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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百年经验与未来展望

2021-12-27松,丁

岭南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温 松,丁 羽

(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53;2.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人类社会自从进入民族国家时代以来,民族问题便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难题,林林总总3000多个民族交错分布在不足200个主权国家中,“没有一条国家分界线是与民族的自然分界线,即语言的分界线相吻合的”[1]176,一个国家内多个民族共同生活交往,民族之间和各民族的自身发展、政府政策、国际环境因素影响等等,都会产生大量的民族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上形成的典型多民族国家,在鸦片战争后被迫开启的由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进程中,也始终面临着复杂且敏感的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展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稳妥进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完成了各族人民翻身得解放的同时,也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不过,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2]1364,随着市场化进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持续推进以及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未来中国可能还将面临更为复杂和严峻的民族问题。由是观之,值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深入总结党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历史经验,无论是对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进一步促进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进一步铸牢,还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族问题的化解,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中国共产党化解民族问题的百年历程

鸦片战争后,被西方列强叩开国门的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被迫开启了由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艰难转型的漫长历程。辛亥革命虽然结束了满清政府的腐朽统治,却并未扭转国家积贫积弱的状况。相反,各地以通电全国宣布独立的方式完成的革命,反倒引发了连绵不绝的军阀混战和严重的边疆危机。如果说内地各省独立所意指的是汉族脱离于满清的统治的话,蒙、藏等部的宣言则本质上是从中国独立出去,在如此内忧外患之下,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甫一成立,便不得不直面民族问题这一至关重要却又复杂敏感的难题。因此,早在1922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刚刚成立一年的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自己的民族纲领和主张,虽然尚不成熟,但也由此开启了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伟大进程。

(一)民族理论和纲领由萌芽走向成熟阶段(1922—1949年)

俄国“十月革命”不仅开启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由理论到实践的先声,而且为尚在黑暗中摸索的中国革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因此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李大钊、毛泽东等早期共产主义者在接受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关注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有关中国的民族问题和国家统一前途的讨论,并在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主张。大革命失败后,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残酷绞杀以及日益严峻的民族危机,身处逆境的中国共产党人,被迫开始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创建自己的人民军队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新征程。随着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革命工作的开展,党首先是对境内少数民族的状况有了更加全面的认知;其次,其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做出了更为详细和清晰的阐释,将自决权解释为分立权、联合权和自治权,推进了民族自决权理论的重大发展;最后,党对国家组织原则也有所发展,虽然主要还是关于联邦制的论述,但也出现了在统一国家内成立自治区域的提法。

从建党初期到长征前,虽然在理论和纲领层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当时党活动的地域范围有限,导致这一时期党对民族问题的讨论呈现出理论和纲领论述较多而具体政策较少的特征,且无论是理论、纲领还是政策,都普遍受到马、恩、列、斯的论述和苏维埃俄国民族工作实践的较大影响,与中国具体实际的结合尚不紧密,而这种状况直到红军长征时期才得以改变。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红军被迫开始了历时两年的长征,期间红一、红二和红四方面军都经过了西南、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与苗、彝、壮、瑶、藏、回、蒙古等十多个少数民族有过频繁且密切的接触,给党和红军深入认识中国境内的民族问题,将理论、纲领和政策应用到开展民族工作、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去,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其民族理论和纲领提供了契机。

在理论和实践的反复互动中,党在民族理论、纲领和工作等方面都有了重大发展。一是在继续坚持民族自决权的同时,开始认识到党的领导对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性,认为“苗夷瑶俚僮等弱小民族……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自决……才能争取民族解放”[3]259。其首次对民族自决权的目的进行了阐述,强调尊重其自决权更重要的是为了团结和联合国内少数民族。二是逐步改变过去统一战线主要针对少数民族下层民众的状况,开始把联络和争取民族上层人物作为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在实践上,毛泽东、朱德、刘伯承等党和红军的高级干部都身体力行做过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工作。三是开始关注到少数民族的实际需求和民族意识问题。

红军经过长征转战到陕北后不久,日本帝国主义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卢沟桥事变,随着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社会的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肢解蚕食中国,以日本为主的帝国主义势力恶意利用“民族自决”口号,伪造我国少数民族历史、鼓动和怂恿少数民族分裂。面对日本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侵略威胁和岌岌可危的局势,忧心似焚的中国知识分子们开始密切关注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团结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顾颉刚、傅斯年和费孝通等人围绕“中华民族是一个”的争论。在为期一年的西北考察后,因“晓然于边疆问题之严重性”,顾颉刚奋笔撰写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归纳起来表达了两个观点,一是在几千年不断融合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之内并无五大民族和许多小民族之分;二是五大民族之说,是我们自己作茧自缚,为帝国主义和野心家借“民族自决”之名分裂中国开了方便之门,必须废止。[4]

该文获得了广泛赞同和好评的同时,也受到了费孝通等学者的质疑。费孝通从nation、clan、race、state的词义入手,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我们不必否认中国境内有不同的文化、语言,体质的团体”[5],而谋政治上的统一,不一定要消除“各种各族”以及各经济集团间的界限,而是在消除因这些界限所引起的政治上的不平等。[5]对于这一质疑,傅斯年认为费孝通是受其老师吴文藻的指使,因此致信给资助吴文藻前往云南大学执教的中英庚款董事会,直言其观点有“刺激国族分化之意识,增加部落意识”[6]之嫌疑,因此提议将吴文藻调往中央、武汉或四川等没有民族问题之地方的大学,以防其闹出大岔子,试图以行政方式解决学术争论,学术问题也由此演变成政治问题。无独有偶,1942年8月,蒋介石在西宁演讲时明确表态,“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满蒙回藏汉实在应称为宗族”,并在1943年出版的《中国之命运》中强调“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合而成的”,似乎为这场争论给出了政治层面的裁决,此后再未见到傅斯年和顾颉刚针对民族问题的讨论。然而,政治人物的明确表态或裁定却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复杂问题就能够随之破解。

面对日本帝国主义对“民族自决”的恶意利用以及政、学两界的争议和分歧,中国共产党并未简单地择边而站,而是在党中央转移到陕北后成立了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主持西北地区陕甘宁边区以外的青、新、蒙等少数民族聚居省份少数民族工作,在对回回和蒙古两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进行了详实调查的基础上,西工委主持出版了《回回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问题》两本书,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少数民族共同抗日建国的政策。在讨论回回的政治状况时,书中指出,“回、汉两族人民之间,相互存在着深刻的不信任,甚至仇视心理……抗战以来,回汉间民族的不信任和仇恨,不但没有消灭,也没有减少。”[7]70而日本帝国主义正是利用了这种不信任甚至仇视心理,打着帮助回回“民族自决”、“民族独立”等口号,拉拢满、蒙、回等少数民族,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8]这一点与顾颉刚在西北考察中的体会基本一致,但在应对政策上,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在中国共产党看来,造成回汉两族间不信任甚至仇视心理的,恰恰是大汉族主义一直以来对回回民族的欺压。因此在其民族意识已经普遍觉醒的状况下,如果按照顾颉刚的观点或是国民党的方案,继续实行大汉族主义政策,拒不承认回回、蒙古等群体的民族身份,只会进一步加剧他们的离心离德之势,并给日寇留下“汉族‘欺压’和‘强制同化’少数民族”的口实,以及煽动少数民族独立从而达到其分裂中国之目的的借口和空间。“日寇是最欢迎大汉族主义者不以民族去看待回族的,因为这更便利于‘日本帮助回族独立自治’的挑拨。”[7]104因此真正能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原则应该是,一方面,“必须大汉族主义者放弃民族压迫政策,实行民族平等,才能有力的揭露与粉碎敌人的阴谋,真正团结回族一致对外”[7]99。另一方面,回族“必须积极参加抗战建国事业,在这一过程中来争取民族地位的平等”[7]100。那么,大民族又该如何落实民族平等的承诺呢?由于“民族自决”已经被日本恶意利用成为了煽动少数民族分裂的口号,因此虽然当时并未否定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但开始更侧重于在少数民族实行民族自治,建立统一的国家,党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路也由此基本成型。到1941年,中央政治局批准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对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做出了专门规定。[3]678至此,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和政策基本趋于成熟,及至抗战胜利后,内蒙古的自治运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也逐渐进入“瓜熟蒂落”阶段,于1947年召开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开始进入较大规模指导实践阶段。

(二)民族理论与实践的全面结合及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8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全国特别是新疆、西藏以及西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解放,为党的民族理论、纲领和政策在民族地区全面实践,系统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开启了新的篇章。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的这段时期内,原来散落于各个解放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试点性工作方法与模式,经过中央的系统总结后在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地区全面推广,较短的时间就取得了明显成绩,迅速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也在大跃进、反右以及文化大革命等运动中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挫折。

成立伊始的新中国满目疮痍、百废待兴,民族工作同样面临着极为复杂的局面。一方面是少数民族的底数不清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民族经过几千年的分合、流徙,及至20世纪50年代,中国版图内究竟有多少个民族成分,谁也说不清楚。在社会发育程度上,有些少数民族进入了封建社会,但相当一部分还处于封建农奴制、奴隶制甚至原始社会末期等不同发展阶段,除此之外,各民族之间特别是与汉族之间彼此猜疑、互不信任,隔阂很深。另一方面,虽然在民族革命时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骨干,但相对于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远远满足不了广泛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客观需要。为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专门举行会议,听取并讨论通过了时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乌兰夫所作的关于当时民族工作问题的报告[9]8,将“慎重缓进”批准为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依照这一方针,党在20世纪50年代,一是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按照科学研究和“名从主人”原则,开展民族识别工作,以确定民族成分,摸清民族底数。二是为打破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隔阂,疏通民族关系,组派访问团、慰问团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同时也分批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考察。三是通过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民族歧视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有形痕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并在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全国及地方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名额进行合理分配等方式,真正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和自治权利。四是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少数民族研究班、干部培训班和培训学校,以及组建中央、西南、中南等民族学院的方式,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五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分门别类地稳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六是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批判和克服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两种倾向,其中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倾向,同时争取、团结少数民族和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

随着这些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各少数民族人民基本上实现了当家作主,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突飞猛进、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也得到快速发展。不过,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受这一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建设整体政策上正确与错误相互交织、渗透状况的影响,民族工作也进入到了一个前进与挫折、成就与失误并存的时期。一方面,之前的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帮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相关举措得到了坚持和继续;但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等运动也破坏和干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族工作中一贯坚持的“慎重稳进”方针,给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造成了较大破坏。虽然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民族地区一些对生产力抑制最大的急躁冒进政策进行了纠正,但民族工作根本指导思想还是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偏离了正确方向。国内经济的困难、苏联政策变化引发的东欧诸国的动荡、中苏关系的恶化、中印边境的不断冲突以及蒋介石利用国内经济困难对东南沿海不断的骚扰等等内忧外患下,党于1962年9月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着重讨论了反对国内修正主义问题,并以公报形式公布了由毛泽东提出、为全会接受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问题的论断,“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了一切工作中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支配下,“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口号被提出,“三不两利”(不分不斗、不划分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和平协商”等过去按照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的正确的政策和方针,都被当做“阶级调和”的“修正主义路线的产物”加以批判,这些不断埋下的“左倾”错误种子,最终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党的民族工作造成了全面的破坏、停滞甚至是倒退。

(三)民族工作的转折、恢复与全面发展阶段(1978—2012年)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随后于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党的民族工作也随之进入到了转折、恢复和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1979年4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会上专门讨论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全国边防会议精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随后召开委员(扩大)会议,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一方面是解放思想,在理论上正本清源。1958年中央在一个文件的批语中提出“在阶级社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10]135,但后来随着“左倾”错误思想的加剧,这一提法却在被去掉了“在阶级社会”这一历史限定条件,且无视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大规模疾风暴雨式阶级斗争已经结束之现实的情况下,简化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口号大行其道,否认了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还存在大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民族问题,导致了用处理阶级矛盾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对民族关系造成了伤害。为此,中央在1980年后的几次会议和有关民族问题的文件中都明确指出,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邓小平则将“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表述为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标志着我们党在民族关系的理论认识和政策制定上达到了新的水平。另一方面是重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十年动乱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严重损毁,因此在新时期,党首先恢复了被破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关键是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为此中组部1978年专门发文要求尽快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机关一把手。

1984年开始,我国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为适应全国深化改革的形式,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一是将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于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二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形成制度,妥善处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引发的民族间在经济利益、风俗习惯等方面出现的摩擦和矛盾。三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四是通过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适当地减税让利、正确处理国有企业与当地少数民族关系、大规模的扶贫攻坚、对口支援与横向经济的联合开展等政策,加大力度帮助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1992年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党的民族政策和工作也随之进入到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快速发展阶段。当年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总结了党的民族工作经验,从八个方面系统概括了党在几十年实践经验中形成的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并提出了新时期党和政府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二是国务院于2005年颁发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三是在增强对中西部和民族地区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解决好民族问题的重大决策。在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过程中,国家民委又联合其他中央部门,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两个专项规划,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界定了更加清楚的目标。

(四)党的民族理论和实践创新深化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和发展我们党成立以来全部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特点与任务,对诸多民族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科学的总结和思考,形成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征和创新精神的论述和观点,推动了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实践全面向纵深创新发展。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4年12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从道路、发展、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意见。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论述。一是要求全党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给予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将多元一体格局明确为中华民族的基本特征。二是特别强调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三是要求全党坚定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自信。面对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事件后一些人对党的民族政策的质疑,党中央基于坚定的道路自信指出,“八个坚持”凝结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远见和卓识,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基本遵循。[11]四是强调解决好民族问题要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力量并重,“解决好民族问题,既要解决好物质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12]

二、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经验

经过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为核心的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不懈努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建党百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党的民族理论、方针与政策不断成熟,我国的民族工作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历史经验。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

民族工作关系各民族发展和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坚强核心——中国共产党,并在这一坚强核心领导下,坚持不断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处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民族地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民族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得到正确贯彻和落实。百年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一切从我国民族问题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解放各民族、拯救各民族、团结各民族,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繁荣各民族、发展各民族、振兴各民族。”[11]

(二)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与政治权利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前提

鉴于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平等,马克思主义针对资产阶级的民族压迫政策和殖民统治提出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跟资产阶级有本质差别的民族平等口号,并将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普遍原则。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民族平等作为自己的根本主张,并在承认其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为贯彻相关规定,在民族识别过程中,虽然包括汉族在内的绝大多数民族都尚处在前资本主义诸发展阶段而不符合“现代民族”的指征,但毛泽东专门强调,“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13]169,其目的就是为了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各个民族统一的族称固定下来,以帮助各民族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等政治权利。这与西方国家直到20世纪60、70年代后转向多元文化主义才部分地承认境内少数团体的民族身份和地位,且直到现在还在某些团体到底是族裔、族群、部族还是民族而争论不休,形成了鲜明对比,展现了明显的理念优势。在平等的前提下,党和国家还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和宪法、法律对少数民族在全国及地方人大中代表名额比例的规定,充分保障他们在本民族聚居区内享受的自治权利和平等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

(三)以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为全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思想准备

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要有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的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存在,因此民族和民族问题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有其特定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阶段,民族问题几乎都同时与国际、国内双重因素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其他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极具复杂性。然而,近年来,特别是“3·14”和“7·5”等系列事件发生后,一小部分人不去分析事件背后复杂的影响因素,反而简单粗暴地把问题全部归结到党的民族政策上来,认为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错了”或是“过了”,认为把“族群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的解决思路反而加剧了问题本身。因此主张所谓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取消民族身份认定和民族区域自治,用文化上的“多元主义”、但政治上无差别的“公民身份”来消解民族差异乃至民族问题,这本质上是当年顾颉刚观点的重现和大汉族主义的重演。针对这些模糊认识乃至错误观点,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及各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都曾反复加以厘清。事实上,我国“文革”时期以及前苏联,都曾在错误思想的引导下尝试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消灭民族差异和民族特点,但结果都带来了灾难性后果。总结新中国及国内外处理民族问题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那种企图通过取消民族身份、忽略民族存在来一劳永逸解决民族问题的想法和做法注定是行不通的”[11]、更是有害的,而始终保持对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的清醒认识,恰恰是我们党保持政策定力,不断取得民族工作新进展和成就的宝贵经验所在。

(四)始终将民族团结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各民族的实际,在领导各族人民开展革命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将“民族团结”发展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我们党广泛团结了各少数民族群众和爱国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结成了爱国民族统一战线,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和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贡献了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党在民族地区推进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过程中,采取了与汉族地区不同的方式,在发动和团结广大少数民族劳动群众的同时,也与当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充分协商,争取他们的同意和支持,团结了一大批支持改革改造的民族、宗教上层。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更加重视民族团结工作,1990年江泽民在视察新疆时,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提炼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核心内涵。新疆在学习贯彻中央文件的基础上,将每年五月确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月,各地也相继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这一做法随后被全国许多民族地区学习推广。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从1988年到2019年,国务院先后七次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和宣传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实践证明,将民族团结作为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发展过程中对其内容和形式不断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既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出的重大贡献。

(五)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夯实破解民族问题的条件保障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提出要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并且在国家经济和财政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通过“统收统支”、“重点倾斜”、“赔钱补贴”等财政、生产力布局和民族贸易政策,努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党和国家实行优先加速沿海地区发展政策的同时,邓小平也明确提出了“两个大局”构想,并且从“九五”计划开始,国家建设的重心逐步西移,加大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投入,制定和实施了鼓励对口支援、东西部扶贫协作、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战略和规划,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强调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工作齐头并进,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也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一个根本方针。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再次强调要“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哪一方面的问题解决不好都会出问题”[11],为此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正是对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同等强调,为我国民族问题的不断解决,夯实了坚实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保障。

(六)大力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大量培养且广泛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在民族工作中始终坚持的一贯政策。早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北方组织中,李大钊、邓中夏等人就曾深入北京蒙藏学校,向那里的少数民族青年学生宣传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在党组织的精心教育和培养下,一大批少数民族青年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并被党组织分批选派到莫斯科中山大学、黄埔军校、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学习,或者前往民族地区开辟工作。在不断的学习与历练中,这批青年中成长起了不少像乌兰夫这样后来为党的民族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革命骨干甚至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此后的国内革命战争、长征、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等各个时期,党都十分注意动员、吸收少数民族的优秀分子,从中选择适当的干部并进行有组织的训练、教育和培养,同时还在理念上明确由少数民族干部做少数民族的工作是有决定意义的,也是非常重要而急需的。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复杂的民族工作局面以及巨大的少数民族干部缺口,党和国家通过在中央和地方办学、办训练班、安排工作中学习和交流锻炼等方式,普遍而大量地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使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迅速壮大,到1956年就从新中国成立时的一万多人激增到了二十一万多人[14]544,对于领导和团结各族群众投入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快速扭转“文革”时期党的民族干部政策遭到的严重破坏,大量少数民族干部被摧残、被排挤的局面,中央在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对少数民族干部落实政策的同时,还强调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标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并从立法的高度要求民族地区自治机关的干部构成要实行民族化。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要求各地要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回望百年历程,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应对民族工作过程中的诸多挑战,关键的一条就是培养和造就了一支能够忠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方针政策并且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三、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的未来展望

历经百年探索,我国的民族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正如党的历代领导人所反复强调的,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历史现象,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影响我国民族关系的因素还将日益增多,民族工作也必然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与此同时,历史和现实的对比表明,处理好民族关系,当今世界既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成模式,更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因此面向未来,我们仍然必须坚持和探寻符合自身实际的民族问题解决道路。

一是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和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种包含了多重考虑的制度设计,民族区域自治经过几十年的完善发展,“已经成为基本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和法律的‘三位一体’,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发挥着源头性和根本性作用,许多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11]。同时对于那些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和主张,也必须毫不犹豫地予以驳斥,以防在民族工作上犯颠覆性错误。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推动我国民族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但截止到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集中体现在五大自治区仍未出台一部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因此未来要重点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并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和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以贯彻落实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不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承担着发展本地区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的职责,还担负着依法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的重要责任”[15]101,因此除了具有一般地方政府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独具的特点。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公共治理问题极易转化为民族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不足、少数民族人口经济、社会城市认同融入困难、境外民族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往往是导致或加剧当地民族问题的深层原因或直接推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不仅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全面实现,也将成为以治理效能的提高助推民族工作成功应对未来更高挑战的有力抓手。

三是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要着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随着全球化对国家自主性的越发削弱,国际移民、难民危机冲击的加剧,国家认同将成为21世纪民族国家普遍面临的难题,而参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中国,同样也不可能独善其身。为此,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中央反复强调,在新时代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切实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而这其中最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建设一个“强大而可亲的中国”。

四是要高度重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大规模向东部和内地城市流动,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由此导致“民族工作的对象正在从民族地区扩展到中东部地区,从农牧区扩展到城市,从聚居地区的常住少数民族人口扩展到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应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等都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11]。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提出“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在国家各项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必将迎来快速发展期,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跨区域大流动将更加频繁和活跃,因此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才能赢得我国民族事业的未来。面对这一全新趋势中央提出,要“重点做好流出地和流入地的两头对接这一关键工作,同时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11],从而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也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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