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机理、原则与路径
2021-12-31邹升平
邹升平, 程 琳
(扬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9)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重要文件中,“共同富裕”被多次、反复提及,昭示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上了议事日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并明确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作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基本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100周年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在新征程上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已然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发展阶段的重要目标任务。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民生活状况所做的科学预测。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和贫富两极分化,这是未来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然而,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正因如此,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把共同富裕看作是社会主义本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具体形态,共同富裕必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我们党始终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1](P.109)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所当然应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标。问题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而民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与推动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之间似乎存在逻辑相悖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消灭私有制的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民营经济正是在国家方针政策允许和鼓励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的地位也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并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党中央一方面鼓励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同时提出持续推进共同富裕进程,这就意味着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之间并不矛盾,民营经济是共同富裕进程的参与者,两者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逻辑联系。然而,我们认为,捋清民营经济与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容易引起人民思想认识的混乱。新时代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有何内在逻辑、应坚持怎样的基本原则、如何参与共同富裕进程?以上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是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必须要加以深入阐述的重大问题。只有从思想理论上厘清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逻辑机理,明确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本原则,才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时代民营经济更好地为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作贡献。
一、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逻辑机理
我国民营经济主要是指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等经济形式。(1)鉴于研究的需要,本文所分析的民营经济特指私营经济单位,不包括个体经济。无论是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看,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民营经济已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理所当然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参与。
(一)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理论逻辑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素,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民营经济与共同富裕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范畴,两者之间有着理论上的逻辑共性。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理论逻辑在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进程是以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的,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和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之间在理论上是相通的,即是说,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具有理论上的逻辑契合性。
首先,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能够增大共同富裕所需的物质基础。共同富裕是指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须以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持续性增长为根本条件。因此,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不但要不断创造丰富的高质量物质产品,而且必须不断创造丰富的高质量精神产品。正如习近平所说:“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要坚定不移坚持。”[2](P.828)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看,民营经济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扩大经济总量,能够为社会提供大量的物质和精神产品。
其次,民营经济提供的大量就业岗位能够为广大人民创造共同富裕的机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须是“人人参与”,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须以“共建”为前提,让“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3](P.689)。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人人参与”的机会,就业增加了人民收入,为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实现途径。
最后,民营经济通过税收夯实共同富裕的公共基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意味着消灭了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问题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须要着力解决的,因此,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须以充盈的国家公共财政为基础。民营经济通过税收夯实了国家二次分配的物质基础,是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途径。
(二)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实践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在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实践逻辑在于:无论是从民营经济的历史发展实践还是现实发展实践看,民营经济已经为和正在为全体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大量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通过提供就业岗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较多的实现共同富裕的机会,充分彰显了民营经济的实践发展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实践推进两者之间的逻辑一致性。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通俗地概括为“56789”,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2)参见《聚焦十九大:非公经济对社会发展做出啥贡献?》,http://www.sohu.com/a/199505868_257321,2017年10月22日,2021年3月12日。以全国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发展为例,2019年私营企业法人单位数约占全国企业单位数的65%,资产总和为282829.6亿元,私营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不包括个体经济)为361133.2亿元,而同年全部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和为1067397.2亿元,民营经济约占整个国民经济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和的33.8%。截至2020年,民营经济在企业单位数量、资产总计和营业收入以及利润总额等方面都占据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民营经济创造的物质财富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此外,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通过促进就业为人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途径。最近两年来,尽管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但民营经济创造的就业机会依然有所提升,其提供的就业量在全国就业总量中的比重也有所提高。民营经济提供的就业量在全国就业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高。2015年到2019年间,全国城镇国有工业企业就业总数提高了约20万人,而同一时期城镇私营工业企业就业数提高了3387万人。2015年城镇私营企业就业数占全国就业数的比例约为15%,到2019年这一比例提高到约为19%。(3)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20》的统计数据计算所得。
(三)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历史逻辑
这里所说的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历史逻辑是指,从中国生产力状况看,民营经济的历史发展与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两者之间存在历史重合性。民营经济发展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需要,同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两者之间逻辑相通、历史进程相交。从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现状看,我国社会主义建立的条件并不能满足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共产主义实现条件。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4](P.25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依据,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也必然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人民共同富裕的经济形式,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共同富裕进程,首先必须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这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需要。因此,基于历史视野,民营经济发展与共同富裕进程之间存在历史的逻辑契合性。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通过鼓励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推动生产力发展。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4](P.155)。因此,在生产力还不十分发达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必须利用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一切因素来促进生产力发展,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判断标准“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P.372)。因此,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的发展进程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在历史上是相通的、历史逻辑是一致的。
(四)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制度逻辑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而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从这个层面来说,民营经济发展与推进共同富裕进程都包含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范畴之内,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大格局,两者在制度上存在逻辑契合性。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制度逻辑在于:新发展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民营经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因而,民营经济发展与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在制度上是逻辑相通的。民营经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内容,民营经济自身发展也就意味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进程的贡献。从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制度保障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保障,因而,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要素的民营经济理所当然应成为共同富裕进程的参与者、贡献者,也就是说,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应该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要素的积极作用,理应成为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承担者、贡献者。事实证明,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改变了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构成,对形成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格局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夯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民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此外,民营经济通过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机制,提高了各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有利于促进要素所有者的共同富裕。
(五)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世界逻辑
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世界逻辑是指,在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当今世界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与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并存的时代,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这一世界经济制度的总态势必然反映到国内,任何国家不可能只允许某一种所有制存在,必然允许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从世界视野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共存共荣的大环境是客观事实,从所有制状况看,社会主义所有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构成了一个矛盾统一体,两者作为矛盾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能独立于整个世界环境之外,要善于利用私人资本的增殖本性来发展自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开放包容的属性,对待资本文明,要坚持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的基本原则;既要善于利用私人资本来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要善于引导私人资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事业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要坚持自身的制度本性,又必须合理利用私人资本运行和增殖的积极因素。例如,利用私人资本对市场的灵敏反映特性来发展市场经济,有鉴别地吸纳一切体现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积极因素。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4](P.373)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须通过利用私人资本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来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处的世界环境决定的。
二、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本原则
新时代民营经济与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之间的逻辑关联,反映了民营经济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大有可为。然而,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也不是平均主义。发挥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积极作用,必须坚持三条基本原则。
(一)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
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不能以牺牲民营经济发展效率单纯追求公平,也不能撇开公平单纯追求效率,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首要原则。
第一,民营经济发展效率是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础。经济效率是指经济发展中的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的关系,或者投入与产出的关系,经济效率的实质是以极少的资源耗费获得更多的发展成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独立主体,民营资本具有资本的一般属性,遵循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开展自由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效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民营经济以实现经济发展效率为基本目标,从而为推进共同富裕进程提供坚实有力的物质基础。民营经济坚持效率原则是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前提条件,任何妨碍民营经济发展效率的行为也必然会阻碍共同富裕进程。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根本性原则。民营经济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环境,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同,民营经济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秩序运行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服从和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按照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减轻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逐步实现社会公平。
第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本原则。经济发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不断争论的重要议题。一种观点把效率与公平绝对对立起来,存效率失公平、存公平失效率,两者水火不相容、不可兼得;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认为公平和效率可以兼容,公平有助于提升效率,效率能够促进公平;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犹如矛盾的双方,两者既对立又统一。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认识应坚持唯物辩证法,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必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民营经济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仅是低水平的“平均主义”,这与新时代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不一致。同理,没有公平的效率并不是真正的效率,丧失公平会使效率缺乏可持续性,最终导致效率的丧失。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揭示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才能不断促进共同富裕。
(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
民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性质,蕴藏着资本增殖的本性并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从这个方面看,民营经济与实现共同富裕之间是存在逻辑相悖性的。因此,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强制性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强制性”这个概念,但在论述共产主义产生的具体道路时强调,“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5](P.52)。并且在《共产党宣言》中详细列出了几条强制性措施,即“1.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2.征收高额累进税。3.废除继承权。4.没收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5.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5](P.52)。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阐述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形式,每一个劳动者必须做扣除后才能按劳动凭证获取劳动报酬,这种扣除带有强制性的含义,他指出,“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P.435)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制,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为促进共同富裕服务。政策引导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行为体现出强制性的特点。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6](P.435)
第二,自愿性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前提。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必须坚持自愿性原则。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提出,通过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等第三次分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必须坚持自愿自主,不能把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变成强行的摊派任务,或者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搞“一刀切”。民营经济规模庞大,不同经济单位发展规模不同、程度也不同,简单摊派可能会妨碍民营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坚持自愿性,就是要让第三次分配成为民营经济的自觉行动。强调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自愿性,就是坚持量力而行,不哗众取宠。民营经济单位收入不尽相同,实际情况更是千差万别。而且,不同民营经济单位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形式多样,参与形式和规模应由民营经济单位自己决定,既要充分尊重民营经济单位的自身意愿,也要更好地激发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热情,汇聚起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同心同向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统一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原则。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应正确处理好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不能用强制性排斥自愿性,或者只讲强制性而否定自愿性。比如说,忽视或者牺牲民营经济发展的利益去片面强调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或者超越民营经济的现有能力过度承担社会责任,等等,这种不讲自愿性的单纯强制性可能会阻碍民营经济发展,最终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也不能用自愿性抵制强制性,或者只讲自愿性而否定强制性,或以自愿性为由拒绝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当然,必须促进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相互统一。强制性是建立在自愿性基础之上的强制性;同样,自愿性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之上的自愿性。因此,民营经济不能因为强调“自愿”而拒绝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离开了强制性而片面地强调自愿性可能会使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作用受到不利影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就很难得到有效实现。
(三)盈利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必然以盈利为根本目标,这是民营经济的基本特质,也是民营经济承载经济发展的根本任务,因而,盈利性也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体现。当然,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还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成果由全民共享。因此,坚持盈利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本原则。
第一,实现盈利性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础。这里所说的盈利性是指民营经济单位赢取利润与保值增殖的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利润最大化。民营资本参与共同富裕进程首先要实现自己的发展,实现资本保值增殖。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发展,没有发展,共同富裕就没有了物质基础。强调民营经济的盈利性既指经济发展的量,还指经济发展的质,只有民营经济的质和量都得到发展,不断做大“蛋糕”,才有共同富裕实现的基础。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就必须提升民营经济的盈利能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坚持公益性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本要求。实现共同富裕必然要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来实现,把发展成果公平地分配到各阶层人民手里,实现全民共享共富。众所周知,分配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然而,分配制度最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6](P.306)。因此,分配制度归根结底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在我国,分配制度体系分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三个层级,分别由市场和政府主导以及社会道德的制约。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民营经济通过市场主导实现初次分配,通过税收形成财政收入,通过转移支付实现由政府主导的第二次分配,民营企业家通过关心公益、热心慈善,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第三次分配,是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方式。因此,坚持公益性原则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途径。
第三,盈利性与公益性相统一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本原则。民营经济在参与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应把资本增殖与公益慈善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盈利性与公益性相统一。民营经济从事公益事业是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基础性工程。然而,民营企业发展的经济状况必然会是积极从事公益事业的基础。民营经济单位的盈利性是企业发展公益性和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前提,盈利性是公益性的保障。特别是投资于民生领域的民营经济单位,应把盈利性与公益性有机结合起来。民生领域关系民生福祉和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鼓励民营经济投资民生领域,既要强调不同资本的盈利能力,又不能完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既要满足民生需求,又不能完全把这些领域看作为公益事业。不能只讲盈利性而忽视公益性,如果忽视公益性,民营经济的资本性质可能会类似于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私人资本,与共同富裕的根本相悖。如果只讲公益性,轻视企业盈利性,必然会牺牲民营经济的发展,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最终妨碍共同富裕进程。因此,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必须坚持盈利性与公益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三、新时代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实现路径
新时代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政策,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加强企业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建设,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民营资本属于私人资本属性,私人资本的本质是增殖,私人资本运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民营资本的私人资本性质意味着民营经济不会自觉把发展对焦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目标上。因此,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
第一,强化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7](P.43)凡是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单位都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不但有利于发挥党在民营经济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而且能使民营经济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党员和党组织在参与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企业发展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自觉对焦国家发展大局,主动参与新时代共同富裕进程,做守法经营和回报社会的模范,坚决听党话、跟党走。
第二,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创建良好劳资关系。企业工会组织能够对民营经济违背共同富裕进程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纠正和引导,防止民营经济偏离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然而,在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境,例如,组建率较低、职工入会积极性不高、工会维权不力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民营经济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工会法》,把工会组织作为经济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工会工作看作是经济单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二是,民营经济单位应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发展和完善工会组织,提高工会执行力度,切实提高工会在职工中的权威性;三是,在企业工会建设中,要切实杜绝工会机构成员选举过程中的“人情”“关系”,既要有技术骨干、优秀管理者,也应有基层职工代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营经济单位内部各层次职工不同意见的表达,才能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二)优化民营经济合理布局,促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新时代民营经济还存在布局不平衡问题,布局不平衡不利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新发展阶段必须推动民营经济合理布局,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民营经济发展成果。
第一,引导有实力的民营经济单位向西部地区倾斜,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区域平衡。民营经济更多地向西部地区投资能够让西部地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原因,民营经济大都集中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4)东部地区的浙江是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省份。有关资料显示,2020年,浙江民营企业占比超九成,新成立的民营企业有47.6万家。不仅如此,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投资占了六成。在出口中,民营企业出口占浙江省总出口的八成多,民营企业既有乡镇的也有农村的,民间很富裕。“十四五”规划提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我们认为,浙江省民营经济高度发达、人民相对较为富裕,可能是党和国家选取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主要原因。,西部地区城镇化率偏低、就业率不高,成为西部地区人民向共同富裕迈进的障碍。民营经济单位积极投资西部地区,会促进西部地区就业发展及增加人民收入,从而促进西部地区共同富裕进程。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民营经济向西部地区投资,实现民营经济的区域布局平衡。一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可以给予民营经济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民营经济在投资西部地区中获得的利润与投资东部地区的利润相等甚至可以更多一些,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东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二是,中西部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应为提高居民收入及就业率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引资政策,例如,制定特殊的财政支持政策、一定的土地优惠政策、金融服务政策、公共服务政策等等,积极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为民营经济参与西部地区共同富裕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民生领域,提高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一方面,富裕程度决定民生水平,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也是民生水平的提升过程。另一方面,民生状况也是检验共同富裕实现程度的重要依据。因此,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须不断提高民生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作为市场独立主体必然要立足竞争性领域,实现经济发展效益。随着民生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逐步发展,民营经济在民生领域也大有可为,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更好地促进共同富裕。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民营经济承担民生责任,更好地保护企业劳动者权益,更好地完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应有的权益。另一方面,鼓励民营资本积极投资民生领域。国家应秉承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民生领域建设,积极优化配置整合资源。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农产品流通建设等涉及民生领域的行业发展,政府应简化审批手续,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切实为民营资本更好地参与共同富裕进程提供便利。
(三)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明确强调,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就揭示了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条件。因此,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途径。
第一,必须切实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通过技术进步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来实现。当前,一些民营经济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依然存在重规模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数量轻品质的传统思路,这就导致一些产品没有市场,不能满足人民的更高需求,不利于促进共同富裕。党和国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发展思路上彻底转变以往的传统发展方式,把推动经济发展转移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对此,新时代民营经济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坚持以下思路。其一,新时代民营经济应更多依靠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在新发展阶段,党和国家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决策,构建新发展格局体现的是更多依靠和发挥内需的拉动作用,民营经济的未来发展应建立在扩大内需的基础之上。其二,新时代民营经济要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带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三,新时代民营经济必须逐步形成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核心的新的发展动力。其四,新时代民营经济必须更多通过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五,新时代民营经济必须更多推动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互动,发挥民营经济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第二,推动科技创新,以高品质产品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科技创新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关键作用。民营科技企业既要走自主创新道路,更要注重在引进、消化基础上再创新。在新发展阶段,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就必须推动不同所有制之间开展合作创新,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互补优势。技术创新必然建立在基础科学之上,因此,党和国家必须在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大对自然科学、哲学等基础科学的研究投入力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础。民营经济只有以创新为基础,加快生产结构调整,才能促进产品转型升级,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四)推动民营经济充分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强调,“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5)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8/17/content_5631780.htm,2021年8月17日,2021年8月25日。共富以共建为前提,民营经济只有实现充分发展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人人参与”,推动共同富裕。然而,新发展阶段依然存在一些妨碍民营经济充分发展的因素。一是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妨碍民营经济充分发展;二是市场体系不完善妨碍民营经济充分发展;三是所有制实现形式不完善妨碍民营经济充分发展。因此,必须从思想观念、市场环境以及民营经济自身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充分发展。
第一,必须消除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错误观念,优化民营经济充分发展的观念环境。近年来,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依然存在“国进民退论”“民营经济离场论”等错误认识。不但要从理论上对有关错误观点加以理直气壮地批判[8],而且要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舆论引导,营造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舆论环境,鼓励民营经济为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作出新贡献。
必须消除所有制偏见。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曾严肃地指出,“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政策执行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大量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民营企业办事效率仍然不高;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等等”[9](P.261)。为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整顿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切实消除“玻璃门”“弹簧门”现象,确保民营经济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领域;深化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鼓励乡镇民营企业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只有切实消除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认识,鼓励民营经济做大做优,才能推进民营经济实现充分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的作用。
第二,进一步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发挥民营经济不断做大“蛋糕”的功能,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参与共同富裕进程创造条件。首先,改善投融资机制、优化融资环境。资金犹如企业的“血液”,良好的融资环境关系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充分发展。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应逐步“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2](P.799),适当建立和完善一批适合中小微民营经济的地方金融组织。其次,合理调整税率、优化财税环境。近年来,党和国家持续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贯彻执行减税让利的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当前,在税率调整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可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性税收管理;二是对乡镇中小微民企应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三是各级政府应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手续,减轻企业负担,为民营企业充分发展创造便利条件。[8]最后,加强法治建设、优化公共服务环境。应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确保民营经济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服务环境。构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第三,创新民营经济的企业管理模式。民营经济的企业管理模式是关系民营经济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首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少数大企业,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具有“弱、小、低、散”的特点,民营企业完全可以搭乘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列车,积极参与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优民营企业,实现充分发展。其次,规范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关系民营企业充分发展。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要更好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防止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此外,家族式企业还应该提高家庭成员的企业管理水平,在社会公开招聘企业管理专门人才。最后,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走股份制发展道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各级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资产为桥梁,组建股份制公司,实现企业资本的社会化,逐步让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企业模式,“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2](P.515),使企业员工能够“享有一定的剩余劳动索取权”[8],促进劳资双方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