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群体就业保障问题研究
2021-12-25刘子墨
刘子墨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 550000)
0 引言
就业保障是国家对失业人群采取的一项紧急就业补救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再就业,扩大公民的就业机会。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了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呈现出负增长的趋势,从而出现就业率低糜,失业率递增的境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在2020年2月份的城镇调查失业率达到6.2%,3月失业率回落至5.9%,4月同比增长0.1%[1]。为此,各专家学者对失业保险,低收入群体的就业保障做出了显著的研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如何实现失业群体的再就业,更加精准的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就业扶助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政策背景
中央在2018年8月的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了“六稳”政策,重点强调了稳就业是六稳之首,确定了就业的重要地位,表明只有稳就业才能稳收入,稳消费,稳经济增长,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然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了大批群体的失业,造成人员失业恐慌,加剧了就业的冲击。对于低收入人群,突发事件让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困难群体雪上加霜。为了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中央政府结合当今形势提出了“六保”政策,保障居民的基本就业水平,重点关注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对农民工群体采取“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服务,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两后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优先支持低收入人员就业。
2 失业保险阶段
1)1986—1993年。我国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强调以城市包围农村,转换国营企业的运行机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家为了保护劳动工人的权益,在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的正式建立,当前失业保险处于初级阶段,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但实施的范围较小,参保对象仅为国有企业合同工,少部分为企业职工,具有一定的失业救济性质。
2)1993—1999年。我国在这段时间对失业保险进行了补充,将“城镇登记待业人数”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表明我国对失业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说明,我国的失业现象开始显现。标志着《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进入补充发展时期。
3)1999—2002年。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确立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扩大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享有了失业保险的待遇,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强调了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4)2003—2011年。随着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我国的就业模式朝着第三产业开始转变,流动性人口增加,农村转城市占城镇就业人员比重较大,服务业就业人群比重上升,传统的失业保险难以覆盖此类人群,对流动农民工,城乡低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覆盖率较低。
3 国内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造业、工业的劳动力需求下降,第三产业的劳动力需求上升,国家通过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大低收入者的就业保障力度,使就业趋势基本稳定,并向良好的趋势发展。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使中国实现了经济的中高速增长。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下,就业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稳就业工作提上日程,但由于我国国民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不强,失业保险难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制度缺乏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失业保险更广泛的普惠全民是我国实现稳就业的基础,由此,国家采取了更精准更灵活的方式来稳就业,保就业。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兜底工作,特别是优先保障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人员的就业[2]。
4 低收入群体面临的就业问题
4.1 流动农民工的再就业困难
大学生群体和流动农民工群体是主要的就业困难群体,外来农民工、流动农民工由于抗压能力较弱,知识技能较低,受到失业的影响较为严重,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和就业保障已箭在弦上,公共卫生事件对流动农民工的冲击最严重,稳就业政策能否能精准惠及到此类低收入群体是首要问题,流动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参保覆盖率较低,约为36.22%。虽然在2020年将失业保险中参保不足一年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但未能说明流入流出农民工的就业保障问题,流入地的社保部门对失业保险的要求较高,使得流入农民工的就业保障存在难度。
4.2 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单一
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例如开设基础培训课程,课程以餐饮、计算机、美容美发、服装为主、设立学徒制,帮助工人提高就业技能,实施以奖代补的措施来鼓励失业者创业。对培训通过的失业者给予适当的补助,对零就业家庭采取基本生活上的补助。
4.3 失业保险覆盖面不足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只覆盖了户籍劳动力,而对于失业风险相对较高的灵活从业者、农民工群体、个体经营者、没有明确雇佣关系的人员未能完全的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存在着漏出情况。
4.4 低收入群体再就业歧视
低收入劳动者的再就业歧视是我国就业保障的现实问题,国家虽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得”的要求,就业歧视问题仍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低收入群体、特殊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患有重大疾病的弱势群体不仅饱受了疾病带来的痛苦,后期承受心理压力,如何保障重大疾病,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权益,加强低收入群体心理健康和基本生活的保障和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5 加强低收入群体的就业保障的措施
5.1 加强国家对地摊经济的优化管理
对农民工群体,低收入人员应当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返岗服务措施来鼓励就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技术性的培训。通过以工代赈、加强创业支持、研究生扩招、开发临时岗位等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稳就业工作[3]。加强对农民工,城乡低保群体等重点人群的救助工作,最大程度的保障民生,加强困难群体、农村人口的就业帮扶工作,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4]。
5.2 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的再就业培训机制
当前我国的再就业培训机制较为欠缺,应当合理运用大数据信息采集技术来分级管理农民工和大学生的就业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人群之一,为农民工制定合理的培训方式,顺应时代潮流,使农民工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是我国预防高失业率危机的良好举措和需要。
5.3 完善失业补助金的转移支付措施
中国对失业保险缺乏重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保就业已迫在眉睫,加强在高失业率情况下对低收入群体的失业补助金转移支付,充分发挥失业补助金的用处,让失业补助金能更好的惠及再就业困难群体和低保人群,扩充政府对失业补助金的转移支付力度,最大限度的完善低收入群体、零就业困难群体、流动农民工的失业补助金领取方案。
5.4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公益性岗位建设
公益性岗位建设是指政府出资建立管理和服务岗位来帮助再就业困难人群度过难关的岗位,低保人群、失业人员、伤老病残,低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再就业权益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岗位建设,满足家庭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应当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难以就业的弱势群体采取公益性岗位来托底安置,重点开发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资金补贴。
6 结语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稳就业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突发公共卫生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批中小微企业面临倒闭、企业裁员情况加重,经济陷入了低迷状态,失业人员暴增、个体经营户陷入困境,流动农民工、弱势群体、低保人群成为当前受疫情冲击影响最大的几类群体,如何保障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援助,让低收入群体在疫情的冲击下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加强其兜底保障作用,如何防范下一次不可抗力引发的全球大型失业潮是各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中国的失业保险国民认知度不高,参保人数较低,失业保险的覆盖率难以惠及重点困难群体,存在着漏出问题,政府对流人型低收入人员的失业保险标准要求较为严格,使得一些流入人员再就业保障困难,传统的再就业培训机制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的需求,补齐弱势群体再就业的短板,加强低保人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机制,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就业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国需要健全完善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对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使失业保险金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