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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

2021-12-28章惠萍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枫桥警务

章惠萍,胡 斌

(浙江财经大学,杭州 310018)

“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的刑事对策和民间矛盾纠纷解决领域起着相应的指导作用。仅就犯罪预防而言,“枫桥经验”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1]从刑事犯罪预防领域来看,“枫桥经验”指导下的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是以中国乡土人情为基础,凭借人民群众,从而达到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的最终目标的模式。犯罪作为社会意义上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甚至是相同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都会有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基于犯罪而产生的犯罪预防模式,各国也不尽相同。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导向下,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必将区别于国外犯罪预防模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预防模式的典范。

一、国外犯罪预防模式评析

(一)美国——二级预防模式

美国将犯罪预防模式划分为常规预防和非常规预防。非常规预防本文不作阐述,而常规预防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初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

初级预防——警务,已经从事后的过渡应对转到犯罪危害产生前制止犯罪。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每创造的110万个工作岗位中就有765000个警察,平均每400人中间就有一个警察。大量的警察在初级预防阶段可以有效地管理社会环境,使滋生犯罪的外部条件得以控制。

二级预防——警务和司法,二级预防针对的是犯罪高发人群。在美国,司法已经通过不必要的法庭介入来制止犯罪。据美国司法统计局2006年数据显示,法庭上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人有被捕的前科,法庭的介入并没有使犯罪率有所下降。但是,加利福尼亚第36号提案(毒品滥用和犯罪预防法案)[2],却使加利福尼亚州的毒品犯罪大幅下降。虽然只实行了一段时间,但也证明了通过不必要的法庭介入对于降低犯罪率的好处。

三级预防——司法和矫正机构。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对犯罪进行事后规制,并通过恢复性司法的VOR(“被害人—加害人的和解”)模式致力于关注受害者与加害人直接参与对话,而美国的矫正机构通过大规模减少监禁来制止犯罪。

但是,美国的二级预防模式并不适合中国,仅就常规预防而言,在美国平均每400人中就有一个警察,而中国则不然。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法律已经明确了法院受理的案件,无法实行类似美国的法院可以不干预犯罪而是通过治疗中心进行干预。在三级预防阶段,中国大部分社区矫正收效甚微,目前仅有司法所等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传统的社区基于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愿进行社区矫正。

(二)英国——情景预防和社区预防相结合的模式

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以综合情景预防为主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方式。罗恩·克拉克针对英国社会特有的情况提出了12种情景预防方式,并将12种情景预防方式分为3类,即增加犯罪难度、提升犯罪风险和减少犯罪收益。[3]

单纯地以情景预防,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犯罪率,但治标不治本,一些具有犯罪动机的人还大量存在,由于外部环境所限,才不得已终止实施犯罪,这也是英国在情景预防模式下加入社区预防的原因。但该模式是否适用于中国仍有待商榷。情景预防和社区预防对抑制犯罪具有明显的作用,仅就情景预防而言,中国可以借鉴。但就社区预防而言,中国应结合自身特色形成相应的模式。社区预防是以家庭、社区为主的非常规预防,英国社会和中国社会存在着差异,相比英国,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社区具有一种特殊的“情”,这是中国几千年文化延续所致。

二、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形成的依据——“枫桥经验”

(一)“枫桥经验”的人本内核

回顾“枫桥经验”的50载发展史,可以发现“以人为本”理念早已扎根其中。不管时代如何变迁,枫桥人始终把“人”作为核心内容,致力于民情、民生、民主、民安、民和的多层次融合发展。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必须塑造和培育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4]调动人,发展人,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让“枫桥经验”更好地服务大众。

“一切以人民为中心”是基层社会治理亘古不变的真理,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也应该坚持“枫桥经验”的人本内核。在犯罪预防方面,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人本关怀,特别是在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方面,对于一些重点人员和犯罪出狱人员,不歧视、不排斥,尊重他们,使他们能够体会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能更好地融入社会,这将对减少犯罪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枫桥经验”是多中心治理和第三部门的典范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由Ostrom(奥斯特罗姆)提出,核心内容在于多主体共同处理公共事务,转变政府角色,反对政府在公共事务上的垄断地位。[5]我国应该多主体共同进行基层社会治理,而不应该单一地、自上而下地垂直管理,应该建立合作、协商的多元化基层治理模式。第三部门是由Levitt(莱维特)最早提出,其认为第三部门应该从事政府等部门所不愿意做的或者做不好或者不经常做的事,例如通过NGO(非政府组织)等来实行。[6]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的管理并不能面面俱到,因此,类似“枫桥经验”这样的基层社会治理典范,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树立了榜样。

“枫桥经验”能够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生存并且不断地发展创新,必然是以中国独特的本土资源为基础的。以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为例,虽然治安管理组织网络等犯罪预防措施与西方的社会预防、情景预防大同小异,但是,若将这些犯罪预防措施从整体化视角来看,会发现该模式是在中国长期文化熏陶下所体现的一种法治的本土化,是着眼于中国传统文化根基和现代制度文明内在统一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7]

(三)“枫桥经验”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

“枫桥经验”的核心部分是“和为贵”。传统中华文化在“枫桥经验”中得以较好延续传承,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追求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在枫桥镇得以落实。可以说,“枫桥经验”是历史和现代融合的缩影。

首先,“枫桥经验”是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继承。传统基层社会治理本质是乡村治理,碍于地域局限,村庄的建立强调彼此之间相互的包容、理解,强调邻里关系的建立。在这些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枫桥镇在解决本地区的矛盾问题时,它们希望通过教育、感化等柔性措施来解决问题。

其次,传统意义上的儒家“和谐观”对“枫桥经验”有着很大的影响。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在这种儒家传统价值观念的指引下,枫桥人民处理矛盾、解决纠纷时,奉行“和气生财”的准则,双方遇到纠纷为图安宁,一般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最后,中国传统社会有着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枫桥镇人民也在很好地践行。儒家的“克己复礼”要求使人的言行完全地符合礼的要求,而由礼所演化而来的种种影响着中国社会的运行。[8]12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公平,强调站在他人的角度看问题,这些人际关系的规制在减少枫桥镇的矛盾数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枫桥经验”是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升华,正如时任诸暨政协主席孟法明所说“我们要尊重中国传统文化,也要借鉴他国经验,这样才能设计出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治理蓝图。”[8]122

三、基于公共卫生理论分类方法对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的解构

目前,犯罪预防的类型在理论上有多种分类方式,基于公共健康预防模式而产生的三级预防分类,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该理论由班庭汉和佛斯特(Brantinghamand Faust)[9]结合公共卫生理论首次提出,将犯罪预防分为初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

(一)初级预防下的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

初级预防类似于病因预防,其预防对象包括整个人群,其中包含大量未曾犯罪的人员。简而言之,它是针对所有人群所实施的一种社会预防和环境预防。

1.治安防范

枫桥镇通过横向和纵向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立体动态社会治安防控网,即治安管理组织网络。一方面,通过干部下社区和在基层设立多部门联合的维稳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管辖。与此同时,通过“镇村联动”,枫桥镇在村一级的组织机构中设立护村队等,加强对周边环境的管理。另一方面,枫桥镇加强了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配合,坚持经验分享、案件交流,为治安环境的改善提供有效的指导意见。同时,治安巡防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治安巡防是指在重点区域展开治安巡逻并且利用现代化手段“以智克智”[10]。这些现代化手段提高了治安管理的效率和违法犯罪的成本,因此有效地降低了犯罪率。

2.社区警务

社区警务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中后期,随着其犯罪预防效果越来越好,这些年来,我国社区警务开始逐渐起步。枫桥派出所依据“枫桥经验”,摸索出一套具有枫桥自身特色的社区警务发展模式,成为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枫桥派出所结合当地特色,通过建立社区警务工作机制,较好地开展基层环境的治理,达到了初级预防的效果,特别是多警联动和农村社区警务工作机制,将警力下降到基层,到百姓生活中去,切实增加了犯罪实施的难度和风险。可以说,枫桥镇的社区警务模式一改传统警察被动介入犯罪的模式,变为警察先发预防犯罪。在这一举措下,广大干警克服了传统的惯性思维,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二)二级预防下的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

二级预防是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类似于针对具有危险的人或环境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1.流动人口管理

当代社会具有流动性的特点。目前,对于流动人口的防范式管理已成为过去,人性化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流动人口的高犯罪率与二级预防的重点防范人员相互吻合。流动人口高犯罪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心理失衡、生存压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翟中东所说的“传统单位制的衰弱,使得个体远离社会,从而导致约束人的行为因素减少。”[11]那么,枫桥镇是如何使自己成为流动人口管理创新的绍兴经验的领路人呢?该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加强了外来流动人口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保障流动人口能够快速地融入陌生社会。同时,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人性化和经常性管理,不仅给予外来人员亲情化的关怀,而且还促使外来人员与当地居民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青少年的社会帮教

社会帮教主要有两类人员,服刑或服刑完毕人员和行为有劣迹的青少年。基于犯罪学理论,对于服刑或服刑完毕人员的犯罪预防属于三级预防,本文暂时不做阐述。由于青少年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对于青少年的帮教必不可少。枫桥镇对于青少年的社会帮教体现在“三帮”——帮心、帮富和帮到底。简而言之,就是帮助有劣迹行为的青少年转变其思想上的问题,从而引导他们向善,并坚持帮助他们直到成年。

(三)三级预防下的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

三级预防是积极康复和防止疾病复发,类似于犯罪预防中以已然犯罪者和犯罪环境为对象,以减少将来犯罪和防止他人再次受到犯罪侵害为目标的犯罪预防措施。

1.社区矫正

枫桥镇作为浙江省首个农村社区矫正重点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据有关数据统计,在2015年到2017年三年间,在2572名社区服刑人员中,重犯率不到0.1%,并且没有涉及重刑犯罪。枫桥镇依靠什么,才能成功开展社区矫正?一方面,依靠群众参与犯罪矫正,并且拥有完整的犯罪矫正的社区组织;另一方面,离不开枫桥镇人民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创新实践,由于农村地区管辖面积大且矫正对象分布在各地,枫桥镇人民创造性地提出“5+1”模式,而且因人施“矫”,时刻关心每一位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比于发达国家,推行主体单一、执法不统一等问题仍然突出。

2.服刑或服刑完毕人员的社会帮教

服刑或服刑完毕人员虽然是“戴罪之身”或曾经是“戴罪之身”,但他们仍是公民。应积极接纳犯罪后的他们,巩固监狱教育,否则一旦出狱,极易导致他们再犯罪。在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中,社会帮教着重体现了一个“情”字。在帮教体系健全化的基础上,枫桥镇一方面提升帮教人员的水平,另一方面以情动人,积极感化、说服帮教对象,同时为出狱人员安置工作,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四、余论

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虽然是个案,但是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将个案视作基于主要相同条件所形成的某种类型的代表,通过‘类型’比较可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12]。因此,不可否认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所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但是,基于犯罪学和经济学视角,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是否存在着不足?如,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所做的诸多创新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大量犯罪预防成本的投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需要考虑犯罪预防的边际成本?此外,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是否周延整个犯罪预防三级体系,存在漏洞之处如何解决,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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