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熙丰科举制度与元祐科举制度的比较研究
2021-12-31郑锋
郑 锋
(南昌师范学院,江西南昌 330032)
中共中央于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我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是我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重要形式。宋代是科举制度大力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重要阶段,尤其在北宋熙丰时期,在宋神宗支持下,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官员,为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的局面,进行了变法运动,其中对科举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宋神宗去世后,在神宗母亲高太后的支持下,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官员,对熙丰时期变法派采取的各项变法措施,包括变法派对科举制度所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了变更,史称“元祐更化”。宋朝廷内部变法与反变法派在“熙丰”至“元祐”二十六年时间里,围绕变法进行了激烈的“斗争”,给我们留下了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目前绝大多数史学工作者都认为“元祐更化”是对熙丰变法的全面否定,包括对科举制度的全面否定。事实真的如此吗?根据所掌握的史料来看,元祐时期宋朝廷有些做法并非一无是处,我们应本着一分为二的观点,作客观的分析。笔者拟对北宋熙丰和元祐时期宋朝廷对科举制度变革的利弊得失作出客观的分析,以古为师,为当下我国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一、熙丰以前北宋科举的状况
宋代科举,多承唐、五代旧制。宋王朝为避免国家再次出现唐末五代时出现的藩镇割据的混乱局面,采取“右文抑武”的治国策略,大力提高文官地位,同时抑制武将的权力、降低武将的地位。统治者希望笼络大批知识分子充实到各级官员队伍,为实现这一目的,改革科举制度是最快速便捷的途径。北宋初期的几位皇帝十分重视并极力推崇科举选人,这就满足了读书人实现自己入仕为官的政治抱负,同时也为宋王朝的国家治理网罗了大批人才。“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一时的佳话,门阀等级观念已不复存在,普通民众子弟均可通过参加科考入仕,打通了庶族知识分子进入仕途,登上政治舞台的通道,体现了科举取士的公平原则,受到广大下层民众的广泛欢迎。宋太宗即位之初,就对大臣说:“朕欲博求俊彦于科场中,非也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为政治之具矣。”[1](卷一百一五,P659)充分显示了宋太宗赵光义希望通过科举选拔人才的真实意图。但当时的科举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科举取士类别主要有进士、诸科(包括九经、五经、明法等)。进士考试科目主要试诗赋,兼试论、策,及帖经、墨义;诸科主要试帖经、墨义。王安石等变法派官员认为通过这些方式选拔出来的官员“但知诵书,反更愚鲁不晓事”,不能选拔到真正具有管理经验的各级官员,十分不利于宋朝的国家治理。
二、熙丰时期科举制度的变革
北宋初期,在太祖、太宗等几位皇帝的努力下,科举制度变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考试方法更显公正严明,录取的人数也比前朝有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增长。但所录取的士子,大都是诗赋进士,及贴经、墨义等科的进士,这些科出身的进士平时所学的东西及参加科举考试的科目大都只需死记硬背,既缺乏管理方面知识的训练,更谈不上具备这方面的经验,这就十分不利于宋王朝的国家管理。[1](卷一百一五,P659)神宗当政后,重用王安石等变法派,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官员,认为通过当时科举方式选拔出来的人才“诗赋浮靡,不根道德,施于有政,无所用之,自唐以后,莫之能革”。[2](卷二百二十,P2043)而“策论可以见才识,四方之士,得以尽其所蕴”,[3](卷一万零四百四二,P4272)科举考试策论与诗赋孰轻孰重?变法派认为策论更能体现士子的视野和才能。时任集贤校理张璪也更推崇策论的作用,他说:“治礼举人,比诗、书、易绝少,宜加勤奖。”故此,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二月,宋朝廷颁布了贡举新条制。变革措施主要如下:
(一)科举取士分类
朝廷规定“明经及诸科欲行废罢,取元解明经人数增解进士,及更俟一次科场,不许诸科新人应举,渐令改习进士”。[2](卷二百二十,P2042)进士、诸科是宋初承唐制,科举取士的主要类别。诸科又细分为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类。宋仁宗嘉佑年间,又在进士、诸科两科外增设明经科,细分为二经、三经、五经。故当时科举有进士、诸科、明经等三个取士类别。宋朝廷在熙宁四年的科举改革,将诸科、明经两科合并到进士类,原来习诸科、明经的考生,要逐渐改习进士科类,进士科的作用日益突出。突出了国家急需实用性管理人才的用人导向。
(二)科举考试科目
科举考试科目也由死记硬背的科目向实用性、重视实际操作的科目转变,规定科举考试“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本经,次兼经并大义十道,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礼部五道。”[2](卷二百二十,P2042)进士科考试不再考诗赋、帖经、墨义等科目,要求应试者可在《易》《诗》《书》《周礼》《礼记》中任选一经作为考试科目,这就叫做“本经”或“大经”,并兼考《孟子》《论语》,这就叫做“兼经”。每科考试共四场:第一场试大经大义十道;第二场试兼经大义十道;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策三道。礼部试增加五道。殿试则专试策,字数限在千字以上。考经义,重在要求应考者在精通儒家经典主旨大义的基础上,根据儒家经典所提倡的政治、经济、道德及修、齐、治、平等理念,要求应考者写出论、策等政论性的论文,既要文采出众,又要对当时国家治理中存在问题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思考,更要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此衡量士子的综合素质,最重要的是以此考察他们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科举考试内容
主要体现在限定经义内容上,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六月,宋朝廷“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学于学官,谓之《三经新义》”。[4](卷三一,P294)为了统一论策阐述经义的标准,王安石与其子王雱、手下同僚就《诗》《书》《周礼》三经的经旨大义进行系统注疏,作为进士经义考试的主要参考内容,也作为考官评定试卷等级的依据,此三经的注疏又称《三经新义》。为了使士子尽快适应《三经新义》的内容,同时把《三经新义》作为评判试卷的标准程式,王安石为此专门写了一些有关经学的篇幅较短的文章,作为应考者参加经义、策论考试的答卷范本。如王安石曾撰写了《里仁为美》《五十以学易》《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等小论文作为举子应考的示范文章。
(四)兴“三舍”促科举
熙宁年间,变法派在变革科举制度的同时,还进行了二次兴学运动。如王安石认为:“古者天下诸侯,自国至于乡党,皆有学。博置教导之官,而之任之。”[5](卷六,P98)王安石还说:“先王之取人也,必于乡党,必于庠序。”[5](卷六,P1)宋朝廷于是在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下令“于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2](卷二百二十,P2042)开始整顿学校教育,旨在把养士和取士的职能统归于学校,在中央层面上是太学采取“三舍法”,将太学分为外舍、内舍和上舍三等,以考试成绩和平时的学业品行作为升舍、应举和授官的依据。外舍生公试成绩合格者升入内舍,内舍生公试成绩合格者升入上舍,上舍生公试成绩最优者可直接授官。外舍生一年一公试,内舍生和上舍生两年一公试。同时规定,《三经新义》既是太学生的必读课本,也是考试的主要内容和依据,这样,就把取才、养才一统于学校。借助经义贯穿科举考试科目和学校学习内容。如此,达到科举为国家治理输送大批人才,经义提高学校地位的双重目的,也更加突出了经义的“正统”地位。
此外,王安石还新立明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以培养法律人才,并“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1](卷一百五五,P659)把是否精通法律、法规并能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能力,作为任命官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熙丰时期科举制度的变革效果
熙丰时期,变法派对科举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如下:
(一)科举取士分类
将诗赋、帖经、墨义等科,统一并到进士科,变诗赋取士为经术取士,有利于造就和选拔大批“通经致用”的人才,为宋朝廷的国家治理培养和网罗了一批具有实际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人才,充实了官员队伍。
(二)科举考试科目
罢考记诵的帖经、墨义等科目,以大义试经术,是贡举制度改革的一个进步。从此,以经义取士改变了自唐代以来以诗赋取士的做法,使经义取士逐渐形成为宋代贡举的主要形式,注重实用性,强调学以致用能力训练的科目成为宋代科举考试科目主导。
(三)科举考试内容
以策论取士,可以考察士人关于历代治乱兴衰知识的掌握程度,从中选取真才实学之士,使士人能学其所用,用其所学,学用相长。加试律令大义,使士人入仕当官后,在治理国家遇到有关律令、断案之事时更加得心应手。这不但有利于封建国家的统治,还可以少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一些灾难。[6]
(四)轻“三舍”重科举
“三舍法”的推行,使学校教育与科举取士制度相互衔接,有利于学校涵养人才。但宋朝廷对科举取士制度的过分关注,学校蓄才和科举选才之间的冲突也渐渐显示出来,产生了轻“三舍”重科举的“走偏”现象,导致学校教育逐渐成为科举附庸。
四、元祐时期对熙丰科举制度的“更化”
元祐时期,神宗母亲高太后重用司马光等反变法派一干大臣,几乎尽废熙丰时期变法派的科举制度变革措施。
(一)改变科举取士分类
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闰二月御史中丞刘挚要求朝廷“试法复诗词赋与经义兼用之”,[2](卷三百六八,P3417)右司谏苏辙等也持相同意见。当月,朝廷同意了刘挚等官员的意见,下令恢复诗赋进士。朝中掌权的反变派官员还重拾已过时的、被废弃的选人办法。如,刘挚还提议“乞复置贤良方正及茂材异等科”,[2](卷三百六八,P3417)司马光提议“置经明行修科”[2](卷三百七一,P3465)及“十科取士”,此外,左司谏王岩叟还推崇“行荐举以选人才”,最后,朝廷竟然同意了司马光等有关恢复“经明行修科”的建议。
(二)变更科考科目
御史中丞刘挚建议朝廷改科场制度:“试法复诗赋与经义兼用之。进士第一场试经义(本经)、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策。经义观其学,诗赋观其文,论以观其识,策以观其才。前二场定去留,后二场为名次。朝廷诏……所有将来科场且依旧法施行。”[2](卷三百六八,P3417)将诗赋提到了与经义相同重要的地位。最终,宋朝廷采纳了刘挚等人的建议。
(三)改换考试内容
熙丰时期,朝廷改变了经义内容,以王安石《三经新义》作为经义考试的主要内容和评判试卷的标准程式。司马光认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掩盖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同己者取,异己者黜。但考核文字,不勉励德行,此其失也。”并要求朝廷“立《周易》《尚书》《诗》《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孝经》《论语》为九经,令天下学官依注疏讲说”。[2](卷三百七一,P3465)朝廷所采取的措施,如苏辙所言,只是规定“不专用王氏之学”,[2](卷三百七四,P3502)“其于《三经新义》,实许与注疏并行”,[2](卷三百九十,P3680)可以看出,朝廷并未下令禁止使用《三经新义》,而是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允许《三经新义》与注疏同时采用。因为“经义之说盖无古今新旧,惟贵其当先儒之传注,既未全是,王氏之解亦未必尽非,盖学者审择而已”。[2](卷三百九十,P3680)
(四)贬“三舍”崇科举
元祐时期,宋朝廷继续推行“三舍法”,将学校养士与朝廷取士相统一。早在熙丰时期,“三舍法”就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三舍法”规定,上舍生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推荐到中书省,可以免去省试公试,按规定可直接补官。如此,讲官的权力甚大,可以直接影响到上舍生员的升迁。如,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曾发生“太学生虞养讼学官升舍偏曲”。[4](卷四二,P396)为防止士子为升官而奔走请托,宋朝廷“禁(国学师生)谒见”,[4](卷四二,P396)规定太学的师生不得在课余私下相见,避免利益集团的形成,防止“三舍法”弊端的产生。元祐时期,虽然右司谏王岩叟和御史中丞刘挚等反变法派官员,一而再,再而三责难“三舍法”,建议罢“三舍法”,开先生弟子不相见之禁,示学士、大夫以不疑。[2](卷三百七四,P3501)、(卷三百七七,P3545)但查遍史料,未发现宋朝廷有明文规定废弃“三舍法”,据此可推断出,“三舍法”仍然继续推行,这是值得肯定的。
对于熙丰时期王安石新立的明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等。司马光建议罢去明法科,但宋朝廷并未采取他的建议,元祐二年十一月,宋廷仍要求:“新科明法依旧,试‘断案’三道、‘刑统’义五道,……仍自元祐五年秋试施行。”[2](卷四百七,P3848)对于熙丰时期宋朝廷设置的武学、医学等,目前尚未找到资料证明元祐时期已经废罢。
五、元祐时期对科举制度“更化”的效果
元祐时期对科举制度的“更化”,其影响如下:
(一)科举取士分类
主要体现在恢复诗赋作为进士科类之一。司马光,作为反变法派官员队伍的主要官员,也认为诗赋是“辞赋小才,无益于治”,及“神宗罢诗赋及经学诸科,专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此乃百世不变之理”。[2](卷三百七一,P3465)监察御史上官均亦持相同态度,“议者不计本末,欲袭前日诗赋之弊,未见为得也”。[2](卷三百七四,P3502)但宋朝廷竟然恢复诗赋取士类,说明反变法派内部对此的意见也很不统一。宋朝廷采纳反变法派建议重新设立荐举科目等主张,势必又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这是历史的倒退。
(二)科举考试科目
将四场考试中的第二场仍用来专门考诗赋,将诗赋提到与经义相同重要的地位,取士类型导向从实用型又回到死记硬背型的老路,必然造成以诗赋考中进士跻身仕途的官员,只知吟诗作赋,既无作官员的基本才识,更没有管理方面的训练和经验,对于宋王朝官员队伍整体管理水平,乃至宋王朝的国家治理,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这是朝野大多数理性官员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三)科举考试内容
宋朝廷宣布科举考试《三经新义》许与(诸儒)注疏并行,表明元祐时期当政的一众反变法派官员,虽然对熙丰时期的变法措施很抵触,但未对《三经新义》给予全面否定,说明他们对变法派某些措施采取了理性的态度,这是值得肯定的。
(四)“三舍”与科举俱存
纵观整个元祐时期,虽然有很多反变法派官员几番鼓噪,要求废除太学中实行的“三舍法”,但宋朝廷始终未颁布法令废除“三舍法”,而是继续推行“三舍法”,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说明对变法持反对意见的官员队伍中,也有一些官员理性的官员,对变法派的措施不是一味全部否定,而是持中秉正的态度,这是值得赞扬的。
综上所述,元祐时期宋朝廷对熙丰时期的科举制度进行的“更化”,有的方面顺应了历史潮流,如在考试内容的选取方面,允许《三经新义》与注疏并行,“三舍”与科举并存等做法,旨在使科举制度更为完善,这些值得肯定。有些方面作了一些变革,同时又存在着不足,如继续推行“三舍法”,虽然养士与取士相统一,但如何克服由此产生的“重科举,轻学校”的倾向,并没有看到宋朝廷所采取相关措施的佐证,这些都要客观地看待。有些做法则是完全错误的,如诗赋进士类别的存废问题前后反复,最后恢复了诗赋进士;还有恢复某些荐举形式的做法,是开历史倒车、逆历史潮流的行为,应彻底予以摒弃。对此,我们都应本着一分为二的观点,客观地给予评价。联系实际,我们既要借鉴历史上科举制度成功经验,也要清醒看到它的不足。古为今用,正确看待和处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切以是否有利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是否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是否以国家利益至上为标准,正确处理考试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将我国的考试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