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要素壁垒让企业破产不再难
2021-12-27王晓晨
王晓晨
如果用生病比喻企业陷入困境,企业大多在病入膏肓时才被抬上手术台——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企业能早一点进入破产程序,债务窟窿就不至于越来越大,债权人的损失也会小一些。对长期亏损、负债累累、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推动市场出清,释放沉淀资源。对因市场波动、银根紧缩或企业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只是暂时资金链断裂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常优先考虑破产重整,给企业一次“再生”的机会。
破产难,难在启动难、资产变现难、程序繁琐冗长等等。近年来,上海针对企业“破产难”遭遇的困境,以系统性改革为牵引,根据國家有关部署专门设立了破产法庭,着力提升办理破产效能等,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对照企业现实需求、对标国际国内最佳实践,在确保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应立尽立、确保依法及时解除破产财产保全执行措施、确保简易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有效发挥府院协调机制功能、优化破产案件管辖等方面还存在短板,急需加强制度供给解决破产难问题。
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对标国际国内最高标准,依托浦东经济活跃、市场发达、人才聚集等优势,在企业破产的制度创新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授权浦东新区法院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开展先行先试,推动浦东率先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体系,为解决企业“破产难”问题积累经验、贡献智慧。
建立健全行政、司法、市场整体推进格局
在法院方面,《规定》明确设立全国首个直辖市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内设机构,集中管辖市高院指定的破产案件。在政府方面,明确浦东新区政府与法院建立府院破产协调机制。企业破产过程涉及的产权变更、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事务并非单纯法律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府院破产协调机制由区政府和区法院共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在规范企业运行方面,《规定》首次明确董事、高管对临界企业的特别管理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激励面临财务困境或破产的企业尽快进行融资或重整等救济措施,提高重整成功的概率,防止困境企业采取风险过大的错误决策,实现困境企业的拯救。
通过三管齐下的法治建构,《规定》从制度上保障破产程序快捷启动、快速办理、有序推进。
打造支持重整和解的全流程“制度链条”
《规定》创设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支持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自行开展庭外重组;规定小型企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明确量化标准及简易重整程序中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降低危困企业寻求重整挽救的门槛,提高办理效率;创设重整保护期制度和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债权的失权制度,更好保护重整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重整制度功能更好发挥。
破解破产财产查控、解封、处置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破产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知悉企业破产受理后,因为种种原因拒不解除保全措施,导致很多破产财产无法处置,使破产程序不得不暂停甚至长期停滞,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办理进程。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规定》中明确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财产可以“先处置,后解封”。这对于破解破产财产“解封难” “协调难” “处置难”问题具有创新探索意义。
实践中,有的在建建筑工程已经完成施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破产企业资料缺失或设计、勘查、监理、施工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导致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进而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该项破产财产不能盘活,影响债务人、债权人权益,亦浪费社会资源。有的机动车辆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因破产企业无力缴纳罚款、累积记分未予核销,无法进一步处置。针对此类问题,《规定》明确了破产财产快速变价及拍卖、设定建设工程和车辆等财产处置的特殊规则,促进破产财产依法及时处置,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将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
《规定》明确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并明确了应当归集的破产信息的具体内容,解决制约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的基础性问题。管理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信用修复,从而统一了破产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同时,《规定》还明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因破产重整直接排除其参与招投标、融资等活动的资格等,为企业重生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积极支持和有效保障管理人履职
《规定》一方面强调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支持保障,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提名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按程序先行处置被查封财产,以及管理人有对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控告权;另一方面,《规定》注重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履职的具体要求和监督评价机制。
企业不能“只进不出”,这就要求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规定》侧重于发挥好府院协调机制的功能,重点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和快速审理、破产财产的及时解封等,通过司法程序完成市场主体重组、出清,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而9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主要聚焦行政程序,通过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权力,依法、及时地将淘汰的市场主体清退出市场。两部法规尽管侧重点、着力点不同,但是目标一致、方向一致。行政适当干预,减轻司法负担,保障市场出清,打好行政司法“组合拳”,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