统理论的认识,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关技术标准政策对于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具有极高的研究借鉴价值。

相比于欧盟法律而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明确规定不应该赋予私人起诉成员国政府的权利,即明确否定了“直接效果”的存在。一个公民对于因成员国政府违反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起诉的这个问题应由本国国内法决定,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涉及任何有关私人义务,仅指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义务。从争端解决模式方面看,北美自由贸易区针对不同的争端设立了相对应的解决机构,将外交与司法二者融合起来,具有非强制性、温和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在处理争议时经过双方磋商和谈判——自由贸易委员会调节——仲裁专家组仲裁,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则最终争议需要依靠双方自己解决。

综上所述,无论是欧盟还是北美自由贸易区,不难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正在进行的合作和将要开展的合作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例如,我国与意大利、新加坡、斯里兰卡、俄罗斯等合作国家都具有不同的文化、历史、经济和地理背景,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上都截然不同,这与欧盟成员国不同,但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很类似。因此,一带一路在建立合作组织的法律框架时,可以参照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规定,比如温和友好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当然,无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还是欧盟的经贸合作模式,对于建立产品质量保障合作机制都有极大的借鉴参考意义,都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首先,二者都是通过建立法律法规的形式为各国经贸往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法律为抓手,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协同构建法治平台,畅通“一带一路”产品质量救济途径。其次,二者都是通过建立“区域技术标准”的方式,统一贸易区的产品质量标准,达到提升各国产品质量和减少贸易壁垒的目的。最后,二者都是在达成产品质量共识的基础上,加强国家间的经贸和人文交流合作创新合作模式,实现互利共赢。因此我国在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上也应当吸收其具有前瞻性的优点,例如在区内法律冲突融合方面,我国也应当采取积极的统一立法措施,并通过相关案例的总结来积累经验、完善相关法律规则。

3 构建产品质量合作法律机制的基本设想

3.1 建立组织架构,创新产品质量合作模式

近年来,一带一路产品质量的合作模式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2018年我国与柬埔寨建立了“商品质量追溯体系”,中国质检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一百余份合作文件,用以解决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等问题;2019年实现了“中泰产品质量系统对接”。“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进入全面务实阶段,技术贸易壁垒频频出现,势必会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贸发展带来冲击。因此,需要贸易参与主体更加注重市场发展趋势,提升本国产品质量,免受贸易壁垒的侵害。第一,加强国际组织经济化和深入化。借助现有机制创新合作模式,实现和国际产品质量标准从点到线,从线到面的飞跃和提升。例如,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SCO)、大湄公河次区域(GMSS)经济合作等,加强各合作国对产品质量保障重要性的认识。例如,设立多双边共同开发质量合作基金会(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以专业基金服务于各国产业合作,以政府投入作为引导基金,提供国家信誉担保,吸引包括区域外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或融资合作机制,加大政府间产品质量协同。第二,召开跨区域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跨区域联席委员会,明确联席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在产品管理与监督方面,沿线各国共同商议制定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协定,明确在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生态回收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在产品联合执法方面,跨区域联席会议的参与国要共同抵制“问题产品”,实现“问题产品”线索通报,将产品的检验鉴定结果在沿线国实现信息共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提供和转移涉案证据,以保障其他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3.2 建立和完善立法体系,协同推进产品质量

目前,关于国家间产品质量技术法律规范的相互承认问题,在《TBT协议》及《SPS协议》虽然都规定了“等效法规”和“等效措施”,但在实践操作中,国家间产品质量技术法规的相互承认还需要磋商和谈判。关于对已承认的他国的产品质量技术法规的国内适用,在某些国家的出口产品中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并非因为未达到对方的质量标准,而是因为国外一些订货企业本身的质量标准存在问题;从理论上说,对于已承认的他国技术法规,不能以本国的法规为依据,但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有关产品检验检疫和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明,致使沿线国家的贸易纠纷频发。

对于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质量保障合作法律机制来说,法律机制的设立需要沿线各国共识,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构建产品质量法律体系要根据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检验检测方面,建立国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与评估标准及产品质量应急处理办法等;同时也要配备相应的实施细则,将涉及的各类产品质量问题具体化、细节化,保障各国间产品质量争议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明确产品质量归责原则、产品质量规则办法及惩戒机制,包括惩戒如何落实的问题。在产品质量的数据方面,明确各国产品质量的数据公示规则,“问题产品”必须依法通报。虽然在现阶段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达成共识,但是可以在对达成一致认识的部分和有限让步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条约。国际产品质量立法不仅是国际质量领域的制度更新,更是一种新的实践探索。

3.3 明确合作路径,建立国际认证认可体系

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间的认证认可的合作来看,制约认证认可制度发展的障碍主要有:第一,认证认可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实力、对外开放程度及人文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致使跨国性的认证认可合作较为复杂。以东盟国家为例,新加坡的CPS计划IDA认证、印度尼西亚的SNI认证体系、印度尼西亚的SNI认证体系和泰国工业标准协会的TISI认证等在电器产品、建筑材料和日常消费品等领域设置了不同的认证标准,这就导致出口到东盟十国的产品要经过多次反复认证。第二,认证认可法规标准尚不完善。现存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贸易往来的需要。一方面部分国际认证认可法规标准发展落后,产品检验检测缺乏法律依据,难以保障双边或多边认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缺少与沿线国家认证认可法律制度的对比研究,这也是导致各国认证认可标准存在差异并难以统一的根本原因之一。第三,我国认证认可的专业水平发展不足,缺少专业研究人才,国内检验检测机构无法与国外抗衡,国际市场互认权威低。

ISO 9000系列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积极响应,各国以此作为国际贸易往来的共同认可的条件,根据ISO 9000系列标准所生产的产品将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如果各国遵循统一的国际标准,由ISO、IEC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等等,那么各国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上就能谋求共同的语言,从而大大缩短商品交易的过程;同时,沿线各国也要严格把控本国的质量标准。第一,要提升各国进出口产品质量,鼓励企业研发先进技术,提高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且严格生产程序。虽然标准的增加会在短期内造成各国进出口贸易规模的缩减,但是在长期内对进出口贸易存在着显著的促进作用。现阶段各国家内部的工业技术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检测与评定产品的质量问题时,不能只靠检测技术人员和检测机器,必须加快构建质量监测体系。第二,要严把国门进口产品的质量,在推进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注重优化产品结构,防止“问题产品”在本国市场上流通。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各产品生产商生产出符合实际需要的产品,即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或是严格的质量检测程序中,也能顺利进行进出口的国际贸易往来。

3.4 构建争议解决机制,通畅质量权利救济途径

第一,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合作机制。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极受欢迎的方法,在解决国际产品质量保障合作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构并非简单设立一个单一的机构,而是需要满足机制创新需求,应针对当前各国法律理念和仲裁文化差异化的困境,通过整合各参与国优质的仲裁资源,形成在仲裁规则、案件审理、信息共享等多个层面的合作和认可。“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合作机制包括以下功能:第一,仲裁共享服务功能。资源共享作为各国合作的基础,是消除法律理念、仲裁文化差异化的重要因素。这种“共享”不仅仅包括案件线索、案件证据、仲裁开庭、仲裁记录等信息共享,还包括案件数据库共享、法律查明、专家咨询制度等。第二,独立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功能。“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构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可以独立开展产品质量仲裁业务。不仅要考虑国际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要考虑国际产品交易中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不能单方面依据国内法进行裁决;同时需要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进行充分的考虑。第三,质量仲裁机制创新功能。对于各国间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根据案件特点及当事人的意愿选择用参与国的方式解决纠纷,极大的尊重双方的意愿,为争端的解决创造和谐、公正的环境。

第二,构建“一带一路”国际调解制度。从国际调解的发展情况来看,调解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态势这是无可置疑的。构建“一带一路”国际调节制度,参与国家因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高效便利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护各国利益。在现有调节规则的基础之上,还应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调解员的遴选,应该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民中挑选并公开调解员的名单。明确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仅为建议性意见,而非决定性的。调解员除了具备必要的资质外,还需要熟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司法程序等。第二,调解程序的启动和终止都要遵循自愿原则,经双方同意后启动或者终止。为了避免争议双方拖延时间,调解要有时间限制,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调解完毕,双方共同提出延长时间的可以继续调解;调解完毕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为保障各方利益,调节机构可以惩罚反悔方。第三,前置调解。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双方仍有维持合作的意愿或者属于比较容易解决的纠纷,根据双方意愿可以适用前置调解,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4 结语

“以质取胜”不仅是世界各国的重要选择,也是时代的重大命题。“一带一路”产品质量合作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设将着力于为国际经贸合作注入新的内涵、增添新的活力、提升新的高度。但是,本研究还存在不足之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质量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而本研究仅是做了初步研究,在合作模式、立法体系、合作路径、争端解决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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