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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CCC 申请边界车型解析

2021-12-31陆锦莹高纯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1年6期
关键词:鞍座空余衣架

陆锦莹 高纯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100833)

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大国,经过20 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日常短距离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2020年4 月以来,随着疫情的影响,电动自行车销售出现大幅度的增长,随着新国标实施,接下来几年将是超标车的使用期限的截止时间,2021 年是各大省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截止日期,同时随着电动摩托车监管的加严,骑行电动摩托车需要驾照,使得很多消费者会选择成本低和容易使用的不需要驾照的电动自行车,以上综合因素使得电动自行车销量上有一个大的提升[1]。同时,通过电动自行车的应用,可以使环境污染危害降到最低,降低了噪音、事故概率以及排放污染的影响。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在这样的状况下,采用电动自行车可以更好的替代汽车的使用,减少了安全危险的出现[2],未来随着电池安全性的提升,在进入电子汽车的时代之后,我国的电池技术又有了明显的增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又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高峰期。

但是目前电动自行车也存在同质化比较严重问题,很多自行车外观差别不大,需要企业不断去创新,去同质化,形成企业独有的产品及影响力,电动自行车也需要向着多样化方向发展,整车的功能配置、结构也会向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使用目前标准及相关要求难以界定的边界车型。根据强制性产品目录,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要进行CCC 认证,本文对于在CCC 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际车型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提出了建议,确定了边界产品的合理性,为企业及认证机构认证过程中判断提供参考建议。

1 标准要求介绍

电动自行车CCC 认证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3](简称新标准)和电标委于2019 年3 月25日发布的《关于GB 17761-2018 标准解释实施的技术决议》(简称技术决议)的要求开展工作,技术决议对蓄电池防篡改、鞍座防篡改、骑行防篡改内容做了补充要求,要求认证机构在认证时要对产品与相关的决议内容符合性进行确认,要求电动自行车车体空余空间的总体积不应大于1500 cm3,车体内部,是指全部或大部分被外观件或结构件所包覆或遮盖的部分,以及虽未被完全遮盖,但由外观件或车架等车体材料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空间轮廓,已经具备或经简单改装后具备一定盛放物品条件的部分,空余空间是指车体内部没有被下述主要零部件占用的空间,其中主要零部件的设计应合理、简洁,车体内部以填充物及格栅等结构占据的空间也应计入空余空间。鞍座防篡改设计要求为对安装两个及以上鞍座的车型,应检测每个鞍座长度尺寸,累加后得到总鞍座长度。同时要求除后衣架外,电动自行车鞍座后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计入鞍座总长度内;对安装后衣架的车型,如将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则其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也应计入鞍座总长度内,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不超过400 mm,且不应向前后延伸。[4]

2 车型判断与分析

电动自行车产品在认证过程中企业和认证机构对于车体内部空余空间、鞍座长度的要求存在不同的理解,认证过程中能够把握合理的尺度又能满足认证要求,需要进行探讨和分析。

2.1 尾箱占用的空间判断与分析

技术决议对蓄电池防篡改的要求中写明了前车筐、尾箱占用的空间为合理空间,对于带有后车筐的电动自行车(如图1所示)未明确空间的合理性,需要判断和分析此类车型的后衣架的合理性,此类车型设计的后车筐与前车框的用途一致,是供骑行者放置一些雨衣等物品,一般情况下,承重都不是太大。但是本类车型设置的后车框上方能载物,既是电动自行车的车筐同时也是电动自行车的后衣架,该后车筐安装方式和前车框类似,没有承重部件,虽然技术决议中没有明确说明类似后车筐属于合理空间,但如果划入空余空间,空余空间大于1500 cm³,就不能满足认证要求。对于没有设计前车筐的简易款车型,就没有任何储物空间,不方便骑行者日常储物需求,从实用、便民角度,后车筐从使用上来说用途与前车筐用途一致,可以认为是合理空间,不用计算到电动自行车车体内部空余空间中。这样有利于企业设计不同类型的车型,有利于各个企业车型之间去同质化,对中小型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

图1 后车筐设计车型

2.2 工具斗占用的空间判断与分析

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商家存在对电动车进行改装、加装等问题,主要表现为电池与合格证不匹配,部分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外加了便于安放蓄电池的置物架等,为了避免企业对蓄电池进行篡改,技术决议将工具斗设置为电动自行车车体内部空余空间。工具斗的体积一般都较大,没有挡板,不能置物,但是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空间轮廓,经简单改装后(如通过加装档板等方式)具备了一定盛放物品的条件,导致有的车型空余空间超过了1500 cm3。对于图2 所示的内挡风设计的空间,空间非常小,不能安装蓄电池,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方便的放置一些物品,对于图3 所示的类似于工具斗的内挡风空间,按照决议要求,如果划入空余空间,加上其它地方的空余空间总数值就超出了决议的要求,不能做CCC 认证,但是这对于类似车型的设计受限较大,不利于设计创新。从实际使用中看,大多消费者购买时,类似的内挡风空间便于骑行者携带雨具、水杯等小物件,实用性较高,且常见的篡改车型中,也基本没有将蓄电池安装到类似内挡风处,因此该条款的解读以非篡改蓄电池为依据更为合理,图2、图3 所示的内档风设计可视为合理空间。

图2 内挡风设计的空间

图3 内挡风前的空间

2.3 放置头盔空间占用空间判断与分析

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提醒消费者:建议骑行时佩戴头盔,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防护行动,在部分省市,建议佩戴改为必须佩戴。为响应这个号召,且便于骑行者存储、使用,有些电动自行车设计了存放头盔的空间(如图4 所示),如划定为空余空间,就超过了技术决议中1500 cm3的要求,不方便骑行者储存、使用头盔,尤其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需要把头盔放置在固定的地方,方便骑行人骑车前取用。因此,此类空间企业定义为存放头盔的空间,头盔放入后内置有固定头盔的装置,即使拿出头盔,该装置也限制无法安装蓄电池,从设计初衷体现了该空间用于头盔储存。为了符合技术决议要求,有的设计者设计非常巧妙,在鞍座下面的盖上设计成突出的形状,在盖住的时候,突出部分填充了凹进去的空间,合理的规避掉了空余空间。

图4 头盔占用的空间

2.4 鞍座长度的判断与分析

新标准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3]。技术决议对安装后衣架的电动自行车也做出了要求,将后衣架拆走后如果还存在平面的结构,则在测量过程中剩余的平面的长度也要计算到鞍座总长度中。但是有的车型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结构,该平面和鞍座高度落差较大,鞍座型式也不易于篡改加长鞍座(如图5 所示),该类车型可以不计算该平面结构比较合理,但是认证过程中和企业在设计车型时,还是要考虑标准及相关的要求,设计出符合要求且美观的车辆。

图5 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结构

同时,技术决议要求与车架设计为一体的提手,与车架设计为一体的挡泥板需计入底座长度(如图6、图7 所示),提手是为了便于骑行者在车辆停放时,用手提车,方便骑行者用力。挡泥板和底座座桶设计为一体,视觉效果非常美观。这两个车型的底座不具备对鞍座进行简单篡改加长的条件,类似车型可考虑实际情况将提手、后挡泥板长度不计入车体底座长度。

图6 提手和车架设计为一体

图7 挡泥板和底座设计为一体

2.5 后衣架平坦部分的判断与分析

标准未对后衣架平坦部分高度做要求,技术决议要求后衣架平坦部分的高度应当明显低于鞍座底部高度[4],具体高度并没有明确,由于不同人对于要求的解读不尽相同,企业设计人员和认证受理人员对此解读是有差异的。有的电动自行车的后衣架平坦部分与鞍座底部之间差距非常小(如图8 所示),此类车型有明显的后衣架的功能,主要设计功能也不是提供鞍座加长改装的,因为后衣架与车架主体不是一体的,仅通过螺丝加装,不能承重。考虑到此类车型的实际使用情况且考虑车辆设计的美观性,希望能给予企业更大的设计空间,明确此类车型的合理性,有助于企业在设计阶段就能做到满足要求。

图8 后衣架平坦部分和鞍座底部的高度差

3 建议

电动自行车目前外观差别不大,需要企业不断去创新,去同质化,形成企业独有的产品及影响力,向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使用目前标准及相关要求难以界定的边界车型,建议随着CCC 认证的实施及标准、技术决议长时间运行,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能够不断调整标准的要求及决议要求,助力电动自行车行业向着更远更好的方向发展。

4 结束语

本文对电动自行车在认证过程和企业设计阶段不太好界定的车型进行了判断和分析,有的车型设计是合理的,符合骑行者使用的要求,但是不符合技术决议的要求,标准制定的初衷是保证安全,保底线,不是要求同质化。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标准要保证安全使用,以鼓励创新为目标,实现电动自行车的多样化,实用性,企业也要以标准和技术决议要求为基础设计出符合要求又多样化的个性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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