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一起违法经营、运输生猪案件的查处与思考

2021-12-24钟维斌

四川畜牧兽医 2021年12期
关键词:朱某承运人执法人员

钟维斌,韩 鹏,段 亮,张 赟

(成都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四川 成都 610041)

2021 年4 月22 日,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称在某绕城高速收费站D 出口有一辆载有122头生猪的货车,货主赵某某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未佩戴耳标。经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版)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未给畜禽加施标识的违法行为。

1 调查处理情况

4 月22 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抽样检测,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该车生猪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现场拍照取证。在获取抽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告后,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对该车122 头生猪进行过磅称重,净重为17 370 千克。提取了称重榜单、称重站营业执照、检定证书。经官方兽医检查,122头生猪健康状况良好,补检合格,执法人员将该车生猪转移到附近一屠宰场,并分别对当事人赵某某、朱某和郑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朱某和郑某某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以及当事人和某市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书》的复印件、当事人共同购车的首付款转款记录。4月27日,执法人员分别函询成都市的三家屠宰场4月22日生猪收购均价为21.8元∕千克,认定该批生猪货值总价为378 666 元。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再次联系三位当事人,通过微信截屏提取证据,确认了三人共同违法经营运输生猪的事实。经集体讨论后,执法机关于7 月5 日向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和受委托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要求。8月4日,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同意,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款合计152 466.4 元。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当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 思考

2.1 对当事人的认定 本案在对当事人的认定上较为复杂。首次调查询问时,赵某某承认自己是货主,所运输的122 头生猪为自家所养,朱某、郑某某为其司机,未参与共同经营。朱某及郑某某也否认参与生猪经营运输。因此,立案初期,执法人员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仅为赵某某一人,朱某、郑某某不应列为当事人。随着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用于运输生猪的货车为三人共同出资所购,有共同经营的动机。由于当事人位于省外,完成前期调查后已返回,5 月25 日、31 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短信、电话联系赵某某、朱某、郑某某进行询问,确认了赵某某、朱某、郑某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车牌号为“豫××××”的红色东风货车,专门用以经营运输生猪的事实。赵某某负责牵头组织生猪,朱某、郑某某负责开车,利润按照买车的出资比例分配。执法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截屏等方式,提取了当事人关于出资买车、关于利润分配等证据。并通过邮寄方式,提取了当事人买车的分期付款转帐收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三人没有成立公司和其他任何组织的情况说明及对委托人的询问调查,最终,执法人员认定本案当事人为自然人赵某某、朱某、郑某某三人。

2.2 对承运人的认定 本案中对承运人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河南省某运输公司为承运人。本案中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都显示是河南省某运输公司,车辆的挂靠单位也是该公司,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有《联合经营协议书》,因此,应当认定河南省某运输公司为承运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存在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理由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但是据笔者了解,由于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很多地方不能为个体车主办理营运证。为了取得车辆营运证,合法上路,目前大多数个体车主都只能将其挂靠在运输公司。二、调查显示,涉案车辆的首付款、分期付款均由当事人支付。执法人员提取了购买涉案车辆的首付款截图、分期付款转帐收据,证明涉案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为赵某某、朱某、郑某某。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挂靠单位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书》复印件分析,如果车辆本身属于河南省某运输公司所有,该运输公司的车辆挂靠自己公司,也不符合逻辑。四、从所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书》内容来看,其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明确了车辆总价41万元,已付10万元,欠款32.64万元,分24期按揭,每月还款13 600元等条款。也证明车辆的实际支付人是当事人。五、调查显示,挂靠的运输单位没有为其组织货源,没有参与利润分配。为了查清当事人与挂靠的运输单位的关系,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进行调查,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被挂靠运输单位没有为其组织货源,没有参与利润分配的记录。因此,最终执法人员认定,车辆的挂靠单位没有参与本案活动,本案不存在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2.3 对违法证据的认定 本案调查取证较困难。当事人系外省人员,调查取证不方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取得电子证据,同时当事人还通过委托人提供有关证据。执法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不断完善收集大量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违法经营调运生猪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准确认定。

2.4 对涉案动物的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立即上报上一级领导,对该车生猪在现场进行证据登记保存。随机采集了猪全血、口腔拭纸送某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在该车生猪非洲猪瘟等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及时补检,结果合格,执法人员才将涉案生猪转移至某屠宰场待宰圈,降低了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猜你喜欢

朱某承运人执法人员
男子为回老家抱着木板横渡长江
微信转账不慎误转他人,能否请求对方返还
微信转账不慎误转他人,能否请求对方返还
灵川县安监局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
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简述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福州市色山区一黑电镀厂“死灰复燃”被执法人员查处
汝阳县一村民暴力抗法被刑拘
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
无船承运人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