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仁义思想深入理解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21-12-28毛世英
毛世英
(辽宁社会科学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辽宁 沈阳 110031)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其中“亲”“清”源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此二字能够在众多传统思想概念中突显而出,反映了其内在的伦理特质与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要求有着较深的契合度。结合儒家仁义思想来分析,有助于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深入理解和把握“亲”“清”二字的思想内涵、关系和意义,并结合传统文化“仁”与“义”的思想观念来指导政商双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同时也有助于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要求。
一、“亲”“清”是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导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实际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改革的要求。所谓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主体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互动、依赖和合作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它主要是指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互动和合作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需要在政商之间建立起一种透明公开、相互信任、和谐友善、廉洁公正的关系。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经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大量市场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理想、和谐、公正的政商关系一直未能全面建立起来。相反,一些畸形扭曲、违法违规的政商关系不时出现,如一些企业老总与少数政府官员勾肩搭背、权钱交易,一些政府官员对一些民企吃拿卡要、借机敛财等。这类畸形扭曲的政商关系直接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健康规范的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而且也直接破坏了政治生态,导致个别政府部门出现贪腐现象。针对这一情况,为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方政府和广大企业间关系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从根本上破除畸形政商关系,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
显然,这段话表明了新型政商关系应该具有以“亲”“清”二字为价值导向的各种伦理特质,其中包含真诚平等、关心理解、换位思考、热情服务、积极建议、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公开公正、自觉自律等伦理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新型政商关系的客观要求。
二、“亲”彰显儒家“仁爱”思想的价值导向和道德理想
“亲”“清”二字本身属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伦理范畴,涉及仁爱、义利等伦理关系,因而我们有必要联系传统文化深入理解“亲”“清”二字的伦理内涵和特质。
自孔子创立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体系起,“仁”就成为儒家用以解释社会各种现象的伦理取向和价值准则,而孝亲则构成贯彻“仁爱”思想的起点和根本。在儒家经典著作中,“亲”字出现过多次,主要就是作为阐述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仁爱”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而出现的。如《中庸》中记载:“子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礼记·中庸》)其中的“亲亲”,第一个是动词,第二个是名词,指双亲。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仁就是爱人,把别人当作人,其中以孝敬父母双亲为最重要;义就是事事做得适宜,尊重贤人是最大的义。
孟子也指出:“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下》)“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孟子·尽心上》)其意思是:爱父母就是仁,敬兄长就是义,这没有什么别的原因,是因为仁和义这两种道德理念是通行于天下的。
儒家的仁爱思想本质上是以“亲亲”为根本,进而推及于人的孝道。《论语·学而》中指出:“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 泛爱众,而亲仁”,“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经》中也指出:“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 “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 可见,儒家赋予“亲亲”的内涵以更广大的社会意义,将“事亲”的孝行作为践行仁爱思想的起点,孝亲需要多少样的爱心元素——尊重、有礼、忠诚、奉献、积极、热忱、勇敢、耐心和创造等等,就以它们来“泛爱众”。从爱父母爱兄弟爱家人,到爱朋友爱众人,最终达至将仁爱普惠于天下苍生,而“亲”的涵义,则从与父母兄弟的相亲相爱、和睦相处,扩展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的平等面向大众的博爱和友善。
从两千多年来“亲”作为儒家伦理范畴用以体现仁爱思想内涵的意义来看,构建具有“亲”之特质的政商关系,无疑也是在承袭儒家文化的仁爱思想。当然,这个“亲”的涵义在今天须要与时俱进,不可能是儒家文化中“亲”的原义。事实上,这个“亲”的涵义必须在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体系和语境下重新界定,即不仅是对儒家的孝道、仁爱等伦理观念中合理思想成分的继承,同时也要彰显“民主、和谐、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彰显中国共产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彰显我国优秀民营企业“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客户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要彰显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与世界各国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价值观,要彰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显然,这个“亲”不再是只对父母双亲的称呼,而应理解为一种具有普遍伦理意义的尊称,是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下平等尊重所有个人权益、民企权益的大爱的称呼。像当今淘宝、京东等互联网公司在与客户沟通时一律称客户为“亲”,即是如此用法。这个“亲”不再是建立在血缘和家庭关系基础上的感性的“亲情”,而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由“事亲”升华到“泛爱众”的理性的爱,一种体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现代服务意识的道德情感。唯有这种有理性的关爱、情感和服务态度,方能超越囿于个人私利要求的种种狭隘的“亲”情,在政商之间建立起一种如亲人如好友般互信互助又透明公开的和谐关系。
通过对农业机械化立法现状的梳理,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农机促进法》,共8章35条,从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以及法律责任这六大方面来规范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程,但是可以看到近十几年来与农业机械化的相关配套的下位法律体系并没有相应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仅有一部国务院出台的《意见》,部门规章仅有一部1983年出台的《办法》,顺应当时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主要规定了农业机械化的推广问题包括推广体系、推广程序、经费和条件、技术承包、成果奖励几个方面,对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完善等问题都没有进行详细规定。
三、“清”彰显道义和法理的思想原则
“清”,是新型政商关系的另一种伦理特质,在古代是指“清官”的“清”,即清正廉洁、清白做人、清廉自守的意思。“清官”的对立面是“贪官”,其中的“贪”是贪得无厌、贪婪无耻、贪赃枉法的意思,从这一反面意思来界定,“清”即“不贪”,即要不贪不占、知耻知止。在传统儒家义利观看来,“清”显然是与其思想内涵相契合的,可看作是重“义”的行为表现,是恪守“道义”要求所不可逾越的道德和法纪底线,而“不清”——贪婪无度、公私不分,则可看作是重利轻义或贪财忘义的表现。从人格修养来说,“清”意味着要有一种如莲花般出污泥而不染、洁身自好、不与一切贪婪无耻行径同流合污的崇高人品和磊落襟怀。明代名臣于谦写的《石灰吟》,就以石灰为喻对“清”之品质做了生动赞颂,数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传颂。于谦多年身居高位,却高义薄云,清廉刚正,在国家危急关头挺身而出,以一介文臣率兵守住京城,为大明社稷立下不世之功,后遭诬陷被害抄家时竟然家徒四壁,令世人无不叹服其清廉有义。
在儒家看来,“义”即“宜也”(《礼记·中庸》),指正确、合宜的行事准则,即我们现在所说的正确衡量善恶是非的道德原则;“利”,指私利,即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利益或功利。儒家认为“义”应当重于“利”,“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主张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以义取利,认为重利轻义甚至贪财忘义会导致人际关系恶化,招来怨恨和灾难。这一点为现实中许多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而遭致祸患的事例所证实。如果把“义”看作是公利、道义的话,儒家这种义利思想或说是义利观,显然有着普适性的伦理意义。事实上,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了要“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2],就可看作是对儒家义利观中以义取利、见利思义、义利统一等合理思想的继承。其中的“义”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即“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社会主义义利观就是一种强调义利统一的义利观,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道德原则,为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利害关系提供了一套最高的价值尺度,这自然也包括政商关系。要确立和保持“清”型特质的政商关系,政商双方都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义利观,并将其作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最高道德原则,凡事“义以为上”、公私分明,力戒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行为。
然而,由于现实经济环境、人们思想的复杂性以及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要求导致的贪财逐利趋向对人们的消极影响,会导致出现重利轻义、贪财忘义、唯利是图的倾向。现实经济环境中出现的失信造假、坑蒙拐骗、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等各种严重问题,实际上都可归结为一些官员或企业领导在思想上“义”的缺失,对正确义利观有意识地无视或遗忘。这些问题其实可归结为法家所谓的“人性恶”现象,所谓“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韩非子·解老》),就是说,对一些人来说,其私欲邪心的膨胀已经导致人性变得极为丑恶,完全背离了道义的要求,靠单纯的义利观教育已经难以匡正其思想,非要“以法制利”不可,即要利用外在的法治力量来威慑和压制一些人的邪心、邪欲及邪行。因此,要在政商关系中切实做到“清”,还需要在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同时,继承古代法家“以法制利”“以法治国”的合理思想和做法,切实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通过体制机制的法治化建设来倒逼人们转变观念,抑制和破除各种私心贪念,尤其要重视破除以自我为中心的官本位意识以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错误思想观念,从法治与道德自律两个方面来确保道义的实现,真正使政府与企业建立起彼此间“平平淡淡才是真”的“君子之交”。这里体现着法德兼治的管理思想。从历史上看,这种法德兼治的管理方式并不少见,事实上,自汉武帝以来近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各个朝代都在奉行“外儒内法”的治国之道,即一方面对广大百姓施以儒家的仁义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则奉行法家以严刑峻法治国的方略,对稳定社会起到了良好效果。
四、 依仁义关系深入理解和把握“亲”“清”之间的辩证关系
如前所述,“亲”与“清”分别可看作是“仁”与“义”的体现,因此,深入认识“仁”与“义”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亲”与“清”之间的内在联系。
“仁”与“义”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构成我国封建社会对国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二者并非互相独立、各自为政的关系,而是有着内在的密切关系。关于“仁”与“义”二者之间的关系,儒家大师们早已做过深入阐述,孔子所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礼记·中庸》),就是一个经典阐述。它表明:仁,体现着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博爱,是人作为人应有的类的特质和品性,是人与人相处所应有的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情感追求[3];义,则是一个规定人们的行为合乎正确标准的道德原则,用以纠正邪恶、匡扶正义。
儒家经典中有关仁义的其他表述,其含义大都与此类似,例如:
“子言之:仁者,天下之表也;义者,天下之制也。”(《礼记·表记》)其意思是:仁是天下的仪表,义是裁断天下事物的准则。
“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礼记·乐记》)其意思是:以仁德来爱人民,用义理来端正他们的行为,这样治理百姓的政策执行起来就会畅通无阻。
“恩者,仁也;理者,义也。”(《礼记·丧服四制》)其意思是:恩情是仁的表现,道理是义的表现。
“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 (《孟子·离娄上》)其意思是:仁是人们最安全的住所,义是人们最正确的道路。
“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 其意思是:仁是人心最本质的特征,义是人们应该走的大道。
“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韩愈《原道》)其意思是:博爱叫做“仁”,恰当地去实现“仁”就是“义”。
如上可见,在儒家思想体系中,“仁”对应着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应有的正确价值目标和道德情感追求,“义”则是确保“仁”之价值目标得以贯彻执行的正确的道德准则,二者构成确保人们的社会行为得以合乎人类伦理所不可或缺的两翼。仁是义的基础和动力,义是仁之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若将二者割裂开来,仁则不成其为仁,义也不成其为义。事实上,有仁无义,等于光有仁爱的动机或情感,而缺乏将爱心有效贯彻下去并驱除私心贪念的道德尺度和方法;有义无仁,等于空讲道德准则,而缺乏激励人们存好心说好话行好事做好人的道德动机和理想。必须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造就理想的道德人格和道德实践,开创良好的道德风尚。当然,在皇权专制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仁义思想不可能真正为上层利益集团所奉行和贯彻,往往沦为统治阶级用来奴化人民的思想工具,在官僚阶层则出现了说一套做一套的伪君子。唯有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儒家的仁义道德思想才能得以真正的继承和发扬。
依据上述“仁”与“义”的关系,“亲”与“清”的关系也应该是一种类似于“仁”与“义”的关系:“亲”体现着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情感,“清”则意味着敬畏和遵守道德底线和法纪底线,二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构建良性互动、友好合作的政商关系。
具体来说,我们要构建的又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可看作是一种既有“仁”又有“义”的关系。对政府部门来说,就是要有视民企为亲人和好友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情感,要认识到政府服务好广大民企,就是在间接服务作为企业客户的社会大众,因而要有对民企真诚关心、沟通理解、服务周到的“店小二”精神,为民企的创业创新提供积极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又要敬畏道义和法律法规,恪守公务人员应有的清廉底线,公私分明,不贪不占,坚决抵制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对民企来说,要把政府部门当成服务社会的主体,与政府真诚沟通,积极提出建议,有效合作;同时要勇于履行和担当企业社会责任,尽力发挥企业家精神,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搞不正当交易。马云提议作为浙商新商规的“四个不”——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4],就反映出我国民企在政商关系上应有的“清”的要求。
如果说“亲”体现着一种感性的人性化关怀,“清”则体现为一种理性的自律精神;如果说“亲”体现出一种基于友善之心的亲和力,“清”则体现为一种遵纪守法的自制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政商双方应有的亲民博爱之心与道义法理的统一、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统一、亲和力与自制力的统一。
这种“亲”和“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就像“仁”和“义”一样不可割裂。否则,“亲”和“清”都会失去原有的意义,沦为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范畴。拿以往少数政商之间存在的“亲而不清”现象来说,少数政府官员与一些民企老总“勾肩搭背”,权钱交易,信奉“权大于法”,公然无视和践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底线。他们之间的“亲”已经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义和法理的内容,实际上已沦为一种囿于人情私利而不讲道义的“亲”,随着这种自私之“亲”而来的人情也成了无原则无底线的滥情,这是导致各种贪腐行为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根除这种“亲而不清”的现象,就需要大力推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和法治观,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底线[5]——这也是“清”的法治底线,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义和法理破除“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意识以及唯官唯上的官僚主义思维方式。
再就近年来在反腐高压下官场中出现的舍“亲”求“清”、“清而不亲”之类的现象[6]来看,显而易见,其中的“清”失去了“亲”的精神支持,等于缺乏正确价值观念和道德理念的引导和激励。这实际上表明了某些官员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为民企服务、甘当“店小二”的观念,只是因怕犯错误受到法律制裁而被动地不敢逾越道德和法纪的底线,其遵纪守法的行为并非出自公心,因而是不可靠、不稳定的,在某一条件下就可能转化为“以清毁亲”或“不清不亲”。可以说,无论是“清而不亲”,还是“亲而不清”,都是对执政为民之心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背离,是对“亲”“清”之间相辅相成关系的割裂,因而都属于畸形、不健康的政商关系。
结合传统文化深入挖掘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亲清”二字的思想内涵,可以发现它们与儒家仁义思想有着甚深的内在思想关联。因此,我们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同时,也要重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继承和发扬传统的儒家仁义思想,将“仁”“义”与“亲”“清”有机结合起来,使得政商双方既有亲民博爱之心念,又有清廉守义之德操,使得政商关系既能体现平等、公正、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同时又能体现社会主义义利观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和法理精神,并以此破除存在于少数政商之间勾肩搭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如此才能在政商之间真正构建出良性互动的关系,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向着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