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2021-12-30廖安文陈涛刘钢丁天洪蒋鹏
廖安文 陈涛 刘钢 丁天洪 蒋鹏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100)
电动平衡车自2001年问世[1],经过近20年的发展,如今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喜爱,尤其是在年轻一代中骑电动平衡车被视为一件极为拉风的运动。但是,电动平衡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安全事故与风险,受到社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因此,及时掌握市场上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从而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风险处置建议和解决措施,对于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 产品概述
电动平衡车是利用驾驶者的倾斜程度作为平衡车前进还是后退的信号,这套工作原理被称为“动态平衡”原理。电动平衡车内部有精密的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当监测到车体姿态变化时,平衡车内置CPU通过高速算法将驱动指令给到伺服控制系统,伺服系统再进一步精确控制对应的驱动电机进行姿态调整,从而维持系统动态平衡[2]。电动平衡车主流产品包括独轮和两轮电动平衡车等。
2 行业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电动平衡车产量中,有9成左右来自中国。其中,除了少数几家综合实力较强的自主研发产品外,部分小型企业采取简单将相关零部件进行组装,再贴牌销售的模式,企业安全设计能力和生产工艺控制能力不够健全,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选择过于廉价的零部件[3],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3 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3.1 事故案例
据南方电视台2019年3月《南方财经报道》栏目报道,乔先生一家在将电量耗尽的电动平衡车放在角落充电时,平衡车在不久后发生了剧烈爆炸,爆炸产生的火光和黑烟充斥了整个房间,给一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另据《处州晚报》2020年4月报道,缙云一名8岁小男孩在骑上当天购买的平衡车四五分钟后,右手的三根手指就不慎被紧紧卡在平衡车车轮和挡板处,平衡车车轮和小男孩手指均无法动弹,最终在消防员用螺丝刀和扳手将轮胎和硬质塑料外壳逐一拆卸后小男孩脱困,但手指已造成明显的损伤。
上述两起事件只是一个缩影,类似的电动平衡车伤人事件也时常见诸媒体报端。及时掌握市场上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并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3.2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
今年3—8月,笔者进行了2021年四川省级电动平衡车风险监测工作。主要检验规范依据GB/T 34667-2017《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4]和GB/T 34668-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5]。监测结果显示:总计30批次样品的问题检出率为83.3%,其中超速保护、充电锁止的问题检出率为33.3%,防飞转保护、短路安全要求的问题检出率为6.7%,而跌落、局部浸水项目的问题检出率则分别为3.3%和23.3%。
4 部分安全风险项原因分析
4.1 超速保护
该指标主要是在电动平衡车超过限定速度时,平衡车内置CPU应控制平衡车有持续翘板动作、安全告警或其他类似功能,以防止车辆持续加速威胁用户安全。若该功能缺失,平衡车无法限制速度上限,用户骑行安全将受到极大威胁。
4.2 防飞转保护
该指标主要是防止用户在将车辆提起时,引发伤人或将衣物绞进车里的风险。平衡车可设置车辆提起类似无载重状态时,自动关闭电机输出驱动。该项功能实现本身并不复杂,需引起企业重视。
4.3 充电锁止
该指标主要是防止在充电过程中,消费者产生误操作直接骑行,导致充电器和车辆损坏,甚至引发触电事故。该项目技术相对成熟,多数企业都能对此项目给予充分重视。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标准不了解,对产品安全不够重视。
4.4 短路安全
GB/T 34668要求通过不大于20 mΩ的电阻对平衡车的充电端口正负极进行短路后,车辆应不起火爆炸且能正常骑行。部分厂家未能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平衡车不能在消费者误触充电口短接充电口正负极时自动保护动作并迅速断电,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4.5 跌落性能
是模拟环境可靠性跌落测试,要求厂家设计产品结构时需充分考虑强度和抗跌落冲击性能。由于行业价格竞争加剧,低价恶性竞争以及自身的研发能力不足,使一部分厂家为了降低成本,使其利润最大化,选用了强度不够的劣质零部件材料进行加工或不能科学进行产品设计开发。
4.6 局部浸水性能
GB/T 34668要求在浸满5%质量比例的NaCl溶液的水中浸泡五分钟之后,平衡车应不出现起火、爆炸、外壳破裂或漏液等异常情况。部分厂家在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浸水及盐碱腐蚀等极端情况,从而导致消费者在极端环境下的正常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5 风险处置建议和措施
(1)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针对最新电动平衡车相关国标要求进行技术攻关,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产品质量把控,对本次风险监测出来的可能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如短路安全、跌落性能、局部浸水、超速保护等指标要从严把控,不断提高企业产品生产质量和创新力度,并鼓励企业和协会制定并采取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
(2)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监管力度。本次抽样发现“三无产品”的概率高达23.3%,全部来自电商平台,需加强对电商平台的抽检力度,杜绝“三无产品”上市并禁止其在各个网络平台销售。相关生产单位和经销企业在收到本次风险监测结果反馈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加强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技术研发力度,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和自主技术含量水平。
(3)消费者需对电动平衡车非交通代步工具的属性进一步加深认识。千万不能将其作为交通工具在机动车道行驶,需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选择一些专用场地或封闭场所且在充分保证骑行者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骑行时应严格佩戴护具,同时建议骑行者在骑行前应对个人的平衡能力有充分的评估和认知。
(4)建议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此类产品上路行为的打击劝导力度。电动平衡车等电动便携式出行工具不具有“路权”,不能上路行驶,应增加风险警示宣传,并进一步提高违法上路骑行者的违法成本。
6 结束语
电动平衡车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新兴产品。其产品功能性在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需求的同时,其安全性也需要生产方、政府监管方以及交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同时广大消费者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骑电动平衡车既要拉风,更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