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农民经济互助的中国方略
2021-12-27吴春梅
◎吴春梅,靳 雯
华中农业大学 a.经济管理学院; b.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将农民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是党和政府领导农村建设的中心主题。农民经济互助涵盖了以情理为基础、以利益反馈为存续条件的传统守望相助和以法理为基础、以利益交换为存续条件的现代合作互助,是新时代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武器。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是农民经济互助得以彰显中国底色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中国方略。习近平多次强调,新时代要继续发扬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1];要秉承开放精神,推进互帮互助、互惠互利,实现一起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前期的个体化超前而组织化滞后的不彻底现代化引致了传统互助不断解构而现代互助又相对滞后的困局,农民经济互助至今依然没有真正走出阶段性低谷。农村社会分化引致了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多样化,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多数情况下“统”虚“分”实,农民的市场理性、私利意识依然较强,往往有利则合、无利则分。个体与社会越是离散,其对于融合的诉求也就越发强烈,因此,要加强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强化情理与法理的契合,提高个体的社会化水平。由此建构的新型经济互助组织,是以现代社会催生的抽象共同体与传统血缘、地缘、业缘共同体的有机契合为组织纽带,以公共精神为支撑,聚合公共领域和公私混合领域的混合型共同体。它能更好地将农民动员起来,切实解决农民组织化滞后问题,发挥传统情理和现代法理的双重优势,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中国式农民经济互助体系,助力乡村振兴。
一、农民经济互助的新型组织纽带:利益与情感共同体
互助是指个体通过联合方式给予彼此情感、物质或社会的帮助。共同体内的经济互助强调经济活动中的成员在需要时彼此提供利益交换、利益反馈和情感支持,尽可能地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困难共帮的理想。中国农民经济互助实践的组织纽带,由情感联结基础上形成的传统共同体逐渐向利益关联基础上催生的现代抽象共同体拓展。农村的全面转型催生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企共建等抽象共同体的发展,伴生了效率、平等、合作、互利、诚信等现代经济共同体意识。在习近平反复强调的共建共治、共享共担、共赢共富新理念指导下,现代性嵌入与农村传统传承亟待由前期的相互进退转为新时代的契合。情感与利益的割裂制约了中国式的新型共同体发展,不利于基于传统与现代有机契合的农村公共性的重建。互助体是指具有互助功能的共同体,而利益与情感共同体是通过利益关联和情感联结两种方式嵌入互助功能的共同体,属于混合型互助体。它是以聚合传统习俗信任和现代契约信任的信用信任为纽带,以常态下的利益交换和风险下的利益反馈为存续条件,以共生共存、合作共赢和共克艰难为组织功能的抽象共同体。它可以借助中国传统情理与现代法理的有机契合,依托法理规范情理,依托情理升华法理,成为具备中国底色的农民经济互助的新型组织纽带。它能拓宽农民经济互助的发展空间,并有助于最终实现对传统互助中生人缺位、公域缺位、法理缺位和现代互助中情理缺位、弱者受助缺位的双重超越。
(一)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的特殊重要性
趋于解构的情感共同体价值亟待挖掘。传统农民经济互助是建立在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的亲属、邻里、朋友交往之上的,其组织纽带是情感基础上具象的家庭家族、村落公社、行会商会等。在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的情景下,个体不得不依赖于联合来共谋生计,若干人聚集而居、实现熟人整体性互助是自给自足条件下个体存在的必要方式。马克思在描述这一样态时曾提到:“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3]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社会交往范围扩大,个人私利意识萌发,以情感支持为主的邻里、亲友帮扶难以满足个体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农民经济互助的传统组织纽带在现代性嵌入过程中逐渐趋于解构,其在现代农村支持系统和和谐农村建设中的价值被阶段性低估。
单纯市场理性驱动的利益共同体亟待升华。现代农民经济互助是依托市场理性下的利益交换与契约约束而运行的,其组织纽带是利益基础上抽象的合作社、协会、联盟、共建组织等。西方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性在市场领域尤其是公共领域、公私混合领域的局限性日益凸显,私利主导的资本主义个人主义必然导致社会分化甚至社会撕裂。新时代的中国亟待建构具有中国底色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新型现代性,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独特优势,最终实现共赢共富。现代性的农村嵌入,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亦带来了公共空间的拓展,农民互助的新型组织纽带整体处于衍生和快速发展过程之中。农民互助已由传统的邻里帮扶、利益反馈、熟人规范,衍生出合作互助、利益交换、公正法治等现代内涵,出现传统互助与现代互助整合,最终实现碎片化互助向体系化互助的转变[4]。这就要求农民经济互助的现代组织纽带必须突破基于私的契约局限,在与农村公共领域、公私混合领域对接过程中融入传统资源因子,拓展作用空间,完善作用机理。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对于农民经济互助的组织化建构具有特殊重要性。受制于前期的个体化超前而组织化滞后的不彻底现代化的影响,农民经济互助的组织化滞后引致互助供给碎片化和互助精神的阶段性低谷。针对传统退现代进、传统与现代分离的弊端,加强聚合传统和现代组织资源优势的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就成为推进农民经济互助有效组织化的关键突破口。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则下,抽象共同体多被视为利益共同体。实际上,滕尼斯最初建立“共同体”概念之时,利益并非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主导因素,在他看来,“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5]。因此,情感和情理是在共同体产生之初就已具备的基础性内涵。随着社会交往时空延伸拓展、市场契约精神深入人心,才逐渐在个体对共同体的认知中显露出传统情感与情理弱化和现代利益与法理强化的趋势。情感与情理缺位,引发了个体对共同体的认知局限,造成农民经济互助的传统组织纽带与现代组织纽带脱节。利益与法理过度扩张,消解了村庄公共性建设中应有的某些有益成果,限制了现代农民经济互助空间的进一步拓展深化。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利益与情感共同体既是对共同体既有认知局限和解释范畴的超越,亦是对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及割裂倾向的超越。它旨在整合情感与利益因素,融合传统情理与现代法理的要义,推动新时代农民经济互助的实质性蜕变。
(二)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的组织功能性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组织功能的意义价值源于价值整合。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必须通过价值整合强化共生共存、合作共赢和共克艰难的组织功能,在互惠性帮助、抱团取暖、“搭把手”中彰显中国式互助的力量,推动互助精神在新时代传承和发扬光大。转型期的农民具有综合理性特征[6],彰显组织化程度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彰显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市场理性与关系理性在共同体利益最大化驱动下会出现不同形式的组合选择,凸显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组织功能的时代张力。公私协力成为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的主流文化取向,利益与情感契合可以拓展新的组织发展空间。本质上讲,农民经济互助是通过利益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因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7]。传统的农民经济互助发生在熟人网络之间,个体基于长期的情感交往和关系理性形成了习俗信任和礼尚往来的生存法则,认可对方即时或延时的利益反馈,养成了在能力范围内为熟人提供利他性帮助的行为习惯。这种涵盖利他与利己双重取向的互助精神源远流长,虽遭受现代性嵌入的冲击,但至今并未消失。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传统的差序格局和人际关系遭到市场理性的巨大冲击[8],私利意识强化会使农民的经济互助实践越来越重视等价而即时的利益交换,利他主义似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自发式“退场”态势。利益与情感共同体中情感与情理的回归,重构了公私协力的行为文化取向和利益反馈与利益交换并行的行为模式,促使农民的经济互助实践由短期的、小范围的利益均衡走向长期的、大范围的互惠互利,从而拓展农民经济互助的发展空间。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组织功能的发扬光大有赖于公共性生产。以情理为基础的熟人互援与以法理为基础的合作互助的有机整合是公共性生产的有效路径。它可以推动农村公共空间的拓展和公域与私域的衔接,使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具备助力农民共赢共富的综合功能。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善分不善合”,一切取决于时间、地点和条件构成的农民利益,利益驱动了农民的分与合[9]。在以情理为基础的传统组织纽带中,农民以家庭私利和部分社会公利为衡量标准,通过情感和经验来判断是否采取经济互助行为。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公共权力下沉,农村的公共空间和社会公利范围逐渐扩大,公共精神和责任共担意识却趋于弱化。一些地方的农民经济互助已呈现出阶段性的个人私利凌驾于社会公利之上、传统情理让位于现代法理的态势,在后疫情时代亟待改变。在以法理为基础的现代组织纽带中,农民把市场经济下个人私利的满足作为开展经济互助的条件,倾向于在选择意志或独立意志上依靠理性算计、利弊权衡来最大限度地谋求个人私利。实际上,农民的生活世界由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部分组成,私人生活的变革总是与公共生活的革新相辅相成,保障社会公利的责任共担氛围能够营造权益维护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整体收益的分享。利益与情感共同体中对情理与法理的整合,目的是培育村庄公共精神和拓展农村公共空间,强化农村公共性生产。通过基于传统民间私域的私利、基于现代市场领域的私利、基于现代公共领域的公利在公共性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公私协力,助推农民经济互助中公域与私域的衔接,强化“国家—社会—农民”协同互助体系中的组织化互助功能,能够确保农民的核心利益,深化农民经济互助的发展空间。
(三)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的底色独特性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的中国底色源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共同体是社会关联的一种组织方式,它的底色与特定的文化土壤、文明进程一脉相连。西方文明在启蒙运动的洗礼后率先开启“理性至上”的现代性发展序幕,西方国家也纷纷推动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全球化和基于私利的共同体建设。资本以最小投入谋取最大盈利的本质,使得其逐利过程具有竞争性、扩张性和去道德性,直接导致私利至上及其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冲突和不信任普遍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随着资本的全球化扩张而熏染着全球现代化进程[10]。在这种社会关联情境下,共同体的架构凸显出利益主导、去道德化、市场理性僭越关系理性等特征。要超越资本主义基于私利的共同体建构弊端,就必须摆脱西方意识形态的束缚,重构基于公私协力的共同体。西方文化遵从规则,在规则面前没有情感,是一种以科学理性精神征服自然、满足人类意欲的“冷性文化”;中国文化遵从人伦,由情感构成关系情境,是用伦理道德智慧实现意欲与环境平衡的“温性文化”。情感与情理在东方文明尤其是中国社会发展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情理对共同生活和社会关联的介入,弥补了基于私利的共同体关系理性弱化的弊端,从道德伦理层面表现出对个体私利之外的公共利益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共利益。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开启了以共建共治、共享共担、共赢共富新理念为指引的公共性生产,共同体建设凸显以公私协力为推动力的以人为本和合作共赢特性。利益与情感契合的共同体,不仅有利于市场理性与关系理性的均衡,而且具备了中国独特的文化和制度底色,在满足个体利益诉求的同时,保存了浓郁的社会温情。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的中国式建构勃发于乡村振兴。融合中国文化底色和新发展理念的利益与情感共同体,能够缓解前期不同程度存在的社会分化与利益冲突问题,在乡村振兴中重建组织化互助的新样态。新时代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的出台,旨在寻求价值共识,培育个体周全小局、顾全大局的社会意识和尚公重私的价值追求。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可以包容对基于利益的私利至上的超越和对基于情感的利他奉献的传承。在中国的后乡土社会,乡村原有共同体的解体与新的利益共同体的产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乡村振兴的语境下需要超越利益共同体以培育情感共同体。事实上,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或情感共同体,所谓的超越与建构,都是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目标下,将利益因素与情感因素在农民生活世界中契合,进而推动社会治理优化。对于情感回归的呼唤也并非复古好旧,而是对中国自古以来讲道德、谈人伦、“处处尚情而无我”[11]的温性文化的传承。情感与情理对乡村振兴的价值亟待挖掘。在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实践中,既要防止过于追求利益、忽视情感、缺乏温情的弊端,也要防止过于强调情感,造成情感关系向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过度渗透,导致私人关系对公共权力的不合理干预。
二、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的农村新型组织模式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是现代性嵌入与乡村传统传承的契合,旨在通过聚合传统与现代的组织资源优势,增进农民经济互助的组织化程度。利益与情感因素在实体性的组织模式中并非均衡分布,而是程度强弱不同的组合。以利益与情感彰显程度的差异为标准,将不同类型的组织模式匹配农民经济互助组织的不同实践载体。以村企共建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制精准扶贫为例,通过对其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特征的比较发现,组织中的农民具有典型的综合理性特征,情理与法理契合下的公私协力是农民经济互助组织模式的完善方向。新时代强化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的农村新型组织模式建设,能将培育新型经济互助体落到实处,因地制宜地提升农民经济互助的组织化水平。
(一)利益的情感融入:村企共建联合体
村企共建是民营企业和村庄秉承政府引导、村企自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原则,以契约为纽带形成的经济联合组织模式,具有利益主导下的情感融入特征。村企双主体的诉求是依托资源整合拓展企业获利空间并带动村庄整体发展。村企共建的政策目标指向扶贫脱贫,组织合作目标在于互利共赢(1)湖北省燕儿谷村企共建的政策目标在扶贫脱贫目标完成后开始转向乡村振兴目标。参见:王婷,吴春梅:《精准扶贫目标下村企共建实践的个案分析》,载于《中国农村研究》2020年第1期。,能聚合市场力量和公共力量的双重优势。因此,村企共建联合体的组织结构会受到市场化目标和政策性目标的双重影响。企业作为资源整合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在共建实践的权力配置中多居于主导地位;村庄侧重追求土地等要素投入的预期收益、脱贫、村庄治理绩效和规避潜在市场风险,多居于从属地位。政府自2013年起实施精准扶贫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并带动农村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着力打造村企共建型扶贫模式,使得村企共建具备了助力扶贫攻坚的组织性能和确保利益的情感融入的外部制度环境,这是政策性目标实现的有力保障。村企共建联合体这种新型组织模式存在并得以发展的内在机制是双方在资源互补基础上协力推进的合作共赢。在运行过程中,企业与村庄保持“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多通过创建的互联互动组织和共商共享机制来保证村企共建的稳定运行。互联互动通常是通过共建组织来实现的,亦可以同时交叉任职,诸如村民委员会委派的驻企代表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发挥监管督查作用。村企共建的双重目标促成了用综合思维整合多元需求的倾向以及资源互补、以企带村、以村促企、主体共赢的组织文化,凸显出集体理性、关系理性对市场理性融入的组织价值取向。
在村企共建联合体的组织模式中,企业主导的联合体文化有可能依然是企业利益最大化驱动的组织文化,互助精神和分享文化缺失容易导致过度强调投资收益的市场性功能而弱化扶贫脱贫等政策性功能,从而导致利益的情感融入不足。村企共建是建立在利益关联和情感联结基础上,能聚合扶贫脱贫的政策性目标和互利共赢的组织合作目标的联合体。它不是单纯的市场主体,亦不是企业和村庄各自基于纯粹“私”的考虑而形成的市场性联盟。单纯的市场化机制在共建组织结构及组织运行中的应用,会使得携资本下乡的企业和村集体组织遵循契约精神而达成基于“私”的互利共识:企业以相对低廉的要素价格拓展获利空间,村干部依靠最大限度地保障集体利益的允诺提升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权威。一旦私利与现代契约精神成为村企互助合作中首当其冲的共建条件,公共利益在组织共建中的实际效能就会被弱化,情感与传统乡村情理约束在经济互融发展中的作用亦可能被忽视。事实上,企业在遵循市场理性时并不排斥对村庄发挥“资源共用、利益共享”的“互惠”作用,从而维系、强化村庄的传统社会支持功能与企业发展间的互动、互融发展关系[12]。市场理性与关系理性、集体理性之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对立与消长关系,共建组织运行中利益与情感之间存在双向正效应的可能性。撇开单纯的私利主导局限,借助利益的情感融入,村企共建就会成为市场与社会对接、公域与私域联结、情理与法理契合的组织依托。这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多元价值整合支持,需要引导民营企业化私为公和村庄共同体公私协力的价值追求[13]。过度追逐私利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进而影响村企共建长期向好的发展势头;过度追求公利会影响企业积极性,进而影响公利的实现能力。因此,利益的情感融入是村企共建联合体良性发展的基础。
(二)利益与情感的共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机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模式,具有典型的利益与情感并重并进的特征。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2017年,该法案修订,从主体地位、出资形式、盈余分配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抓手,具备开放性的组织情境和制度环境。政府通过垂直行政治理手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进行外部监管,合作社法定代理人采取水平市场治理手段处理合作社与市场的各项交易,二者协力保障了组织的有序运行。与此同时,组织在治理机制中纳入股权因素,采取“一人一票”和按股投票相结合的决策方式以及按惠顾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推动农产品生产、营销、深加工合作的一体化进程。在与市场对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把市场风险视为可控对象,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规范股权转让流程等方式维护保障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组织目标,彰显出技术理性的组织价值取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运行中既注重利益关联,也强调情感联结。作为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提升社员之间的组织化程度,强化组织的内部经济互助和外部市场衔接能力,成为有效沟通农户、政府、市场的组织载体。通常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具备典型的对外盈利和对内互助特征,反映出农民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融合的组织文化取向。在对接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先进的经营理念和契约信任、市场理性、法理规则维持组织盈利和循环发展;在面向分散经营的农民时,其作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借助新型互助理念和习俗信任、集体理性、情理约束,引导农民克服个体化困境并以互助实现自助。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研究发现,股权高度集中、领办人控制严重和“大农吃小农”的精英俘获现象时有发生[14]。由此可见,合作社组织模式应当加强对互助合作组织文化以及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融合的引导,真正做到利益与情感共振,避免过度依赖农村精英提高组织效率和强势主体“利益共谋”的问题。对利益和效率的过分追求将使通过农民组织化实现共同体利益最大化的集体理性被弱化,造成贫弱农民话语权的缺失,严重偏离合作社“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经济互助性质。有活力的合作社大多具有合作的文化底蕴,现实中的合作社并不必然在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经济增效功能,反而在发展初期必然具有在一起交流沟通、学习共享的功能,以及在集体会议活动中以喜闻乐见的乡土文化凝聚人气、内化合作理念的功能[15]。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应当强化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融合发展,不断完善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促进互助合作共赢的组织文化体系建设,从而提升组织号召力,拓宽农民经济互助的深度和广度。
(三)情感的利益融入:项目制精准扶贫
项目制精准扶贫是政府、社会、企业、村庄等参与主体通过组织合作和项目制运行方式为农村贫困地区输送资源并开展贫困治理的组织模式,具有情感主导型利益融入的特征。在扶贫项目落地过程中,项目代理人所承担的组织目标具有专一性,因此,项目制精准扶贫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专门化程度较高且资源单向流动的特征[16]。政府自2013年起开启了扶贫开发模式由“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的改革,系统构建起精准化扶贫治理体系。这一战略举措将项目制的运用拓展到目标精准层级,并以突出的社会嵌入性为项目制精准扶贫营造了组织发展的宏观情境。精准扶贫中的项目制运作,遵循先通过技术指标甄选帮扶对象,后依托项目实施助力帮扶对象脱贫的逻辑,是系统脱贫目标的实现手段和工作机制[17]。在具体运作机制中,上级政府是扶贫资源下放的发包方,地方政府作为打包方对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基层政府以抓包形式直接参与项目落地,广泛吸纳社会、企业、村庄参与,最终保障贫困群体的受益。政府依托项目资金一事一议、专款专用的输入性特征与贫困人口之间建立起减贫互助机制,旨在通过项目层层落实确保政策下沉到户,顺利实现精准脱贫。这表明,项目制精准扶贫中必须具备利他性的行为逻辑和追求精准脱贫效益最优的组织价值取向。
精准扶贫的项目制运行强调增进社会公平的情感联结,同时适度融入基于市场效率的利益关联。在项目制精准扶贫中,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效率必须服从于公平的实现。个体私人生活领域的贫困如果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延伸为影响公共生活领域的社会问题,因而反贫困具有明显的公私关联属性。以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增长、以公平分配消除贫困的实践逻辑,注重经济效率、利益关联和关系理性的结合,是从私域到公域的克服贫困障碍路径。依托政府转移支付对特殊群体提供社会救济从而提升贫困人口生存能力的实践逻辑,关注社会公平和社会情感注入,是由公域到私域的消解贫困难题路径。项目制精准扶贫是政府针对脱贫专项目标而设立的具有目标瞄准性和结果导向性的资源分配方式,在这种组织模式中,政府与贫困户个体之间建立的消减贫困的经济互助体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再分配为手段,用公共权利对私人领域的贫困难题进行强力干预,确保保生存、惠民生、促发展的公共福祉。在项目制精准扶贫组织模式中,注重借助政府的公权力推进公域对私域的干预、突出利他倾向和温情大义等公共文化特征。法理约束的缺失,容易在利益分歧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诱发道德风险,造成公共资源不必要的损耗,而过度强调公平亦可能抑制农民自助和互助。因此,项目制精准扶贫组织在运行中应积极寻找公共权力之外的力量,通过法理对情理的融入,激励利益相关者主动参与经济互助,提升组织模式的整体效能和市场推广性。
互助体是融入互助功能的共同体,不同的组织模式对利益与情感的诉求不尽相同,但在多数情况下非此即彼往往不是最优选择,二者有机整合可以更好地强化组织作用的发挥。情感融入与互惠帮助、利益交换与利益反馈都是经济互助组织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亟待传承基于情理的传统守望相助精神和挖掘基于法理的现代合作互助精神,加强有助于弥合社会公域与个人私域撕裂的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推动农民经济互助的组织化发展。新时代倡导的农民经济互助新型组织模式,需要在利益与情感均衡配置、情理与法理深度契合、公域与私域紧密衔接上集中发力,塑造新型组织文化,提升经济互助的绩效水平。
三、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的新时代价值诉求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新型组织模式中农民多元理性并存,以及传统情理与现代法理双向融入的趋向,彰显出农民价值共识在提升农民经济互助组织化程度中的重要价值。农民彼此之间合作关系、合作积极性的维系,需要组织力量、道德或文化力量、法律或契约力量等第三者的协力支持[18]。进入新时代,在国家行政和社会力量合力推进新型农民合作互助的大背景下,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诉求越来越聚焦于多元价值整合基础上的公共性生产:在社会层面上,通过情理与法理交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融合,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建设中拓展农民经济互助的涵盖群体;在经济层面上,借助情理对法理、关系理性对市场理性的融入,有效降低农民经济互助的交易费用和互助壁垒,推动传统利他型互助和现代互利型互助的结合;在文化层面上,依托法理对情理、市场理性对集体理性的融入,不断焕发传统互助文化在新时代的道德感召力,拓展公共空间并营造良好的互助精神生长环境。
(一)社会价值:拓展农民经济互助涵盖群体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的社会价值诉求在于推进弱者受助,拓展农民经济互助的覆盖面。在现代性的农村嵌入进程中,法治逐渐成为衡量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法理成为调节农村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乡土社会甚至一度祛除了“有温度、有温情、有温暖”的家常伦理约束和传统德治。在法理高于情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农民经济互助的组织模式突出强调利益关联的重要性,淡化情感联结的作用,市场理性占据组织文化的主导地位。这容易造成经济互助行为中掌控资源的精英为谋取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抱团逐利,致使贫弱农民的受助被弱化。弱者话语权缺失和弱者受助缺位,使得农民经济互助多表现为强者与强者的经济对话,互助原初的利他倾向、共生共赢理念被弱化,弱势群体的社会生存问题过度依赖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解决。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建立复合型社会治理模式,缓解农民经济互助体系化建设滞后的弊端。
融合情理与法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有助于构建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拓宽农民经济互助的广度,厚实农村基层善治之路。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需要以互惠互利、利他奉献为价值指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治理需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农村社会治理中情理软约束的介入,可以弥补市场法理规制下的价值理性亏空。农民基于原子化社会关联的个体理性与多元主体协商基础上的集体理性相结合,能够在寻求个人利益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村庄共同体利益,做到利益与情感共振。这有利于推动利益交换意义上的强强互助向利益反馈意义上的强弱互助拓展、互惠性互助向利他性互助深化、熟人互助向生人互助延伸,有利于吸纳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和关怀,并将其融入农民无缝隙普惠式互助的体系化建构中。
(二)经济价值:降低农民经济互助交易费用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的经济价值诉求在于增进互信水平,降低农民经济互助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农民经济互助如果能同时提供物质帮助和情感支持,则有利于在市场理性和契约约束下优化交换行为。在契约规制下,情感纽带的缺失会强化利益分歧并导致交易费用提高。单纯以契约信任为纽带的农民经济互助,一旦出现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时,极易诱发个人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增加交易费用并造成公共资源的不合理消耗。利益与情感共同体中情理对法理、关系理性对市场理性的融入,旨在促进契约信任向信用信任的升华,增进互助主体的互信度,降低农民经济互助的交易费用,激励农民的经济互助行为。
法理的情理融入旨在升华法理的境界。农民经济互助行为在综合理性和信用信任的基础上展开,这会降低交易摩擦、交易费用和互助壁垒。关系理性对市场理性的融入,可以促成农民在经济互助过程中对利益交换和利益反馈的认可,对利他型互助和互利型互助的整合,以及对习俗信任和契约信任相结合基础上的现代信用信任的坚守。以征信为表征的信用信任是个人或组织长时间累积形成的诚信度,失易得难的特性使它成为值得高度重视的无形资本。信用信任的生长能够减少契约形成过程中的交易摩擦,降低个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法理的情理融入就是要使农民在面临不确定性时依然保持正面的期待,自觉自愿提升信用信任水平,增进整体聚合力和向心力,降低合作风险,提高经济互助效率。
(三)文化价值:营造农民互助精神生长环境
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的文化价值诉求在于培育互助精神,唤醒传统情理文化的感召力。传统的农民交往较多受到伦理规范约束,并由此形成守望相依、互援互助的情理法则。对于乡土社会而言,现代法理在一定程度上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伴随着农村改革开放进程,西方法理思想中宣扬的个人权利、自由、私利等价值观念,对农民思想观念产生了明显的影响。问题集中表现为谋求个体私利的个人意识增长,“弱有人扶,难有人帮”的传统互助精神逐渐消解,以增进整体利益为旨归的公共精神陷入阶段性低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尤其是乡村振兴推动了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农民公共精神开始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呈现出生长态势。“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19]。农村公共精神缺失会显著抑制农民经济互助的发展空间和互助精神的发扬光大。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承载着情理回归、互助文化传承发展、公共精神培育的目标,但仅强调情理价值,容易降低农民经济互助的主观能动性,制约互助体系的发展势头。
情理的法理融入旨在规制情理的限度。此时,农民经济互助并不会折损优秀文化的价值,反而更有利于依托乡土、乡情、乡愁凝聚的道德感召力拓展农村公共空间和培育农民互助精神。农民经济互助中法理进而情理退,会引发乡土文化的趋利化,以互利互助和利他奉献为内核的传统互助精神有翅难展;情理进而法理退,会使得农民经济互助桎梏于低水平、碎片化的困境。将法理融入情理,可以通过市场活力来激发差序格局中关系理性所蕴藏的潜能,推动农民经济互助的体系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特别提及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要求“建设邻里守望、诚信重礼、勤俭节约的文明乡村”。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中情理的法理融入,就是将现代契约精神融入情理之中,在新的起点重新唤起传统文化中讲信修睦、患难相恤、守望相助的力量,唤醒农民的乡土情结和乡愁记忆,培育村庄公共性,推进互助组织文化发展,以此来传承乡村文脉、促进互助精神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