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财会制度改革与新旧财会制度衔接研究
2021-12-26邵奎张元福王大庆
邵奎 张元福 王大庆
(1.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2.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策法规局3.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4.海口经济学院)
三、衔接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2006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本次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个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外,新增具体准则22个,并包括了相应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形成我国第三套企业会计制度。
2006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该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通则》对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规范职工激励制度、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2008年1月,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第48号令),《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为使中央直属垦区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2008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8〕15号)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农垦企业,不再执行原有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38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在首次执行日后列报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衔接规定》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包括企业社会性收支、农垦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禽类基本禽群、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橡胶林),以及家庭农场款、种子购销业务等做出了具体规范,并对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提出具体要求。
2009年1月4日,根据财农两部的要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垦局文〔2009〕10号)提出六点要求,以保证垦区企业新准则与现行会计制度之间的平稳转换。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黑垦局文〔2009〕10号),以及农垦总局的要求,2009年9月,农垦总局财务部门制定了《黑龙江垦区企业会计科目代码字典》,要求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垦区农场和所有企业实施。这次编制的《黑龙江垦区企业会计科目代码字典》,是在2002年编制会计科目代码字典的基础上,严格依据财政部2006年颁发的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按照财政部(财会〔2008〕15号)文件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规范和细化,全面规范了农场会计核算体系,从而实现了由农业企业行业会计制度向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转轨。
《黑龙江垦区企业会计科目代码字典》,对垦区国有农场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运建服企业规定了六大类计105个一级科目,其中资产类科目54个,负债类科目20个,共同类科目3个,所有者权益科目6个,成本类科目7个,损益类科目15个。针对农场会计核算特点详细规定了二级、三级、四级明细科目,并依据新的会计准则和农场会计业务实际,按代码顺序对105个一级科目详细规定了农场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在垦区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农垦总局财务部门及时制定了《黑龙江垦区企业会计科目代码字典》,形成了农垦企业新的会计核算体系,使农垦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财务分析等工作从此步入了系统化、程序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也为农垦企业完全融入市场经济、走出国门提供了财务和会计支持。
四、执行新增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发布、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发布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
2014年7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修订的五项企业会计准则是: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
新增的三项企业会计准则是: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
新发布的一项准则解释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
上述准则从2014年7月1日执行。新增加和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使一些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如:职工薪酬的分类,五险一金(特别是养老金)的最新核算规定,带薪缺勤的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利润表的编制,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以及转出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营安排,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等,对企业财务报表效果带来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工作有较大影响。
继2014年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之后,2016~2017年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项会计处理规定及七项新增或修订会计准则。
2015~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2015~2016年财政部发布的四项会计处理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18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
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锌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2017年新增加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根据国家财政部各个时期发布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修订和新增的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北大荒集团各成员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增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本文上接2021年8期《农场经济管理》15页文章,本文为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