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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垂钓不幸溺亡 索赔无据驳回诉请

2021-12-26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21年6期
关键词:沈某菜馆民事行为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尽管南乡菜馆不含垂钓项目,但殷某仍向沈某提供了鱼竿。随后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众人报警。当专业人员将其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沈某的近親属卞某、沈小某便将南乡菜馆诉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未尽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要求南乡菜馆对沈某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19840元。

◎处理结果

卞某、沈小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同时,案涉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沈某在该鱼塘里钓鱼,饭店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其人身安全。另外,沈某此前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对其行为也不具有保障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同情弱者的倾向。尽管相关法律规定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本案中,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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