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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水平的策略研究

2021-12-28王卫华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证据工作

王卫华

(河南警察学院 网络安全系,河南 郑州 470046)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享用网络带来便捷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方式的同时,网络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侵害广大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安全稳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司法案件审理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犯罪的过程中,涉及通话记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中的聊天记录、网上资金交易、邮件等信息作为电子证据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并且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审判依据。电子证据在侦查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打击以及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因此,各级司法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电子取证工作,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提升现阶段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化水平,提高电子证据的取证效果,不断增强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音频、视频和多媒体等以电子信息存在的证据是网络时代下的一种新证据形式。此类证据在具备传统证据一般特点的基础上还具备其自身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属于高科技产物,是由0 和1 二进制按照一定的规则所组合成的不同代码,存储在硬盘、U盘、TF卡、SD卡和光盘等非传统介质中[1]。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和删除,依赖于计算机、网络和存储介质等高科技技术。在案件的电子取证工作中,还需要利用高科技技术设备进行取证操作,电子证据才能发挥的它特有的证据属性。

(二)易破坏性

电子数据本身是无形的、不可触摸,以电磁方式存储在介质中,具有易破坏性。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和计算机网络技能对电子证据在生成、传输和存储中的任何环节都有可能进行伪造、破坏、篡改、隐藏以及销毁等破坏活动,并且不容易被察觉和发现。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是由记录方式、存储方式、网络空间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易覆盖、易删除和易销毁等特点直接影响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

(三)多样性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突破了传统证据单一形式,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有文本、声音、图片、视频以及其组合。图片、声音和视频多媒体形式展现在输出设备上,它能还原案件真相;文本形式打印输出到纸上,充分体现了书证的特性。多样性更能清晰、直观、完整反映案件的发展过程及真相。这种将多种表现形式融为一体的特点是电子证据所特有的,其容量可以轻松达到海量的规模。

(四)交互性

在电子证据的形成和获取过程中,人和计算机有着不同的交互。在不同交互阶段中,接触电子证据的人群不同,其计算机操作技能不同,以及运行的计算机取证工具和操作方式不同。这些交互不稳定因素也直接影响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分离性

电子数据信息和传统的信息不同,它能够和其所在的载体之间进行分离。电子数据信息能够被轻易的复制和快速的传播,由于具有高度精确性的复制特点,每一个被完全复制的证据信息具有和原始数据信息一样的证明力。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完全可以通过复制的副本进行开展。电子证据可以分布在网络中不同位置的服务器或者单机中。因此,调查取证工作要具有开放性的思维。

二、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侵害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国际上最早在《论隐私权》中定义,它是自然人有决定其思想、观点、情感不被外人知晓的权利,有决定其私事不被公众和不受外人干预的权利。在我国,学者定义它为自然人对应该享有的个人信息、生活活动和私有空间进行保护和支配,不被非法知晓、收集、公开、利用、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2]。众所周知的2013 年斯若登“棱镜门”事件,美国国安局通过监控私人信息,侵犯和威胁到所多人的隐私权,继而引发了全球关于收集个人电子数据和隐私权保护的论战。

电子证据现已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新型武器,但是如何把控电子证据取证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并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能发挥其最大化证据属性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案件侦查中,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行使公权和强大侦控手段进行侦查,侦查人员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进行扩大范围的收集,一些证据之外的个人隐私势必会被收集。在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行使公权时如果缺乏隐私权和个人权利保护意识,会对个人或者嫌疑人的隐私权和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和有碍人权保障的彰显。

(二)电子取证相关法律的缺失,法律体系不完善

网络技术及互联网的普及促使电子证据的出现和发展。作为一种新型高科技证据类型,前期阶段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做支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得取证工作不能完全按照传统证据的取证工作流进行操作,在实际的侦查取证工作中遇到各种困难和新问题。虽然我国有关电子证据取证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完善中,如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版赋予了电子证据最高的法律地位,并且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获得了法律的认可;2016年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规定的法律效力远远没有专有法的效力高。至今还没有针对电子证据这一新证据类型进行专门的立法,法律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工作的规范实施。在诉讼阶段,由于电子证据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作支撑,位置显得很尴尬。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虽然是比较成熟的电子证据单行法律规定,但它只规范了电子商务的行为规则,对其他的网络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3]。在基层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缺少法律知识和取证技术指导,往往造成采集的电子证据认可度低。目前我国还存在着电子证据的研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种种因素严重影响了电子证据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所以,制定针对电子证据的专有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三)取证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由于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它主要依附于电子存储介质,这就要求取证人员既要有较高的计算机技能素质,又要具备专业的侦查技能,还要通晓熟知法律法规知识。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决定着电子取证工作的效能。现阶段电子取证队伍专业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制约着电子取证工作的成效。目前,公安机关的电子取证工作主要由发展起步较晚的网络警察来承担,其主要人员大都是毕业不久的警院学生和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等新鲜力量。他们不但侦查能力和法律意识欠缺,而且实战能力和专业技术经验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在实际取证工作中,面对较为繁琐和严格取证程序,取证人员往往限于技术和能力的不足,使得证据收集之后由于工作程序的缺失遗漏、或者取证人员不具备深层次证据挖掘能力等原因,最终造成取证工作的失败。在基层司法工作活动中,电子证据被委曲求全变身转化成传统的证据,下降身份作为传统证据来使用,其不再是原始证据,导致其证明力度大打折扣,降低了证明价值,失去了电子证据的证明意义。所以,取证队伍的专业素质高低在取证工作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四)取证流程不规范

电子证据的易失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和形式多变等因素使得取证工作相较传统证据的取证难度较大。我国电子取证工作流程不规范问题也是制约电子证据发挥证明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电子证据取证流程主要分成两个进程:一是侦查阶段的采集、保全固定工作;二是诉讼阶段的鉴定、提交报告工作。侦查阶段过程中需要由侦查机关开展工作,取证人员在做好全面评估后,通过工具和技术等手段采集、获取、固定并存储电子证据。在诉讼阶段,鉴定机构对诉讼中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鉴定意见,为诉讼庭审工作做好准备。在上述的取证流程中都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首先,司法机构中各个部门都出台了各自的取证流程和标准,标准不尽相同。如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规范。这些取证规则散布在各个司法部门的规章制度中,规则、内容比较片面、含糊,缺少完整的、统一的具体流程指导。其次,基层取证人员对取证流程规范意识不足,驾驭电子证据的能力欠缺使得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大大降低。由此可见,取证流程的不规范严重制约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

(五)取证工具和技术相对落后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不但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平台,也给电子取证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目前的司法事务中依赖电子证据的案件比重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电子取证工作整体上还处于起步状态,还不具备较为先进的电子取证工具和技术。现有的取证工具和取证软件面对各种电子数据有时显得捉襟见肘。受检验和实验设备匮乏、取证设备落后等因素的影响,工作中会存在取证工具的使用不规范原因使得取证工作不能高效能完成,大大降低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尽管司法部门引进了境外的电子取证技术,但是面对大量、各种类型的案件还存在着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引进的设备和工具在设计操作和语言上不适合我国本土案件,具体在取证工作中缺乏保密性、稳定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海量数据的有效收集、处理是获取电子证据的基础。但是目前取证工具智能化程度不高,实际工作中有些还只能依靠人工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取证效率低,达不到理想的取证效果。电子取证设备和工具价格比较昂贵,在基层中工作中配备不足的现状也制约着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开展。

三、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的意义

(一)时代发展趋势的需求

当前是信息爆炸的年代,全球每年都会产生指数级增长的海量电子数据。从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海量数据以40%的年增速在飞速的增长,预计到2020 年电子数据将会冲破40ZB 大关。我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海量数据产生的新兴市场国家,预计今年我国将产生全球21%的海量数据。在现如今的网络社会中,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活动屡屡频发,犯罪案件也发生了向隐蔽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变的态势,如何利用电子证据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查明真相,高效办理案件迫在眉睫。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电子证据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把控侦查方向、研判案件性质、锁定犯罪分子和再现犯罪过程等。在诉讼阶段,电子证据成为证明犯罪的有力拳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的作用。在大数据网络时代,电子证据已经俨然成为新的“证据之王”,让电子证据规范化使其发挥证据的效能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司法公正的需求

电子证据作为一新兴证据,其独特的特点使其能够再现案件事实,它不管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还是诉讼阶段都能积极地发挥它的证据属性。尤其是在对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异议时,可以回溯案件任何阶段中的电子数据肃清异议问题。这也促进了司法活动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运作,也大大督促司法部门规范地行使它们的职权。

目前,在司法活动中我国没有独立的《电子证据法》为依据。证据法的缺失导致电子证据从收集、提取、管理到鉴定等活动都源于一家,这样会造成民众对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怀疑。同样,证据法的缺失会导致法官在面对电子证据时要求具有极高的判断能力,这样会给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造成影响,也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局面。因此,当前建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可以有效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约束,从而有效的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实现民众的诉求公平。

(三)诉讼效率的需求

由于我国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不统一,各类司法机关都给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诉讼机关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扩大搜集电子证据的范围。这种情境下,随着电子证据数量的增加,诉讼的周期也会增加,势必影响到诉讼效率。因此,创建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对提高诉讼效率显得尤为重要。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可以使其从始至终保持规范的证据属性,对于不规范的电子证据不进行报送和提交,这样才可以使规范的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审理中,其证据的属性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4]。规范的电子证据可以帮助法官快速的认证证据、减少诉讼周期、缩短诉讼时间,从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四)取证率的需求

由于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数据更新快、具有高技术、易销毁、分布广、开放等特性使得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困难重重。在案件侦查工作中,取证工作不能高效完成势必影响到电子证据的取证率。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对取证人员的素质高要求和取证工作流程的严要求,才能有效提高取证率。因此,建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可以对取证人员、工作流程、取证技术、取证工具等进行科学规划,从而提高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证据的质量。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电子证据取证原则是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保证其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可信性的重要举措。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已经融入形态各异的电子设备中,英国、美国等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推出各自符合实际的取证原则。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取证原则,我国的电子证据取证应根据实际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权合法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性,在侦办犯罪活动中的电子证据取证流程应更加规范,才能发挥其证据的效力。首先,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要有法律授权。其次,取证流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分两类:一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司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能证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有罪以及犯罪情节的各种证据[5]。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及个人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二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享有电子证据收集提取权力。如果上述主体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没有法律授权,其提取的数据也就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和合法性。电子证据取证流程和传统证据的流程相似,也要有规则可依,要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合法情况,那么其作为证据的特性就会失去,这对整个案件侦办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二)及时性、无损原则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形式不同,分成计算机数据类型和通信数据类型,其来源多种多样。电子证据有其不同传统证据的脆弱性,无论是哪种数据类型,电子证据都会因为其脆弱性容易由于受外部因素(网络故障、电路故障、自然环境、不当操作)的影响遭到损坏,也会有人为因素的故意破坏行为使得电子证据失去证据的效能,造成取证失败。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一旦获取电子证据线索,应遵循及时快速、无损原则,侦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快速开展科学、符合标准的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连续性的取证工作,高效收集提取存储设备和网络中动态的证据,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受破坏,这对案件的高效办理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三)监督性原则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公正性、有效性,取证工作应具有监督性。取证工作由监督部门全程参与,才能确保取证工作的成效,从而也保证了证据的重要属性。公安部出台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执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不能少于二人。此项规定保证了检查人员对取证工作技术保障,但是取证工作也需遵循监督人员和侦办人员分离原则,并邀请一到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确保取证工作的双效监督。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录像、拍照、笔录等形式进行记录,制定案件证据工作的跟踪制度和监督制度对其进行监督跟踪,从制度上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四)个人隐私保护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然而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注重案件的侦办成效,而不会太注意保护当事人、嫌疑人的隐私和人权。在侵犯个人隐私前提下所采集的证据将直接影响着证据的合法性。因此,侦办机关采集电子证据必须要遵守国家制定的隐私保护程序,否则证据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将不会在司法审判中作为量刑定罪的证据使用。在办理案件时,如果一味的强调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将会大大制约案件的侦办成效。特别是当前网络普及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犯罪形式也不断的花样翻新,如果没有强劲的技术手段支持,很难快速高效收集电子证据。因此,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工作中既要出色完成电子证据的收集任务,也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科学合理的平衡两者的需求。在收集证据时,既要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尊重他们的隐私,也要服务于侦办案件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隐私公开的范围和公开人员进行限制。这样既能保障案件的成功侦办,又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

(五)使用工具原则

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依托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才能够准确还原案件真相,证明力较强。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收集方法不能再效仿传统取证模式。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涉及到磁盘分析、数据库技术、大数据分析、加密解密技术、日志信息挖掘等方面,如果还专靠人工操作则根本无法完成取证工作,不但严重地制约工作效率,还大大影响取证结果的可靠性。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中,侦办人员不但要精通当前高科技技术,还要谙练各种适合的、足够的、高效的专业取证工具,确保电子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内容不变性。

(六)记录制度原则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需要建立和健全电子证据的记录制度。针对数据的获取、存储、运输、分析检查等活动,需有专门保管部门和人员进行客观、公正、如实的记录和存档,并严格遵守保管链记录制度。取证工作严格遵守记录制度原则,既能有效防范电子证据被污染,又能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完善的登记审批制度也保证了电子证据从采集到审判中其在各种状态下的情况,大大避免电子证据在收集、分析、保管等各种状态下被篡改的可能,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

五、提升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水平的策略

(一)推进电子证据立法进程

司法机关在审判网络犯罪过程中,电子证据是重要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非常重视电子证据这一高科技产物的新型证据。2012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独立认可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业界有关电子证据的地位争议不断,主流学说有“独立说”“书证说”、“视听资料说”等。“视听资料说”从电子证据显示形式为“可读”“可视”,且表现形式多样,同时表示其在收集、证明力等方面和视听资料也有区别。“书证说”表示源于惯例,将电子证据看成书证会更科学。“独立说”认为电子证据不能为其它证据形式所包含,有其独立存在的形态价值,应当独立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认电子数据认定为独立的证据,但是在实际取证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局限性。问题一是怎样区别认定电子数据证据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电子数据以载体形式来认定,视听资料以内容形式来认定。在法律修改之后,重新定义了视听资料的性质,以数据本身为表现,使得视听资料在法律上作为证明来显示其本质所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定证据,不应该局限于载体表达的特征范围规定,应该对电子证据扩大范围进行解释。问题二是电子数据貌似有了合法的地位,但法律条文中又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并列进行表述。虽然与其它证据立法不会发生冲突,也杜绝了备受争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赋予电子数据真正的、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证据专有法,使得侦查机关在取证工作中缺乏指导性操作,不能灵活的在复杂、高科技取证活动中快捷、高速的完成取证工作。立法部门应该根据科技和时代发展以及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在电子取证方面先进的法律经验,推进电子证据立法进程,专门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电子证据取证法。通过法律界定电子证据的种类、规范取证技术标准、取证流程和取证规则。结合取证实际工作,专有法要详实具体,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避免漏洞的出现,能够系统指导各级司法部门的电子取证工作,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利于取证工作的成功实施。同时要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隐私权,平衡好公民的隐私和侦查权限的关系。

(二)加强电子取证能力建设

1.加强取证人才培养

区别于传统取证,取证技术是涉及到计算机、法律、侦查等多个学科交叉的技术,对取证人员的综合素养要求较高。现阶段,取证人员技术低、经验少,还处于初学者状态,面对复杂境况中的电子证据常常无从下手。当前侦查活动中大多数的案件都面临有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科学合法的取证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侦查人员的一种基本能力和常态化工作。因此,当前加强取证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取证人才不但要通晓高科技技术,还得熟悉法律知识,并将两者和侦查工作有效结合才能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侦查机关应组织电子取证专业培训,加强取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其不但对电子取证的基础理论知识、原理、新技术和新工具熟悉和掌握,而且还要熟知诉讼业务、证据业务和网络信息业务,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取证人员在工作中要不断的总结和反思,提取和积累成功经验和战法,避免不规范和错误的做法再次发生。鼓励取证人员参加认证考试,提升其业务能力,同时鼓励侦查人员学习取证业务知识,提升其技术能力,并补充到取证人员技术队伍中。

2.保障取证人员工作专职性

术业有专攻,为了取证工作的长远发展,应该保障取证人员工作的专职性和岗位的稳定性。这样非常有利于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确保取证证据的质量。取证人员所属技术人才,提升路径狭窄、升职空间狭小,相比公安工作中的其他岗位工作成效不显著,得不到青睐和重视。因此,部门领导不但要重视取证人员业务知识的提升,也要重视取证人员获取工作幸福感、成就感,使其安心本职工作,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3.加大取证设备引入和研发力度

自从1999 年第一代商业电子数据取证工具EnCase 问世以来,取证工具发展进入快车道。早期,我国电子取证工具完全依赖进口,直到2004 年,上海金诺发布了我国首款电子取证工具DiskForen,打破了依靠进口的局面。在全球信息化的背景下,电子取证工作中涉及到加密解密技术、日志挖掘技术、数据库技术、大数据分析、磁盘分析等方面,如果没有行而有效的取证工具将大大降低取证的效果,从而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靠性。侦查机关应该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大采购先进取证设备的力度,实施科技强侦策略,健全和升级电子证据取证的运作环境,使得取证人员快速掌握取证工具的使用方法,为取证工作顺利有效的展开做好支撑。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投入电子数据取证工具研发工作,研发的产品层出不穷,涉及到取证的各个领域,并不断向高精尖方向发展。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有美亚柏科、天宇宁达、盘石软件等。开发的美亚取证魔方、现勘精灵等一批硬件产品和美亚取证大师、恢复大师及手机取证系统、磐石软件手机芯片取证系统等软件产品都具有很大影响力,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含量,受到了用户的高度好评,为科学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建立规范化的电子证据取证流程

1.构建电子证据鉴真制度

鉴真规则是建立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证据鉴真目的是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其能在司法活动中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采用。电子证据归属于实物证据,与书证、物证的鉴真一样,电子数据的鉴真将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鉴真制度,这就会给司法活动的进行带来问题。比如在鉴真方法上,电子数据鉴真只对笔录类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要求相关人员对其与众不同之处进行辨认识别,也不要求证据保管、经办人出庭作证。在庭审阶段,法官只依赖其经验对笔录进行分析判断,而忽视取证工具在鉴真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在旁证进行鉴真过程中,缺少指导性规定,操作性也很差。因此,制定构建电子证据的鉴真制度是提升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的一个重要任务。鉴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多样性等特点,取证工作必须建立一些原则以确保其可靠性和真实性。原则一是无损保护原则,收集提取数据对原始数据进行写保护,不能改变原始数据;原则二是固定原始数据,分析数据时不动用原始数据,使用副本进行操作,以确保原始数据的不变行;原则三是记录操作,完整记录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传输、保管、调取、鉴定等过程。

2.严把取证审批手续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电子证据因其取证手段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对应的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也很难有效的发挥其证明力。在展开电子取证工作伊始,侦办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取证工作过程中,遇到棘手问题如需要采用技侦手段的帮助等问题时需要向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响应审批。如遇紧急情况威胁到证据的完整性时,可以先提交审批申请给上级部门,在等待审批回复的同时同步实施取证工作。若上级部门不予审批时,取证工作立刻终止。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禁止跨越对象、种类和期限范围使用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在实施取证工作中,严格落实取证的限定范围,禁止扩大侦查范围,严格遵守履行审批手续中的明细,确保电子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6]。认真履行电子取证审批制度,既能够保护当事人、涉案人员的隐私权,又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可。

3.健全电子证据收集程序

证据收集是正确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重要程序。当今网络时代,收集电子数据已经是一线侦查人员常态化工作内容,但是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易破坏性、介质依懒性和高流通性等特点给侦查人员工作带来了挑战。为了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但需要重视电子数据收集工作,还需要健全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为取证工作做强支撑。制度上完善、操作上遵守能保证取证工作的高质量完成。电子证据收集工作是取证工作的开始,因此,电子证据收集需要完整、健全的规则进行规范才能有效的完成后续的取证工作任务,才能确保整个取证工作胜利完成。健全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取证人员的资格认证

建立取证人员取证资格的认证和准入机制是促进取证工作程序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取证人员取得取证资质认证后具备了较为专业的取证能力。取证人员能够正确处置犯罪现场,掌握应用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并能够正确的使用电子数据取证工具,明确勘验电子数据的程序和步骤。面对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能够正确快速收集提取并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能够正确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2)封存

对现场收集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封存时,要规范、准确记录介质载体的型号、存储路径和使用的固定方法,并对取证过程录像记录保存。

(3)备份

取得取证原件后,要遵守及时备份,处理数据不能对原件进行操作的原则。对于只能现场取证的设备要做好保护措施,当场取证分析。

(4)报告制度

把每次证据的收集、提取、操作、保存、分析详细写入分析报告中。

(5)规范记录过程

在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现场,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记录包括案由、取证人员信息、取证数量信息、启用信息、密封信息、取证过程信息(包括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法)、结果信息、工具设备信息及工作人员签字和盖章等信息。记录上述信息的同时还需要全程录像和录音,记录收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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