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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本体初论*

2021-12-29康中乾

跨世纪 2021年4期
关键词:韩非韩非子法家

康中乾

乍听“法本体”这个概念难免会感到突兀,同时产生疑惑,接着就是质问:“法”是本体吗?它能作本体吗?倘若它是本体,孰不可为本体?这些疑惑、质疑均可理解。但笔者仍要强调:“法”能作本体,它就是本体。儒家的伦理学要本体化和能本体化,同样,法家的法学和法也要本体化和能本体化。

一、“法”的尺度、标准含义及本体价值

“本体”观念和思想是人类社会或人文世界的必然,没有本体就意味着没有人类社会或人的世界。这里的关键在于人文世界的真正本质是“无”即“自由”。在本质上,人的存在是“无”,所以人才不受任何本身之外他者的影响和左右。人就是人,人所作的一切均是由人自己作主的,这就是“自由”。既然人的一切都是由人自己作的主,人就理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人就有了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不得不为的义务,这才有了人类社会的一切,才有了人的世界。

哲学上的“本”或“本体”思想就是人的“无”即“自由”这一存在本性、本质的思想表现和形式。所以,人和人的世界不能没有本体。人类为什么总要自觉或不自觉地提出某一“本体”?这实质上是人将自己的“无”即“自由”本质显现、表现出来而已,即人将自己的这种“自由”本质表现出来,让其作为一种尺度、规矩、标准等存在,此即“本”或“本体”。人类生活中有许多度量单位,比如说“尺”“斤”“升”“圆”等,这实际上就是本体。拿长度单位“尺”来说,“一尺”究竟是多长?除了说“一尺就是一尺”这种同语反复的话之外,是说不出一尺究竟是多长的,原因就在于这个“尺”本身就是一切长度的最终标准。一切长短都由它来衡量,而它自身由谁来衡量呢?没有别的东西了,只有它自己,即以“尺”来衡量自己。所以,这个“尺”就是自本自根的存在,它存在的原因和根据就在于自身中,它自己就是自己存在的本和根。

本体的意义和作用正是在这里,即人类给自己的存在和活动建立了一种最终的和最后的必然性、神圣性的标准和尺度。有了这个标准,人就可以来规整和有序化自己的生活了。所以,建立本体乃是人类社会之必需和必然。这不只是哲学上的问题,而是人类社会方方面面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只不过在哲学上这一问题是自觉的和理论性的,而在哲学之外的其他领域中,这一问题则是自发的和非理论性的而已。

现在我们来看“法”的问题。法者何?法的繁体字为“灋”,它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水,取其水平、平正义;廌,是一种兽,即獬豸兽,它能识别出不正直,所以古时判官司时就让它去抵触不正直的一方,使不正直者离去;去,即离去,去掉,把不正直者去掉而留下正直者。故《说文·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①。法乃刑法,它本身就是标准、准则;符合它的行为、做法就对,不符合它的就错。这就像工匠手中的尺规一样,是标准与尺度。故商鞅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类者也。”(《商君书·修权》)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用人》)②这些论述不是说得很明白嘛,没有“法”国家就没有了规矩尺寸,没有了标准,还能做什么事呢?还能做好什么事呢?所以,国一定要有法,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标准、准则。这即是法的本体意义。

与儒家的伦理学本体论相比,法家的法本体论更具有自然性和天然性,似乎不用作理论升华和论述。儒家的伦理学本体论是一种哲学思想和理论,需要作哲学论证和理论提升。法本体论似乎不需要作论证和特别提升,法一旦确定、建立就是神圣之标准,就具有尺度、规矩的性质和功能,再不用作特别说明和论证了。因此,在法家这里不像在儒家、道家那里,有哲学本体论的思想和理论。法家只是直白地指称法的重要,明确要求以法行事而已。也正因为法作为本体自身天然性或自然性的意义和特点,使得人们熟视无睹,反而忽视、漠视了法的本体性。一提到法,人们只知道或称其重要,没有它不行,但却认识不到它的真正本体性的性质和地位、作用,而将其降低为工具和手段来使用。这对法的真正使用和作用的发挥是不利的。加之,由于人为因素而导致法的使用的不正当和不恰当,使人们对法往往产生厌恶感,这就大大影响了其公平、公正的神圣价值,大大掩盖了或淹没、遮蔽了其本体的性质和地位。人们往往只看到和感受到法的工具性、强制性和残酷性甚至血腥的一面,而从根本上淡化、漠视以至于抛弃了法的本体性、必然性、神圣性,以及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公平公正的一面。人们仅仅感到和认为仁义礼乐等社会伦理规范,是人的生活必不可少的,殊不知法对人的生存和生活更是必不可少的,法的本体性的地位和作用比伦理道德的本体性的地位和作用更大、更强、更明显。可以说,没有法,人类社会休矣。

二、“法”本体的境域性

辩证、辨析了法的本体性地位之后,现在要考察的问题是:法是什么样的本体?换言之,什么样的本体才应是法的真正本体?一提到本体,人们首先将其观念化、概念化了,即把本体作为一个对象或一个实体对象来看待,然后再给这个实体对象一个名称即概念,这就是概念化、对象性的本体。这样的本体实际上是人为的规定,它只是人的一个工具,并非真正的本体,因为这种规定的根在人这里,而被规定的那个“本体”自身并没有根,即没有自本自根的存在性,所以它实质上并不是本体,不是真本体。所谓本体就是自本自根之体,即它的存在是以自身为原因和根据的。因此,将本体作为人的一种认识和规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为这是在人与对象之间二分性关系中来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当说对象时始终受到人的羁绊,而当说人时又始终受到对象的羁绊。这时的人和对象均没有独立性和自本自根性。故本体必须超越出主体与对象这种二元分立的框架限制。怎么超越呢?难道是人为地抛弃一个而只要另一个就算完事了吗?当然不是。问题的真正解决在于必须从这种主客二分的二元性框架出发,来化解掉此种二元分立的结构,以获得一种无外在依赖的、在内性上乃自本自根的存在体,这也就是本体自身的“有—无”性的性质、本质和结构。自根,这就是本体。本体自身“有—无”性结构的显现、表现一定不是对象性的,而是境域、境界、意境性的。

因此,真正的法本体必是境域、势域性的,而非对象化、工具性的。对于这一点,韩非是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自觉的,因为他不只是讲“法”,还讲“术”,更讲“势”。韩非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韩非子·定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韩非明确认识到,法只是人规定的、写在纸上的法令条文,它是标准,是尺度,但它并不能自然地、自动地生效,它要人执行。执法之人如果能够公平执法,法就能起到罚恶扬善的作用。否则,法就成了执行者手中的工具,他完全可以用此工具来消除异己,而满足一己之私欲。《庄子·胠箧》有言:“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斗斛、权衡、符玺这些东西都是标准,本身是不错的,但它自己不会自动生效,它只能由人来执行和使用;执行的人如果利用这些标准来谋取私利,那这些标准就起了反作用,比没有标准结果更糟。所以,制订了法令是一回事,要更好地执行法令是另一回事,而且是非常关键的事。怎么来执行法,使其成为真正的本体呢?韩非讲起了“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说得好听一些,这个“术”是领导艺术,是领导者的政治艺术,是高明的领导才能和高超智慧的表现。但说白了,这是一种权术、诈术、谋术,是权谋之道,这与“诡道”的将兵之道是一样的性质和本质,即用诡诈之韬略将群臣牢牢地控制在手中而为我所用。老子有言:“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老子》第36 章)

韩非说的没有这样直白和露骨。韩非讲的是用“名”,即“审合刑(形)名”和“循名责实”之法。君主用群臣的官职名来考察、综核他们的当官之实,考核他们的政绩,如果名副其实就赏,否则就罚,这样谁也蒙骗不了君主,欺骗不了君上,而君主则会牢牢掌控臣下,使他们俯首听命而不敢心生歹念和妄为。这个“术”说起来也蛮不错的,看起来也挺有模有样的,但最终还是不行,因为它仍是一种权术、诈术和手段,其对象性、概念化成分和性质太强,是入不了境的,是构造不出境域、势域、势道来的。用术来配合法和以术运法、以术行法,这会使法更加对象化、概念化和工具化、手段化,会进一步异化为人的统治工具,成为人的桎梏,其结果是法与人的目的和人性对立起来。所以,以术行法的结果并不能使法有效地执行。秦始皇可谓用术的高手和能手,但结果却并不能从根本上制奸和去奸,奸依然隐藏着且会更深地潜藏着,这就导致国家政权埋下了深层的危机和隐患。秦王朝的迅速覆灭不能说没有此方面的因素。用术者必被术所用,使谋者终为谋所谋,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往往是用术者的下场。

韩非作为一位聪明的法家思想家,应该是看到了和体会到了术的双刃剑作用和结果,故他不像申不害那样专讲用术,他又讲起了“势”。何谓“势”?《韩非子·难势》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子·功名》曰:“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

可见,所谓“势”是一种位势或势位,它不是对象存在,不是实体,而是因地位或位置悬殊所造成的一种倾向、趋向、形势、势头、势力、气势、态势等无形而有象的氛围力量,孙子说在千仞之山巅上转动着的圆石、从高处奔泻而下能漂起石头的激水③,就是一种“势”。这是一种让人能感受到但却看不见、摸不着的气势、趋势和力量,它真真切切地存在着,无形而有象。韩非说:“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韩非子·人主》)“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势乃人主取胜之资,是人主的筋力,其重要性当在术之上。韩非提出“重人”概念,谓:“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韩非子·孤愤》)这个“重人”不就是权奸吗?他大权在握,倒将君主玩弄于股掌之中,“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因此,君上不能允许这种“重人”存在,而必须颠倒过来,使君上大权在握而驾驭群臣,使权奸者不敢为并不能为。怎么才可做到这点呢?靠用术并非长久之计和长久之道,因为奸臣照样可以用术,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这里只能造势,即营造出一种能压倒一切的、有如从万仞之山巅奔泻而下的激水一样的形势、趋势、气势,它有一种能包裹宇内、席卷天下的气势、势道和力量,有一种气吞山河、荡涤群臣的威力、威势,在这种境域、势域中君上就处在了主动位置,就能稳站涛头而弄潮了。故韩非说:“今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以修明术之所烛,虽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奚待于不欺之士?……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韩非子·五蠹》)只有造就了或营造出了这种必然之势,法和术才都能被盘活而发生应有的效用。这样以来,治国这盘棋就下活了,君主就会时时处处制人而不制于人。

在韩非的法、术、势的法家思想理论中,势是最重要的和最可贵的东西,它最有玩头。但这个势是一种化去了主与客或主体与对象之二分状态的、主客一体、物我同一的一种境界和意境、势域,这远非对象性、概念化之方式所能扣住的,只能用“形式指引”式的方法来捕捉。当然,韩非不可能有势域的思想和认识,也根本不可能有海德格尔“形式指引”那样的思想深度和方法。但作为思想家的韩非却感觉到把握这种势和进入此势之困难。《韩非子》中有《说难》一篇,云:“凡说之难,非吾知之有以说之之难也,又非吾辩之能明吾意之难也,又非吾敢横失而能尽之难也。凡说之难:在知所说之心,可以吾说当之。所说出于为名高者也,而说之以厚利;则见下节而遇卑贱,必弃远矣。所说出于厚利者也,而说之以名高,则见无心而远事情,必不收矣。所说阴为厚利而显为名高者也,而说之以名,高则阳收其身而实疏之;说之以厚利则阴用其言,显弃其身矣。此不可不察也。”

“说之难”究竟难在何处呢?难就难在它不是对象化的概念规定,即不是“是什么”的那种“什么”之谓,这种“什么”是不难说出的,再复杂也不难说出,只需说得多些而已;真正的“说”是处在自己与对方之间“居中”或“中”的地带,这本身就带有那种亦此亦彼而又非此非彼的是之而非、非之而是的是是非非、非非是是、是非非是、非是是非的境域性、势域性,说出的话既要切合对方之意又要切合自己之想,既不能全为对方又不能全为己方,但既要能为对方又要能为己方,这种难度是不言而喻的。这才真正涉及境域,这时的“说”才真的有如“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一般而翻腾舒卷,自由自在。

然而,不是得道高人,不是既能入世又能出世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圣人,是难以入境的,故要在境外用概念性的评议来说这个境本身就非常困难了。故韩非又说:“故与之论大人,则以为闲己矣;与之论细人,则以为卖重;论其所爱,则以为藉资;论其所憎,则以为尝己也;经省其说,则以为不智而拙之;米盐博辩,则以为多而交之;略事陈意,则曰怯懦而不尽;虑事广肆,则曰草野而倨侮。此说之难,不可不知也。”(《韩非子·说难》)“说”的确难啊,难就难在它不是概念陈述而是境域开显,是心领神会、心照不宣地默契和“相视而笑”之举。这时的“说”根本不是表述对象,而是显示心声。韩非举例说:“昔者郑武公欲伐胡,故先以其女妻胡君以娱其意,因问于群臣:‘吾欲用兵,谁可伐者?’大夫关其思对曰:‘胡可伐。’武公怒而戮之,曰:‘胡,兄弟之国也,子言伐之,何也?’胡君闻之,以郑为亲己,遂不备郑,郑人袭胡,取之。宋有富人,天雨墙坏,其子曰:‘不筑,必将有盗。’其邻人之父亦云。暮而果大亡其财。其家甚智其子,而疑邻人之父。此二人④说者皆当矣,厚者为戮,薄者见疑。则非知之难也,处之则难也。”郑武公杀关其思而以安胡人,使其放松警惕,这尽管是权术计谋,但也表明“说”的确是很困难的。郑武公明明想伐胡国,但却要把说了真话、说得对的大臣杀掉,可见这时完全说真话并不对;那么,如果完全说假话呢?恐怕也是死路一条,郑武公同样会有理由杀掉说假话者。所以,此时就处在了两边较劲的状态,这时偏于任何一方都不行,由其两边支撑起来的平衡态就被破坏了,其结果必然是失败。此时的高招就是模棱两可、含糊其词,这就涉及语言的模糊性问题,这恰恰是现象学存在论用以把握“存在”本身的方法。

三、韩非“法”本体思想的不足之处

韩非意识到了“势”的势域性、境域性特征,并从“说难”这个视角涉及把握“势”的境域之难。这都是他思想的敏锐和深刻之处,这也正是法家法本论的长处和价值之所在。但韩非本人毕竟是以对象性、概念化的思维方式为主体的思想家,故他远非孔子、老子、庄子等人可比,他自己,包括以他为思想代表的整个法家,都终未入境。韩非未真正进入天人一体、得机得势的天道之中,他充其量只有人道而没有天道,更没有人道与天道的合一。张祥龙说韩非是“得人势而未得天势”⑤,此说有见地。由于韩非功利理性的思维方式和相应的“参验”式的经验方法,使得他往往在自觉中不自觉地将法、术、势,尤其是将这个颇有意境性、境域性、势域性的势予以概念化和对象化了。故在法家这里,法、术、势等就只是工具和手段而已。韩非这一概念化、对象性的思维方式,在他对待老子“道”时明确表现了出来。

老子的“道”是个颇为复杂的哲学范畴。但是老子处“道”仍不失境域性、势域性,比如《老子》第二十一章用“恍兮惚兮”“惚兮恍兮”“窈兮冥兮”等话语所状摹的就是人与道浑然一体的那种境域、势域性。但到韩非这里,道的势域、境域性荡然无存了,而将道完全予以“理”化,道成了万世万物之存在的那个总“理”了。《韩非子·解老》曰:“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无常操,是以死生气禀焉,万智斟酌焉,万事废兴焉。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五常得之以成其位,列星得之以端其行,四时得之以御其变气,轩辕得之以擅四方,赤松得之与天地统,圣人得之以成文章。道与尧、舜俱智,与接舆俱狂,与桀、纣俱灭,与汤武俱昌。……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这说的是道的本原性、本体性、本根性。这样来定谓“道”当然可以。但问题是这个作本体的“道”是什么性质的存在体呢?韩非说:“万物各异理。”“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韩非子·解老》)这就将“道”予以“理”化了。道与理的关系是一般、普遍、抽象与个别、特殊、具体的关系。这个理解、解释看似不错,也易于理解和把握。但总体的思维方式、方向却有所偏,因为这里将“道”对象化、概念化了,这样的“道”对人来说永远是个外在的东西,是没有境域可言的,所以人终究是得不了“道”的。

人得不到“道”,即不能进入“道”境中;不在“道”境中,就不能与“道”一体化即一体同在。如此一来,“道”的活性就没有了,即“道”之存在所具有的那种当场构成、当场生成、当场发生着的活生生的情境性、境域性就消失、消散了,它就退化和蜕化为单纯的工具,就成了纯粹的工具或手段,而孕含、蕴含于此种工具或手段中的目的就隐退了和被遮蔽了。为了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老、庄“道”的活的境界、境域性本质,这里不妨引述一段《庄子·知北游》的话:

知北游于玄水之上,登隐弅之丘而适遭无为谓焉。知谓无为谓曰:“予欲有问乎若:何思何虑则知道?何处何服则安道?何从何道则得道?”三问而无为谓不答也,非不答,不知答也。知不得问,反于白水之南,等狐阕之上,而狂屈焉。知以之言也问乎狂屈。狂屈曰:“唉!予知之,将语若,中欲言而忘其所欲言。”知不得问,反于帝宫,见黄帝而问焉。黄帝曰:“无思无虑始知道,无处无服始安道,无从无道始得道。”知问黄帝曰:“我与若知之,彼与彼不知也,其孰是邪?”黄帝曰:“彼无为谓真是也,狂屈似之,我与汝终不近也。夫知者不言,言者不知,故圣人行不言之教。”⑥

这是说,“道”不能作为人理性思想中的一个对象,如果将其作为概念用语言予以描述和把握,“道”就被剥离开了活的存在境域,它因此就成了死东西,这种死东西是不能显示或开显天地万物之存在的信息、消息的。这就是《老子》第一章开宗明义地说的“道可道,非常道”的意思。所以,那个真正的“道”,那个活“道”是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语言概念来予以把握的。

韩非用“理”来诠释老子的“道”,由此而把“道”概念化、对象化了,“道”实际上就成了死东西。对“道”作概念诠释,这看似问题不大甚或没有问题,但实则不然,实质上涉及人的存在原则和行为处事原则及方式、方法。从“道”的境域性或境域之“道”出发,人的行为和所作所为就是活的,就是活生生的当场构成和当场生成,这里体现和表现的是人之生存的目的和手段的一致或统一,这就能得机得势地运作,这才是和才能是“飞龙乘云,腾蛇游雾”般的自由行为。如若不然,当把“道”对象化、概念化后,这个“道”就干瘪、枯萎了,只剩下光秃秃、冷冰冰、寒森森、硬梆梆的死工具了。法家韩非对老子(当然还有庄子)“道”的对象性、概念化的认识以及反应和表现出来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方法,反映、表现在对法的认识和运用上,自然就将法纯粹工具化和手段化了,这个法就成了统治者手中残酷的杀人工具了。秦王朝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但由于它把法仅仅作为君主统治和驾驭群臣以及万民的工具、手段,而失去“法”本体应有的得机得势的势机性或境域性,所以这种工具性、手段性的法律或律条,根本不能活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并调节和推动社会,反而成了社会和历史存在的羁绊和障碍,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解体。强大的秦帝国不到15年时间就灭亡了,此种工具化、手段化的法本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深刻的。

四、法家“法”本体的得与失

一方面,法家将法予以本体化,使其成为社会生活的尺度、准则,这是对人类社会最为重要和最为有益的。人类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能不发生联系和关系,这种联系和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和分工而不断扩大和复杂,后来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了阶级,又随着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而不得不调和,并有了从阶级社会中产生出来又凌驾于其之上的权力机构——国家。国家作为庞大的机器,除了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上层建筑外,还有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思想上层建筑,于是法的出现和存在就成为社会生活的必然。政治、法律是较为复杂的概念,它既有体制方面,也有思想方面,是制度、体制与思想、观念的统一。不用说,法的制度和思想在社会生活中有决定性意义和作用,没有法社会将无秩序可言,社会将不能正常运转和存在。法家当然不可能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和意义来认识法和法本体。但它看到了法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法作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尺度、规矩、标准、准则等来对待,赋予法以本体的意义和价值,这是其思想的进步性和有价值的一面。

另一方面,法的使用却并非易事。法就像一把双刃剑,既能伤人亦能伤己;又像水一样,既能载舟亦能覆舟。法若使用得当,就能惩恶扬善,祛邪扶正,就能建立社会规范,净化社会环境,营造和谐氛围,这当然有益于人和社会的存在。但如果用得不好和不当,特别是如若被坏人利用,就成了其为虎作伥的杀人利器,不仅乱国,更会乱天下,会把天下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秦帝国的灭亡就是不适当甚或滥用法的结果。法家特别像韩非这样的思想家和理论家,看到并意识到了使用法的重要性和危险性,故他主张和希望将“法”这一工具牢牢掌控在君主手中。韩非讲的术、势就是用以配合法之实施的,他希望用术、势这些条件和手段将法正确地实施出来。他的这个初衷当然是好的,用心良苦,但由于新兴地主阶级的阶级本性、个人经验理性及功利性思维方式,法被对象化、工具化了。相应地,术、势亦被对象化和工具化了,被作为工具和手段来对待,这不仅对法的真正实施起不到正面作用,反而带来更大负面影响。本来法之实施和运作所需要的是那种势机或机势,是那种腾云驾雾、涛头弄潮的势域、境域,但当法以及相应的术、势成了纯粹的工具和手段后,法的实施的势机就没有了,法本身就干瘪了,这就使得法这条巨龙被困在了泥沼之中,而终难腾飞上天,它成了一条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虫了。在法家思想指导下的秦始皇,的确既得势又会用术,他大权独揽,神鞭独挥,牢牢掌控了群臣这些骏马,驾驭着秦王朝这架马车向前飞驰。但这仍是权术和权势,充其量只是得了人势而终未得天势,所以终究还是让拉车的骏马脱缰失控,秦王朝这架马车也就倾翻了。秦王朝的政治实践证明了法家法本体之失。

法家多是智术之士,干练之吏,王佐之才,治世之臣。他们的目的和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治世,是为了使社会有序发展。他们替君上出谋划策,支招用术,试图将国家机器牢牢掌控在君主手中,以之来平定天下,一统宇内。秦王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确也做到了平定海内而天下归一,但却迅速败亡了,这个历史教训值得后人不断地总结和深思。西汉初贾谊的《过秦论》总结秦亡的教训,说:“先王知壅蔽之伤国也,故置公卿、大夫、士,以饰法设刑而天下治。其强也,禁暴诛乱而天下服;其弱也,五伯征而诸侯从;其削也,内守外附而社稷存。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震;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叛矣。故周王序得其道,而千余岁不绝;秦本末并失,故不长久。由此观之,安危之统相去远矣!”“繁法严刑而天下震”,这就是秦王朝把法当工具使用的结果,这就导致了“秦本末并失”,其灭亡是必然的。又说:“野谚曰:‘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以人事,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去就有序,变化因时;故旷日长久,而社稷安矣。”这是说,后世之人要以秦的灭亡为借鉴,吸取教训,审时度势,变化因时,正确地使用法,以取得长治久安。

注释

①参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②本文所引《韩非子》参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2016年版。③参阅《孙子兵法·势篇》。④即关其思和邻人之父。⑤参阅张祥龙:《海德格尔思想与中国天道》,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第1 版,第264 页。⑥参阅王先谦、刘武撰:《庄子集解 庄子集解内篇补正》,中华书局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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