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垂钓不幸溺亡 索赔无据驳回诉请
2021-08-05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9期
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镇江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尽管南乡菜馆不含垂钓项目,但殷某仍向其提供了鱼竿和面粉。随后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众人报警。当专业人员将其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
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将南乡菜馆诉至法院,要求南乡菜馆对沈某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19840元。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同时,案涉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沈某在该鱼塘里钓鱼,饭店并未收取相应费用,亦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其人身安全。另外,沈某此前并非在南鄉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对其先行行为也不具有保障义务。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