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老龄人口精神赡养的伦理困境及出路
2021-12-28莫医铭
莫医铭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65 周岁以上的人口上升至1.7 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2.6%,仅在2019 年这一年中,6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就增加了900多万。〔1〕按照联合国对于一个国家是否达到老龄化所定的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出老龄人口基数大、老龄人口增长快的特点。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空巢家庭的大量出现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日益增加,使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成为引发社会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既是子女的基本道德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且与物质赡养相比,精神赡养具有更为突出的伦理特性,因此,从伦理视角出发,分析我国老龄人口精神赡养的伦理困境并寻求解决之道,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精神赡养的内涵及其伦理价值
一般来说,精神赡养是指在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家庭中的子辈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使老年人获得人格尊重和情感慰藉,从而幸福、安然地度过晚年。精神赡养的要求古已有之,《礼记》载:“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其中强调子女孝养父母不仅要满足父母的经济需求,同时要从心底尊敬父母,在行动上维护父母的名声、顺从父母的志趣。在传统社会中,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家庭中的子女、后辈,但是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传统伦理观念的转变、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精神赡养俨然从家庭责任上升至社会问题,它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为主要依归,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协同努力。北京大学人口学教授穆光宗指出,“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因为少子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城市化而加剧了,当今家庭精神赡养纠纷增多已是不争事实。所以,完全依靠家庭养老并不足以解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社会养老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精神赡养”。〔2〕这反映出精神赡养逐渐社会化的一个趋势,在这种趋势下,精神赡养问题不仅关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也关乎无数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安稳。
精神赡养有着重要的伦理价值。其一,精神赡养体现着人道的价值追求。与满足物质需求的物质赡养相比,精神赡养具有更为突出的伦理特性,如它关涉到代际关系和人际情感关系的处理,反映出社会的精神风貌特别是年轻一代的道德进化程度。在几千年前,孔子就曾指出要通过孝敬老人将饲养牛马与赡养老人区别开来,“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3〕赡养老年人要符合人的特性需求,这体现出古人道德意识的觉醒。在今天,呼吁家庭中的子辈在时间、情感和精力上对老年人付出,社会成员凝聚尊老、敬老的道德共识并将其付诸实践,仍然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人的成长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人在老年阶段仍然有存在的独特价值,家庭和社会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障老年人的自由,使其安度晚年。
其二,精神赡养彰显了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重视精神赡养体现出人们对优秀传统道德的自我认同。孝亲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4〕既表达了孝亲的诉求,也表达了在社会中传递友爱的大同观念。这些优秀传统道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在今天仍然应当被予以重视。同时,不同时代的精神赡养有其自身特点,丰富传统“孝道”的内涵,对传统的孝文化进行批判继承,注入平等、互助等新观念,谱写好新时代的精神赡养故事,有利于将向上向善的民族精神更好地传递下去。
其三,做好精神赡养,有利于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能够具备经济上的自养能力,他们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但是却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满足精神的需求,因为亲情、友情等精神情感的获得需要在友好、善意的人际互动过程中实现。然而在老龄化的社会中,中青年一代承载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压力,家庭中普遍存在的“421”类型家庭格局(一个家庭中形成了一对成年夫妇要应对4 个老人和1 个孩子的家庭格局)也加重了其赡养负担,承担多元社会角色的成年子女在投入繁忙的工作还是陪伴父母的选择中,往往陷入伦理抉择的困境中。在社会生活中,频频爆出的“老年人碰瓷”“老年人道德绑架”事件,大大破坏了老年人群体的形象,以致许多人“谈老色变”,年轻人一方面出于人道关怀想去帮助、关爱老年人,但另一方面又往往因为害怕遭受财产损失、精神打击而对老年人敬而远之,这使社会层面的精神赡养实践也陷入一种困境中。精神赡养所遭遇的种种困境制约着精神赡养的落实,折射出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亲情淡化、公德淡漠、个体人格缺失等“道德滑坡”现象。针对这些现实具体的问题,寻求解决的办法,有利于使老年人摆脱孤独、寂寞的精神困扰从而安度晚年,同时也有助于社会中形成尊老敬老的风气,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老龄人口精神赡养伦理困境的主要表现
伦理困境,从广义来说,“包括了社会伦理生活中从伦理关系到伦理观念以至于道德行为等方面存在的一切矛盾和冲突,它是一个多维度、多层面的存在状态”。〔5〕进入到现代社会中,人们常常身兼多种角色,并处在多元文化、道德之间,因而也常面临着多重价值困境,在道德生活上呈现出一定的“悖论性与悲剧性”。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代际关系、伦理观念和人们道德行为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这些伦理问题在精神赡养方面也有所体现。
其一,精神赡养的格序不清晰。在传统社会中,传统伦理导向下的精神赡养有着有序的格局,就是在家庭中子女本着仁爱之心对父母有孝有亲,进而在社会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形成敬老的社会风气,年轻一代对老年人有情、有敬,老年人群体在家庭和社会中有尊、有乐。然而,在家国同构的传统政治体制下,精神赡养主要是以孝道为支撑的晚辈对长辈的单向性义务,强调的是“老人本位”下晚辈对长辈的奉献甚至牺牲。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转型的影响,代际平等的观念逐渐代替了“老人本位”的代际理念,这是时代思想的进步,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亲老、尊老”观念的弱化。当今社会的年轻一代追求自由、平等的生活,多与父母分开居住,只有在假期才回家探望父母,父母所享受的精神赡养很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父辈可传承的生存资源和信息资源逐渐减少,子辈与父辈间资源交换的平衡被打破,代际均衡关系脆弱,这也加剧了老年人的边缘化。新的代际观念冲击了传统的代际观念,但较完备的新价值体系尚未形成,在新旧道德观念皆产生影响并相互冲撞的情况下,精神赡养以孝道为支撑,延伸至社会关怀的传统格局被打破,精神赡养呈现出家庭赡养缺位、社会赡养不足的无序状态。精神赡养的格序不清是由多种因素所导致,除了现实多元伦理道德间的冲突外,我国家庭功能的弱化以及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也是导致这种状况产生的重要原因。
其二,精神赡养呈现出去情化的趋势。“去情化”,主要指子女在赡养父母的过程中缺乏对父母的情感关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加剧,这使子女们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于职场和社会生活中,这大大地增加了养老的机会成本。随着医疗卫生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寿命也增长,家庭中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也相应在增加,这又增加了养老的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虽然年轻人意识到关怀父母、陪伴父母的重要性,但是在实践上却有诸多困难。子女们常常陷入“孝顺子女”与“职业人士”的角色冲突中,许多人采取物化的方式提供精神赡养,如为父母购置电视机等娱乐产品、为父母购买宠物等,作为自身情感关怀不足的弥补,但是这仍不能满足老年人渴望亲情和陪伴的情感需求。除了生存压力之外,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代际关系的疏离,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新的交往和沟通平台,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家庭成员情感交流的缺失。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去情化”表现为“道德冷漠”。城乡中的一些智能方案和公共设施并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接受程度,一些公共服务也忽视了老年人的需求,这导致了许多老年人无法融入和享受当地生活。此外,社会舆论也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关怀。部分新闻媒体对有关老年人的行为进行了不实或者夸张的报道,一些年轻人对老年人有着莫名的仇恨,在网络中会用恶毒的语言去攻击老年人,宣扬消极的思想。精神赡养去情化是丧失精神赡养内蕴的表现,它不利于老年人精神需求的真正满足。
其三,精神赡养的权益保障面临着制度伦理困境。2013 年7 月1 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条款被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它以立法的形式强化了精神赡养的道德行为,弘扬了传统的孝道文化。但在道德行为法律化的过程,也就是伦理制度化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老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即便是子女未能尽到精神赡养义务,也选择哑忍;另一方面,即便是老人愿意对簿公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效果,精神赡养规范的执行效果不佳。子女迫于强制力而机械地执行判决结果,但缺乏情感关怀的苍白的探望和问候,并不能符合老人的期望。
三、老龄人口精神赡养伦理困境的解决之道
1.提升老年人精神自养的意识与能力
精神自养主要指老年人对人生抱有积极的态度,通过积极参加社会生活、进行心理调适、修身养德等方式实现精神的愉悦和满足。老年人精神自养不足是引发精神赡养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大多数老年人在退休之后,都把生活的重心放在家庭之中,而较少参加社会生活,不愿意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随着年龄的增加和身体机能的退化,他们越发地渴望与人进行情感交流、获得精神慰藉,在子女不能及时陪伴和关怀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缺乏精神寄托,精神生活出现巨大空白。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代际平等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年轻一代尊老、敬老主要是出于情感的力量,而不是因为老人的权威,倚老卖老的态度和行为越发地不为人们所接受,家庭和社会在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同时也要求老年人回之以慈爱、友善,因而老年人应自尊而尊、自助而助,老年人的自我精神赡养是精神赡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老年人的精神自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其一,转变思想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应对衰老,克服因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脆弱带来的不良情绪。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大不如前,但是他们要学会进行心理调适,将衰老看作是一种自然规律,依然保持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现代老年学家拉尔斯·托恩斯戴姆(Lars Tornstam,1989)提出的“超老化观感”学说为当代老年人建设心态提供了理论支持,他认为人在处于老年这一与众不同的生命发展时期内,应重新审视自然与自我。在自然层面,老年人应正确认识并超越死亡,对生与死进行新的理解,理解生命的神秘维度;寻找欢乐主题,在宏大事件和微妙体验中感受欢乐。在自我层面,老年人应进行自我剖析,发现隐藏自我(包括好与坏);实现身体超越的发展,继续关照身体,但不再沉迷于它;进行自我超越,开始从自我主义到利他主义的转变;重拾孩子般的内心,回到变了样貌的童年;进行自我完善,感受生命的拼图碎片正在形成一个完善的整体。〔6〕
其二,坚持活到老学到老,依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参与社会生活,重塑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娱乐方式大量增加,老年人可以通过发展自己的情趣爱好、豢养宠物、参加老年大学、出门旅游等方式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寻找精神寄托,这有助于他们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并创造自身的身份认同。创造身份认同的过程,实质就是重塑自身与社会关系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老年人坚持活到老学到老,依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发挥日常生活智慧,超越对与错的二元判别思维,在谋求自身福祉的同时关怀他人。
2.以心孝作为家庭精神赡养的内在动力
心孝是传统孝道的重要范畴,它强调子女要发自内心地孝养父母,做到“色顺、身敬、辞逊”。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孝的认识和实践都发生了变化,但是心孝仍然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心孝强调了孝的情感性。心孝也就是“心中有孝”,它是子女出于报恩义务,从内心生发出的一种浓烈的要对父母予以反哺的情感。在这种情感的驱动下,子女自觉自愿地去孝养父母,除了满足父母衣食住行的需求外,还在心里时刻装着父母,关注父母的心理情感。提倡心孝对现代子女精神赡养父母的启示在于,心孝有助于唤醒子女对父母自然关怀的记忆,并作出相应伦理努力来担负“我应当”的精神赡养责任。子女应当熟悉父母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在父母健在时及时行孝,注意体察父母的情绪情感变化。即使子女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常常陪伴在父母身边,仍然可以通过借助网络、通讯设备等及时与父母交谈,转移他们的失落和孤独,对父母进行精神上的慰藉。其次,心孝注重精神赡养的情境性。《孝经》载:“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7〕这体现出在生、老、病、死的不同情况下,孝有“致其敬、致其乐、致其忧,致其哀,致其严”等不同的情感表达形式。心孝之子女能够体察父母在健康时期、步入年迈期、临终期等不同时期的特殊心理需求,根据老人的状况给予移情式的关怀,如在父母健康时以有敬的情感来对待父母,在父母生病时用心去侍奉,在父母去世时哀痛思慕等。在家庭精神赡养中,子女心孝父母,将对父母关心的情感自然流淌出来,精神赡养则更容易落到实处。
心孝虽然是一种内在情感的流露,它仍然需要后天的教化来持固和强化,可以说孝的行为其实是一种积习的工夫。社会和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孝文化,以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展现孝的精神内涵来唤醒和加深民众对父母的关怀之情,如拍摄孝亲题材的公益广告在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播放,举办关于精神赡养的画展和模范评选等。相关的老年组织也可以传递符合新社会的“孝”理念,为子女们的孝亲提供符合现代生活方式的可行办法,如全国老龄办所发布的“新二十四孝”行动方案就十分具有可行性,其中的“建立关爱卡”“每周给父母打个电话”“陪父母看一场老电影”等办法都简单可行,子女容易办到,父母也较容易接受。
3.拓宽社会精神赡养的渠道
其一,完善与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履行主体、标准和方式等予以立法明确化和具体化。地方立法可结合地方法治环境、人文背景、民俗民情等具体情况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保障作出进一步规定,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补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资金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为精神赡养提供保障,如让精神赡养做得好的子女获得政府的补助和购房上的优先权,在具体的量化方面,在参考地方特点的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如参考韩国的《住房认购改革方案》、美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等。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发挥道德的调节、评价功能,依靠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社会团体、亲属等力量对精神赡养纠纷进行调解,将柔性的道德与刚性的法律相结合,打造情理结合、德法并用的精神赡养权益保障机制。
其二,建立心理健康疏导机制,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的提升。提高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需要建立心理健康的疏导机制,除了老年人的精神自养和家庭中子女的关怀之外,城乡社区养老机构的关照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家庭养老缺位的状态下,城乡社区养老机构逐渐成为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重要场所,以城乡社区养老机构为平台对老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心理健康疏导,有利于及时疏导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可以建立社区聊天沟通室,请职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到访,对心理压力较大的老年人进行专门的辅导;可以在社区互助养老的基础上,组织社区老年活动,增加老年人之间的相互沟通;还可以组建志愿团队,到社区中关怀老年人,倾听老年人的想法,对他们进行心理慰藉。另外,提升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还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媒体在报道社会问题时应秉持公正原则,禁止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而对老年人进行“污名化”处理,社会应合理利用老年人资源,使老年人在社会中老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