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的量与质:西季威克对边沁和密尔的批判
2021-12-26谢声远
谢声远
同为功利主义者的边沁和密尔对于快乐定义的理解有着极大的差异:边沁认为快乐(Pleasure)具有可公度性(Commensurabili⁃ty),能在量的方面进行比较;密尔则主张,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分,还存在质的差别(不可公度性(Incommensurability)),不同质的快乐无法进行量的比较。本文将在重构西季威克对于边沁、密尔关于快乐的量质差别的观点的理解上,检视西季威克批判快乐不可公度性的合理性。
一、西季威克对边沁的快乐概念以及快乐可公度性的澄清和发展
本节的任务是重述边沁对快乐的定义以及关于快乐的可公度性的观点,在指出其模糊之处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西季威克对于该观点的澄清与修正。
1.西季威克对快乐定义的澄清
边沁并没有明确定义“快乐”概念。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以及其他著作中,边沁将“快乐”当成一个自明的概念来使用。而从他的关于快乐的不同论述可以总结出,边沁所使用的“快乐”概念实际上有两种含义:
(1) 快乐等同于令人愉快的事物(Pleasurable Things),如实惠、好处、利益或幸福;〔1〕
(2)快乐作为一种感觉(Sensation)而存在。〔2〕
在具体行文中,边沁时常在这两种含义之间摇摆,这使得判断他所提出的快乐可公度性究竟是基于快乐的哪种含义之上变得困难。与边沁不同的是,西季威克在快乐的定义方面要更为严谨。他在不同的地方都强调了他对快乐概念的规定和澄清。他是这样论述快乐的定义及其可公度性的:
(1)作为一种感觉(Feeling)的快乐,对人而言是值得欲求的;
(2)快乐(或痛苦)的值可以通过一些量化标准来估算。〔3〕
表面上看,西季威克和边沁至少有着共识(快乐拥有可公度性),而他们对快乐的定义之间的区别也没想象中那么大。但在细究之下可以发现,两人在快乐的定义上实际上有着难以弥合的分歧:边沁的快乐既是一种带来感觉的对象,即令人愉快的事物,又可以是一种纯粹的感觉(Sensation);而西季威克明确指出, 快乐是一种感觉(Feeling)。并且仅仅在快乐是一种感觉的意义上,快乐是可以进行量的方面的比较。因此,西季威克在心理层面严格地定义了快乐;“快乐是一种感觉”这一命题,包括西季威克以此为前提推断出的其他命题,都是纯粹的心理学命题。因此,西季威克消除了边沁的快乐定义的歧义性,从而为快乐在量上的比较提供了基础。
2.西季威克对快乐可公度性的辩护
尽管边沁没有明确定义“快乐”概念,却清晰地指出快乐可以在量上进行比较,即快乐具有可公度性。他认为,对于个人和群体而言,若估算快乐的量,需要考虑七个量化标准: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关联性这四个对于个人而言主要的量化标准,以及丰度、纯度这两个对于个人而言是次要的量化标准,还有广度这一针对群体的量化标准。在完全排除其他条件(包括诱因、敏感性等)并只考虑快乐本身的情况下,快乐的值便可以通过计算得到。
而西季威克明确提出:“为了不自相矛盾地推导出把快乐作为合理行为的唯一终极目的的方法,我们必须接受边沁的命题:快乐的所有的质的比较必须被分解为量的比较。”〔4〕因此,在快乐作为主观感觉的意义上,快乐在量上是可公度的,而且并不存在质的差别;即使某些快乐之间看似有质的差别,但实际上也能被还原为量的区分。由此可见,西季威克实际上在肯定并吸收边沁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拓展。他不但在考察快乐主义时直接引用边沁的结论,并以之为前提展开讨论,还在边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可公度性的含义。他提出“零快乐值”的概念——即快乐和痛苦抵消并达到平衡,或者完全没有快乐和痛苦的中性感觉——并将其作为度量的原点。总之,西季威克不但承认快乐的可公度性,还进一步阐释了这一特质。
二、西季威克对密尔的快乐概念和快乐的不可公度性的批判
本节整理西季威克是如何批评密尔对快乐的定义和快乐不可公度性的观点。除了要说明密尔的“快乐”概念存在定义上的问题以外,还要揭示西季威克批判密尔的直接原因。
1.西季威克对快乐定义的批判
密尔同样没有明确地定义快乐,但他在整个功利主义体系上承认自己对边沁的赞许,〔5〕而且他在使用“快乐”这个词时并没有和边沁的用法相冲突,因此,有理由推断密尔对快乐的定义并没有脱离边沁的快乐两种含义的框架。他说:“……主张功利理论的每一位著作家,从伊壁鸠鲁到边沁,都从来没有把功利理解为某种与快乐判然有别的东西,而是把它理解为快乐本身以及痛苦的解除。”〔6〕这句话不但可以表明密尔认为自己对“快乐”这一概念的使用并没有与边沁发生矛盾,也明确揭示了他自己对快乐的定义——快乐与功利同义。而功利,即所谓的效益或有用,其意义涵盖了事物所带来的美感和愉快。因此,密尔所定义的快乐实际上可以等同于美、装饰及娱乐这些令人愉快的事物。此外,相比边沁而言,密尔还意识到了“快乐”概念的歧义性:“……特别是要说明,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究竟包含了哪些东西,在多大程度上这是个未决的问题。”〔7〕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密尔对快乐的如下定义:
(1)快乐等同于令人愉快的事物;
(2)快乐的具体含义是开放的。
毫无疑问,密尔完全承认边沁的快乐概念的第一种含义——快乐等同于令人愉快的事物。实际上,密尔还认为作为感觉的快乐和作为令人愉快事物的快乐实际上是一回事:“欲求一种东西并发现它令人快乐,厌恶一种东西并觉得它令人痛苦,各自都是完全不能分离的现象,或不如说是同一个现象的两个组成部分,严格说来则是同一个心理事实的不同命名方式。”〔8〕尽管密尔承认快乐有作为感觉的含义,但只要他维持快乐定义的开放性,并模糊感觉和外在事物的界限,那么他的“快乐”概念就不得不脱离心理学的范围并和外在事物联系起来,从而在含义上更倾向于“令人愉快的事物”。密尔虽然意识到快乐的歧义性,但他并没有尝试将其他不重要的含义从这一个概念上剥离出来。相反,他将这种歧义性视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此来为他的功利主义以及快乐的不可公度性观点的客观真理性作辩护。
密尔的这一观点与西季威克必然相悖。西季威克认为,密尔的问题在于他并没有在理解快乐概念的歧义性基础上区分它的每种含义——“快乐一词的歧义性已经搞乱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9〕相反,他试图将快乐概念的每种含义都囊括在他对快乐的定义中。西季威克对快乐概念进行限定,是因为他试图通过对概念的辨析消除歧义性,因此,快乐概念被他逐渐剥离掉其他冗杂的含义,只剩下纯粹的心理学含义。在西季威克看来,至少在这一点上,密尔并没有采取一种自我观察的方法来追溯快乐在心灵上的位置,而是以旁观者的角度来对快乐进行尽可能详实的客观描绘。
2.西季威克对快乐不可公度性的批判
在快乐的可公度性问题上,密尔指出不同类型的快乐之间还存在质的差别。他认为,人类拥有高于动物欲望的独有官能,这意味着符合这些官能的快乐是高级快乐(如“心灵的快乐”),而人和动物都有的官能只能衍生低级快乐(如“肉体的快乐”)。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之间的差别是质的差别。正如密尔所言:“就两种快乐来说,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对这两种快乐都有过体验的人,都不顾自己在道德情感上的偏好,而断然偏好其中的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加值得欲求的快乐。”〔10〕这意味着:人在面临对两种快乐的选择时会断然选择高级快乐,即使低级快乐的量远高于高级快乐的量。换言之,高级快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比低级快乐更值得欲求(More Desirable)。
西季威克则指出,“快乐存在质的差别”这一观点是一种经验上的误解,这种误解由三个原因产生:
(1)快乐有纯度的概念,不纯的快乐与纯粹的快乐相比会让人感觉有质的差别;〔11〕
(2)快乐有强度的概念,而知觉也有强度的概念,人们会把知觉上的强烈刺激误认为强度很高的快乐,从而在发现它并不令人愉快的情况下误认它为低级快乐;〔12〕
(3)人们容易将产生快乐感觉的生理或心理条件之间的区分误以为快乐之间质的区分。〔13〕
在西季威克总结的三个原因中,他所归之于密尔的毫无疑问是第三个——产生快乐感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作为常识思考中可认识的对象,正是所谓的“令人愉快的事物”,而密尔将其与快乐本身混淆。因此,快乐的不可公度性实际上是从密尔对快乐的定义推论出来的。如果“快乐”概念的含义是令人愉快的事物,那么由于不同事物有着不同的本质,或者人对不同事物有着不同的认知,由此定义的快乐存在质的差别是必然的。而西季威克批判这种观点,毫无疑问也是立足于他对快乐的定义——如果快乐只是一种感觉,那么不同感觉之间只有强弱,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因此,西季威克对密尔的批判集中于快乐概念的含义的区分和快乐的不可公度性,而后者实际上是以前者为基础的。
三、快乐的不可公度性作为误用直觉主义方法的体现
快乐的量质问题作为边沁、密尔和西季威克在功利主义原则的基本概念问题上的冲突点,对它的分析和论述必然会指向功利主义理论的完善,而这意味着原有的功利主义理论在西季威克看来是存在缺陷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借由否认快乐不可公度性的合理性,西季威克指出“边沁—密尔”这一功利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种内在缺陷。
1.快乐的不可公度性与直觉主义
这一问题仍然要从西季威克对快乐的不可公度性的批判入手。虽然前文已经指出西季威克与密尔的矛盾源于对快乐定义的不同,但西季威克的批判的要点以及其具体指向何种目的仍亟待厘清。
既然快乐的不可公度性的基础是密尔将快乐定义为“令人愉快的事物”,那么区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的理由就不可能从心理学中找到答案。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密尔的标准观点并非对快乐的心理学描述,而是一种纯粹的伦理判断。换言之,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之间的不可公度,是因为对前者的选择要比对后者的选择更为正当。这一点十分明显,因为密尔承认他的观点就是为了弥补边沁式功利主义的漏洞而提出的。无论是边沁还是密尔,他们的功利主义原则——人应该促成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幸福或快乐——都是伦理命题。因此,标准观点作为快乐概念的定义的拓展,作为功利主义原则的补充,必然是一个伦理判断——人应该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的高级快乐。另一个证据是,密尔在论证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的差别时,用“人”和“禽兽”、“聪明人”和“傻瓜”这些关于感受快乐的主体的类比来说明两种快乐之间在价值上的差距。〔14〕这些关于主体的概念都是从常识道德中来的——很明显,“人”优于“禽兽”是一个常识中的伦理判断。而密尔通过引入常识道德的判断方式,将两种快乐归于两种道德评价迥然不同的主体,也同时说明了密尔在此处所用的是伦理判断。
这一伦理判断恰恰是西季威克在密尔的理论中发现的一个新的漏洞。需要注意的是,西季威克和密尔对快乐的定义存在一个表面上的相同点:西季威克和密尔都认为快乐是值得欲求的(Desirable)。但毫无疑问,密尔所谓的“快乐是值得欲求的”与西季威克的意思是不同的。密尔认为,认为一个对象值得欲求,与认为它令人快乐,是同一件事。〔15〕西季威克认为,密尔是在两层含义上理解“值得欲求的”:(1) 能被欲求的;(2)应该被欲求的。〔16〕与密尔不同,西季威克对“值得欲求”这个词的理解仅仅基于他对欲望和意志的论述:就心理学的角度而言,人的行为是由意识中的冲动(欲望)所激发的,而这些冲动不是(至少不是全部)指向快乐本身,毋宁说作为感觉的快乐本身只是这种冲动的伴随物。如果说快乐本身是一种感觉,那么尽管存在一些人仅为快乐之故而作出行为,但在这种情况下快乐已经外化为“他物”而非内在的感觉,这就会产生所谓的“快乐主义悖论”。(当人们越将注意力投向快乐,他们所能感觉到的快乐就越少。)因此,尽管从经验来讲,快乐似乎可以作为人的行为的终极目的,但事实上,人所追求的是伴随快乐的事物而非快乐本身。因此,快乐是能被欲求的,但也仅此而已。换言之,西季威克仅仅把“值得欲求的”理解为“能被欲求的”,而并非“应该被欲求的”。因此,西季威克指出密尔并没有证明“快乐是应该被欲求的”这一命题。在这种情况下,密尔关于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的论述是一种“直觉类型的判断”。〔17〕因此,西季威克批判密尔的真正要点,在于密尔未经审查地引入了直觉主义的方法。
2.密尔与西季威克对直觉主义的理解
虽然密尔未经审查地引入了直觉主义的方法,但西季威克并没有反对直觉主义本身。事实上,他反对的是密尔对这种方法未经审查,以一种不严谨的方式引入功利主义中。
密尔认为,直觉主义的要义在于人的理性能提供一种道德官能,通过这种道德官能,人能够发现先验自明的道德原则。〔18〕而直觉主义的问题在于,不存在一条根本性或一般性的道德原则,以作为其他道德原则的基础。因此,密尔试图用功利原则来占据这“一般原则”的地位,并用直觉主义来支撑与功利主义有关的道德原则,从而将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统一起来。例如,密尔认为“关注他人的痛苦和快乐”〔19〕是由直觉发现的道德义务,并且能内化为功利主义原则的内在约束力。因此,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的区分作为一种伦理判断,必然是由直觉主义所支撑的。
西季威克认为,直觉主义的基本假设是人有能力看清何种行为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20〕他将直觉主义分成三类:感觉的直觉主义、教义的直觉主义和哲学的直觉主义。区分这三种直觉主义的标准要依据是否承认根本性的道德原则或一般原则是否存在。其中,感觉的直觉主义、教义的直觉主义可以总结为常识道德,认为人可以直接认识道德原则,因而不会再预设一种在此之上的根本性的道德原则或一般原则;哲学的直觉主义作为与道德哲学相关的范畴,承认根本性的道德原则或一般原则存在,并指出它可以作为常识道德的基础。
西季威克和密尔虽然由不同的路径进入对直觉主义的探讨,但他们的理论之间目前看来还没有矛盾。但西季威克紧接着指出,虽然通过直觉主义我们能发现某些先验自明的道德原则,但存在两种误用直觉主义方法的循环论证:(1)同义反复,例如正当地去做某事是正当的;〔21〕(2)普遍化,例如从适用于个人的具体道德原则能论证出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道德原则。〔22〕而密尔同时犯了这两个错误。西季威克说:“在密尔对这一原则作‘普遍幸福是值得欲求的’这样的陈述时,他的意思是说普遍幸福是每个人应当欲求的,或至少——在‘应当’的更严格的意义上——应当努力在行动中实现的东西。”〔23〕结合前文,西季威克在这里对密尔的论述可以如此表达:(1)密尔试图以“快乐是值得欲求的”来证明“快乐是应该被欲求的”;(2)密尔试图以“个人的快乐是值得欲求的”来证明“普遍的快乐是值得欲求的”。在第一种陈述中,前文业已指出密尔的“快乐是值得欲求的”这一命题本身便拥有“快乐是应该被欲求的”这一含义,因此,完全是同义反复的;在第二种陈述中,个人快乐的合理性无法推论出普遍快乐的合理性,因此,密尔犯了普遍化的错误。西季威克指出,虽然密尔试图用直觉主义将这四个命题两两相连,但他的举措实际上是错误地运用了直觉主义方法的结果。因此,西季威克认为如果要合理地延续密尔的工作,就必须在第一种陈述中否认“快乐是应该被欲求的”的内在合理性,在第二种陈述中用间接推理的方式,将功利主义原则树立起来。
四、快乐的可公度性作为直觉主义方法的功利主义基础
直觉主义的方法如果能被合理使用,那么它所发现的先验自明的道德原则能为功利主义提供必要的理性基础。反之,在整个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对直觉主义方法的运用也能够从功利主义获得必要的素材——快乐的可公度性。因此,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作为伦理学的方法是完全可以合二为一的。
1.西季威克的直觉主义方法
西季威克认为,虽然不能从个人的快乐直接论证普遍的快乐,但可以通过间接推理的方式,即先确定某些自明的道德原则,以此来要求每个人考量他人的快乐,从而推理出普遍快乐的合理性。他指出,哲学的直觉主义从常识道德中攫取三条自明的道德原则:审慎原则、公正原则和仁爱原则。这三条原则作为常识道德的体现,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功利主义的特征。
审慎原则:西季威克将其解释为一种节制的德性,一种自我控制的智慧。西季威克指出,它能导向功利主义的原因在于它是“有用的”,因为一种对自我的节制往往能造成好结果,此外,它的目的同样可以被设想为幸福(快乐)。总的来说,审慎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对目的的正确判断。因此,它就常识道德而言并不会与功利主义对立,反而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重合的。
公正原则:在所有常识能涉及的领域,如法律、政治等,公正都被视为无偏袒的,而这一点也是“公正”概念中唯一能被直觉所确认的因素。公正原则能够基于个人的相似性提出一种合理的分配范式——人人平等。这种分配范式被认为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普遍幸福,而且同时也以促进普遍幸福为目的。因此,在常识道德的概念下,公正必然与功利主义相重合。
仁爱原则:西季威克将其视为常识道德中最突出的感情义务。而在哲学的直觉主义的视角下,在已经确立审慎原则和公正原则之后,一种抽象的仁爱原则便可以从两者中提炼出来。如果每个人都将他人的善的重要性等同于自身,那么一种合理的仁爱便会要求为他人提供幸福,就像为自己提供幸福一样。因此,仁爱原则必然是导向以普遍幸福为目的的功利主义的。
西季威克指出,这三条原则为功利主义的根本原则提供了有力支持。不仅如此,它们还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快乐的可公度性。如果普遍幸福是通过理性判断正确而得来的目的,那么审慎原则必然会要求一种合理的计量方法,来计算普遍幸福由个人以何种方式组成。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与平等让我们没有理由将某些人的某些快乐视为不可公度的,从而妨碍这种计量方法的发挥。最后,仁爱原则要求我们推己及人,将他人的幸福等同于自身的幸福,从而让这种计量方法成为普遍幸福的基础。可以发现,快乐的可公度性一直隐含在直觉主义的方法中,作为一种常识道德和哲学思辨的要求而存在。而且由于快乐的这一特质,直觉主义方法被运用时的难度大大降低了。正如西季威克所言,在用直觉方法确定义务的界限和相对重要性时碰到的困难都可以被减轻为快乐比较上的困难。〔24〕因此,一旦直觉主义方法将快乐的可公度性纳为基础,那么它和功利主义就共享了同一种快乐的定义,并由此可以被同一种思维范式所考察。
2.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
在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西季威克的确认为,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是可以在快乐可公度性的基础上结合的。以直觉主义为核心,三种伦理学方法可以总结如下:
(1)利己主义(利己快乐主义):当且仅当行为指向自身的最大幸福时,个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正当性;
(2)直觉主义:个人能够直接认识到行为的正当性;
(3)功利主义(普遍快乐主义):当且仅当行为指向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时,个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正当性。
在这三种方法中,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都以“快乐(幸福)”概念为核心。利己主义的定义包含“快乐是值得欲求的”与“快乐是应该被欲求的”这两个不容混淆的命题;功利主义的定义包含“个人的快乐是值得欲求的”与“普遍的快乐是值得欲求的”这两个不容混淆的命题。因此,西季威克认为存在由利己主义推演出功利主义的可能性——如果能解决关于个人的心理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矛盾,即“能够”与“应该”的问题,那么下一步就可以去证明人为何要追求普遍快乐,即“个人”与“他人”的问题。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就寓于西季威克的直觉主义方法中。西季威克的直觉主义不同于密尔的直觉主义,“快乐是否存在质的区分”这一问题就是两人直觉主义方法差异的重要表现。西季威克指出,密尔之所以认为快乐存在质的区分,在本质上是因为他以“快乐是能够被欲求的”为基础,错误地利用直觉主义方法将“快乐是应该被欲求的”领略为自明的;这种错误的方法同时也导致了密尔将“普遍的快乐是值得欲求的”领略为自明的。为了弥补密尔论证的漏洞,西季威克提出了合理的直觉主义方法,即通过阐明审慎原则、公正原则和仁爱原则的自明性,来推论出个人的幸福和普遍的幸福的正当性,从而为“能够”与“应该”、“个人”与“他人”之间的论证提供一种可能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西季威克发现,一旦解决“能够”与“应该”的问题,出于一种对终极善的追寻,“个人”与“他人”的问题就必然摆上台面。正如他自己所说,“被严格运用的直觉方法最终将导致一种纯粹是普遍化了的快乐主义理论,简言之,将导致功利主义”。〔25〕
当功利主义作为西季威克对直觉主义的运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时,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同样也由直觉主义来确立。西季威克认为,功利主义所指向的幸福目的以及这一理论体系本身的构建要依赖常识道德,而常识道德本身被视为直觉主义的一种表现。西季威克详细考察了常识道德中的德性与义务的概念,并指出规定这些概念的界限时所遇到的困难可以通过诉诸快乐的可公度性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快乐的可公度性使它成了一个完美的衡量标准,用以比较不同德性与义务在不同情形下的正当性,而这反过来又为功利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基础。因此,在这一层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西季威克将快乐在质上的比较还原为在量上的比较的合理性。常识道德所规定的德性和义务概念由于其固有的不可分割性和历史性,使得对它们进行规定和划界变得异常困难。密尔提供的方法在面对这一情形时是束手无策的:快乐的不可公度性在面对常识道德时只能诉诸个人的偏好,而这直接否认了对其进行考察的可能性。因此,西季威克必须采取一种合理的直觉主义方法,以快乐的可公度性为核心,以此来规定并分析常识道德的概念,从而为功利主义构建基础。
综上所述,西季威克详细论述了边沁、密尔两人关于快乐的量质差别的观点,并指出应该将快乐在质上的比较还原为量的比较。他认为,边沁与密尔的根本分歧在于对“快乐”概念的定义不同,在澄清概念的基础上支持边沁将快乐定义为感觉。以此为基础,西季威克指出密尔的错误观点来自对直觉主义方法的误用,而在合理使用这一方法的前提下,直觉主义能够为功利主义提供正确的基础。因此,西季威克对快乐不可公度性的批判,在本质上基于他对直觉主义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