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应答
2021-12-27田旭明
◎田旭明
广西师范大学 a.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区域实践研究中心;b.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541006
2020年这场抗疫斗争对我国现行的社会治理体制既是一次大考,也是未来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一次契机。社会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号召力的有力支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加速转型,多元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网络化、城市化等特征日渐突出,特别是面对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社会风险问题叠加、社会力量增能、公民权利伸张、发展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过去那种以政府主导、行政管控、刚性整合、被动接受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显然已不符合时代需求,单纯依靠技术、制度更是无法有效解决深层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社会问题和系统上的“处理术”必须革新。在新时代的构境和场域转化中,如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塑造新型治理文明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中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既成为党社关系构建的主要议题和话语,也是党在社会建设领域改革理念的重要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1]这一重要转变将意味着治理主体从政府包揽向多元主体参与转变,治理方法从行政管控向依法治理转变,治理机制从表层现象治理向深层本质探究转变,治理手段从简单单一向综合多样转变。实践昭示,达到这样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并非易事,将面临多元治理主体如何真正自愿协同、治理过程中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之矛盾如何化解、个体权利无限伸张如何适当收缩、社会自组织功能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治理话语的行政主义和压力型管理色彩如何突破等现实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必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责任共担、利益相连、命运相依、价值共通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这是基于我国社会治理问题和期待而作出的战略抉择和积极回应,对夯实社会稳定秩序、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化解社会风险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必然
历史实践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始终伴随着公共性,共同体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和实践。“人并不是以个体的人的形式而去实现自己的一切生活目标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能够独自生存下去的个体的人”[3]356。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135“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4]1人类生产生活离不开交往实践,只要有交往活动就必然会有社会关系,进而就会产生各种形式的共同体。也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体才能获得自我确证和完善,才能获得归属感和存在感。“自主性、自我决定的能力以及使其实现的条件,不能脱离共同体的相互作用。共同体仍然是产生信任、归属感,并使人类迈向已选目标、参与集体行动的重要组织形式”[5]。社会治理作为人类重要实践活动,由于牵涉广泛的合作行动、复杂的利益关系、公共价值理性等考量,更加需要共同体思维和意识的渗透性介入。“共同行动天然地就是与社会治理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治理领域中,一切行动都是以共同行动的方式出现的……即使行动者以个体的人的形式出现,也是在分工—协作结构中进行的,所开展的也是一种作为协作行动类型的共同行动”[3]357。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的高度理性自觉。“社会治理共同体意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6]。这一组织化形态主要强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协同、治理方法的系统综合、治理方式的常态化、治理价值的趋同化、治理责任和风险的共担、治理成果的共享。将社会治理纳入共同体话语和思维,以共同体视角考量社会治理,是遵循社会治理规律的必然结果,是对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积极回应,“不仅深化了社会治理方式的内涵与外延,更凸显出治理的匹配联动向利益与风险共享共担的维度转变,‘共同体’所凸显的全方位互动较好地刺激与约束了治理主体在治理角色上的重塑、在治理方式上的架构转变、在治理结构上的互嵌样态以及在治理伦理上的观念革新”[7]。
(一)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结构和环境变迁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面对有限的生存资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意识形态权威的号召,国家通过“单位制”“街居制”对社会形成了高度介入和全方位控制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执政党在社会中扮演了总体性支配角色,国家权力渗透介入社会各个环节。执政党和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占据绝对性话语权,社会成员和组织被统一纳入单位制管理中,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和归属感,能动性和主动性被压抑和限制。社会问题解决和社会公共服务都是在单位组织框架内完成,社会力量和公众的自主发展空间和自组织权利被限制和压抑,话语力量也非常薄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总体性向分化性、从封闭僵化性向开放包容性社会转型和变迁。随着所有制和分配形式多样化,利益需求多元化,社会组织和社会事业迅速发展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无论是出于内在的创造性禀赋,还是出于改变生存质量的需要,相对对立的社会领域逐渐形成,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诉求和呼声日益强烈。过去那种党和政府直接管控社会的模式已不再适宜,人们也不再把社会治理当成政府专利,而是积极伸张权利,打破社会治理中政府的垄断性话语地位,保障自身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相应的价值体现和话语权威,彰显社会存在感。正如西班牙学者奥尔特加·加塞特所描述的:“在那些先前只为少数精英人物所保留的地方,如今都出现了大众的身影。大众突然出现在世人面前,并且在社会上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在社会的舞台上,再也看不到严格意义上的主人公,取而代之的是合唱队。”[8]特别是随着网络自媒体技术快速发展和网络问政的兴起,各式各样的虚拟平台赋予公众多中心、多源头、随机性的信息揭露和表达权,为社会大众监督政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舆论场。因此,在社会利益分化、社会关系网络化和社会需求多样化的时代,传统权力本位秉性遭遇了现代权利本位指向的强烈冲击,治理的去中心化态势日益明显,尊重、引导和培育社会动能走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不可逆转之势。此外,改革开放以来,资本逻辑的魔力吸引、城市化的加快、个体对单位的依附性降低,诱使社会流动加快,原先固定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加速在不同空间移动,社会结构从单中心格局向网状多点交织转变,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交互性和相嵌性日益增强。而且随着信息化和数据化发展,社会群体间的信息交换和流通变得更为便捷,群体性共同意见能跨越时空限制在瞬间聚集形成,这使得以往那种压力型管理体制、简单的线性管理思维、单一化和鸵鸟式管理模式、小范围内的制度等管控难以奏效,必须走向跨界合作、协商共治的治理状态。
(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应对社会风险的客观需要
随着中国社会加快转型和现代性不断发展,人们在感受巨大的现代化福利的同时,也愈加感到这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社会状态,各种内源性和外源性风险相互交织、叠加丛生。人们愈加感到面对同一个生存世界和环境,彼此命运相同且深度依存,共生共在成为不可扭转的价值共识,而且风险的潜伏、酝酿、爆发、裂变、消退等都涉及太多复杂因素,全部寄希望于单一的政府职能和服务,或依靠某一个力量的线性控制不可能完全防范和化解。换言之,政府能力的有限性、风险的复杂性以及共同的求生欲望、有尊严的生存追求使得联合攻关、协商共建、协同发力、互补优势、共担风险的合作治理成为发展趋势。正如张康之教授所言:“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共生共在要求将人推上了不分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的行动之中,把一切人——无论是以个体还是以整体形式出现——都推入合作行动过程中,使所有社会意义上的主体与客体都消融于作为行动者的现实存在中。”[9]因此,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当今社会,将社会治理希望全部寄托于政府的惯性思维已成为过去时,政府不可能独自去解决风险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难题,必须将部分权力让渡于社会,汲取民间智慧和力量,培育社会自我治理和防御能力,积极建构党、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力量协同共治的格局和主体结构。只有加强科层体制与社会自我治理的有效对接,向社会放权,各尽其责、同心同德构筑利益共赢、责任共担的治理共同体,才能优化社会治理结构,构筑联防联控的“防火墙”,厚植化解社会风险的优势。抛开或无视社会自我治理能量,不仅会加重政府治理的“疲惫度”,还会加大社会风险的扩散力和破坏度。
(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现实诉求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日益强烈,不仅是对高质量的物质性和精神性需求越来越高,还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承认、共享发展等有着高涨诉求。这不仅会激发他们参与社会治理、提升获得感和尊严感的诉求及主观能动性,还会不断加剧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多元性、互动性。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社会大众和组织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搭建平等对话的协商机制和平台,让社会领域不同主体的利益都能以正常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得到满足;另一方面,要深刻明白政府供给服务能力的有限性,单纯依靠或过于依赖政府不仅会加大治理成本,还难以达到最优治理效能,而且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和高质量的利益需求。因此,必须重视市场化和社会化力量,激活社会资本及其动能,发挥社会力量的自我组织和自我服务潜力,引导各类市场组织合法参与社会服务,协同构建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社会公众之间互联互通和互商共建的合力机制,形成共同谋划治理方案、共同参与治理实践、共同贡献治理智慧、共同承担治理风险、共同评价治理成效的网格化治理格局。这样才能汇集民智民力,促使社会治理变得更有活力和成效,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和高质量需求也才能更好更快地得到回应和解决。现实中一些关涉群众利益的公共政策法规出台,很多都是来自基层或网络社会力量的率先推动,最后上升为顶层战略设计。这就说明社会元素的参与性治理、体制外“自治力”和体制内“行政力”的配合融通,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促使社会治理行动与共同体理念联姻是深刻把握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
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面临的现实境遇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时代发展之势,但快速的社会转型及其引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格局变化,给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了不可小觑的考验与挑战。
(一)社会变迁中原子化动向的挑战
公共精神品质和责任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内核。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可分配资源有限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的利益格局比较简单和稳定,再加上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刚性整合和严格控制,整个社会结构的同质性和总体性尤为突出,呈现出“机械共同体”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逐渐解体,特别是随着城市化加速推进、市场竞争机制合法化确立、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社会赋能机制不断完善,单位人对单位的依附性和退让性逐渐减弱,依托单位结构形成的公共性和共同体生活慢慢被稀释。虽然这在人的主体发展、个性彰显、社会活力创造等方面展现正向价值,但也促使整个社会出现了个体化和原子化的现象,“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每一个人的生涯都从预定的命数中解脱出来,并为人们自己所掌握”[10],行动自主化、价值个体化、结构松散化现象日益明显。社会原子化的典型特征就是“社会微观单元孤立化的倾向、邻里关系的疏离、基于社区认同缺失基础之上的社会联结的弱化、个人与国家间社会联结的弱化、植根于社会组织关系弱化基础之上的社会规范失灵”[11]。也就是说,社会聚合纽带松弛,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际关系疏离,个体性与公共性矛盾加剧。随之而来的是私人领域优先并置于公共领域之上,价值个体主义兴盛,价值去权威化、去中心化、去公共化突出,自我判断、自我抉择、自我审美风靡生活,公共价值理性遭遇沦落和落寞,个体意识碾压共同体功能,功利性价值挤压超越性价值。一些人“不仅处于躁动不安之中,而且都在怀疑社会存在的基础,怀疑他们的真理的有效性和他们的规范的可靠性”[12]。这种“与共同体价值疏离的结果,使得一切从个体偏好和自由意志出发,确保自身利益优先性和最大化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信条,包括社会在内的一切共同体形态,只是理性、自由、独立个体的一种被动的机械的‘聚合’”[13]。与此同时,责任伦理也遭遇冲击。在个体主义刺激下,自我中心主义膨胀,对自己负责、自我权利保障、自我利益维护被无限拔高,对他人负责往往不再被当作一种伦理和道德必需,集体责任感和神圣感也变得淡化。这些问题对今天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构成严峻挑战。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利益、责任和价值共同体,需要价值共识、公共德性、公共价值信念和精神境界的支撑,需要责任意识、思维、实践的支持。公共价值理性和责任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核,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公共性品质和信念的承载。如果没有普遍和一致的道德价值共识,没有对责任崇高性的敬畏,没有建立在公共价值理性和公共品质基础上的共生共存意识,各种明哲保身、冷漠抗拒、佛系无为的社会心态就会加剧滋生。如此一来,就不可能有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系统的能动性和主体性,也难有自愿合作参与公共事务的深厚动力以及应对共同社会风险的强烈自觉,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将是一个遥不可及和虚无缥缈的悬想。
(二)社会转型中信任困境的考验
信任既是互助合作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一个社会的信任链是否稳固,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有凝聚力和共同体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从一个相对稳定有限的熟人社会进入到流动性和分化性突出的陌生人社会。这一深刻变迁给社会信任造成全方位的考验。在传统相对封闭的熟人共同体社会,人与人之间依靠情感而非契约规则建立了范围有限但比较稳固、深层和长期的信任关系。这种情感宰制多来自“大家都来自同一祖先,共享同一文化和遵循同一种礼仪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守望相助、礼尚往来等的行为强化”[14],但随着现代化推进,特别是伴随着资本逻辑侵蚀、个体主义对情感共同体的冲击、功利性取向的蔓延,人们津津乐道的熟人信任链遭到削弱,熟人之间那种可以不假思索的信任开始式微,利益衡量和取舍日渐抢占人际关系空间。而且,随着公共政策日益灵活、社会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现代性流动加快、职业依附性弱化,人们习惯于“赶集式”的空间穿梭,各式各样的匿名陌生人出现在交往环境中。与陌生人聚集共居、与陌生人打交道、享受陌生人服务、为陌生人提供服务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陌生人社会面临的显著难题就是信任困境。与熟人社会不同,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多是“一面之缘”和“泛泛而交”,或是为了达成某种利益共赢而形成的暂时合作关系,这就注定着无法形成高度信任。“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逢人只说三分话”成为人们一种潜在的心理暗示。在城市,外来流动人员被一些本地人当作“异客”排斥,甚至被当成风险源。“在市场经济改革所带来的不稳定、不确定时期内,城里人经历了犯罪率的上升之后,他们很容易将自己的沮丧导向新来的外地人。流动人口在空间上的移动以及他们显而易见的无归属感几乎在整体上被等同于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群体”[15]。虽然现代社会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规章和法规细则来规范陌生人的交往行为,期望以契约理性来维护社会信任,但往往受制度设计漏洞、非制度化行为侵蚀、理性经济人思维等影响,制度搭建起来的信任关系随时会因为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工具主义等价值思维的滋扰而面临被破坏的风险。“在高度个人主义的社会——由于缺乏共同体生活,人际之间的相互交往和互信关系处于较低的水平——个人自主性和各种选择机会反而可能受到局限,因此,人们若要获得幸福感也就相对更为困难”[16]。由此可知,陌生人社会面临着沉重的信任难题,注定合作治理的不易。此外,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如权力腐败、财富分配不平衡、公共安全隐患、危机处理能力欠缺等不断呈现,也致使社会信任危机加剧。往往一个官员的腐败、一个公众人物的失信失范、一件产品的不合格、一件事情的处理不当,就诱变为对一个群体、一个组织,甚至是对文化传统和制度设计的不信任。可以说,社会变迁中涌现出复杂的信任困境,对今天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严重掣肘。缺乏信任,社会联结机制就脆弱,人们合作的情感、愿望、动力就缺失。就算是面对共同的风险,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往往也是浅层的局限于眼前短暂利益的协作,难以形成责任和风险共担的命运相依意识。社会治理共同体必然是建立在高度的情感和道德信任基础上的利益、责任和命运共同体,而社会信任链一旦出现裂缝和断点,对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必然是一种强力离散。
(三)社会参与机制短板的掣肘
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社会公众和组织等社会力量自愿、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并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守护社会活力和凝聚力,这就必须高度重视参与机制的建立健全,否则社会力量不仅难以真正参与社会治理,还会减弱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甚至形成“愈挫愈沉”的消极佛系心态,加大社会价值对立和撕裂的风险。客观来说,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己为中心”、社会自主性欠缺、公共意识内生不足的社会样态,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又呈现强国家—弱社会、政治整合取代社会整合、政治权力全面渗透管控社会领域的模式,“使公民长期只能被动地进行一种群众动员式参与,而且即使是这种被动式的参与,也多为政府在面对某种临时性任务时所激发出的暂时性行为,尚未制度化。这种非制度的、被动式的参与不仅降低了治理的有效性,而且会影响社会多元主体治理结构的实质达成”[17]。客观来说,我国社会性力量作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先天不足”比较突出,而且公众参与的无序化、非制度化、非理性化因素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加剧,以及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和社会自组织能力日益增强,我们党在社会管理、社会协商等领域不断建章立制,推动社会力量合理合法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断创新和改进,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相比,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机制的短板仍然明显,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社会参与治理机制尚未成熟和定型。社会主体意识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政府官员习惯于官僚本位主义,过分沉湎于官方能力自信,不信任社会力量。民众和社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常遭遇行政和人为壁垒,行政力量与社会自组织力量之间的张力依然突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李文亮事件”,其背后就反映出社会自组织治理机制的短板。民主协商实践存在形式化、虚空化、仪式化、标签化等现象,而且集体偏好易被个体意志淹没,协商结果与政策实际执行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一些地方政府受困于保护主义、狭隘政绩观、大局观缺乏等思想限制,在重大事件上遭遇跨界、跨地区合作治理难题。行政权力过多干预市场和社会运行的现象依然难以断除,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依赖政府的惯性意识难以消散,“长此以往,健全有效的社会自治系统难以形成,而政府本身的可能‘失灵’又无法维持‘全能型治理’的功能,促使政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矛盾、社会治理风险和社会治理成本‘埋单’”[7]。一些基层社区对数字和技术治理过分迷信和机械化执行,忽视民众的价值思维和文化习惯,结果反而降低治理效能,“如果仅倚重‘用数字说话’的单一标准,那么治理行为本身就会被数字裹挟。各种信息平台在给人们带来便利数据服务的同时,也使社会不得不在无形之中接受数字的威权,价值理性所倡导的‘真善美’在冰冷的数字计算和弱约束的虚拟机算器网络运行中变得扑朔迷离”[18]。社会公共服务机制有待完善,例如,我国目前养老服务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分工不够清晰,各地自主探索养老服务呈现“碎片化”政策,而且民间投资养老服务有限,打破行业界限、全面开放和放宽养老服务供给市场迫在眉睫。此外,慈善服务中存在“善门难开和难进”“善心被体制扼杀”“善心被乱用”的尴尬,志愿服务中“服务时间难长久”“服务评价难确认”“服务理念不深入”的难题,都暴露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中社会参与机制的短板。这些短板不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性身份认同,对社会意志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形成障碍,不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选择
治理共同体既需要各治理主体在权责清晰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又需要建立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各治理主体的治理意愿和治理效果得到优质实现。
(一)筑牢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改变政府中心主义思维,让更多的社会力量以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治理,以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弥补政府治理的不足及失灵,使治理权威建立在政府与社会协同互动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摒弃政府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坚持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社会根本性利益,形成尊重、信任和引导社会的自觉,创造社会伸张权利和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条件,汲取社会参与的有益智慧,承认社会的存在与价值,“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公民身份给予严肃肯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尊严给予全面维护,对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权利给予充分认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平等交往中创造和实现的价值给予积极承认”[19]。只有这样,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有所保障。如果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习惯以自己为中心,不仅无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还会加大社会矛盾、裂痕和对立,如此一来,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就会丧失。在实践中,政府要厘清权责边界,尊重社会和市场的作用,积极培育社会动能,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自组织治理,把社会事务的支配权更多地让渡给社会,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形成担当社会事务的权责统一的社会性主体,赋予社会更多的身份认同和权利认可,增强社会治理活力,凝聚社会治理同心圆,杜绝以政代社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在坚持做大“蛋糕”的同时,切好“蛋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成员共享发展的共同体感,增强社会成员信任度,强化合作治理的物质和情感基础;创设和搭建多样化的灵活载体平台,听取和尊重社会意见,畅通社会主体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健全多元化民意表达机制,完善社会情绪宣泄和疏通的制度化机制,及时将社会意见和表情纳入顶层设计,并形成以公共利益维护为导向的政策法规;要丰富和优化制度供给,以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监管确保社会主体能真正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权利和意志表达,遏制僵化型制度框架痕迹以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人治化、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非制度化行为,让社会主体性和社会权利得到制度化保障。通过牢固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激发社会大众的政治认同以及责任意识、公共意识、参与意识,从而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石。
(二)优化协商治理机制
现代社会治理不再是单靠行政命令推进,“是‘调和’而不是‘支配’‘压制’‘排斥’,即在承认个性、尊重多元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对话、协商、妥协等方式整合社会利益,形成利益共识,达成社会契约”[19]。如此一来,协商治理必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和程序。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旨在期望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主体在自愿平等和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民主协商不可或缺。协商治理以公民理性合法参与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真实体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公民和市场的赋权,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扩大群众基础和巩固阶级基础的政治智慧。协商治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促使公民和社会组织平等、合理地表达意见,在民主讨论、民主决策、民主商议的基础上提高行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民主协商所包含的文化底蕴和优良传统”[20],培育了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德性,并最大限度地凝聚治理共识和形成集体性价值偏好,从而提高了公共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协商治理的显著价值就是激发人们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促使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之间形成宽容信任与合作互惠机制,并养成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方式解决利益冲突的行为习惯。可以说,协商治理是合作治理、参与治理、协同治理的实践彰显。在具体实践中,要规范和完善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社会协商、团体协商、行业协商、社区协商、应急协商体制机制,保障协商主体地位平等,确保协商程序和过程的正当透明,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协商的意愿;敦促落实协商结果,提升协商结果和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确保协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深入群众做好政策出台前的情况摸底和调研论证,汇集民智民意民力,针对公共决策形成广泛的讨论和共识性意见,缓解政府治理压力;要借助现代大数据技术、网络技术和相关“智慧平台”建设,因地制宜地拓宽协商形式,提高协商效率。通过完善协商治理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社会化、协同化,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从而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三)大力培育公共精神
建设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培养社会行为主体的公共性品质和精神,遏制个人主义价值的过度泛滥。公共精神是社会治理主体多元互动、平等协商、共担风险的价值支撑,是抵御和消解原子化社会个体工具主义和社会联结机制困境、超越狭隘自我的精神力量,是社会要素有机结合、相融相嵌、共生共存的精神纽带。这种“以公共意识为引领的价值观,要求主体自觉从公共存在维度和作为群体成员的视角进行自我定位,确立公共的、群体的价值追求和评价体系。在实践活动中,具体表现为主体从作为社会、国家和人类一员的角度自我审视,自觉将个人价值追求、价值实现、价值评价与维护社会、国家和人类的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并为之奋斗”[21]。一个社会如果缺乏公共性文化基因,那么社会成员必然缺乏共识性和普遍性文化认同,归属、共享和共同体意识必然淡化。在实践中,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厚植公共精神文化基因,让公共性内化为社会品行,因此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公共美德和价值理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内含私人领域道德准则,又凸显公共领域价值尺度和道德规范,催生信任、参与、共享、责任、秩序、普惠、奉献、担当等公共品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价值和行为自觉,有助于抵御个体主义和工具主义膨胀,形塑公共生活领域伦理规则,弘扬公共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培育以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皈依的公共价值取向。此外,政府要充分保障公民行使各项合法权利,通过政策激励、制度保障、利益感召等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不断增强这种参与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尊严感,努力减少“看客”“看门人”“搭便车”“冷漠无为”等公共品行缺乏的不良现象。同时,加强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加大去行政化力度,给社会组织身份和程序“松绑”,强化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激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动能。“发达的社会组织是横平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之冲突,‘稀释’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力量。构成社会组织的各种自治性社团培育了其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性,培育了公共精神”[22]。通过积极向社会放权和赋能,保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正常需求和功能,为厚植社会公共意识提供支撑。此外,公共精神养成离不开教育,各类学校要将公共精神教育纳入教育全过程中,在家庭教育、家风教化、社会教育中都要注重公共精神的融入。通过全方位的显性和隐性教育,塑造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美德,培养更多具有公共品行和道德责任的现代公民。只有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公共精神氛围和公共价值理性,社会治理共同体才有合格的主体支撑。
(四)积极构建网络化治理结构
随着市场化推进和社会流动加快,虽然深化“放管服”改革、还权于社会、购买社会服务、推动社会自我管理、激活社会动能已成为共识,但行政权力不愿不想放手、政府对社会力量的信任缺乏、固化的权力边界意识、社会对政府的惯性依赖思维等现实境况仍然存在,阻挠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再加上现有治理中存在的“一刀切”“运动式”方式,挫伤了基层社会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使得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和机制成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然选择。一直以来,科层制思维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运用较为普遍,虽然保证了稳定和特定目标的需要,但也暴露出过度依赖行政权力、忽视差异、僵化执行、弱化社会参与、降低应急能力等窘境。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社会、公众与政府一起协同承担社会治理重任,显然完全依靠现有的科层制已无法适应这一要求。“基于多元主体协同之上的社会治理,更加不可能仍然保持科层制结构不变,与其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必然是网络型的。网络型结构可以满足治理的以下一系列要求:决策主体多元、去中心,信息网络通畅,动态的自组织、自适应、自协调”[23]。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网络化治理适应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客观需求。它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间要形成协商、互助和合作的关系网络,重视平等交流、互助互帮、开放包容、共建共治共享。其扁平化的再组织思路,让不同归属的个人和组织实现沟通和互动,将不同的主体、资源、信息连接起来,实现社会资源共享和公共价值增值的目的。这一治理结构对科层制的超越就在于它实现了管控型到服务型、单中心到多中心、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的转变,能确保多元主体在平等互信、民主协商、信息共享、价值共通、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基础上参与社会治理,在兼顾普遍性的同时,还尊重了社会差异性,促进了精细化和精准化治理,避免了“一刀切”和“一竿子到底”的治理难题。同时,网络化治理超越了利益合作范畴,将价值共识、情感认同、道德信任作为合作的根本动力,这有助于厚植公共精神,并形成稳固且常态化的合作治理意识。总之,网络化治理契合今天多元性、分化性和流动性突出的社会结构,为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结构支撑。因此在实践中,要将网络化治理思维运用到社区治理、单位治理、区域治理、应急管理中,在强调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的同时,吸纳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快速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信任协作和反馈协调机制,从而确保治理同心圆和无缝对接,防止治理真空、失灵和畸重畸轻,提升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