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判例培养高中生法治意识的探究
——以“从民法典看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为例
2021-12-28王颖慧
◎ 王颖慧
一、问题提出
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颁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在义务教育学段设置“道德与法治”课程,高中段思想政治课要设置专门的课程模块,或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时。[1]《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明确提出“法治意识”是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之一。[2]
一方面,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不断进步;另一方面,法治意识培养的成效却并不明显。《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报告(2018)》显示:高中阶段学生的法治认知仍存在不足,在该年龄段没有显现出需具有的法治意识与观念,学生违法行为仍高频出现在普通高中。[3]高德胜指出:青少年法治素养重点应该培育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4]沈晓敏认为:“法治意识并不是让学生重复记忆、背诵法条,更重要的是公民能在生活中任何时候、遇到任何问题时,都能有意识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在矛盾冲突中做出理性的选择。”[5]
由此可见,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培育不能仅停留在法治常识教育的层面,而应通过增强法治教育的实践性,迈向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更高点。这既是思想政治课的要求,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6]如何落实核心素养的要求,激活学生的法治意识,而非上成法律条文的灌输课或是法律政策的说教课?这是教师当前必须探索的问题。
思政课堂是否高效取决于情境的质量,而源于真实社会生活的判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育情境。每个独立的判例都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时代特征;判例的审判结果是社会合意的反映,表达了法律的理念、法治精神,也是对法条的生动解释。判例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关联。同一类型但发生在不同时期的判例,背后体现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轨迹。引入判例开展法治教育,让学生仿佛置身其中,在情境中体验学习,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胜过任何形式的“灌输”。
二、依据学情,架设教材与学生经验之间的桥梁
(一)针对学生困惑,精准定位教学重难点
本课“从民法典看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属于统编思想政治教材必修3《政治与法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第九课。本单元内容由第七课“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八课“法治中国建设”和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共同构成。主要是在回顾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观点基础上,引导学生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原则,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开展教学之前,笔者先对学生进行课前调查,发现学生具备两个有利学习条件:一是能够关注重大法律的颁布实施并对国家法治建设有积极期待;二是对现实社会中的热点法律案件保持较高的敏感度和学习兴趣。学生的困惑主要是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并不全面,即便能够认识到法律义务,但对法条背后的深层价值认识不足,缺乏尊法、守法的持久动力。笔者将学生的真实困惑作为教学设计的依据,并确立了教学的重难点为理解科学立法的内涵与立法精神。为了突破重难点,笔者尝试引入判例来启发学生深度探究判例和法条背后的法律价值,从内心树立对法律的尊崇。
(二)聚焦民法典,变“教材”为“学材”
必修3《政治与法治》内容丰富,但整体来说,理论性较强,教材中虽采用了若干法律案例但选材较分散,且细节材料不多。教师需要对教材进行二次开发,合理取舍,同时补充贴近学生现实生活的鲜活的教学素材,拉近教材与学生之间的距离,变“教材”为“学材”。
笔者发现高中生普遍关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认同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但对于其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并不了解。选择从《民法典》切入,符合学生学习需求,并能与必修3的教学内容高度契合,有助于学习目标的达成。为此,笔者将教材中的第三单元第九课的课题由“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改为“从民法典看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以民法典作为主要话题来设计组织教学。笔者围绕民法典汇编了不同内容的学习素材。学习素材既有宏观层面的法治发展脉络,也有微观层面的细节呈现和举例说明。在本课的第一个教学环节“走进民法典”中,学生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包括“有备而来”的法典、“汇聚民智”的法典、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最低年龄等学习素材,在有限的时间内较好地完成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及“科学立法”等概念的理解学习。
三、精选典型判例,创设充满冲突的教学情境
(一)“好”判例的两个特征
什么样的判例有助于引发学生对法律的思考和探究兴趣,并通过探究活动习得相关知识和能力呢?笔者认为课堂教学中的“好”判例,至少需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与学生经验密切相关。笔者发放的问卷显示:网络侵权、高空抛物、离婚冷静期、遗产继承是高中生较感兴趣的话题。高空抛物对每位学生来说都不陌生,能唤起他们真实的生活经验和对这一现象的真实感受。选择高空抛物类的判例,能够激发学生探究的兴趣,让每位学生有话可说。
第二,具有标志性和典型性。笔者在课前就各地出现的高空抛物问题收集10多个判例。经过反复比较和筛选,最终选取“全国高空抛物首案——重庆烟灰缸案”和“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罪入刑”这两个判例。原因在于:“重庆烟灰缸案”让高空抛物问题首度进入法治视野。它的判决结果极富争议性,它的执行效果引发了对法律体系的反思,带来了法治建设领域的蝴蝶效应。在第二个判例的筛选时,笔者倾向于选择更具有时代性且贴近学生的材料。为此,笔者征询法官的建议,他们认为“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罪入刑”是继民法典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出重拳,将高空抛物明确入罪后本区发生的第一案。它的判决将对后面的高空抛物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二)判例呈现中的有序有别
笔者设计“同案不同判”的教学环节,采用不同顺序和方式将判例呈现出来。
1.按照时间顺序呈现
笔者从学生最贴近的生活经验出发,首先呈现“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罪入刑”的判例。此案发生于2021年3月21日,宣判于2021年4月29日,具有时效性;后续呈现的是“重庆高空抛物案”。此案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宣判于2001年12月,距今已有近20年时间。学生在学习一个判例之后,会对“高空抛物”案的性质和可能产生影响建立基本的认知,能够更加顺畅并带着思考进入第二个判例的深入探究中去。
2.采用差异化的素材呈现
笔者选取1分钟左右的新闻类视频来呈现“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罪入刑”这一判例,再现该案件在法院的宣判场景和法官对此案的解释说明,为学生提供真实再现般的体验感。“重庆高空抛物案”判例则以阅读文本的形式给予学生尽可能多的细节资料,包括受害人的伤情、起诉的动机、被告人的困境和执行情况等。对两个判例采用差异化呈现的目的:一是避免学生对冗长的同质学习素材产生抵触;二是在不同判决结果的鲜明对照之下,激发学生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和探究动机。另外,这样做还有助于将课堂中宝贵的时间花在“刀刃”上,让学生将关注点由判例本身转向关键问题的解决。
四、设计有精度的挑战性任务,为思维有序进阶搭建支架
仅恰当选择法治思维形成的学习素材和典型判例还远远不够,如何让它们在课堂上真正发挥作用?思政课教师还需要进一步根据判例设计有梯度、有精度的学习任务。
(一)设计问题链,助力思维能力提升
在“同案不同判”的教学环节中,学生在对两个判例的深入探究和辨析中充分体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冲突,并尝试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冲突,进行价值澄清。
笔者在出示第一个判例后,提出第一组问题。
问题一:高空抛物未伤人,却入刑定罪,这样的判决你支持吗?
问题二:请预测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生调动生活经验迅速做出判断,现场全体学生都举手赞成判决结果。在第二个问题上,学生经过相互补充,得出结论:判决结果可以给予违法者严厉的惩戒,实现对受害者救济保护,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通过学习,学生逐步理解公正司法的含义即在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均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
出示第二个判例“全国首个高空抛物案——重庆烟灰缸案”后,笔者提出第二组问题。
问题一:此案在全过程中出现了哪些困难?
问题二:一人受伤,全楼补偿,你认为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问题一提出后,学生便踊跃发言,经过相互补充汇总出三个难点:取证难、无法可依难、执行难。第二个问题先在小组中讨论。小组成员的观点不尽一致,经过讨论和商议,小组代表给出各组不同的回答。在七个小组中,有两个小组认为是不公正的;其他五个小组则认为:既公正也不公正、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比较公正等;还有的小组认为要“分情况讨论”:判决对于受害者公正,对于众多被告人和实际侵权人均是不公正的。笔者对于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表现予以赞许。持“不公正”观点的小组以进一步澄清理由:在没有事实根据或是法律条文的前提下,这样的判决明显有违公正原则,全楼不应该为仅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而买单。持“分情况讨论”观点的小组表示反对,他们提出:并不能因为找不到实际侵权人,就忽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这难道不是另一种不公正吗?全楼补偿虽然是对众多人的不公正,甚至也是对实际侵权人的不公正,但依然体现了对于弱者权利的维护。
(二)画图解析,实现思维路径可视化
笔者继续引导学生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展开深入分析。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增加了一个追问:深层次原因仅仅是将有无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吗?笔者还同时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9年“高空抛物”案件的相关数据来辅助学生思考。学生表示:以“保护弱者”为目的的立法,并不如想象中那样有利于“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根据这个探究结果,笔者布置小组完成以下学习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画图解析“高空抛物”中的多方权责。
经过讨论,七个学习小组根据民法典1254条,完整地画出了“高空抛物的多方权责图”。他们认为:该条款很好地体现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为中心,可能侵权人、实际侵权人、物业和公安机关四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尤其强调了“在查明实际侵权人之后,可能侵权人还有追偿的权利”的重要性。通过画图解析,学生能够构建出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关系,对科学立法的原则逐步形成了深度认同。在“多方权责图”的基础上,学生不难得出结论:科学立法背后体现的正是平等、正义、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学生还发现该条款中关于公安机关高空抛物中有侦查的责任确定,有利于直接有效地破解“高空抛物”案件的难题。可见,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个基本环节中的关键一环。
在经历一连串紧凑而又有挑战性的学习任务之后,学生进入第三个环节“文明守法我行动”,笔者抛出以下观点让学生思考:刑法和民法的组合拳,可以完美地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吗?能否据此预计未来高空抛物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笔者出示“金字塔图示”,并用不同色块区分出的底部、中段和顶端三个区域,再问学生:如果说底部和中段分别是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定,顶端应该是什么?经过之前的多轮辨析澄清,学生内心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继续向道德义务的层面攀升。师生在课堂中形成共识:实施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每个公民都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营造合作对话、学以致用的学习环境
(一)开展小组合作,鼓励质疑争鸣
教师在运用判例实施法治教育时,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将课堂营造成一个规范有序、观点自由交锋的学习场。由于判例本身源自真实社会生活,内容庞多、性质复杂。在课堂实践中,教师可以采用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组织学生开展围绕判例的学习活动。小组可以开展集体学习、讨论、展示成果,也可由小组成员独立表态、相互补充。在“同案不同判”环节中针对“重庆烟灰案”判决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分情况讨论”的观点正是小组成员经过质疑和讨论,趋向一致的表现。可见,合作学习为学生积极参与法律问题创设了良好的氛围。起初,学生可能并不习惯这样的学习方式。在由判例和学习任务组成的情境中,他们的思维会逐步活跃起来,并感受到这种合作学习产生的正向效应。教师在课堂上对小组集体的表现和个别成员的参与均予以及时回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自信表达、相互争鸣、勇敢质疑,在平等合作的氛围中体验法治精神。为了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师生应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例如,事先分好学习小组,教师在课前就鼓励小组成员开展交流。教师还可以采用探究学习单等形式,引导学生将常识类的学习提前至课前,为在课堂上围绕判例开展高质量的合作学习预留出充足时间。
(二)参与社会实践,增强建设法治社会的责任感
法治生活本质上是社会生活。教师不仅要关注课堂上运用判例学习,营造法治环境,更要将法治学习内容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带领学生守法、用法,以实际行动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除了在课堂教学运用法律判例开展教学之外,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时事研究、建立法治社团,参与学校和社区开展的法治教育主题活动。例如,对感兴趣的民法典判例进行研究,调查小区居民对这些判例的看法,结合自己的思考,形成一篇小论文。再如,针对高空抛物或另选感兴趣的法治话题,以社区居民的口吻撰写一份合理的行动方案或倡议书等。
基于判例的学习,可以运用多种有效的策略,充分调动学生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思维从低到高的有序进阶,为培养学生从知晓法律条文和政策上升到理解法条背后的价值,形成内心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尊崇,再转化为自觉的守法行动,创造性地参与法治建设提供可操作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