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迎来强监管
2021-12-28郑智维
郑智维
“电子烟比卷烟危害小!”
“电子烟能帮助戒烟。”
“电子烟产品有明星代言。”
过去几年间,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俨然成为一种潮流,经常能看到有人拿着电子烟“吞云吐雾”,电子烟门店逐步扩张。
随着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电子烟行业将迎来改变。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今后电子烟将参照卷烟进行管理,从生产、批发到零售等环节,都要取得许可证。
相隔不足10天的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新增“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容。
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
5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显示,使用电子烟可能更能致人抽上卷烟,这一现象在青少年中尤为明显。
“电子烟是不是烟?”近年来,电子烟在我国悄然兴起,争议也伴随而来。贴着戒烟、耍酷等标签,一些经营者模糊了电子烟的烟草属性。
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说,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近年来出现无序发展,曾出现过一股创业投资热潮。
电子烟企业数量从2013年的4.54万家快速增至2020年的16.84万家。投资风头最盛的2019年上半年,有超过30家电子烟品牌获得超过10亿元融资。
有些电子烟产品不仅尼古丁含量超标,还添加了成分不明的化学合成物,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在电子烟泛滥、烟民数量暴增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这条规定,意味着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在此之前,事关电子烟的系列监管政策已相继推出。此前发布的实施条例也提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正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严格要求。
对此,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司长钱航解釋说,产品形态方面,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烟碱方面,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毫克/克,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毫克;雾化物添加剂方面,参照我国食品添加剂等管理要求。
与此同时,还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表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电子烟监管日益严格,但约束的同时也给了电子烟一个合格证,消除了行业存在发展的不确定性。
未来,生产、销售电子烟需要办理烟草特许经营证。牌照发放宽松与否,将直接影响电子烟产业链相关企业的生存发展。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已上线“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入口,要求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于2021年12月6日—21日在此入口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电子烟监管日益严格,但约束的同时也给了电子烟一个合格证,消除了行业存在发展的不确定性。
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政策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同时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特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刘培峰表示,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他说。
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登记等规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数据显示,2020年,电子烟行业前所未有地爆发,全年共注册相关企业1.79万家,同比增长284.6%。不过,一系列监管政策落地之后,一些中小电子烟企业可能面临退出市场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