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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秩序之间的治理术:个体与共同体的历史矛盾与价值和解

2021-12-31杨晓彤包大为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理性共同体个体

杨晓彤, 包大为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58)

个体自由与共同体秩序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对历史矛盾,也是贯穿传统到现代治理技艺的实践主旨。在治理术的演变逻辑中,主观意志与客观秩序的辩证关系内在地决定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总是要以特定的合理性标准规定着个体与共同体的价值等级。个体与共同体作为贯穿于这一逻辑的动态变化概念,在多数情况下,“个体”一词凸显的是单个人及其与共同体关联的社会属性,共同体则是个体基于现实的存在追求其自身价值与共同利益双重目标的有机联合。传统社会中无能动性意识的个体是直接依附于共同体的自然存在状态,而随着近代社会共同体物质生产领域与政治生活领域的二元分立,“个体”也分裂为在市民社会场域中的感性存在与在国家共同体中的公共“人格”。相应地,经济利益与政治权益不受侵犯的主体意识与崇尚公共法则与普遍利益的共同体秩序之间的矛盾也愈益激化。在反思性的现代话语体系中,被“物”的抽象性生产关系束缚着的主体意志却在共同体政治生活中觉醒,因而个体对于自由权利的实现有着更为迫切的要求。但过分强调主体性而忽视共同体的自发性运作秩序会导致公共精神的压抑和消退,片面地追求公共权力的引导和矫正而遮蔽自我意识的认知和判断又会扼杀个体自为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如何在合序的范围内追求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和谐共生就成为彰显共同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条件。

一、传统社会的“契合”:个体存在对公共生活的高度依赖

在社会螺旋式发展的任一阶段,人们的实践理性总是在与自然和社会的现实交往关系中试图以足够正义的制度规范形塑个体自由与共同体秩序的合理边界。原始共同体作为“人与自然之间所结成的充满活力和理性机体的一个特定空间形态”[1](P.48),以血缘为纽带、以土地为物质基础的传统群体性生产方式内在地孕育了个体存在依附于城邦生活的总体性治理原则,这一蕴含着共同体秩序凌驾于个体自由之上的抽象共同性与城邦的自然产生和个体自我意识的潜藏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在生产资料限制与个体技能匮乏的传统社会,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共同体来说,自然皆是“通过生育繁殖而造就万事万物和万神的秩序的世界”[2](P.16)。不受任何他物支配的无限威力使得个体自我保存的理性潜能催生了其合作生存的行为动机。为了适应自然“高于人工的必然性法则”[3],内部高度分工与协调配合的共同体就成为满足个体摆脱自然的统治及自身多样性发展需要的一种最为直接的结合方式,城邦的自足生活成为个体存在的前提。换言之,尚未觉解的主体意识和从属于共同体秩序与德性生活的经济条件,使个体必须依附于共同体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要素,共同体所奉行的伦理共识和价值体系并不是完整意义上具备理性选择能力的个体自愿接受的结果,而是维系共同体集体行为秩序的规范性制度强制推行的产物。因而,个体的自由存在与城邦共同体的和谐统一并不是自然的“内在契合”,而是以共同体稳定秩序的绝对优先性作为个体行为的最终依据。

城邦共同体作为“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且至善的生活才结合而成”[4](P.143)的有机统一整体,其“本性先于家庭和个人”[4](P.15)。诚然,这并不代表城邦在时间上先于个体存在,而是从至善的终极意义上述说共同体秩序建构的目的在于以一套合于德性的伦理规范使个体自身的存在意义与共同体存续的整体利益实现“自然的统一”。个体的知识、爱好与技能只有遵循共同体的自足需要才能得其本质,而城邦共同体作为整体自由意志和普遍精神的代表,其价值旨归也唯有在实现个体福祉和公共利益的意义上才能得以彰显。“个体—共同体”一元结构因统合了个体的理性潜能与共同体的权威秩序而成为传统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共同体是个体自我价值实现的保障。无论是对“追求正义和智慧”[5](P.426)的理念的模仿,还是旨在“完成某些善业”[4](P.1)的政治共同体,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是每个共同体成员的极大乐事,也是个性自由发展最具神圣性和本质性的最高价值依据。一方面,共同体的本质是“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5](P.426)的最高之善,其自足的经济生产与独立的政治生活能为个性的自由发挥与共同体的和谐秩序提供充分融入与平衡的空间,个体离开共同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就无法实现自在自为的存在。另一方面,个体社会本性的实质在于参与共同体的政治活动。“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6](P.132)个体在本性上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4](P.7),参与城邦政治生活既是成为德性主体的需要,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少数自由公民可以平等地享有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主体权利,但不具备公民资格的大多数个体却只能被束缚于基础性的生产活动和互利性的商品交换以保障公民参与共同体生活的闲暇时间,从而被排除在公共政治领域之外。因而,在实行严格等级制的原始共同体中,个体身份及其相互关系是由共同体的内部分工所决定的。“城邦之别于帝王统治首先是基于‘不同的’人的合作关系,所谓不同的人指的是人们在经济上的高度专门化,而政治技能和专业技能的结合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设想的城邦的本质特征”[7](P.142),个体自身则无权选择。由此观之,在以层次分明的社会等级架构为基础、以个体对共同体分工秩序及制度安排的无条件服从为内容的抽象共同性治理原则之下,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仅仅保障了部分具有政治参与特殊自由人格的自我实现,并不是涵盖所有异质性的普遍个体。

第二,个体消融于共同体的公共秩序。在传统社会以“善”这一公共理念作为根本旨趣的伦理谱系中,城邦正义是个体自由与德性实现的逻辑前提,和谐的分工秩序所分别赋予特殊公民和普通个体的政治身份与自足生活,必然要求其将献身于“铸造一个整体的幸福国家”[5](P.133)作为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城邦共同体作为“它的每个公民的信奉对象”[8](P.28),其自在地享有对所有共同体成员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不但以公共的法律规范平衡整体与个体及个体间的交往关系,而且通过教育、培训等社会化过程形塑所有个体的公共价值取向。反向观之,个体异质性的生存需要与自由意志也只有倚赖于合作生产与功能互补的共同体才能实现。总而言之,个体不能脱离共同体的价值归属而“自成一体”,共同体的治理过程也离不开个体差异性要素的协调配合,城邦治理术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公共秩序与个体良好生活的和谐统一。

传统城邦共同体作为符合自然法正义的本质性存在,不仅仅是基于克服自然统摄力而相互联合的公共性地域空间,也不是自由个体简单聚合的生活共同体。作为代表个体自由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体,调和个体和他者的支配欲以实现公共善的集体共识才是城邦治理的主题,而基于理性自律的哲学王统治和身份认同的公民政治则都是序构“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9](P.14)的具体表现形态。换言之,传统城邦本位的价值归属使个体在追求共同体至善理念的实践中得以相互配合和共同行动,进而使个人谋求生存资料的物质性劳动在共同体公正原则的庇佑下也具有了“最高之善”的德性,而作为构成要素的全体成员最终都能过上一种完满的共同生活。尽管这一以客观秩序建构和正义理念实现为终极目的的治理过程难免吞噬个体的自我意识与选择能动性,真正的自由不是主体自觉反思自身与其所属共同体的内在关系,而是所谓“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10](P.54)。个性自由在特殊性政治关系的推动下被动地沦为达致城邦共同体正义理念的工具。统而观之,从本性上秉持“个体只是城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4](P.9)这一共同性治理原则的公共治理实践,虽然使能动性尚未觉解的个体在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中足以实现物质生产与政治伦理上的自足存在,但也隐含着传统治理术下个体与共同体虚假“契合”的局限性。

以维系个体间合作关系以及和谐稳定的共同体秩序为价值旨向的传统治理术作为“调和个体与共同体的一次复杂的尝试”[11](P.223),究其本质而言,是将个体生命与灵魂的自由与承续视为必须依赖于“为了实践道德美德而存在的城邦共同体”[12](P.18)才能得以达成的限定性过程。但无论是对于“被国家精神从各个方面固定的、且被仅仅当作一般的人”[13](P.261)的依附性个体来说,还是就发生学意义上共同体从家庭到村落再到城邦的一般性演变进路而言,传统社会治理术矛盾调和的逻辑起点都是一种自然生长的目的优先论。即使是为了实现共同体成员之间共享与共在的社会正义也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一种理性的僭越,这种超脱于个体自然诉求之上的普遍性理念,因将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完全有条件自足的专业性生产主体误解为必须凭借抽象的政治生活才能完善自我的共同体附属物而无法成为促使个体与共同体真正和解的理想方案。因而,霍布斯将“这种追求正义和善的生活的政治共同体视为虚无……认为它只不过是空想中的善”[11](P.226)。反观近代社会“以自然权利,即(个人的)正当诉求为基点,而不去自相矛盾地到自然法或神法那里寻求借鉴”[14](P.188)的契约共同体则颠覆了城邦共同体神圣的至善理念,从而打破了传统社会将个体自由意志的存在空间限制于抽象“伦理—政治”框架之下的公共性治理范式,确使个体在摆脱“自然状态中的绝对的存在,而以相对的存在形式”[15](P.10)的基础上,对共同体中“他者”关系秩序的价值认同抑或情感排斥皆是出于其理性反思与自愿选择,而非共同体借助政治身份和伦理规范的强制性结果。但这一以保护个体自由权利先于一切既定自然法则为基点的“解放”路径也恰是对传统社会治理术所具有的普惠而节制品质的篡夺,原本与共同体存续目标和公共利益一致的个体需求在资本主义极具剥削性与侵略性生产方式的浸染下日益膨胀,二者之间这种匮乏的互动关系使得和谐的共同体最终沦为实现个体自由存在与保护私人利益的工具。

二、近代社会的分裂:理性启蒙与普遍意志的矛盾碰撞

相较于传统社会将共同体的公共精神视为个体认同的基本遵循,近代社会则将个体的主体理性作为共同体的存在根基。个体不再是“一种新的观念创造出来的一个新词”[16](P.25),而是由某一整体的被动附属物转变为拥有自我意识与自由意志的实体,从而为共同体的观念谱系和道德准则确立了新的价值规范。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私人利益的合理性和不可侵犯性得到广泛性的社会认可,个体希冀于完全摆脱“自然界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力量的慑服”[17](P.534)以及对进入相对和平稳定秩序的国家共同体的渴望生发了个体反思性意识的觉解。另一方面,主体理性的复兴将人作为独立的、遵守道德规范的个体从原始共同体想象的神圣性中解脱出来,代之以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的至上性。因而,不同于传统社会以城邦为本位的治理模式,个体自然权利和自我支配的正当性催产出以保护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为旨归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术。

以尊重自由与平等的人权为出发点,个体从基于先验的自然法掌控下的自然状态过渡到以契约为纽带和联结的国家共同体,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国家治理范式的逻辑预设。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理性个体因利而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倾向,霍布斯将原始社会中自由行使的个体权利让渡给享有无限权力的君主来代表整个共同体的“统一人格”,以实现其与个体权利的统一。与霍布斯的无限权力不同,洛克将“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18](P.19)的不可取消性作为“有限政府”政治权力的边界,并将保护植根于个体劳动的私有财产作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18](P.77)。原始共同体下自然自由的有限性束缚与谋求国家共同体下的自由开放成为个体自愿选择从“自然人”走向“社会人”的前设条件,也是卢梭以公共意志维系个体特殊自由意志与其普遍社会属性统一的初衷。个体理性的订约行为既使其享受着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私人利益置于社会公约保护之下的权利,又迫使其必须严守服从公共法律的义务,使人摆脱了“动物机器”般机械的物质的冲动和欲求从而变得更加文明和自由。诚然,以个体为治理实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术在将个体解放作为共同体存在依据的同时,也使个体失去了原始状态下的良善和怜悯心,从而倾向于其他的利己性动机,进而催生了个体间的工具性关系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分裂与对立,使得共同体的公共性要求普遍意志对个体特殊性的规训与限制。

一是抽象的自由个性及其自反。对霍布斯和洛克来说,个性自由仅仅意味着不被周围事物所干扰而选择去做此事或彼事的自由,卢梭在此基础上将个性与“可完善性”相结合,意味着个体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还可以能动性地选择使其自身变成何种模样。换言之,原初的本性并未限定个性自由表现的具体式样,而是随着个体所适应的新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抽象的个性自由与主体性和理性的觉醒密切相关。尤其是随着生产变革和政治解放的实现,“现代世界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19](P.291),个性的建构不仅蕴涵着个体的自由意志和权利主张在价值序列上优先于共同体之善,更要求现代国家共同体在现实法律的强制性和制度的权威性中确立,使个体的主观偏好成为整个共同体的精神基础和价值旨向,而主体性显现的前提在于个体理性的祛魅与觉醒。笛卡尔“我思”的普遍怀疑和理性沉思将外在于自身的广延之物与“我”的本质相分离,后经由康德独立的理性自决意志为自然和自己立法,使人凭借区别于动物受动性的主观能动性来认识和利用客观世界。但个体潜能和欲望的过度激发使得主体性和理性逐渐异化而走向了个性自由的反面。一方面,“理性使人敛翼自保,远离一切对他有妨碍和使他痛苦的东西”[20](P.102),利己主义和自我主义的弊病加速了人性的堕落;另一方面,对物的过度依赖致使个体沦落为孤立无援的“单向度原子”,缺乏自省意识的单个人在挣脱外在权威性束缚的同时又成为落入商品经济控制下的“诸众”,抽象的个性难逃共同体新形式的限制与纠正。

二是普遍意志对特殊性的规训。古典自由主义治理术将个体作为一种纯粹的先验性“自我”单位而疏遗了其现实经验性的客观存在基础,从而为整个共同体结构的良性运转奠定了以个性自由的实现为主旨的价值准则。这种非本质的虚幻的治理逻辑必将导致“它试图把一切他者、一切外在的东西纳入自身的结构之中”[21](P.15)。每个个体都以自身为圆心,将周围所感知范围内的一切事物作为半径,勾画出一个对象性和工具性的“需要体系”,从而使得个体与其自身之外因应私人利益最大化实现手段的他者与共同体分裂为主客二元化关系。为了调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支配下个体自由意志与公共精神、特殊性需求与公共利益的分立,卢梭以“一个国家所有成员不可移易”[22](P.230)的强制性公意为全部人民的理性意志,个体服从共同体的法律规范实则就是在遵循其自身的独立意愿,尽管个体在新的契约之下失去了本性的自然自由,但其自由意志的实现仍可以借助在法律限定下的道德自由,最终个体便不再将自己当成社会之外的存在。康德基于“义务自身观念”的道德秩序和“合乎善”的律法秩序建构起“伦理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个体通过道德自律和外在约束实现信仰和行为自由以与“新的共同体”和谐共存。但就个体本质而言,“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23](P.514)。追求利益需要的个体如何在现实的伦理共同体中达成合作秩序,也是黑格尔促使个体性与共同性价值和解的目的所在。黑格尔认为,个体自然的物质生存需求与整体社会场域的结合形成了公共精神匮乏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并非出自个体理性或自觉意识的产物,而是放任和不加约束的经济力量的产物,当每个个体作为独立的“理性经济人”追求私人利益时,最终难免会诱发“恶的主观性”和社会的分化,个体必须将其特殊的自我意志与国家普遍的实体意志相统合。换言之,国家作为“社会多元利益集体分化后协调利益冲突的产物”[24],所有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特殊利益都在这个统一的伦理整体中被赋予公共性与普遍性。

单纯的政治解放在使公共性国家复归现实的同时,也使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政治共同体从内在一体走向分离对立,利己的个体和渴望被他人认可的“自尊需求”使其必然联合其他个体互相订立契约以组成统一意志的“总体性社会”。政治社会的公共权力来源于所有个体权利的让渡,因而,共同体理性意志的主要目的就是共同守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尽管古典自由主义试图创造一个个性自由与公共精神不相冲突的共同体理想形式,但这种狭隘的矛盾调和是基于阶级对立和人性异化的工具理性,个体与共同体的价值对立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和解,作为一种“虚幻共同体”存在的政治国家最终成为少数人为自己谋利且剥削他人的手段。因此,在社会化机器大生产的物质组织机制、生产资料资本家私人占有的财富分配形式和作为维系私人垄断资本长久获利的“虚假的”国家机器的裹挟之下,资本逻辑的主导和扩张必然为其自身的超越提供了“掘墓人”的主体性条件,基于无产阶级追求全人类自由解放的“自由人联合体”则预示着个体与共同体走向和谐统一的历史必然性。

三、现代性的反思与超越:个性自由与共同体秩序的和谐共融

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抽象的资产阶级政治国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及依附于这一经济形态的传统共同体解体的现代性产物,生存于其中的个体不再希冀于从自我意识与社会认同的统一性中寻求自身的确定性。反之,理性成为现代共同体秩序维系的主导原则,并以“一种特殊的强制行动使一切非理性因素归于沉寂”[25](P.36)。个体作为整个共同体良序运转的现实基点,却在开放流动的公共空间中日益沦为被隐蔽的“全景敞视”(1)源于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全景敞视建筑”原理: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通过逆光效果,监督员可以从瞭望塔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这样就能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福柯以“全景敞视”展现的是一种微观权力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强大的规训作用。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219页。禁锢于私人狭小空间的单子,从而沉迷于现实物质世界的自我满足。而这些支配一切的社会潜在动机和显性行为的权力技术体系却在无时无刻地监控着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自我创造,使得共同体异化为压抑成员主体性自由意志的工具性存在。如何实现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个体权利与共同体权力的和谐共融成为反思现代性治理术的逻辑基点。

第一,追求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合理化平衡。“在严密精算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化,对致力追求的经济成果进行妥善计划且清醒冷静的运筹帷幄,实乃资本主义私人经济的一个根本特色。”[26](P.50)在资本逻辑的运行轨迹中,生产技术和官僚组织的改进与设计使得个体在理性的异化形式——工具理性——的支配下成为国家政治机器的畸形的“机械单位”。在生产领域,个体的劳动过程“按照力学、化学等等在技术上的应用”[27](P.437)而被分解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彼此独立的局部操作,独立的劳动个体,使其“本身变成了这个机构的一个简单的零件”[27](P.420)。相应地,专业化的劳动分工在将个体局限于局部活动空间的同时,也使其对特定领域以外的一切知识技能一无所知,片面的工具理性使利益最大化和消耗成本最小化的计算逻辑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与经济理性化相伴的是官僚政治追求效率至上的科层化治理方式大行其道,其“高举理性和逻辑旗帜”[28](P.273)的非人格化特征在确保个体之于共同体之内建立一种“合法性秩序”信念的基础上,也强制性地迫使每个个体运用公共理性实现组织的价值目标,主体间及个体与共同体的平等互动因受工具理性的奴役而丧失了公共意识的价值韵味。

机器体系和与之支配的工具理性打破了原有以主体为中心的组织架构,进而也形塑起一套个体理性与公共秩序和谐统一的新的话语体系。面对韦伯提出的现代性政治共同体中治理主体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多元化与矛盾性境遇,罗尔斯将公共理性作为公民政治认同的共享式“重叠共识”,不是对旨在实现私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短暂平衡所建立的权威性法律和制度的认可与遵从,也不是促使自由平等的主体之间理性力量相对稳定和偶然和谐的“权宜之计”,而是基于“公意”的正义观念所建立起的个体间相互性尊重准则。换言之,为达成现代民主社会合乎实质理性的“一致性政治意愿”,公共理性要为个体在公共协商中引证自身“完备性理论”的工具理性行为划界,个体间“狭隘利益投机取巧”[29](P.215)的多元与情理性判断的冲突在体现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公共理性中达成和解。尽管公共理性为个体开展共同体治理领域中的平等对话和交流“祛魅”,但溯源其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价值预设的正义原则却并不是建立在客观实在的物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因而个体与共同体只能处于一种“乌托邦”式的政治理想状态。反之,基于“现实的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则从批判技术理性的根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发,指明了要变革将个体的“活劳动转变为机器体系的单纯的活的附件”[30](P.186)的组织形式,唯有彻底消灭机器和大工业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使技术在物质极大丰富的“真正的共同体”中不再是束缚个体自由意志的“铁笼”,而是解放天性的手段,是个性自由与共同体秩序的历史矛盾实现和解的革命路径。

第二,探寻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双向重塑。“权利”伴随着近现代社会商品货币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勃兴而日益成为国家治理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与支配性话语。尽管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下个体权利对共同体权力的冒犯有反抗的潜在倾向及制度安排,但公共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现代化转型使其以“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的形式”[31](P.208)介入个体的私人领域。个体权利不但无力抵抗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权力技术,反而成为公共秩序合法性的遮羞布。在马克思看来,以抽象的、观念性的“自由主体”作为共同体权力基础的建构理论完全是脱离现实的、不切实际的空想。“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作为类生活本身的社会,则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17](P.42)人仅仅以特定的个体形式存在,而不是真正以类的存在物形式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裂性羁绊中“脱嵌”而出,因而为统合市民社会中的“人权”与国家共同体中的“公民权”而存在的公共权力也异化为谋求私人利益的工具。福柯将现代社会以监禁为主要惩罚手段的治理术作为对人体有计划的强制性操控,这种“支配活动人体的微分权力”[31](P.208)将个体视为零件可拆分和重组的机器,并通过划定密闭空间、确立统一行动的时间表等方式对不同素养的差异性个体进行编排和管理,形成一套“以驾驭、使用、改造和改善肉体为特征的权力技术”[32](P.631)。为实现治理术对个体的控制和驯服效应,公共权力还必须通过特定空间的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以“检查”形式为表征的知识的介入将个体权利置于其“全景敞视式”的监控之下。公共权力的隐秘转型以规训的方式直接作用于人体,使个体在自觉遵守的同时也力求使其自己驯服自己,从而成为合乎社会规范的社会成员,于无形中建构起既生产主体和真理又规制个人身体和行为习性的公共秩序。

传统自由主义范式下个体权利的主体是抽离了一切特殊性存在特征的类存在物,公共权力则来源于个体对未来风险不可预知的“存在性焦虑”而让渡的部分自由,公共权威之于原子化个体就好比牧羊人对自由自在的羊群的引导和操纵,不可避免地出现价值方向和利益导向背离的治理性难题。为了缓和个体权利与公共秩序的紧张关系,福柯基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机制的内在复杂性质”[33](P.79)而从治理权力的内部进行限制,即为公共权力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治理边界,使其自然地接受客观现实的约束和制约。对治理者而言,自由市场和规范性社会中个体权利的存在会迫使规训权力“反问自身是不是治理得太多了,或者在过度治理方面扮演了危险的角色”[33](P.155)。这一治理原则并不是单纯出于治理者的主观意愿和被治理者的合理性诉求,而是两者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公共权力一旦跨越这一分割线,不但会因损害个体权利而增加成本,而且会使其整个治理系统面临崩溃的风险。此外,福柯从审视个体的自由意志与理性启蒙出发,指明个体不应拘泥于理性的特殊性而陷入对权利的过度追求,而要对人自身的关怀进行反思,只有着眼于自我关注的自由行动,才能避免个体权利因受公共权力的约束和命令而走向异化。有别于福柯偏离规范性共识与道德行为动机的权力斗争性和解,马克思从人的本质是“现实性的社会关系的总和”[17](P.501)出发,揭示了只有从打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对人“类”本质生存境遇的压抑角度审视个体权利及作为其“安全配置”的政治共同体,才能排除阻碍个体自我实现与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具体言之,就是要希冀于无产阶级以暴力革命的方式彻底打碎侵犯和干预权利的国家机器,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条件”[34](P.53)的“自由人联合体”中让公共权力彰显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价值本位。

超越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困境和分裂难题,意图以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双向重塑复归主体性与共同性的统一,是反思现代性国家治理术的精神实质。尽管韦伯、罗尔斯和福柯等人试图为个体和共同体的理性扩张行为划界,以使其彼此之间都能为对方预留出自由选择的互动空间,但两者的历史矛盾在基于资本逻辑的资本主义治理范式之下依然存在。反向观之,唯有真正触及资本主义不合理经济关系的马克思主义才能彻底根除导致个体与共同体矛盾对立的源头。换言之,实现自我价值与共同体发展、个性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和谐共融,必须改变人的生存状况,使个体异化于物和“政治人格”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回归于自身,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关系才能以理性自制的样态在自由人联合体中规范性地生成。

从传统社会的公共性政治参与到近代自由主义的契约治理,再到现代直接作用于人(群)身体的规训治理,以自由和秩序为内在价值选择的个体与共同体关系贯穿其中。尽管标榜实现个体“绝对自由”的价值诉求始终存在,但无论何时,共同体的存在对于个性自由的实现都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个体只有在良序的共同体中才是自由的个人。目前,西方资本主义已进入理性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个体意识为寻求共同体的政治认同而结成排他性“同盟”的身份政治正日益消解着其间相互承认与合作的公共精神,个体也因缺失明确且适用的公共价值信仰而陷入对其自身存在性的否定,“群体性孤独”成为达致个体与共同体辩证统一关系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反观植根于整体性思维的中国,则始终将人民利益与整体稳定秩序的和谐统一作为终极价值追求,与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下强调作为异质性独立“个体”的“人”不同,“以人为本”治理理念中的“人”既代表作为历史主体的差异性个体,又是区别于“物”的“类”本质的存在。遵循“愈具普通人性之我,乃为愈伟大而愈特殊之我”[35](P.69)的中庸之道的治理技艺,既充分调动了个体作为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又激发了多元主体协同解决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合作互动,彰显着坚持马克思主义将每个个体全面而自由发展与共同体有序统一的实现相结合的中国治理智慧。但随着社会流动性分层的加剧,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最大化的生存原则在极大地提升个体自我意识的同时,也日益显现出主体实体化的趋势,即个体将私人利益视为其存在方式的价值考量,而对作为“社会人”的普遍性道德观念和主体责任却置之不顾。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23](P.394)——个体与共同体相互依存——思想的现代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对“已然成为‘普世价值’或‘元叙事’的资本主义政治和社会治理进行彻底的反思”[36],建立全民自主参与的中国特色共同体治理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是要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场域中的各个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对话和理性协商,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另一方面,作为将自身利益与世界共同利益相统一的中国必须以一种动态、开放的态度与世界舞台上其他独立的国家共同体共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37](P.42),真正实现人类与整个有机世界“共同体”的价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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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牛和创新牛都必须在理性中前行
How Cats See the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