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
2021-12-27邵奎张元福王大庆
邵奎 张元福* 王大庆
(1.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2.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策法规局 3.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4.海口经济学院)
三、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垦区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也随之向纵深发展,破除了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实行的等级固定工资制度,不断扩大企业在分配上的自主权,在分配管理上,由国家统一劳资计划管理逐步向由企业自主分配、收入分配市场化转变;在分配管理手段上,由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逐步向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实行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转变;在职工薪酬分配上,由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逐步向浮动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经营者年薪制、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演进。
(一)实施简政放权阶段: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或计件工资制度
1979年7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尽快把国营农场办成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座谈纪要》(国发[1979]183号)明确提出,联合企业要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和奖励制度,做到多劳多得,有奖有罚。职工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晋级。对基层选举产生的干部可实行职务津贴。工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把个人的劳动收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直接联系起来,盈利多的多奖,盈利少的少奖。企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应与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同工人一样实行奖惩制度。
1979年11月,全国农垦工作会议通过的《农垦部关于加强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明确,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务院[1979]183号文件对联合企业试点单位规定的自主权,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营农场和其他农垦企业。在扩大的8项企业自主权中包括:有权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对职工的奖惩办法。
1980年1月,《农垦部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济管理体制的初步意见》提出,在农垦企业的内部管理上,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法令范围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
1980年5月,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场办工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80]农垦工字第240号)规定,农场工业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办法,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或工分工资的办法,对于管理工作较好、生产秩序正常、按月按季实现销售利润计划的企业,也可以实行月、季奖。
自1979年以来,垦区国营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主要是根据国家对企业简政放权的要求,落实企业自主权,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选择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或基本工资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建立劳动定额管理和奖励制度,把个人的劳动收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直接联系起来,开始打破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破除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
(二)推行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阶段:实行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建立企业内部工资自主分配制度
1984年9月,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通过的《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快农垦企业改革的意见》(农牧渔业部[84]农垦字第261号)提出,农垦企业要普遍实行经济承包制、劳动合同制、工资浮动制,打破铁饭碗,把个人的劳动报酬同本单位生产经营成果直接挂钩。
1985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通知》提出,企业的工资改革,要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合理差别。至于具体工资分配形式,是实行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工资制度是实行等级制,还是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是否建立津贴、补贴制度,以及浮动工资、浮动升级等,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通知》还规定,国营小型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在交足国家税收、留够企业发展基金以后,由企业自主分配。
根据国务院、农牧渔业部有关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精神,1985年农场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办法,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推动垦区国营企业工资改革。
1986年3月,农场总局下发了《农场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总劳字1986)13号),按照省企工改办和省劳动局的改革要求,对垦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1987年2月,农场总局关于印发《场办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农总体字[1987]11号)提出,农场工业企业有权在农场核定的工资和奖金总额内,结合工厂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工资形式,自主分配奖励基金。有出口产品的工厂,可按国家规定,增发一个月的奖金。
198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暂行条例》还明确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
1989年1月,农场总局印发《关于深化工商运建服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垦局发[1989]4号)提出引进风险机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大力推广各种形式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的办法,对企业工资的管理变总量控制为系数控制。企业人员的原工资级别记入档案,实行按贡献大小联利、联效计酬,逐步由实行固定标准工资向实行效益分配转变。一线工人应区别不同行业、工种、岗位,实行计件工作、定额工资、效益工资、提成工资、结构工资、岗位工资全额浮动等工资形式;非生产人员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联系实绩计酬,并要逐步缩小固定工资比重,扩大浮动工资比重,分配中可以把劳动分配、津贴、补贴及奖金合并使用,一般应按月结算,也可以按季度或年终结算。企业可实行固定升级制度,利用新增工资额给职工浮动升级,浮动2~3年后转为固定工资。职工的收入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随着企业留用的增加和职工收入的增长,要逐步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努力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根据《通知》要求,垦区各级劳资部门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把工资奖金分配权交给企业,引导企业在规定的工资奖金额度内,按照打破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消职工固定等级工资,使职工的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己的劳动成果挂钩。在挂钩方式上,由于各类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职工岗位不同,工效挂钩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有:同实现利润挂钩、同实物挂钩、同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同完成产值挂钩等;在分配方式上,根据企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实行多种分配方式,主要有:计件工资、定额工资、产量含量工资、百元销售含量工资、产值含量工资、承包工资、岗位工资等。完达山食品厂实行“三捆五挂一联”全奖全赔的分配方式,“三捆”,即工资、奖金、补贴捆在一起使用;“五挂”,即产量、质量、费用、安全、双增双节挂钩;“一联”,即和责任连在一块。干部和职工取消了原有工资分配形式,原有工资只是计发工资计算上的上浮下浮的基数,打破了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大锅饭”,职工收入拉开了档次。1989年,经省劳动局和国家财政部批准,垦区佳木斯肉联厂、浩良河化肥厂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但后来由于经济效益下滑,已脱钩。
1992年4月,农场总局劳动局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垦区内开始实行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
1992年5月,农场总局党委、农场总局《关于印发垦区七个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黑垦发[1992]5号),其中《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在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使职工工资收入有计划、按比例增加。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在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劳动生产率高于工资总额增长的前提下,实行工资总额随相关经济指标上下浮动,以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方案》对工资总额包干的实行范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经济效益指标的核定、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核定、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和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等都作出明确规范。
二是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总局选择一个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试点单位要按照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方案抓好落实。
三是搞活企业内部分配。企业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办法,有权将等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将标准工资、奖金、津贴捆在一起合理使用,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各工种、岗位的需要,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结构工资、含量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并应向生产第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和高技术岗位合理倾斜,合理拉开上岗与待岗或试岗人员,一线、二线、三线人员的工资差距;效益工资较多的企业,可以建立工资储备金,调整工资标准、考核增资、生产岗位津贴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
四是建立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劳薪字[1991]19号)提出的“没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安排的工资计划,对职工进行考核增资”的规定,结合农垦企业的特点,为了使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通过对职工的考核,有计划按比例地增加职工的工资,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指标体系,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纳入正常轨道。
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对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作出规范。《条例》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为指导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条例》,1993年2月,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就关于《条例》中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有关条款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1993年4月,省劳动局下发了《关于部分地、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试点的批复》,垦区企业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进入试点。同年6月,农场总局下发了《农场总局企业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要求垦区各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199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起,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要求各地区、部门要严格履行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各地区、部门的全部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均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
至此,垦区国有企业实行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建立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相浮动,在经济效益有所增长时,相应提取效益工资,并由企业自主使用、自主分配;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特点,建立自己的工资制度和具体的分配形式;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和实际贡献,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本文上接2021年7期《农场经济管理》 6页文章,此篇为第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