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道德地位的双源假说及其意义

2021-12-28孟令宇

理论界 2021年1期
关键词:能动性经验受体

孟令宇

“谁或者什么是值得被纳入伦理考量的?”长期以来都是伦理学的重要议题之一。最初,在古希腊时期,伦理考量的标准是本城邦的成年男性公民。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外国人、女人、未成年人都逐步纳入了伦理考量的标准之中。并且,动物、植物甚至生态环境都被考虑加入其中。如今,我们面临着一个更为严峻的挑战,那就是人工智能是否也要被纳入其中。人工智能与上述实体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并非实体,或者说它并非总是表现为一个实体。“道德地位”这一概念就是对上述这一伦理问题的抽象表达。“谁或者什么是值得被纳入伦理考量的?”这一问题被“谁或什么具有道德地位?”这一问题所代替。如果一个事物具有“道德地位”,那么它就值得被纳入伦理考量,至少它应当是在伦理上值得被考虑的。那么问题的关键就由“伦理考量的理由”转化为了“道德地位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事物是否值得被纳入伦理考量就在于它是否具有道德地位,那么事物的道德地位从何而来就成了解答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哲学史上,“道德地位”的来源可以被概括为以下两种:其一是事物感受正面或负面情感的能力,其二是事物认知和生活方式的复杂性。西茨玛和马切利将其总结为经验和能动性(Agency),并提出了双源假设,即经验和能动性共同组成了道德地位的来源,二者之间是平行并立的关系。〔1〕西茨玛和马切利的道德地位双源假设为我们重新审视道德地位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对厘清道德地位概念内部的次级概念,尤其是道德主体与道德受体概念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一、道德地位的概念

道德地位概念的定义有很多,不同的学者会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但目前在学界并没有一个关于道德地位的标准概念。斯坦福哲学百科上关于道德地位的说明提到“当且仅当一个实体或其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为了实体自身的利益而在道德上具有重要意义时,它才具有道德地位”。〔2〕玛丽·安妮·沃伦(Mary Anne Warren)认为,说一个实体具有道德地位“是在道德上相当重要,或有道德立场。它是一个实体,道德行为人对它负有或可能负有道德义务。如果一个实体具有道德地位,那么我们就不能随意对待它;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在我们的审议中重视其需要、利益或福祉。此外,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这样做,不仅是因为保护它可能对我们自己或他人有利,还因为它的需求本身就具有 道 德 重 要 性”。〔3〕贾 斯 汀·西 茨 玛(Justin Sytsma) 和 爱 德 华· 马 切 利(Edouard Machery)则提出“说一个实体有道德地位,当且仅当它在道德上可能是错的”。〔4〕甚至,大卫·德拉齐亚(David DeGrazia)认为“关于道德地位的讨论是多余的,原则上它总是可以被其他语言所取代。……道德地位的语言为关于我们对不同种类的人的道德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根据的一般性断言提供了一个方便的简写”。〔5〕也就是说,“道德地位”是一个虚假的概念,是一种道德语言意义上的对义务的简称。

因此,有关道德地位的概念,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它的必要性问题,即是否有必要单独提出一个“道德地位”的概念。有观点认为,“义务”概念可以涵盖道德地位的内容,没有必要保留道德地位概念的独立性。然而,这样的论断忽视了“义务”概念本质上也是一种道德语言意义上的简称概念。“义务”不是一个实体性概念,而是一个规定性概念,我们无法在一个人身上找到他的义务在哪里,而只能规定出他的义务有哪些。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将道德地位与对其有义务划等号,也不能说使用“义务”概念就明显优于“道德地位”概念,更不能因此断言对“道德地位”的讨论是多余的。更何况,道德地位与对其有义务并不是全等关系,对X 有义务不仅仅说明X 具有道德地位,X 的这种道德地位只是一种最低程度的道德地位,同时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程度的道德地位。正如西茨玛和马切利所说,“道德上可能是错的”不仅仅意味着作为对象可能是错的,更意味着作为主体可能是错的。换句话说,A 对X 有义务,A 伤害了X 导致了一种道德上的错误,这个错误不仅仅意味着X 有道德地位,也意味着A 有道德地位,A伤害X 的行为构成道德上的错误是双方共同造成的。如果A 或X 的任意一方不具有道德地位,那么A 伤害X 的行为就不构成道德上的错误。并且,在“A 伤害了X 导致了一种道德上的错误”这一论断中,A 是一种道德主体地位,而X 只是一种道德受体地位。如此一来,“道德地位”的概念与“义务”概念之间就产生区别,二者之间的全等关系就不成立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原则上可以被替代”的说法。

有关道德地位的概念,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道德地位的属性问题,即道德地位是一个标量概念还是一个阈值概念。提出道德地位是分等级的想法是对完全道德地位概念陷入的困境的反思。完全道德地位概念是一个阈值概念,即一个事物要么具备完全道德地位,要么完全不具有道德地位,这就导致了不具有完全道德地位的小孩和认知有障碍的人在道德地位上与动物甚至植物无异,然而这又与常识观点相悖,因此,就陷入了一个困境。此外,如果将道德地位视为一个阈值概念,那么这还意味着一个事物在道德地位这个问题上只取决于某一关键属性,若它具有这个关键属性,则它具有道德地位,反之则不具有道德地位。这就忽视了在某一关键属性上,不同事物拥有它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以及道德地位并不来源于某一单一关键属性这一可能性。以情感为例,一些道德行为是出于道德情感,某些理论认为动物也具有情感,因而动物也具有道德地位。然而,动物的情感与人类的情感相比,在程度上明显不同,动物通常只能表达一些简单的情感,而人类之间的情感则明显要更加复杂。爱情、友情甚至于亲情这种明显比喜怒哀乐高级的复杂情感很难说动物是否具备,而构成我们行动理由的道德情感恰恰通常由它们驱动。更极端地来说,正如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也曾面临过的诘问一样,对某一关键属性的拥有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它的运用,某个存在可能因为生理上的(或其他一些非其本愿的)原因拥有某一作为道德地位依据的关键属性,但却从不运用,在道德实践活动中这与不曾拥有这一关键属性的存在无异,但对这一关键属性的拥有却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道德地位。

将道德地位视为一个标量概念意味着道德地位是可以分为不同程度的。如果某一关键属性被视为道德地位的依据,那么对这一关键属性拥有的程度不同,事物所拥有的道德地位也就不同。 正如阿内森(R.J Arneson)所说,“能力越高,地位越高”。〔6〕阿内森还认为,如果两个存在都具有某一作为道德地位来源的关键属性,但只有其中一个运用它,那么会去运用这一关键属性的存在的道德地位要高于仅仅拥有却不会运用的那个存在。此外,在阿内森关于道德上平等的论述中,它还暗示了将道德地位视为一个标量概念的另一个观点,即如果有多个关键属性与道德地位相关,那么具备越多关键属性的存在就拥有越高的道德地位。事实上,阿内森暗示的这一观点比其明示的观点更为重要。虽然将道德地位视为一个标量概念可以有效避免将其视为阈值概念所面临的问题,但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这一观点也是反常识的。例如,根据道德地位是一个标量概念的观点,很可能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精英人士比普通人有更为强烈的理由不被杀死,因为精英人士往往在很多与道德相关的属性的程度上要优于普通人。

道德地位是一个阈值概念还是标量概念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二者各有其利弊。但是在阿内森所暗示的观点中,一种别样的观点的存在也被暗示着,本文称其为“有程度的阈值概念”。将道德地位视为“有程度的阈值概念”意味着一方面道德地位是分程度的,并不是只存在一个完全道德地位,没有完全道德地位就意味着完全没有道德地位;另一方面是指不同程度的道德地位是有阈值的。事实上,在环境伦理中常用的“道德主体”和“道德受体”这一对二分概念就是将道德地位视为“有程度的阈值概念”。“道德主体”地位和“道德受体”地位分别是不同程度的道德地位,而且各自又有其自身的准入门槛。

二、道德地位的来源及双源假说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道德地位的来源莫衷一是,各路专家学者各执一词。通常来讲,“道德地位”被认为主要有两种来源,其一是事物感受正面或负面情感的能力,其二是事物认知和生活方式的复杂性。

从哲学传统上来看,经验论的传统以边沁为代表,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强调了人类对非人类物种(特别是动物)的亏欠。在边沁看来,一个事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的原因不在于理性或是话语能力,而在于它是否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7〕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继承了边沁的这一思想,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动物解放主义。他认为没有痛苦的生活的利益是所有利益中最为基础的。经验在辛格的道德地位理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汤姆·雷根(Tom Regan)为代表的许多当代动物伦理学家也都同意他的这种经验作为决定道德地位的核心的观点。动物解放主义者们认为,尽管非人类动物通常被认为与人类相比是缺乏理性的,但是它们的情感和知觉使其应当成为伦理关注的对象或道德权利的拥有者,即至少拥有道德受体的地位。

能动性的传统则以康德哲学为代表。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提出如果存在不依赖于我们的意志而是依赖于自然,如果它们是非理性的存在,那么它们就只能被称为事物,只具有相对价值;而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他就是目的自身。〔8〕对于康德来说,只有理性的存在才具有道德地位,因为只有它们是自律的。因此,理性是事物具有道德地位的前提,非理性人的行为仅仅是欲望的结果,而理性人的行为则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彼得·卡拉瑟斯(Peter Carruthers)可以被视为能动性传统的当代代言人,他在谈到正义问题时提到:“道德在这里(在契约主义中)被描绘成一套规则系统,用来管理社会中理性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可避免的是,只有理性的能动者才会被赋予这种直接权利。由于选择规则体系的是理性主体,并且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因此,只有理性主体的地位才会受到(道德)规则的保护。”〔9〕在这里他明确强调了道德主体地位来自理性主体地位,因此,只有理性才是道德地位的来源。

尽管“经验”和“能动性”两种传统各执一词,但根据西茨玛和马切利的观点,二者之间是并立平行的,在道德地位来源的这个问题上没有谁优于谁,道德地位概念从根本上就是双源的,起源于人类与生俱来的两种不同的道德直觉。西茨玛和马切利的道德地位双源假说包含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哲学家的思想受到了常识观点对道德地位的看法的影响;其二是强调判断一个实体是否具有道德地位取决于两个独立的线索——经验(实体是否感受到痛苦和快乐)和能动性(实体的认知和生活方式是否复杂)。

从常识的观点来看,对于没有“道德地位”概念的普通人来说,一个事物如果越具有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那么就越值得被纳入伦理考量;同样,一个事物的认知方式和生活方式越是复杂也就越值得被纳入伦理考量。这两点在日常生活中是同等重要的,是一种人类天然的道德直觉。当然,并不能排除人类还有其他别的什么道德直觉,但仅就这两种常识性观点来看,上述观点是成立的。

西茨玛和马切利援引了一个发表在Science上的社会调查,该调查要求被调查者在一个五分量表上对13种形象的精神能力和个人判断进行打分。13 种形象中包括7 种活的人类形象(7 周的胎儿、5 个月的婴儿、5岁的女孩、成年女性、成年男性、植物人和被调查者自己)、3种动物形象(青蛙、家犬和野生黑猩猩)、一个死去的女人、上帝和一个善于社交的机器人。调查结果显示,一个实体因不当行为应受到惩罚的判断与能动性的相关性比与经验的相关性更强(r=0.82 vs r=0.22);相反,避免伤害实体的愿望与经验的相关性更强(r=0.85 vs r=0.26)。调查给出的结论是“人们对道德地位的归属是由人们对人能感受到痛苦和快乐的感知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能动性与道德地位问题的评级存在显著的相关性(p<0.05),尽管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更倾向经验”。〔10〕西茨玛和马切利认为尽管这一实验偏向于经验,但也说明了能动性与道德地位的相关关系,这为他们的道德地位双源假说奠定了基础。接着,西茨玛和马切利通过两个实验证实了他们的道德地位双源假说。

在第一个实验中,受试者被告知一只猴子需要参与一个残酷的实验。每位受试者会收到一个猴子的形象,并被告知一共有5 只猴子,其收到的猴子要么对痛苦和快乐的感受比其他的猴子强烈或弱,要么比其他猴子在聪明和好奇程度上更高或更低。换句话说,受试者收到的猴子形象可以分为四种类型:高能动性高经验、高能动性低经验、低能动性高经验和低能动性低经验。受试者需要在一个7 分量表中对这一实验行为进行道德判断,1 分代表“完全没错”,4 分代表“不确定”,7分代表“完全错误”。实验结果显示,经验对道德评分有显著影响(p<0.001),而能动性对道德评分没有显著影响(p=0.13)。经验与能动性之间无显著交互作用(p=0.32)。

尽管第一个实验显示能动性与道德无涉,但西茨玛和马切利认为这是由于在实验的设计中形象的选择存在问题。因为在人的意识中,即便一只猴子具有一定的能动性也与人的能动性相去甚远。于是他们又设计了第二个实验,他们试图证明在参与者不太可能同情所讨论的实体的情况下,能动性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第二个实验中,受试者收到的形象由猴子变成了外星人,同样分为高能动性高经验、高能动性低经验、低能动性高经验和低能动性低经验四种类型。受试者需要回答4 个道德问题:(1)对外星人进行实验在道德上是错的吗?(2)利用外星人为人类殖民做准备在道德上是错的吗?(3)杀死外星人在道德上是错的吗?(4)摧毁外星人的生活方式在道德上是错的吗?实验结果显示,能动性对所有四个问题都有显著影响(每个问题p<0.001),而经验对四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显著的影响(每个问题均p>0.25)。同样,在能动性和经验之间没有显著的交互作用(每个问题均p>0.47)。

由此,西茨玛和马切利得出结论,对道德地位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两种独立的线索(经验和能动性),这两种哲学传统反映了民间道德认知的这一方面。〔11〕

三、道德主体与道德受体

道德主体地位与道德受体地位是两种不同程度的道德地位,前者强调在道德活动中的主动地位,后者则强调在道德活动中的被动地位。

“道德主体”地位,英文是Moral Agent,也被翻译为“道德代理人”和“道德行为体”,对应的是传统伦理学中“Moral Subject”这一概念,指的是可以做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并为之负责的个体。肯尼思·艾纳尔·西玛(Kenneth Einar Himma)对道德主体有一个他所谓的“标准观点”,“道德主体的概念最终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挑选出行为受道德要求约束的一类人。其思想是,作为一个概念问题,道德主体的行为受道德标准的制约,而非道德主体的行为不受道德标准的制约”。〔12〕在此基础上,西玛回顾了哲学史上有关道德主体的论述,将道德主体概念总结为一个能够自由选择、考虑应该做什么并且正确理解和应用道德规则的行动者。可以看出,西玛对道德主体的这个定义是从能动性或理性出发的,他强调人的理性能力,认为只有具备理性、能够理解道德规范并自由行为的人才具备道德主体地位。

雷根则主张从责任的角度来定义道德主体地位。他曾对“道德主体”下过一个定义,“道德主体就是具备各种复杂能力的个体,其中尤其包括这一能力:借助不偏不倚的道德原则来决定通盘考虑后在道德上应该做什么,并且在作出这个决定之后,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依照自己认识的道德要求来行动”。〔13〕在雷根的这个定义中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责任能力,即道德主体应该也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外,雷根还补充道:“道德主体不仅自己可以作出正确或错误的行为,而且可以说,他们还是其他道德主体的正确或错误行为的接收终端。”〔14〕也就是说,道德主体在道德活动中既可以处于发起的那一端,也可以处于接收的那一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雷根看来,道德主体概念涵盖了道德受体概念。

“道德受体”地位,英文是Moral Patient,也被翻译为“道德顾客”和“道德病人”,对应的是传统伦理学中“Moral Object”这一概念,指的是在道德活动中应当被考虑到的个体,因而也被称为“道德上可考虑的(Morally Considerable) ”。马内·哈丁(Mane Hajdin)认为道德受体的概念是通过与道德主体概念作类比而创造出来的,并不具有独立地位。〔15〕确实,根据哈丁的观点,回顾道德哲学的历史,道德受体一词出现的很晚,通常是作为道德主体的辩证对立面而出现的。它是一个派生概念,依赖于道德主体概念而存在。雷根认为道德受体的行为在道德上无关对错,但是道德受体可以处于道德活动的接收端承担一个正确或错误的道德行为。也就是说,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其发起端必须是一个道德主体,而接收端要么是一个道德主体,要么是一个道德受体。举例来说,假设A 的行为伤害了B,要论证这一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其必要条件是:(1)A 是道德主体;(2)B是道德主体或道德受体。

然而,雷根对道德主体和道德受体的这种定义方式很容易令人产生误解,认为所有的道德主体都是道德受体,道德主体是道德受体的进阶地位。弗洛里迪和桑德斯就将道德主体定义为可以作为道德行为来源的所有实体,将道德受体定义为可以作为道德行为接受者的所有实体,并认为在标准的道德地位观点看来,一个实体,要么它既是道德主体也是道德受体,要么它只是道德受体,要么它与道德地位无关,也就是说所有的道德主体都是道德受体。〔16〕然而,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观点是反直觉的。目前人工智能已经被大量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尽管这种人工智能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但是,人工智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即将甚至目前已经被作为道德行为的发出者了。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就是在行驶中让人工智能系统来进行判断和选择,甚至包括了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伦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构想却极少被人从根本上否定。也就是说,从直觉上来看,人们可以接受人工智能作为一个道德行为的发出者,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可以具备道德主体地位。但奇怪的是,对于人工智能作为受体地位的想象却总是那么不尽如人意的。“机器般的”这种形容词天然地让人工智能与人在道德活动中被区分开了,人们很难想象在道德活动中要顾及人工智能的感受以及人工智能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尽管沙特已经授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以公民的身份,但是他们仍然没有像对待人一样去对待它。在沙特,女性出现在公众场合必须穿上裹住全身的罩袍,并且需要由亲属男性陪同。但是索菲亚却在沙特首都利雅得面对在场的数百男性“侃侃而谈”,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这无疑展示出了沙特国民对索菲亚隐藏的区别之心。所以,对于人工智能来说,“所有的道德主体都是道德受体”这样的论断显然是反直觉的。那么,道德主体和道德受体这两个概念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如前所述,根据道德地位的双源假说,道德地位的来源是经验和能动性,二者是平行并立的关系。实际上,道德主体和道德受体的阈值标准分别来自经验和能动性,能动性与道德主体地位相关,由此与责任相联;而经验与道德受体地位相关,因此,与权利和特权相联。因此,本文不认同哈丁和雷根等人的观点,将道德受体视为道德主体的对立面,或认为道德受体是以受体为导向的伦理学,而道德主体是以主体为导向的伦理学。道德主体和道德受体都是独立概念,他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只不过是道德地位的不同来源所衍生出来的不同概念罢了。换句话说,道德主体和道德受体出于一个道德行为的两端,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者是一种对立关系。但这种对立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张力。经验是道德受体地位的来源,能动性是道德主体地位的来源,考察一个实体的道德地位要同时从这两点进行考察。一个实体如果有能动性,那么就具有道德主体地位,就要对其行为负责。同样的,一个实体如果有经验能力,那么就具有道德受体地位,就能够享有权利。也就是说,道德主体和道德受体虽然是程度不同的两种道德地位,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一个事物可以既是道德主体也是道德受体,但是也可以仅仅是道德主体或道德受体,这取决于事物是否达到了相应的阈值标准。

猜你喜欢

能动性经验受体
2021年第20期“最值得推广的经验”评选
调动主观能动性,提高写作水平
经验
2018年第20期“最值得推广的经验”评选
高职英语教学中学生“主体能动性”的发挥
Toll样受体在胎膜早破新生儿宫内感染中的临床意义
2,2’,4,4’-四溴联苯醚对视黄醛受体和雌激素受体的影响
当你遇见了“零经验”的他
Toll样受体:免疫治疗的新进展
β受体阻断药的共同特性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