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法治理念中的唯物史观基因研究
2021-12-28于敏
于敏
(河海大学,南京2111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法治在当前国家及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法治理念既是国家这一联合体代表独立个体所表达的一种共同体价值理念,也是当前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的一种表征形态,是国家、社会、个体得以有序、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从唯物史观视域透析,法治理念应始终围绕人及社会的现实发展而发展,伴随人及社会的连续性、生动性的发展而发展,最终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当前中国社会进入新时代,人及社会的需求与发展呈现出新态势,不仅社会发展变化,如社会生产、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等发生了新的改变,而且人的发展也有所变化,如需求多元化、发展全面化、人际交往复杂化等,这也意味着当前中国的法治理念将进入新的阶段。但中国法治理念有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它遵循国家法治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始终基于现实的社会问题,以不断定位、调适、建构自身。
一、法治理念的发展基石:物质生产
正如马克思所言:“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3]524。法治理念始终与人的物质生产活动交织,而物质生产成为法治理念的发展前提,它始终无法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生产方式、生活形态等而独立存在。
(一)物质生产是法治理念发展的前提
马克思曾提及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3]531。因而物质生产是人及社会发展最基础、内在、根本的条件,人在物质生产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各类社会关系。国家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法与国家相伴而生,究其根本,只有社会的物质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国家这一人的联合体才得以出现,随之,法这一调和各类利益关系、矛盾关系的工具也才开始出现,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调整与发展。同样,“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因此,要科学认识法治理念这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间的辩证关系。法治理念根植于物质生活方式,取决于人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同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存在。与此同时,法治理念并非个体的单独意志,它是社会共同体的普遍愿景,因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5]。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的背景下,国家与法的过程性发展仍是一种必然现象,国家仍是稳固社会共同体的重要纽带,而法治是国家服务于人民的重要工具,这并不违背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最高阶段的设定,没有悖离马克思对国家终将消亡的基本论断。
(二)法治理念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社会自我矛盾不可协调、分裂冲突的产物,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6],国家能够将冲突置于一定“秩序”内,进而调和、处理各类矛盾关系,成为当前人与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依托,而法治理念是国家运用人民让渡的权力调节社会矛盾的工具及产物,规制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自觉平衡着各类利益关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外在表征,主要通过惩罚或规制的手段或形式,努力构建出一种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关系结构。由于全球化进程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人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呈现新态势,而且社会意识及价值观念也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同时,社会群体事件、经济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致使法治这一具备权威性、强制性的治理手段或工具,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它不仅能调和各类矛盾,而且能优化各类关系结构,还能引导良好的博弈行为。法治理念对于当前人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规范与引领作用,一定程度上预设了法对国家、社会及人的治理理念、策略与方法。比如,当前党和国家提倡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使其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步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治理念的发展中心:现实的人
物质生产是法治理念创建的基础性前提,集中表现了人的社会性与实践性,人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彰显且发展自身的生产、生活能力,法治理念与实践要围绕着人的发展,始终反映人的意志或愿景,同样,人作为生产力中活泼的能动因子,其能动性、创造性力量突出。法治理念的发展及具体实施均离不开处于社会结构中的现实的人,它既要满足人的发展需求,也要相信并依靠人的创造力。
(一)法治理念的发展源于人之需求
当前社会新矛盾预示着社会新变动,其中必然包含经济基础的新变化。法治理念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随着经济基础、社会存在而呈现新的形式。完善的物质生产、生活,更易促进法治理念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伴随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突出的利益关系等,法治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多,人们对法治的需求更为强烈,故而,当前的法治在国家、社会及人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其中,法治建设始终“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7]186。围绕人的意志、需求及发展,使人能够有意志选择适用的规范与法则,进而有权利维护与实现自身的利益。然而,“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得以存在,如果说它是一个生命,那么,这个生命要想具备行动和意志,还需要一道程序:建立法律”[8]。虽然每个人生而平等且自由,但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国家与法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当前,中国的法治理念源于人的发展需求,又制约着人的发展行为,旨在为现代化国家治理提供可行性策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实现人类本体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由于国家与法的密切关联,法律成为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合理、合法权力的重要工具,不断协调着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等各类社会关系,旨在构建出进步、和谐、有益的国家、社会及人的发展秩序。法治的约束性、规范性特质,看似与人自由全面的最终发展目标相悖,但以发展的眼光考虑,其实则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相契合。由于当前我国社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法治理念不得不在人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断建构、扬弃、重构,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人的现实需求及发展。
(二)法治理念的发展依靠现实的人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4],人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使其成为当前法治理念发展的基本中心与重要依靠。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劳动是人的重要特质,人通过劳动改变自身及其生产、生活的客观环境,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构建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等,这些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现实的人而构建,并且随着人的生产、生活而不断变化,法治理念正是基于此而形成与发展的,所以,法治理念不仅源于人,也要依靠人而发展。正如当前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便是中国人民基于自身需求和中国现实的共同抉择,旨在从多层面、多维度、多角度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与憧憬。唯物史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地位与创造能力,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不仅创造了物质财富,还创造了精神财富,故而,当前法治理念的根基在于人民,动力也在于人民,人民所具备的奋斗精神、创新精神等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法治理念的现实力与生命力,依靠人民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理念发展的必由选择。因此,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就其本质而言是中国人民的价值选择与实践活动的基本产物,其是否符合与顺应中国社会的发展理应由人民来评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标准也同样要由人民是否满意、是否答应来衡量。与此同时,从事社会现实活动的人也始终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与实践的中心及力量源泉。
三、法治理念的方法遵循:辩证统一
法治理念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从人发展的最终归旨来看,法的约束性与人的自由性有所悖离,但法最终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消亡,其出现只是人类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故而,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存在有其合理性。从法与人的关系来看,“法治理性”与“人的感性”始终共存于当前法治的理念与实践之中,集中表现于物性价值与人性价值间的博弈与矛盾,但是,两者又密切相关、无法割裂。要善用唯物辩证法,深入把握当前法治理念及实践过程中的规律与逻辑,进而科学认识、科学把握法治之于国家、之于社会、之于人的存在价值。
(一)要坚持阶段性与长远性发展相统一的认知思维
在马克思那里,“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掉的,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怪影’‘幽灵’‘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以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他们消灭”[3]544。法治理念这一伴随国家、社会及人而发展的意识形态产物,虽然在人类社会的彼岸世界里最终注定消亡,但在此前,其过程性、动态性发展始终与国家制度、社会现实、人的发展密切关联,都要置于各类由人所引起的现实性的社会关系之中。从实施而言,法更加注重制度、规则等,多以强制性手段规范、制约、调节人的思想及行为,强调理性多于感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个人好恶为准绳而可能引发的不合理、不公正、不科学等问题,却也将人的思想与行为制约在特定的框架之中,这与人的自由性、自主性是存在一定矛盾的。若将这一矛盾置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结构中,便会发现其张力所在。透视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可知: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尚未达到高度发展的阶段,法治是保障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非目的。中国的法治始终关联中国人及社会的发展现实,逐步完成了为权——为利——为民的根本性转变,究其根本原因,仍在于中国社会的生产、生活。正是基于中国社会整体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法治才逐步打开固有的为权为利的狭小空间,逐步意识到人本体性的发展需求,即实现法治理性价值与人性价值的统一追求。两者间的动态博弈关系即成为法治发展的重要动力,使其最终成为助推人及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具。
(二)要把握物性逻辑与人性逻辑相统一的发展规律
法治强调理性,讲究规则制度,看似无情,实则有情,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幸福,即实质正义”[9]。但“‘市场和法治理性’这一物性逻辑和‘人的发展’逻辑之间有时候是存在矛盾的,必须在两者之间保持辩证关系”[10],因此,只要人类社会尚未进入最高级阶段,“法治理性”与“人的发展”间的博弈关系始终存在,法治理念始终要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受制于自身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现行制度体系、人的价值选择等。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改变,法治发展更加注重人的多元、全面的发展需求,但这并非对法治理性的弱化,而是基于对当前国家治理现实更为科学的引导。其中,法治理性与人性价值是现代化法治理念对立统一或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只有科学认识两者的辩证关系,深入把握法治物性与人性逻辑辩证统一关系,才能更好地发展、应用法治理念。当前中国的法治理念与实践正是基于物性与人性逻辑相统一的规律之上才不断得以发展完善的。就法治的顶层设计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坚持系统化、整体化思维,依据整体统筹的基本策略,致力于全面推进“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涉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个方面”[7]183-184的依法治国总目标。这表明,当前的法治理念既遵循了法律实施整个过程中的理性程序表达,又强调了通过全方位的发展以满足人的更为全面的发展诉求,从根本上坚持了物性与人性价值相统一的内在发展逻辑。
四、法治理念的价值归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法治理念是基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人的现实生产、生活所计划、设定的规则或机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必然性、阶段性的产物,致力于处理人与国家、社会及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各类关系的重要手段与工具,保障人的生产、生活环境的相对平衡、和谐与稳定,服务于人发展的基本诉求,保障个体的合理、合法权益,最终致力于帮助人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
(一)法治理念要回归现实以完成阶段性发展
“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是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联系和观念联系的全面性”[11]。因此,人发展全面性的实现必先将人置于现实的各类社会关系之中,其自由性的实现亦然。当前,法治理念作为以人为中心的规则预设,自然要率先回归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科学把握自身发展的规律与前进的方向,在人类动态化的不同社会阶段中不断突破自身发展桎梏,最终实现自身存在的终极价值,即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法治是人类社会尚未进入高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其通过规则、制度等对国家、社会及人实施特定的管理与约束,这与人发展的自由性显然有所悖离。但“人类的解放和自由、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特别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2],所以,这一悖离具有阶段性特征,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作为始终围绕人及社会现实发展的法治理念,也将受制于特定社会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需要以规范性、强制性的策略辅助、保障人类社会在特定时期内的和谐发展与稳步前进。正是基于低级社会相对的自由,才可能保证高级社会的全面自由,由此,法治理念会逐渐在动态、持续发展的人类社会中不断完成自身的进阶性发展,最终到达理想的彼岸——共产主义社会。
(二)法治理念要回归人本身以实现最高信仰
法治理念源自于人,“以‘现实的人’及其存在方式为出发点,以人的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13],以追求人类的解放为精神诉求,以自身理性作为实践的逻辑遵循,以对人的崇高关怀为价值指导,不断为实现人发展的最理想状态,即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撑。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渐进发展、持续奋斗的过程,其中,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力量是法治理念与实践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法作为约束人外在行为的重要准则,只有内化为人的内在准则,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助力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前,法治理念需成为人的一种精神信仰,努力褪去物性外衣,获得人性内容。这一精神信仰需以实现人的全面性自由为终极理想,切实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凝聚人类情感认同、价值观念、精神力量,努力将对人的外在规制,转化为内在指引和要求,不断增强人对这一信仰的理解与认同,成为引导人自由、自觉性活动的内在秩序。与此同时,要积极回归至人本身,充分发挥人的现实性、创造性力量,促进人对这一信仰的自觉性、能动性遵循与实践,不断维护人的利益、引导人的行为、实现“个体人格”的真正自由。而当前中国的法治理念要牢记初心使命,立足于人的长远发展,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不断改进、平衡人与国家、社会间的各类关系。
五、结语
在新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不再仅限于对物质层面的“量”的需求,而愈加倾向于对美好生活的“质”的追求,希望获得更全面的发展与进步。随之而来的便是更为复杂、多元的社会发展现状,因而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策略。其中,法治理念作为一种能够稳定国家秩序、促进社会文明、引导个体进步的准则,理应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洞悉自身发展的基本前提、中心、方法及归旨,才能深入把握自身发展的可能性方向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