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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2021-12-25王艺林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1年8期
关键词:耕地补偿法律

王艺林,王 涵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0 引言

耕地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不仅具备农产品生产功能,同时还具有生态服务功能。耕地资源的具体质量与数量决定着耕地能否实现自身价值。然而,对于农民来说,其是耕地的经营者,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其发展权在现实情况中受到了严重挤压,因此,只能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也间接影响了耕地生态环境,诸如土壤结构破坏、水土流失等等情况都严重制约了农业的持续发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传统的行政手段已经很难对问题进行解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合理对其进行完善。据此,研究了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意义。

1 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想要对整体问题进行研究,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也变得越来越恶劣,只有合理保护生态环境才能够优化现有的资源形式,进而改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的说,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性产业,只有保护农业生态资源才能够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进而提升我国经济能力。但是由于我国长期追求粮食的产量,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很多农民都会选择高污染的生产方式,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被不断恶化。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了对农业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就必须要对传统的生产作业方式进行转变,但这种情况也会直接造成农民需要付出的成本持续增加,农民的生活水平本就不高,再让其付出更多成本,势必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保护生态,同时促进农业生产,就必须要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采用回报机制对农民进行补偿[1]。

除此之外,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农村的很多土地都被征用,再加上我国农业产品存在不平等交换的情况,很多农民都出现了损失;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工业污染,这也直接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利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一些农村区域建设了生态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域,为了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本身就不符合我国政府对公平、公正的追求。构建农业生态补偿制度能够对农村、农业、农民的牺牲做出补偿,因此具备较强的必要性[2]。

最后,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对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还存在很多不足,只有对生态补偿法及其下位法进行构建与完善,才能够满足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需求。

2 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通过现实中一些有识之士的不断努力,再加上政府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重视,1998年我国《森林法》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具体形式对与生态补偿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制定,除此之外,包括《土地管理法》在内的多个法律都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涉及[3]。

为了能够对农业的生态环境进行改善,一些地区还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如湖北省在2006年出台的《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此之后,多个地区都开始对湖北省的立法行为进行效仿,包括甘肃、福建、江苏在内的多个地区都通过法规明确了农业生态补偿的内容及细节。

2.2 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毫无疑问,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是法律体系不够完整的问题。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在国内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虽然在一些法规中有所提及,但是多个分散的法律都有涉及相关内容,导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够完整。例如,针对资金和粮食补助的问题,《退耕还林条例》已经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仍然有其他法律也提到了相关问题,多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有不同,影响了整体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除此之外,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政府部门明确规定了健全生态保护制度的措施,但是对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4]。归结起来,直到如今我国都并没有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实施制度,这一问题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其次,在监管规范程度方面,我国很难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整体情况处于落后的状态[5]。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一定缺失,导致耕地生态补偿体系较为混乱,各个地区对农业耕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都没有进行确定,监管机制无法发挥自身的作用。另外,我国补偿体系中监管机制不规范,由于社会监管机制,所以即便农业管理与农业、环保等多个部门都有联系,但责任不清的现状会使得各个部门对农业耕地补偿问题相互推诿。农民是农业耕地生态补偿的直接受益人,但从农民角度来看,其生活压力较大,生活水平较低,很少有时间去了解农业耕地生态补偿的规定和政策,归结起来,社会成员很少过问这一问题,只关注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导致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最后,需要提到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在发达国家的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基本都具有明确的补偿主体。在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初始阶段,政府部门必须要出门组织,同时给予资金支持,如此才能够更好的开展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行为。我国目前对环境问题进行解决的基本原则是谁对资源进行了利用,谁进行具体补偿,在规定内容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欠缺之处。与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直接相关的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只有上述三个部门发挥作用,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3 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3.1 对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健全

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相关人员注意细节,合理健全法律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我国必须制定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条例,在积极落实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条例的实施细则,从而让各个地方的规章制度都能具有现实依据。

我国各个地区也需要结合国家颁布的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条例以及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改进与优化,在保证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具有统一性的前提下,提升其系统性,发挥其功能,对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等进行明确。

3.2 对耕地生态补偿监管机构进行完善

完善耕地生态补偿监管机制较为重要,较为必要。对于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体系来说,其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想要在现实情况中进行合理运行,除了需要系统的法律对其进行支持以外,同时还应通过监管部门来对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行保障,对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激励,让他们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多种媒体的作用进行发挥,对与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宣传,提升农民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如果其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可以结合自身损失发挥法律制度作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3 结合耕地生态保护实施投融资政策

结合耕地生态保护实施投融资政策能够为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因为一切生态补偿制度都需要以资金为物质基础,缺乏这一基础,政府也就无法通过物质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农民的经济损失。在采用农业资源进行可持续利用的生产方式中,农民付出了较高的成本,有必要对其进行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只依靠政府部门提供资金,那么无疑不能真正的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结合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应通过激励措施吸纳社会上的资金,另一方面还需要利用国债的方式为个人和企业的投资提供具体保证。相关部门必须要对补偿资金的渠道进行拓展,同时通过广告、宣传的方式来对社会资金进行募集,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使农业的生态环境在现实情况中能够呈现良性循环的良好局面。

4 结语

综上所述,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传统的行政手段已经很难对问题进行解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合理对其进行完善。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必须制定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条例,在积极落实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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