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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从“行政行为”推出“行政伦理”
——从休谟难题出发

2021-12-25潘陇军

农场经济管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客体伦理行政

潘陇军

(华东政法大学)

一、“休谟难题”的提出

“休谟难题”来自于休谟的“道德契约论”,休谟认为道德是一种人类社会定立的契约,而正义来自于人类社会之间的的妥协[1]。在某种程度上讲,休谟所言是正确的,如大家所知,道德是人类社会制定的行为应该怎么样做的一种行为规范。人们平时所遵守的社会道德是否优良,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行为方式的道德价值,但是一切价值并不是人所制定的,只有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属性符合主体某种需要时,此事物才具有一定的价值。行为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是否相符,决定着行为道德规范是否优良。当道德规范与行为道德价值相符合时,便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则是不符合人类社会道德价值追求的,是恶劣的道德规范。在公共行政领域,一般而言,行政行为会倡导无私利他,而不倡导为己利他,但是这种无私利他的行政行为是否能符合优良的道德规范,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人类社会中无私利他的道德价值,如果符合人们普遍接受的无私利他的道德价值,则是一种正向的道德规范,反之,则是一种恶劣不好的道德价值规范。由此可见,要制定优良的社会道德价值规范,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地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由此,行政伦理制定的是关于一种优良的行政道德规范的科学。而要研究行政伦理,则首先要解决是、事实与应该、价值之间的关系。

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事实”能不能推导出“应该”“价值”?对于“休谟难题”,许多伦理学家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而解决此难题的关键是:应该、善、价值这些东西究竟是客体的什么属性。应该、善、价值是客体不取决于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固有属性”,还是客体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关系属性”[2]。

一切事物的属性可以划分为固有属性和关系属性,一般而言,固有属性是一事物完全不依赖其他事物和主体存在的一种属性,是一种独立客观存在的事实属性。关系属性可以分为事实关系属性和价值关系属性,事实关系属性则是客体事物间的固有属性与主体某一感官所产生的一种关系属性,是在固有属性基础上与主体的某些感官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东西,不像事实属性一样完全独立存在,它依赖于主体某一感官而存在。价值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主观思想、主观意志所发生的关系,如愿望、目的、希望。对于善、应该、价值比较广泛的客体来讲,有可能是客体本身的事实属性,也有可能是客体本身的事实关系属性。但是,价值、善、应该是客体的客观属性与主体的主观意志发生关系所产生的东西,是客体固有属性和事实关系属性对于主体主观需要目的的效用。应该、正义、善、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某些主观意志思想所发生的关系,所以,应该、正义、善、价值要依赖于主体的某种需要目的存在,因此,其本质上属于价值关系属性。

二、有关“休谟难题”解决方法

“是、事实、事实如何”是客体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志的需要所具有的某种属性,是客体的一种事实关系属性,而“善、应该、价值”是客体依赖于主体的某种需要所具有的属性,客体的“是、事实、事实怎样”与主体的某种需要、希望、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怎样、事实如何、事实”对于主体的“欲望、目的、希望、需要”的一种效用,是客体的一种价值关系属性。从而可以实现“是、事实怎样、事实如何”推导出“善、价值、应当、应该”,当“是怎样、事实如何、事实怎样”与主体欲望、希望、目的产生关系时,才能从“是、事实、事实怎样”推导出“价值、善、应该、应当如何”,而“正价值、善、应该”符合了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例如,道德价值规范应该的推导,每个人的行为是社会道德所规范的对象,是客体,社会是活动者,是主体,社会所规定的道德目的是主体的活动目的。由此可以得出解决休谟难题的方法,首先需要两个前提:客体之事实如何和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如何。其次是两个前提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即客体之事实如何符合(或不符合)了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最后由此可以得出客体的善、应该如何、正向价值(或不应该、负价值)是怎样的。

三、行政行为事实如何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一种事实行为,对社会的普遍阶层产生深远而又广泛影响的行为。一般而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合法的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所进行的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一种事实行为。法律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如何实现公平、公正、秩序、自由等价值目标,行政行为的主体国家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的活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进行活动,同样,行政主体的行为要遵循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目标。行政行为并不是某一个人或行政机构意志的反映,而是整个国家行政机构整体意志的一种反映,这意味着行政行为要站在整个国家的大局考虑,考虑整个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社会的长久发展进行考虑,而要实现国家社会的长久稳定发展,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要以社会公平、正义、善、自由、秩序为价值指导,要符合社会主体的需要、目的和欲望。

行政行为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而实施社会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国家整体进步和人民幸福,而社会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人们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变化之中,行政管理活动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增进全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保证每一个人发展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必须要求行政主体有高度的适应性,根据时代的发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符合社会主体的意愿、欲望、需求。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所做的行为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要保证社会的良好发展,就要制定优良的行政道德规范,优良的行政道德规范的制定就是“价值、应该、善”和“是、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确定。

行政机关主体所进行的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国家职能,推动社会稳定发展,保证全体国民的合法权益,总之,行政行为的功能和作用是行政行为产生的一种实际效果。行政主体所进行的行政行为,是要在社会中建立一种合理的、优良的道德规范,其目的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规范,建立起各类组织和公民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调节社会中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组织、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使得每个公民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最终形成和谐有序的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而行政主体这一行为事实是为了全社会的“善”所做出的行为,为增进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社会生活中,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组织、个人与组织发生着各种联系的同时,也产生着各种矛盾、冲突、争执,这些矛盾无法通过社会机制调节时,行政主体便介入其中,调节矛盾,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行政主体成为裁判者,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采取公正超然的立场进行裁决,最后形成权威的决定,矛盾的双方都必须遵循裁决的结果。行政主体采取裁决的行为这一事实,应该包含着公正的行政价值。

行政行为主体为了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不断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为特定社会主体服务,在行政过程中要实现公共利益,同时行政行为主体在追求公共利益时,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行政主体为弱势群体所提供的服务和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行政价值,表现出了为社会主体服务的行政伦理价值。

这些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事实如何,但在这些行政行为事实如何中却包含着行政行为应该如何、行政管理的价值如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行政伦理价值的因素。如果这些行政行为事实符合行政伦理的道德价值标准,则行政行为应该如此,若这些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伦理道德价值标准,则行政行为不应该如此。那么,行政伦理应该是如何。

四、行政伦理应该如何

一般而言,道德是主观意志,源自于人们的内心,属于精神世界,表现为个人应该怎样的方式,在内心规范着自己的行为,反映了个人的善恶和主观意志,道德更多指对人们行为动机目的的判断标准,其按照一定的风俗、文化习惯、自我的主观意志来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而伦理是道德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和规范,是一种客观的行为关系,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着群体性的规范作用,通过诱导、鼓励等方式来规范群体行为,使得行为主体符合一定的行为规范。伦理具有客观性、群体性和外在性等特征,可以判定行为优良正当与否。在伦理学中,伦理是研究每一个时代、一切阶级、一切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的学问,是关于“善、价值、正当、应该、自律、节制、自由、平等、公正、公平”等的学问。伦理学是企图理解道德概念和确证道德原则、道德理论的知识体系[3],其全部的意义在于:确立优良、正确、善的道德价值规范,避免恶劣、错误、不好的道德价值规范,因此,伦理对风俗、习惯和自我意志等行为不断反省检验以确定优良、正确、好的道德价值规范。行政学中,行政学家一开始就触及到行政道德和行政伦理,因为行政活动实践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是非、善恶、对错、公平、公正等判断标准。一般而言,行政伦理是人们关于行政主体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判断过程的原因,主要涉及行政主体行为的应该如何、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的问题。总之,行政伦理包含了行政道德,又高于社会道德的一种社会现象[4]。

人们在制定道德规范的时候,都会遵循一定的“道德价值规范”,而只有“道德价值规范”与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的情况下,人们所制定的道德价值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才能成为一种优良的、善的道德价值规范。行政伦理的含义体现出了公共行政管理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公共权力、社会公共服务、公共行政精神等方面的本质规定,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行政道德价值规范,追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的公共行政精神。行政伦理在公私利益关系中追求公共利益,在进行行政活动时,要公正行事,约束公共权力,为社会公民服务。在这样的行政理念下,制定行政道德规范才能符合行政道德价值,便能制定出优良的、善的行政道德规范。行政伦理是一个关于行政道德价值的知识体系,是研究行政行为的道德价值科学,要明确公共行政的精神:即价值、应该、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有良好规范的社会中,应该保护公民平等、自由地享有自己较高层次的利益,社会应该以最有可能的方式满足社会正义的原则,在这种条件下,公民享有他们自己的财产权。在政治生活中,公民应该在公平的价值指引下发挥自己的政治影响力,而这种表现方式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平等主义特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平等、自由地享有合法利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行政主体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遵循了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价值规范,而这种规范与社会主体的欲望、目的、需要相符合,因此,其是一种优良的道德价值规范。

恩格斯认为现实存在的正义是对经济基础的一种反应,在历史的发展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它不是思想观念中的一种形态,而是在历史进程中的一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奴隶制在当前社会中看来是极其不合理的,但是在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看起来却是合理的。正义公平的观念源于现实经济关系,是在现实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空泛的谈论公平正义,与解决实际问题无太大关系。因此,要辨析清楚公平正义的相关问题,要回归到现实的行为中去,现实中的行为受到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制度的影响,从历史唯物史观的角度讲,关于社会中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则取决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最后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正义观念是在人们日常的劳动中产生,不是与生俱来的,当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处于一个上升时期,与生产方式相应的分配方式使得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状况,这部分人也会期待着上升的生产方式。在一个生产方式之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不满意于当前的生产方式或分配政策,而发出不满意的声音也是从统治集团中发出,在此意义上讲,正义公平的观念与一定的阶级利益相联系。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观起源于一定的社会事实,而又超越了一定的现实,它又体现着未来的某种利益,行政伦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不仅是当前社会的一种反应,也是对未来规范的预示,对于“应该、价值、善”这些规范性的属性,是可以从目前的“是、事实、事实如何”推导出“价值、善、应该如何”的。

五、行政行为如何到行政伦理

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其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增进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而要使社会中每一个人受益,必须要实施符合每一个人利益的活动。社会中每一个人要得到自由平等的发展机会,增进自我的福利,需要一个能保障每一个人福利的国家社会制度,这个制度必然要追求“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行政人员在此制度下进行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着“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价值标准。行政行为要保障每一个社会主体发展的合法权益、要协调社会矛盾、要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既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事实,也蕴含着行政伦理“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价值追求。同时,行政行为事实符合了行政伦理的道德价值目的,行政行为应该遵循行政伦理的“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价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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