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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浙江、贵州契约文书字词比较举例

2021-12-28姚权贵汤仕普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契约

姚权贵汤仕普

(1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文学·教育与文化传播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550025;2六盘水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贵州 六盘水553001)

近代民间文书是我国写本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涌泉先生在《敦煌写本文献学》一书中指出:“宋元以来契约文书是指近一个世纪以来陆续发现的宋至民国时期的以手写为主的地方契约文书……敦煌文献的抄写时代最晚至北宋初年,而宋元以来地方契约文书的抄写时代为宋、元、明、清、民国时期,二者时间先后相承,内容互补,反映了唐五代至民国以来写本文献的完整序列。”[1]显示了契约文书在写本文献史上的价值与地位。近年来,各地出土及整理的契约文书非常繁茂,大大充实了写本文献的多样性和地域性,不同地域契约文书的相互比较,能够帮助我们探清近代文书在写本特征、语言文字方面的一般性和差异性。在众多的近代文书中,明清浙江、贵州两地的契约文书一直以归户性、民族性强著称,而差不多同时期且处于不同地域的两省契约文书,在文字、词汇上存在怎样的异同呢?我们选择数例字词试作比较,以管窥两省契约文书在写本特征上的异同,谬误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一、边/面

契约文书在表示事物的某一个方面,尤其是特指某一方当事人时,常常用“面”或“一面”。清水江文书如乾隆四十四年《姜福生、姜弘生立卖山场并杉木约》:“如有此情,俱在卖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清水江》2/1/5)①而相同的情况,石仓契约则主要用“边”。例如《下茶排·阙氏》:“皆系卖人自己一力承当,不涉阙边之事。”(《石仓》1/1/3)②又:“其田任凭梅边随买随收,过户完粮……自卖之后,无得反悔,阙边与子及孙,并无息任断赎文契。”(《石仓》1/1/3)

按:比较可知,石仓契约的“边”与清水江文书的“面”意义相同,都表示契约当事人的某一方。对比徽州、云南、清水江等地文书,发现在表示事物的某一方面或契约当事人的某一方时,一般直接指明“买主”“卖主”或人物姓名,或者使用“某一面”,而石仓契约则主要使用“边”,其表达形式主要有“姓氏+边”“姓名+边”“买主+边”“卖主+边+自己”等,都表示与契约相涉的某一方或某一户人家。例如《下茶排·阙氏》:“立送票人戴天云,与阙其兴边交易民田一亩正……任凭阙边收拾过户完粮,戴边不敢异言执留之理。”(《石仓》1/1/20)《梨树岗·林氏》:“今因缺钱迫用,再托原中向与买主边,劝找出契外铜钱五千文正。”(《石仓》3/8/15)又如乾隆二十三年书写的一份契约:“立永卖田契人许春旺……南至程边田为界,西至程边田为界,北至程边田为界……东至许边自己田为界……西至王边(田)为界,北至许边自己菜园为界,田二处,今俱四至分明。”(《石仓》2/1/24)在石仓契约中,“边”有两个常用义项基本不混:(1)边界,边缘;(2)事物的一个方面。例如《下茶排·阙氏》:“田边有荒田,任凭戴边开种……西至路边田为界……如有此色,林边一力承当。”(《石仓》1/1/12)“田边”“路边”是义项一,“戴边”“林边”是义项二,例多不缀。比较而言,差异在于石仓契约多用“边”,而其他文书中基本不用。用“边”表示事物的部分或方面,较早见于唐宋时传世典籍中,如唐李咸用《春日》诗:“危城三面水,古树一边春。”③宋《古尊宿语录》六:“师举古人语次,问大众云:‘三乘十二分教,成得个什么边事?’”[2]此语出自唐代睦州(今浙江余杭)和尚之口,似乎彼时余杭地区已有“边”的这一用法。又宋《朱子语类》卷六五:“先天图一边本都是阳,一边本都是阴。”④这一用义应该是“边”的方位词用法的引申,清代石仓契约大量使用“边”表示某一方面,是方言对这一词汇现象的保留。今天的吴语中,仍有“边”的这一用法,如台州等地吴语“我这里”称“我边”,“你那里”称“你边”等。

二、计额/载额/计/载

契约文书在表示钱粮数目、田土面积时常常用“计额”“合计”“共计”等表达。清水江文书例多不缀。而石仓契约有很多时候也使用“载额”或“载”,例如《下茶排·阙氏》:“共计额四亩正,今据(俱)四至分明。”(《石仓》1/1/4)又:“共田三项,计额三亩正,今来讬中立契。”(《石仓》1/1/8)又:“土名坐落凹门,原计额一亩正,并带上下左右荒田一应。”(《石仓》1/1/19)又:“共田二处,共载额五亩正,欲行出卖。”(《石仓》1/1/17)

按:比较可知,“载额”即“计额”,“载”就是“计(计算、合计)”的意思。石仓契约中,“载”字单用就是记录、写明的意思,例如《梨树岗·林氏》:“二处共计额三亩正,此系空白,今载四至分明。”(《石仓》3/8/14)又:“小土名松树山安着,其田界额坵数,前契载明。”(《石仓》3/8/15)揆诸古籍,“载”表示“登载、记录”其实是个古语词,例如《书·洛诰》卷九:“汝受命笃弼,丕视功载。”孔安国传:“当辅大天命,视群臣有功者记载之。”[3]又《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学者所共术,大并世盛衰,因载其禨祥度制,推而远之,至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4]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卷一《辨骚》第五:“昆仑悬圃,非经义所载。”[5]查今天石仓、清水江等地方言,均已不见“载”的这一用法。

三、任/恁

契约文书在表达任凭、任由义时,一般使用“任”,如《下茶排·阙氏》:“其田自卖之后,自愿任从银主前去耕种执契,收租完粮。”(《石仓》1/1/30)又《后宅·阙氏》:“其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推收过户,完粮管业。”(《石仓》3/1/6)又《茶排·阙氏》:“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推收过户,完粮改佃。”(《石仓》4/2/9)而清水江文书则多数使用“恁”,例如《姜香保断卖田契》:“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耕种管业。”(《清水江》1/2/201)例多不缀举。

按:“任”“恁”交替使用,在契约文书中很常见,比较而言,在石仓契约中使用“任”的频率远远大于“恁”,在清水江文书中使用“恁”的频率略大于“任”。契约文书在钱契立明之后,有一个惯用的表达“其田(土、山林、房屋)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耕种管业”,表示物业的所有权完全由买主支配,这个结构中“任”是正字,“恁”是相对而出的异文。清水江文书中“恁”就是任凭、任由的意思。从字际关系上看,“任”写作或用“恁”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情况是,“恁”是“任”的增旁俗字。清水江文书中“凭”字多写作“憑”或“凴”,受下字影响,上字“任”偏旁类化作“恁”。今天清水江流域一带的方言中“恁”主要表示指示代词“这样”“这么”,如“恁样(这样)”“恁好(这么好)”“恁早(这么早)”等,而却没有表示“任由”“任凭”的用法,清水江一带西南官话一般用“随便”“随在”“由在”“任随”等,说明“恁”表示“任凭”没有相应的历史来源。说明“恁”只是在书写过程中产生的“任”字的俗写异体,石仓契约等偶尔出现作“恁”的情况似乎也能说明这一点。第二种情况是,“恁”与“任”音义通用,《说文·心部》:“恁,下齎也。”又食部“飪”字云:“恁,亦古文飪。”《广韵》上声寝韵“恁”字有如甚、如林两切,折合今音读“rèn”,与“任”同音。而“任”字《说文·人部》:“任,符也。”徐锴系传:“任,保也。”是“担保”“保举”本字。“任”字用作“听凭”“任凭”义比较早,《世说新语·方正》载:“今犹俎上腐肉,任人脍截耳。”[6]已见其用。宋陆游《卜算子·咏梅》:“无意苦争春,一任群芳妒。”[7]亦其例。元明以来典籍中“恁”开始用作“任凭”义,同时期的文献中还有“恁慿”“任慿”两个词形,意义皆同,因此“任”“恁”有音义通用的可能性。但在今天清水江流域的方言中“恁”音[n n214],常用义是代词“这”“这么”;而“任”音[z n213],常用义是“任务”“任随”等,二者基本不混。

四、托(讬)/请

契约文书的当事人,除了买卖双方,还有一个重要角色就是中间人,在文书中常称“中”“中人”“凭中”“中证”等。一般情况,都是卖主自愿请中间人去寻找买主,中间人的职能是寻找买主,说合价格,中证契约内容和效力等。清水江文书表示请中间人,一般用“请”,如《姜弼周、姜宠生、姜木生父子断卖田约》:“地名乌榜溪,请中度(杜)卖与本寨姜廷德名下承买为业。”(《清水江》1/1/18)而相同情况下,石仓契约多用“托中”或“讬中”,例如《下茶排·阙氏》:“今托原中向前相劝,业主张登存手内找出价纹银九两五钱正,其银即日随契两相交付足讫明白。”(《石仓》1/1/25)又:“今来讬中送与本家王可进前来入手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断。”(《石仓》2/1/34)例多不缀。

按:比较可知,文书中的“请”和“托(讬)”意义相同。《说文·言部》:“请,谒也。”本义是谒见。又同部:“讬,寄也。”本义是寄托。在古籍文献中,“请”引申作请求、邀请义比较早,例多不缀举。而“讬”也引申作托付、请托等义,文献用例也很多,如《论语·泰伯》:“可以讬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8]“讬”异文作“侂”。又《新唐书》卷九十三《列传十八·李勣传》:“勣既忠力,帝谓可讬大事。”⑤又《玉篇·言部》:“讬,憑依也。”《古今韵会举要·药韵》:“讬,委也;信任也。”故“讬”的常用义是委托,托付,异体作“托”。古籍“请(请求)”与“讬(请托、托付)”有相通之处而略有差异。但契约文书中“请中”“托(讬)中”都是“托中人做保”之义,其正用到底是“请(请求)”,还是“讬(托付)”并不好确认。清水江文书以及云南、徽州、四川等地契约基本都用“请”,而“托(讬)”很少用;而石仓契约基本都用“托(讬)”,而很少用“请”,不知是否方言因素所致。今天浙江等地的吴语中仍然保留“托中”一词,意义是“托中人做保”,如徐元《长工苦》:“正月过去二月中,东邻西舍去托中。”[9]与石仓契约等历史文书用法相同。

五、口食/粮/粮食

契约文书中,卖主在澄清自己出卖物业的原因时,往往用“钱粮无办”“缺少钱粮”“缺少银用”“缺少粮食”“缺少用度”“缺少口粮”等表示钱、粮紧缺的表达结构。清水江文书常用“粮”“粮食”等,如道光二年《姜开书弟兄培九田断卖契》:“为因家中缺少粮食,无处出取,弟兄设法,自愿将祖遗田乙丘,禾谷乙石。”(《加池》4/90)而石仓契约则经见“口食”一词,例如《上茶排·阙氏》:“立卖田契人王可先,今口食难度。”(《石仓》2/1/14)又:“前价足讫,今因口食不给,情愿再托原中劝到业主,找出契外纹银十七两五钱正。”(《石仓》2/1/45)

按:比较可知,两地文书中的“粮”“粮食”与“口食”都与日常使用的粮食有关,但“口食”是特见于石仓契约的用法。对石仓契约进行梳理发现,在石仓契约中,“钱粮”之“粮”,与“口食”之“粮”用指并不相同。前者专指的是所要交纳的田赋;后者指的是日常食用的口粮,与清水江文书中“度用”“用度”“食用”“粮食”相对应。石仓契约中,“口食”与“钱粮”经常同时出现,表明这两者所指并不相同,例如《后宅·阙氏》:“今因钱粮无办,口食无措,自愿将父遗下民田一段,土名南山下田。”(《石仓》3/1/3)“钱粮无办”指没办法交纳钱粮赋税,“口食无措”指没办法供给口粮。石仓契约中还常见“完粮”一词,表示交纳田赋,例如《下茶排·阙氏》:“立卖契人汪仲富,今因口食不给,自情愿将土名坐落山头松树下……自愿任从银主前去耕种执契,收租完粮。”(《石仓》1/1/30)又:“立永卖田契人吴连瑞,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到父遗下民田二处……任凭买主人起耕种,管业过户完粮。”(《石仓》1/1/31)意思就是卖主连口食都无法供给,只能将田土卖与他人,由买主耕种完粮。也说明“口食”与“钱粮”“完粮”之“粮”不同。“口食”一词在文献典籍中出现较早,《诗·大雅·生民》:“克岐克嶷,以就口食。”[10]意思是“食物”。唐宋以来典籍则多用指“口粮”,唐白居易《采地黄者》诗:“岁晏无口食,田中采地黄。”[11]是其例证。石仓契约常用“口食”是对这一词汇现象的保留,但今清水江、石仓等地所处的方言中都不再使用这个词了。

六、卖主/卖人

契约文书最常见的买主、卖主,在清水江文书中基本只用“买主”“卖主”,例如《姜生兰断卖田、杉山字》:“倘有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与买主何干,卖主不得异言。”(《清水江》1/1/36)例子多不缀举,但石仓契约的使用规律是“卖主”基本都称“卖人”,如果是典当契约,出典之人还称“当人”,而“买主”则仍用“买主”,或者使用“银主”“钱主”,而基本不用“…人”的格式。例如《茶排·阙氏》:“如有来历不明,皆系卖人一力支当。”(《石仓》4/2/9)又:“如有此色,卖人一力承当,不干买主之事。”(《石仓》4/2/11)又:“若有此色不清,不涉钱主之事,皆系当人一力承担。”(《石仓》4/2/13)

按:“人”是汉语基本词,古今变化不大。从契约文书的具体语境看,“卖人”“当人”等即表示“立卖/当契的人”“卖/当物业的人”,当中“人”的意思是“某种人”或“某些人”,古籍中类似“商人”“贾人”“市人”“工人”等都是相同的组合结构[12]。契约文书中“人”的这个用法是古语词的保留。徽州文书中也有与石仓契约相同的用法,例如《万历二十九年祁门胡文宪卖田赤契》:“来历不明,卖人承管(当),不干买人之事……所有田地税粮悉照新丈归户亩步……照数推扒与买人户供解。”[13]清水江所在的方言地区基本没有“人”的这一用法,而今天的吴语、闽语中仍保留有这一用法。

七、抵/至

契约文书在表示田、土、山林、房屋等四面的界限时,往往用“四至分明”“四抵分明”“四至分清”等固定结构。石仓契约基本都用“至”,鲜少用“抵”,例如《下茶排·阙氏》:“土名坐落廿一都后金石头岗,上至阙边田为界,下至包边田为界,左至坑为界,右至路为界,今计四至分明。”(《石仓》1/1/32)而清水江常用“抵”,与“至”交替出现,例如嘉庆十七年《吴文相之十杉木山场断卖契》:“土名之十,上凭顶,下抵大河,左抵姜洪道,右抵姜朝琦,四至分明。”(《加池》1/94)又乾隆五十八年《姜廷烈归漫溪杉木卖契》:“此山作是与胞弟兰生、血叔老五所共,实是三股均分,四抵分明。”(《加池》1/12)例多不缀举。

按:比较可知,契约文书中“抵”与“至”意义相同。《说文·至部》:“至,鸟飞从高下至地也。”引申为到、到达之义,《玉篇·至部》:“至,到也;达也。”契约文书中“上至”“下至”“左至”“右至”“四至”就是指四周边界所到达的地方。其中“四至”一词,明清典籍经见使用,如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坐落某处地数顷亩,四至图形申报按册而查。”⑥又清陈世英《丹霞山志》卷七:“后墙左至申宅,右至庞宅,四至明白,南海县正堂。”⑦例中“四至”即田地、住宅等四周界限。而《说文·手部》:“抵,挤也。”本义是“排挤”,也引申为至、到达之义,如《广雅·释诂一》:“抵,至也。”《汉书·礼乐志》:“屮木零落,抵冬降霜。”[14]“抵”即“至”也。清代典籍中也有“四抵”一词的用例,但相对较少,如颜世清辑《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十:“东抵大路,西抵小巷,南抵民房,北抵领事府巷道,四抵分明。”⑧“四抵”即“四至”。因此,文书中“抵”应该是“至”的同义替换,用“抵”主要出现在清水江文书中。在今清水江、石仓等地方言中,表示界限到达的“抵”“至”已经不再使用,北京官话等还有“四至”“四抵”,意思是周到、齐全,与历史文书用义不同。

八、家中/家下/家口

契约文书在写明卖主变卖物业的原因时,往往会提及卖主所处家庭的钱粮等生活状况,一般用“家中缺少(钱粮)”“家中缺食”“家中用度(无办)”等套语句式。在这个句式中,“家中”一词是石仓契约和清水江文书都常使用的,用例均不少。不同的是,两地文书中都分别还使用了一个特别的词汇,清水江文书用“家下”,如嘉庆四年《姜兰生断卖山场杉木约》:“本寨姜兰生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从得出。”(《清水江》1/1/1)石仓契约则用“家口”,如《下茶排·阙氏》:“今因钱粮无办,家口缺食,自置情愿上年开垦水田五处。”(《石仓》1/1/24)用例都非常多,此不缀。

按:比较可知,清水江文书的“家下”与石仓契约的“家口”都与“家中”意义近同。揆诸传世典籍,“家下”用例较多,意思就是家中,是对自己家里情况的谦称。如《京本通俗小说·志诚张主管》:“我家下有十万贯家财,须着个有十万贯房奁的亲来对付我。”⑨又《醒世恒言·钱秀才错占凤凰俦》:“颜俊道:‘就是老兄昨日说的洞庭西山高家这头亲事,于家下甚是相宜。求老兄作成小子则个。’”⑩与清水江文书用义相同。而“家口”出现的时间更早,有两个基本义项,一是指家中人的口粮,如《列子·黄帝》:“宋有狙公者,爱狙,养之成群,能解狙之意,狙亦得公之心。损其家口,充狙之欲。”[15]二是指家属,即家中人口,例如《三国志·魏志·吕布传》“明日复欢会,然后各罢”条,南朝宋裴松之注引《英雄记》:“布于门上坐,步骑放火,大破益德兵,获备妻子军资及部曲将吏士家口。”⑪又《北齐书》卷三十四《列传·杨愔传》:“于是乃以天子之命下诏罪之,罪止一身,家口不问。”⑫从石仓契约“家口缺食”的结构来看,“家口”与历史典籍中第二个义项相同。从词汇结构来看,“家下”与家中、家里、家内、家边、家头等类似,其中“家边”在明清吴语就是家的旁边、家里之义[16],都是以“家+方位词”的形式来表示家里,在方言中这类词不少;“家口”略有区别,是用家中的人和人口代指家里。

从上文所举数例字词来看,清代清水江、石仓契约文书在字词的使用上,有很多异同点。从词汇史角度看,这些词汇现象既反映了当时契约文书中词汇的整体面貌,也反映了近代汉语词汇发展演变的一些特点。两地契约文书之所以出现这种互有异同的用词现象,主要还是这些词汇在历史汉语中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四至”与“四抵”是因为抵、至意义相同,都有到、到达之义。形成契约文书中字词使用相异或相同的原因:有的是受方言的影响,如石仓契约用“边”;有的是受契约范文或固定表达的影响;有的是字词使用习惯的影响,如清水江文书用“家下”,石仓契约用“家口”;有些则是汉语词汇发展的结果。通过清代清水江、石仓契约文书的字词比较,我们首先可以发现汉语词汇的一些演变规律,在清代的民间文书字词上有所体现;其次,通过文献字词的梳理和比较,能够为语文辞书的编纂提供新的语料,如“边”表示某一方或某一方面,“载”的“合计”义,“恁”与“任”的字际关系等。总之,对不同地域的民间文书进行字词比较,在写本文献、汉字史、词汇史、词汇学和辞书编纂方面,都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

注释:

①本文援引清水江文书,主要有: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1-3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11年版——简称《清水江》,如“《清水江》1/1/1”表示该书第1辑第1册第1页。王宗勋《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4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简称《加池》,如“《加池》1/1”表示该书第1卷第1页。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共2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简称《天柱》,如“《天柱》1/1/1”表示《天柱文书》第1辑第1册第1页。(日)武内房司、唐立、杨有赓合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3卷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2003年版——简称《林契》,如“《林契》1/A0001”表示该书第1册第1份文书,“A0001”是该书编排文书的编号。

②本文援引石仓契约主要为曹树基等编《石仓契约》(全五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2015年版,简称《石仓》,如“《石仓》1/1/1”表示该书第1辑第1册第1页。

③曹学佺《石仓历代诗选》卷九十一,清文渊阁四库全书补配清文津阁四库全书本。

④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六十五,明成化九年陈炜刻本。

⑤欧阳修《新唐书》卷九十三,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⑥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十五,明崇祯刻本。

⑦陈世英《丹霞山志》卷七,清雍正刻本。

⑧颜世清《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十,清光绪上海点石斋石印本。

⑨冯梦龙《警世通言》卷十六,明天启四年刻本。

⑩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七,明天启叶敬池刊本。

⑪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百衲本景宋绍熙刊本。

⑫李百药《北齐书》卷三十四,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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