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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察绥地区地商探析

2021-12-31王伟娟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察哈尔土地

王伟娟

(中国人民大学 清史研究所, 北京 100872)

地商又称“户总”“揽头”,是指清代蒙旗土地的垄断经营者,他们是在清朝的制度限制与蒙汉人民对于土地的不同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的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清朝对塞外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禁止内地民人进入蒙地耕种、经商,但至清代中期,随着人地矛盾的尖锐,内地民人私入蒙地进行垦种的情况日渐增多。处于内蒙古中部的察哈尔、绥远地区(1)清代察哈尔地区指察哈尔八总管旗和四牧群,绥远地区即绥远城将军管辖区域,包括归化城、绥远城、土默特二旗、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境内十三旗,本文简称为“察绥地区”。临近长城,地理环境优越,率先出现私垦,地商也随之出现。

地商问题并没有受到学界足够重视,有关清代蒙古土地制度的研究多以汉族移民、土地租佃关系为研究主线展开,地商仅被简略提及(2)参见乌云毕力格、成崇德、张永江《蒙古民族通史》(第四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97~332页;王建革《清末河套地区的水利制度与社会适应》,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闫天灵《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170~202页;张世明、龚胜泉《另类社会空间:中国边疆移民社会主要特殊性透视(1644—1949)》,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3期;付海晏《山西商人曹润堂与清末蒙旗垦务》,载《暨南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张世明《清末贻谷参案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而专门研究地商的文章很少,且对地商经营组织、经营方式等涉及较少(3)参见张植华《清代河套地区农业及农田水利概况初探》,载《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4期;陶继波《晚清河套地商研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陶继波、崔思朋《清代河套地区土地政策演变及对农业生产影响探析》,载《清史论丛》2017年第2期。。本文拟通过挖掘梳理相关史籍记载和档案材料,详细论述察绥地区地商的出现、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问题,以期从一个侧面揭示蒙古地区社会阶层流动和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一、察绥地区地商的出现

清乾隆时期,随着内地人地矛盾的尖锐,长城沿线地区民众纷纷到口外谋生,私垦蒙地。紧邻长城的察哈尔、绥远地区便吸引了不少内地百姓前来垦种。但在封禁政策下,私垦行为一旦被查,蒙汉人民皆受惩处。《理藩院则例》规定:“民人写立租契,影射出典蒙古地亩者,查出,追价交旗充公,将该民人加枷号一个月,满日递籍。其纵令民人影射出典之地主,系台吉,革职,三年无过方准开复;系蒙古属下官员等,径行革职;平人加枷号一个月,鞭一百。”[1](PP.185~186)然而蒙地私垦活动既解决了内地百姓的缺地之困和生活所需,也给蒙古民众带来了很大收益,因而屡禁不止。但蒙旗土地管理制度异于内地,国家掌握土地所有权,蒙古旗民仅有使用权,土地不可买卖,亦不准跨旗经营,只能以永租或典押的形式流动。土地租佃需要双方信任的中间人牵线搭桥,以维护租佃双方的利益,由此地商应运而生。他们从蒙旗王公、属民手中获得大片土地的永佃权,或自己经营土地,垦种获利,或转手出租,居中获益。

地商绝大部分是内地民人,有的直接经营土地,如城居地主(4)参见韩梅圃《绥远省河套调查记》,民众教育馆总务部,1934年,第17页;赖惠敏《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第162页。和跨塞地主(5)参见闫天灵《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187页。;有的则是从旅蒙商转变而来。大地商陈锦秀和王同春便是咸丰年间入套谋生的内地民人。而蒙古旗民以从事畜牧业或出租土地为主要的营生方式,仅有极少数人经营土地,如河套地区修挖塔布渠的吉尔吉庆是蒙古族,整修中和渠、协成渠的维君也是蒙古族,他们通过逐步集中“收租权”成为大地商。

现有研究一般以道光初年甄玉、魏羊修缠金渠为地商出现的起始时间。事实上,康熙后期,归化城的公主府属人已开始具有地商的部分特征。康熙三十六年(1697),恪靖公主下嫁喀尔喀蒙古王公途中暂居归化城附近清水河一带。康熙四十八年(1709),恪靖公主奏请康熙帝赐养赡地得到许可,遂开始在清水河附近圈占、开垦土地,并命属人黄忠管理。“黄公大人讳曰忠……自幼侍奉公主四千岁……是以老王皇上钦赐头等侍卫,位极高矣,品极隆矣,贵不可言矣,责委经理草地牛犋。”[2](卷20P.409)圈占养赡地时,黄忠等人利用开发、管理牛犋的特权,趁机圈占土地作为私地,部分蒙古属民的户口地被强行占据,导致诉讼频仍。康熙五十年(1711),蒙古披甲阿玉喜等人状告公主府属人霸占其土地,康熙皇帝命恒亲王前往归化城丈量土地,解决诉讼。“康熙五十三年,因行走之人扰乱,停止耕种,虽将从前所领之票,具奏交部。而公主属人,仍于期间耕种行走。”[3](卷18乾隆元年五月乙巳)公主府属人在额驸上交部票后,仍私开私垦不止。乾隆元年(1736),朝廷公开审理公主府属人占地案件,黄忠承认“(雍正十三年)在清水河种地大约四千五百犋,每犋收三两六钱银,合计可得到一万六千两左右”,仅呈报给内府总管“三千九百三十余犋的土地,收得银两一万零九十两左右”(6)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参奏额驸敦多布多尔济原侍卫黄中等霸占地亩多种少报图利情形折》,乾隆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档号03-0172-0866-001。。黄忠等属人依仗公主权势强占大量土地,设立牛犋,租佃给内地民人从中渔利的方式与地商经营土地获利活动无异,显示其已具有地商的部分特征。

乾隆初期,察绥地区地商开始出现。早期地商部分从旅蒙商发展而来,他们凭借黄河水利,在河套平原发展农业。“溯查康熙以前,河行北道,并无水利。自改行南道,蒙古始令素与交易之商,租种分佃。”[4](卷62P.576)自北魏起,黄河在河套地区分南北两支,北支沿乌加河方向,为河道主支,南支即现在黄河的河道。清雍乾时期,北支河道淤塞,南支开始转变为主河道。伴随河道改线,大量淤塞土地出现,土质肥沃,植被丰茂,吸引内地民人前往耕种。由此部分旅蒙商开始与蒙旗王公交易,成为经营土地的地商。《绥远通志稿》则称,察绥地区最早的地商来自依附出嫁公主的内地民人。“在乾隆初年,地已开辟,起源由于阿拉善王娶清公主,公主欲治菜园,即时招用汉农辟地数十顷……有平遥杨姓者,就黄河故道之乌拉河租地开渠,灌田三百余顷,临河开地始此。清初定制,禁止开垦蒙荒,因名之曰公主菜园地。”[5](卷40上P.704)乾隆时期,清皇室与阿拉善联姻四次,前期唯乾隆十五年(1750)多罗贝勒罗卜藏多尔济娶庄亲王允禄第八女成多罗额驸。因此公主菜园地必出现在乾隆十五年(1750)后。来自山西平遥的杨姓汉人借公主名义获准垦辟土地、挖掘水渠,其获得土地的方式并非强征蒙民土地,不同于黄忠等公主府属人。当时开地数百顷也非一家之力可以完成耕种,必定是租佃或招民垦种。杨姓汉人的活动契合早期地商的经营、组织方式,他已具备地商身份。总之,无论地商的前身如何,其最早出现的时间应为乾隆初期。

乾隆末年,山西富商申某获准开垦察汗淖至乌兰木头一带(7)位于今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的土地,他在三盛公以上黄河沿岸开渠引水,同时开荒地40余顷,置备牛犋7处。嘉庆年间,缠金渠修成,地商活动开始兴盛起来。日本学者田山茂认为:“从出资的汉人方面看,象抬头、揽头、黍人等中间人或商人等同蒙古官吏、王公等勾结,将大片牧地让给汉人的行为,直到乾隆中期以前,似乎还不普遍。”[6](P.270)就察绥地区来看,康熙后期公主府属人已具有地商的部分特征;乾隆初年早期地商出现,而其普遍发展则要到嘉庆初年。前述有关地商的发展情况符合田山茂的判断。

二、地商的经营方式

由于土地性质和自然条件不同,察绥地区的地商经营方式并不相同。土默特二旗和察哈尔八旗属内属旗,国家按照使用对象将土地划分成官地和公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旗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均土地占有少,可供出租地亩数量少,且以旱地为主,农业收益较乌、伊两盟低,因而地商规模小,以转租土地为主。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地区属于札萨克旗,土地由蒙古王公管领,而后分派给旗内属民共同使用,且地多人少,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广大,地商可从王公手中承租大片土地。加之大型水渠的挖掘、维护耗时耗力,非中小商人可完成,因而当地以大地商为主,经营方式主要有转租和伴种两种。

(一)察哈尔、土默特的中小地商经营方式

察哈尔和土默特地区作为内属旗,受清政府的直接控制。清前期,出于战争的需要,察哈尔地区建立太仆寺牧场和察哈尔八旗牧场等,为政府提供战马、军驼。清廷还在土默特地区开辟“十五道沟粮地”“代买米地”等军粮基地,供应政府和军队。平准战争结束后,驼马和军粮需求减少,私垦逐渐兴盛,地商也随之出现。察哈尔和土默特地区人均土地面积较少,因而地商规模小,以转租土地为主。这里以租地契约为例,略做说明。

立租地约人韩泽民、周达、贺俊杰,今租到三成公辨到茂明案合少塔拉补拉圪袄尔七了地壹段,熟茬代荒共叁奉,计地柒拾贰顷。东至贰奉地界,西至陆奉地界,南至归化城大道为界,比(北)至广义魁大道为界,四至分明。言明每壹顷出付三成公白银壹拾叁两整,系交宝银,言明四月标交宝银伍佰两,七月标全清。每年随代水草钱柒拾贰千文整。此地道光拾叁年春季玘(起),至道光廿贰年秋后止,地内不许窝娼聚赌。地满之日,约归三成公守官(收管),与种地人无涉。日后有蒙古民人衙门差事种地人所出,与三成公无干。有蒙古民人争夺者,有三成公一面承擋(挡)。恐口难凭,专立此合同约为用。

计开此地南北至大道,东西阔陆佰柒拾陆步。

另写新约,此约以为故纸。

道光十三年新正月二十一日立。[7](PP.99~100)

根据上述材料,出租土地者是“三成公”,出租的土地是其“辨到”的茂明案旗境内的一段;而且三成公负责协调蒙古旗民与租地者之间的关系,处理解决在租种过程中产生的争地纠纷。显然三成公就是经营土地的地商(或是其机构,类似商号),他从蒙旗拿到土地,再转租给不同的民人耕种。契约中租地者为韩泽民、周达、贺俊杰。通过租约他们获得10年的土地租种权。值得注意的是,三人租地数量多达72顷,不太可能自己完全耕种,很有可能也将土地继续分块转租或者招人帮佃。

随着进入蒙地租地垦种的内地民人大量增加,清廷专门在口外设厅并将种地民人编立户籍进行管理。光绪十年(1884)张之洞上疏称:“遵查七厅议编户籍,原以种地客民生齿日繁,故就边外原有民人编户立籍,原有田地清亩立册。既非招内地之民添移边外,亦非使边外之民另占蒙地。清其根柢,定其法制,将来增丁减口,有籍可稽,夺地逃粮,有册可考。”[8](P.155)封禁政策的放松,厅的设置以及汉族移民的合法落户,使地商活动更加活跃。

当时,部分王公管家、低级世职人员纷纷将牧场租与地商,私下牟利。“该旗四佐孔督等自行租给王义荒地十八顷,得银四百五十两, 又指给王义荒地一段, 得大钱五百吊。七佐佐领等私卖给董义地亩,得银两千两。”[9](PP.102~103)此处的董义、王义等即察哈尔地区地商。地商得到土地后,将其分成小块转租给民人。另据公义地局地商潘世箴禀称:“窃缘职于光绪二十二年在正黄旗属苏木,毗连正红旗五、三、十二苏木界内空闲余荒,商通蒙员招佃开垦。原为富国足民起见,屡年间所招地户董义、陈祥、刘三达、张瑞、孙宪、闫寿通等二百余户帮佃。”[10](P.207)这里言明二百余户是帮佃地户,而董义似兼具地商、地户两种身份。

(二)乌、伊两盟的大地商经营方式

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具有天然的水利优势,黄河流经两盟形成河套平原。这里的土质由黏土和软土混合而成,适于灌溉耕种,因而控渠即控地,渠地经营是一体的。

乾隆以后,黄河水改道,汛期河水漫灌,在河套平原冲出了塔布、刚目、灶火等天然水道,水道附近的土地藉此灌溉,获利颇丰。地商为增辟利源,开始利用自然水道“筑坝耕种”,扩大灌溉面积,上文提到的杨姓、申姓地商等就是这类活动的先行者。道光初年,地商甄玉、魏羊等人因帮助达拉特旗郡王争袭王位成功,获准在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开渠垦地。他们利用原有河道简单修整成渠,引刚目河水浇灌农稼,大获其利,此渠即名为缠金渠。当时缠金地区地商汇聚,他们利用黄河改道带来的肥沃土地和黄河冲刷的低洼水道,先后整修了长胜渠、合少公中渠、刚目河渠等,农业垦殖渐成规模。《绥远通志稿》称:“达拉旗牧界内台吉波罗搭拉地方,道光八年曾奉谕旨准其租给商种,五年抵还债项。”[5](卷40上P.589)朝廷的允准使地商在缠金地区经营活动更加活跃。据《临河县志》载,“闻诸故老云,渠在道咸之季,有地商四十八家”[11](卷中P.130)。

从道光后期开始,黄河南移完成,不再频繁泛滥,当地土地肥力下降。陕甘回民起义时,清朝军队驻扎于此,借税养军,“各商分办运粮,至荒本业。渠道旋坏,不复疏浚。止存一二巨商,不忍弃业,力耕自给”[5](卷40上P.590)。地商利用自然水道经营农垦日趋困难。

为获取灌溉农耕带来的巨额收益,河套地商开始依靠人力进行开渠。同治六年(1867),地商王同春联合地商张振达、郭大义共同修整短辫子水渠,随后挖掘工作展开。至光绪年间,地商们修建了义和渠、塔布河渠和丰济渠等七条水渠,一时间河套水利遍布,农田沃野,地商活动再次出现高峰。贻谷放垦蒙地前,河套地区已修成八大干渠,支渠无数,开垦土地达数万顷。(8)参见张遐民《王同春与绥远河套之开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9~24页。伴随着水利设施的修建,水渠周围大片土地迅速被收揽到地商手中。

乌、伊两盟地商经营土地的方式主要为转租与伴种两种。“定价招佃,每岁于春苗出土时派人丈量,视苗稼定折扣之等差,秋收后,佃户纳于地商,每顷二三十两不等,是谓放租。”[12](P.561)所谓放租与前述转租是一样的。伴种是地商和佃户按照土地、生产资料支出的多少确定年收入的分成比例,即分益雇佣制。伴种又分为“大伴种”和“小伴种”。大伴种由地商提供种子、耕牛、农具、生活资料甚至住房,佃户只出劳动力,故而没有经营自主权;秋季将收成一般分为三份,地商两份,佃户一份,有时也会根据土地肥瘠和渠水远近略有调整,间有对分者;上等土地的收益分配中,地商最高占有年收入的七成,佃农拿三成。小伴种则是种子、农具、牲畜、肥料悉由佃户自备,地商只提供土地。与“大伴种”相比,地商、佃户二者收益比例对调,佃户收益最高可达八成。伴种兼有雇佣和租佃双重性质,地商兼有地主的身份,佃户对于地商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受到的压榨和剥削更加严重。此外,乌、伊两盟还有一部分民人择地而租,谓之“跑青牛犋”(9)参见王天顺《河套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61页。,其与地商的人身关系较为松弛,很难取得地商的信任,租种不易。

综上,察绥地区地商的土地经营形式包括转租和伴种两种。察哈尔和土默特地区的中小地商的经营以转租土地为主,居间贸易,获得差价,而乌、伊地商依靠水利发展农业垦殖,二者兼有。

三、察绥地区地商的经营组织形式

因土地经营方式的差异,察绥地区地商经营组织形式也略有不同。绥远地区地商设置“公中”“牛犋”管理土地和佃民,内部设基层管理人员,进行层级管理。察哈尔地区地商设立地局管理土地开垦、租佃事宜,其职能与公中类似。

(一)绥远地区的“公中”与“牛犋”

绥远地区地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是“公中”和“牛犋”。“‘公中’为设于田地中一院落,内设‘掌柜的’管理一切事务;工头管理田地及放地,实则权力有过于掌柜的,一般佃农每多与之纳奉;先生管理记账书牍等事。”[13](P.17)公中是地商经营、管理土地的机构。牛犋本是口外民人计量土地的单位,每牛犋土地约有270至300亩(10)参见王晗《伙盘地牛犋考》,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不等,分小块由民人承包;同一牛犋的民人寓居一处,因而牛犋可引申为村庄。一般一个公中管理几个牛犋。乌、伊两盟地商规模大,设公中、牛犋层级管理。据统计,地商王同春有28个公中、70多个牛犋,各公中、牛犋每年雇用长短工千余人,为他种地的佃户有几万人。[14](P.60)土默特地区地商规模小,仅设牛犋。民国时期,绥远地区有许多村落直接以“牛犋”“犋牛”“公中”命名,一直流传至今。呼和浩特市下属村落中就有以“犋牛”命名的村庄,如六犋牛村、九犋牛窑村等。乌拉特前旗也有名为“西公中”的村落。

公中、牛犋自成体系,掌柜的、工头等管理村庄内部事务,佃农多得卑躬屈膝服从听命。大地商王同春制定了一系私刑来管理公中、牛犋中的佃户,包括“下饺子”“住顶棚”“吃麻花”“喂蚊子”等。凭借这些残酷的手段,地商建立了层级分明的管理体系。有的地商还豢养一大批“把式匠”(11)参见《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6辑,内蒙古文史书店,1986年,第104页。作为私兵,这些人或出身土匪,或内地犯人,鱼龙混杂,多悍不畏法之徒,他们以武力保护地商的财产利益及人身安全。地商陈锦秀的把式匠刘天佑甚至在放垦期间组织蒙汉民众对抗官府,由此可见大地商之势力颇大。

(二)察哈尔地区的“地局”

贻谷奏疏中称:“向来承办蒙地之人,名曰地商,曰户总;其办事地方曰地局。罔不养打手,置军械,弱肉强食,动辄争斗。”[15](PP.34~35)“户总”即总领民户之头目,其或由民户推举成为头目,或先行创办地局再招领民户,实际上从事的活动与地商无异。察哈尔地区的地商依靠地局办理土地开垦、租佃事宜,“厚利生”、“六成堂”、宁远“双台子”等都是规模较大的地局。内地民人刚进入蒙地时,或通过其他民人引荐,或先在地局服杂役,取得信任后再行租佃。如地商崔维贤的佃户刘世官等自称:“或在局帮忙,或在局充当各役,三年之久,皆自备资斧,各给荒地一号半号不等。”[16](P.1713)民户租种地局土地后,地局签发租约,通过契约标识地亩位置,征收租税。因地局契约无官府盖印,遂称为白契或草约,以与官方签发的红契相区别。佃户对佃种的土地不得私相授受,如“不愿耕种”,则必须通过地局进行佃权转移。

综上,绥远地区地商通过公中、牛犋租佃土地,管理民人;察哈尔地区地商设立地局负责土地租佃事宜;二者在组织形式上略有差别,但本质上公中、地局等皆是地商运作农业经济的载体。

四、晚清地商与教会、官府的利益争夺与新型地商的出现

19世纪中后期,传教士凭借条约体系获得租佃土地的权利,与地商争夺土地与劳动力,双方产生冲突。清末放垦时期,清廷以强制手段限制传统地商,报效其渠地,教会则趁机拉拢地商,扩大教地。两方力量挤压之下,传统地商逐渐消失。以垦务官员为主的绅商集团建立垦务公司,继续谋取土地利益,成为新型地商。

(一)地商与教会的冲突

道光十年(1830)法国传教士进入察哈尔西湾子村,开始在内蒙古地区传教。《北京条约》签订后,允许传教士租买土地、建立教堂,教会开始从蒙古王公、官吏处购置土地。由于蒙民对土地经营没有明确概念,再加上官僚互相争利,一地多卖或地亩交叉重叠时有发生,地商和教会常常因此产生矛盾冲突。

光绪二十三年(1897),察哈尔地商孟仕仁土地被教民强占。孟屡逐教民不果,多次呈请各旗厅官员驱逐霸种者亦无下文。他于同年十一月赴都察院控诉丰镇厅、正黄旗地方官收受贿赂、袒护洋教、抢夺民田。其原呈状内称:“生等三百余家报垦察哈尔正黄旗佐领下官荒一段,领有蒙古印据,又奉有部文。天主教民韩大成勾通三一教堂,贿通蒙兵影射霸种,经前察哈尔都统奏准封禁。前教民杨世望等勾通法国教士刘拯灵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诬控生等霸种……八月间众官又为教民令生等数百家拆房退地。”[17](P.659)归绥道官员经审理发现,孟仕仁土地在此前七苏木购地案中,被指地委员金莫特多尔济划拨给三一堂教民。“不想二十三年八月间经印委各官同七苏木蒙古指分三一教堂十里长宽的地界,那时原指地界已经不止十里长宽,九月间复经巴总管派员金莫特多尔济们监同到壕时,又将原指界外东边生地户们熟地一段全行圈入教堂界内,致生合(和)众地户竟无寸地。”[17](P.705)归绥道官员认定地方官员指地时强行将垦熟地圈给教堂,此系官员问题而非教堂问题,因而教堂由蒙旗指交的土地合法;但孟仕仁有蒙旗官员发给的印据为证,租佃合理,最后判定改由正黄旗八苏木另划土地安置孟仕仁及其佃户。此案中,地商与教会关于土地的冲突主要由于官吏间私开印据、利益不谐造成;教会作为入侵者,在列强的保护下处于优势地位,但地商因掌握“印据”,据理抗争,也得到了合理的置换土地。

争夺佃民群体是教会与地商的另一冲突热点。察绥地区的蒙古族人笃信喇嘛教,排斥天主教,传教士遂将传教的对象转向寓居此处的汉族民人。清末,俄国学者波兹德涅耶夫在途经察哈尔地区的南壕堑教堂(12)位于今河北省尚义县。时看到,“这些教徒全是当地的汉族居民;在蒙古人中传教士们却连一个教徒也没有吸收到”[18](卷2P.191)。为吸引民人入教,教堂管辖的教地租赋相对较低,“发给每个农户的地土,如果一二年后,有了收成,农户该按时给教堂二成或三成的收获租额供养教堂”[19](P.18)。当时,地商土地的租额却高达收益的六到七成。两相比较,教会地多租低,对于无地民人有很大的吸引力。这就必然与地商利益相冲突。而河套地区因渠水的争夺更激化了矛盾。义和团运动时期,地商积极参加反洋教斗争。“(达拉特)该旗地户汉民,内有王进财仔、郭敏修、杨寡妇三名,系仇教之首。”[20](P.242)《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在英法等国的施压下,惩办仇教人员,赔偿教会。此时,王进财(同春)在逃未获,杨寡妇被抓。达拉特旗总计赔付教会37万两白银,因没有财力支付,遂按地亩折算赔价。其中杨寡妇土地1463顷,白姓、苏姓等7位地商的土地600余顷,共计2000余顷,按1400顷折算,折价14万两白银[21](P.202),而且令“地内老户,惟杨商人,或有不法之徒,札逐不留”[21](P.202)。不仅参与反洋教斗争的杨寡妇被夺地驱逐,其他并未参与反洋教斗争但与教会有利益争端的地商也被夺地。至此,地商和教会因土地利益产生的矛盾十分尖锐,而在列强和条约体系的保护下,地商逐渐处于弱势。

(二)放垦时期地商与官府、教会的斗争

清末,面对边疆危机和财政危机,沿边行省官员提出放垦蒙地的主张。此时蒙地私垦殆尽,因而所谓官垦不外是化私为公,公私争夺利益。光绪二十四年(1898),察哈尔都统祥麟、山西巡抚胡聘之上奏:“而清边累至蒙地,开垦之多,固由民教之私租,蒙员之私放,而其实皆由于奸商之句串包揽,于中牟利……故欲牧地之无私垦,非严定私放罪名不可。欲蒙员之无私放,尤非严禁奸商句串不可。”[22](P.276)他们提出杜绝私垦的主要方式在于限制地商,这既说明此时地商活动引人瞩目,又为清末放垦时期政府与地商的利益争端埋下伏笔。《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财政左支右绌,决计通过放垦蒙地敛聚财富。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一月,上谕:“晋边西北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荒地甚多,土脉膏腴,自应及时开垦,以实边储,于旗民生计均有裨益,著派贻谷驰赴晋边,督办垦务,即将应办事宜会同该将军、巡抚随时筹议具奏。另片奏,察哈尔蒙地请饬一律招垦等语,并著会同奎顺妥筹办理”[23](P.243)。自此,清廷开始对察绥地区实行全面放垦,在移民实边的同时充实国帑。由此,清末国家权力的刚性介入,极大限制了蒙旗和地商的利益。

光绪二十八年(1902),贻谷出任督办蒙旗垦务大臣,率先对察哈尔八旗土地进行清理丈放。对于实际上掌握土地的地商,贻谷和察哈尔都统奎顺一致商定,在“不咎其既往”的同时“不可不儆其将来”,“拟即严行谕示,去其地商、户总名目,其从前地商、户总有经手未报之地,无论己垦未垦、均饬遵照现办章程,即行交纳押荒,以凭分别升科。不准任意延抗,亦不准再有恃强越占及互相械斗情事”。[15](P.35)察哈尔界内“不准另设办垦公司,尤不准有奸商私立地局似前包揽,以一事权,而符定案”[24](P.825)。贻谷等明确提出废除地商名目,禁止其包揽土地,抵制放垦者则受到制裁。地商崔维贤因拒不丈放,且贿赂垦务委员托龙武等,其所属地局厚生利被没收,财产归入垦务公司充当官本。总体上,察哈尔地区中小地商由于力量薄弱,无力阻挠放垦,其土地多被清理丈放。

在乌、伊两盟土地清丈过程中,针对河套地区控地先控渠的情况,贻谷提出由垦务局统筹渠地,将所属各渠一律收归官有的主张。垦局废除地商名目、强迫报效渠地的行为,使得乌、伊两盟地区地商与官府的冲突更加激烈。

地商与官府的利益冲突使得其与教会的关系变得复杂。有的地商选择投靠教会。如安如山、张贵德等迫于政府压制、官员勒索主动投靠教会来求得保护,他们皈依天主教,由教会出钱购买他们的土地。而教会一方面可以增加财产,一方面可利用地商威信和土地吸引教众,因此乐于招纳地商加入,临河以西的教会势力迅速膨胀。但因教案问题,以王同春为首的河套东部地区地商坚决抵制洋教进入。《绥远通志稿》载:“苟非王之所许,虽西人具有超政治之宗教伟力,终不得越雷池一步,而妄想有所染指也。是以外籍教士,经四五十年之努力,亦仅能于近西之临河发展,而于五原东部则卒无可托足云。”[5](卷58PP.543~544)惮于地商力量之大,教会试图缓和与河套东部地区大地商的关系,于是派人游说王同春,使其信奉洋教,将产业归入教堂,但王同春予以拒绝。

以王同春为代表的地商虽然可以拒绝教会,但无法抗拒清政府的强制报效。不久,王同春的渠地被时任包头垦务局总办的姚学境强迫报效,“计水地8000余顷,熟地27000余顷,大渠五道,支渠270余道,房舍18所。半生缔造经营而有之财产,一旦拱手献与公家”[14](P.125)。乌、伊两盟的其他大地商们也紧随王同春之后被迫报效渠地,政府最终获得了八大干渠及其支渠的控制权。

综上,清末在教会和国家放垦政策的双重挤压之下,察绥地区传统地商逐渐隐没。

(三)新型地商的出现

在土地经营权回收过程中,丈放土地带来的巨额利润被垦务官员所觊觎,垦务公司形式的新型地商经营方式开始出现。光绪二十八年(1902)八月,贻谷奏设垦务公司:“查近年各省办理路矿及公艺局、厂事务,率多招集股本,设立公司。施之今日办垦情形,尤为有益。人情于利之所在,罔不争趋。以蒙旗地多膏腴,边地富商久所歆羡。一经公司招致,入股必多,则钜款无难遽集。且公司既立,事有统宗,有以简驭繁之权,无户总、地商之弊。”[10](P.209)九月,东、西路垦务公司设立。垦务公司主要联系垦务局和普通民人,他们先向垦务局领有大片土地,再转售于民,其职能与传统的地局、公中大体一致。而且垦务公司虽有官办成分,但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所谓荒价者即每亩收押钱三钱也。如公司领地千顷,先缴押荒三万两,即拨地任其转售。东公司定价上地每亩八钱,而公司非上地不领,以千顷计,地价坐得八万,一反手间,即赚银五万矣。”[24](P.219)所以,放垦中虽然废除了地商名目、禁止私设地局,实质上垦务公司的职能及获利方式与旧的地局、公中无异。

由于垦务公司的收益由股东享有,股东也就转变为新型地商。以西路垦务公司为例,光绪二十九年(1903)西路垦务公司成立,其官商股份各半,共有股本120000两。其中商股由山西在籍绅士曹润堂和贻谷等筹集,“由贻大臣自集股本二万二千二百两,曹润堂则已招有商股三万八千两”[24](P.823)。后因乌、伊两盟土地领有再转卖是一本万利的买卖,贻谷于次年即将西盟垦务公司晋商曹润堂等原有商股本利归还。接着,将公司逐渐改为以他和诸路垦员股份为主的后截垦务公司。从后截公司认垦处股份清查表来看,股本分属七类,即垦务大臣股、著名垦员侵公益私各股、垦员经手之各股、杂项股本、官商各股、西盟垦务局员及经手之股和库款,总计库平银222000两。官商各股中商股仅承意堂、李永年、姚光甫、沛均堂四家,共计银6500两,占比2.9%;库款15000两,占比6.7%,余者皆为放垦官员及其家族筹谋资金或侵贪公款所得的股份。[25](PP.343~352)所谓官商合股,实为放垦官员以权谋私的托词。以股本参与放垦的人员包括垦务大臣及绥远城现任官员的亲朋子侄、候选官员出身的垦员及其家族,还有部分地方绅士、传统地商也通过贿赂垦员参与股本。这些上层绅士和商人合流形成的绅商集团,实际上扮演了旧地商的角色。至此,地商的主要来源由内地民人转变为绅商集团,其民族成分和阶级成分愈加复杂。

总之,晚清西方教会势力进入内蒙古,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借助条约体系与地商进行土地、人口的争夺;清末国家以行政强制措施垦丈察绥地区的蒙地,废除地商名目、报效其财产,传统地商群体最终瓦解、没落。绅商集团借助参股主导垦务公司,成为新型地商,他们对地方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日本学者田山茂指出:“汉人向蒙古发展的速度与规模,对蒙古社会组织和机能的变革,适成正比例的。”[6](P.125)由于国家封禁政策限制和自然地理状况的优势,察哈尔和绥远地区土地私垦过程中地商逐渐产生。康熙后期,公主府属人黄忠等已具有地商的部分特征。乾隆初期,垄断经营蒙地贸易的地商开始出现。察哈尔、绥远地区虽然采取不同的组织经营方式,但自乾隆初期以来,两地地商与蒙古王公、官僚争夺土地利益的格局一直存在,后来又有传教士的加入。在清末放垦政策之下,传统地商隐退,以绅商集团为主的新型地商出现。察绥地区的地商活动展现了社会阶层变动的一个侧面,亦映射了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变迁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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