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1-12-26陈浩
陈 浩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南充 637000)
“瘦肉精”在国内外被作为养殖投入品后,至上世纪90 年代,我国对“瘦肉精”的管控法规尚处于空白。2002 年2 月原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 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同年4 月《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 号)相继出台,将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 号,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打击对象。自此,我国明确了在养殖过程中以及饲料兽药生产中使用(添加)“瘦肉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管控和打击该类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农业农村部在2019 年修订并公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该公告将β-兴奋剂(β-agonists)类及其盐、酯以及其化合物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弥补了之前公告中的“瘦肉精”物质仅有几种的局限性,根本上杜绝了不法分子用非名单内的或新型的瘦肉精钻空子的行为。
1 瘦肉精监管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1.1 快速检测卡的检测原理 目前主要的监测手段均为使用快速检测卡进行初筛,快速检测卡一般为胶体金法,即检测卡的试纸条中有标记的待检物质抗体,若检测的尿样中含有待检物质,就会抑制胶体金标记的待检物质抗体与检测线(一般为T 线)区的待检物质抗原结合,从而检测卡只显示对照线(C线)区,若无,则检测线与对照线均会显示,检测人员通过其显示的红色线条判断是否阳性。
1.2 检测种类和方法局限性凸显“瘦肉精”监管除了检查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外,更为有效的是对育肥后期的动物实施“尿检”。这一检测普遍采用快速检测卡的方式进行,一般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即“克、莱、沙”三类“瘦肉精”物质,瘦肉精物质的多样性给监管带来了一定漏洞。
1.3 检测卡的质量有待提升 曾经相当长时间内“瘦肉精”快速检测卡无国家相应的强制技术标准,生产企业更是没有取得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导致低价卡、低质卡充斥市场,给使用者带来不少麻烦。近年来一些主流“瘦肉精”检测卡生产企业的生产线已获得兽药GMP认证和免疫学类诊断制品(B 类)的生产许可证书,“瘦肉精”检测卡生产环节的管理正步入正轨。
1.4 快速检测卡的准确性问题 快速检测卡的运用,给一线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手段,但其仅能初步筛查结果。笔者曾对多家生产企业的检测卡做过测试,在“克、莱、沙”三种检测卡中,沙丁胺醇阳性试剂与克伦特罗存在交叉反映,均能表现为阳性。
按照“瘦肉精”快速检测卡的使用说明书不难发现,其加入被检尿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显示结果判断是否呈阳性,然而实际运用中的环境温度和不同动物种类的尿样对检测卡的显现时间和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如牛羊尿样快检结果等待时间较长,出现检测无效的几率也高于猪尿样的检测。
1.5 基层监管中被检样品单一 现有的“瘦肉精”快速检测卡的使用,一个基本的采样要求就是被检样品应为尿样且应保持尿样中无杂质(若有尿样浑浊应离心后取上清液检测),目前主流的“瘦肉精”生快检卡生产企业的说明书以及其技术标准中,均未载明可用于检测畜禽血液、血清以及组织样品的萃取液中,仅能对家畜尿样实施检测。若用于血液或组织样品中“瘦肉精”的检测,那么这种检测方式是否有效暂且不论,至少作为监管部门而言是毫无规范性的检测操作,其结果是否具有参考意义也会备受争议。
1.6 采样难度高被动性明显 活畜采集尿样需待动物排尿,黄牛与山羊的警觉性很高,有人靠近会导致其终止排尿,采样耗时长且失败率高。为此,一些地方不得不采取垫塑料布收集或直接在圈内地板上吸取样品,很多地方监督检测之时由养殖者提前采集好尿样待检来完成检测采样工作,如此方式或对检测的准确性和采样的真实性埋下隐患。
在生猪屠宰环节,一些定点屠宰场没有落实动物待宰期间的静养和自由饮水制度,特别是待宰动物经长距离运输后,其膀胱内已无尿液滞留,导致无法采样。综上,看似简单的快速检测,实则面临着既耗时又费劲的境遇。
2 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设想
2.1 应创新“瘦肉精”检测手段 生产企业可在现有基础上开发使用全血(或血清)使用的快速检测试纸,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开发检测结果更加准确的快检设备,提高“瘦肉精”检测结果的含金量。
在行业监管方面,应增大经费投入,确保基层一线有足够的快速检测卡储备,同时加强县级“瘦肉精”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加大对养殖投入品特别是自配料的监测工作,为“瘦肉精”的监管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提升监测水平。
2.2 “瘦肉精”不具有在体内长时间残留的特性,饲喂动物后,若停喂约15 日左右即可完全被代谢,无法被检出。要对养殖环节加大对其自配料和育肥后期畜禽的监测频次,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管盲点。
2.3 压实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养殖环节点多面广,加之目前执行的“瘦肉精”监管工作均为按比例抽检,难以实现“逐头采、逐批检、全覆盖”,所以屠宰环节应作为“瘦肉精”监管的关键性环节,必须加强监测力度。建议参照“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出台更为明确的行业监管制度,畜禽屠宰企业应配备更为有效的“瘦肉精”检测设备,让企业切实履行并做到“逐头采、逐批检、全覆盖”的“瘦肉精”自检责任,把好最后一道关,确保上市的畜禽产品安全有保障。
3 结语
“瘦肉精”的监管工作,是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促进畜牧业经济良性发展和树立维护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更新监管手段,以及提升养殖从业者的自律性,进一步压紧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才能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从而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