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贸易便利化现状评估
——基于企业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
2021-12-21刘慧
刘 慧
(上海WTO 事务咨询中心,上海 200050)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加之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全球经贸环境更加严峻,在全球经济放缓和我国外贸进出口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通过提升贸易便利化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和推动我国外贸健康发展成为很好的选择。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实行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找到制约当前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关键瓶颈和环节,对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现状进行定量评估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借鉴OECD 贸易便利化指标(TFIs)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构建全新的贸易便利化指标测评体系。基于进出口贸易企业调查数据,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我国2020 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对不同区域和不同性质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了评估和比较分析。
一、文献综述
不少国内外学者和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指标的评估方法进行了研究。OECD[1]于2013 年发布了一套贸易便利化指标(TFIs)体系并制定数据库,该体系包括11个一级指标涵盖了WTO 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所涉及的所有边境手续,对不同领域采取的措施进行定量评估。与OECD 对贸易便利化的定量评估不同,WTO 对贸易便利化的评估是一种定性的分析。APEC 对于贸易便利化的评估主要是采用四大绩效指标:海关程序、标准一致性、商务流动性和电子商务。世界银行在每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采用DOB 指数对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王中美[5](2014)比较分析了WTO、OECD、APEC、世界银行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机构对贸易便利化的评估报告,为使贸易便利化的措施落到实处,更加细分的贸易便利化评估指标将有助于考察政策措施实施的细节与效果。朱剑冰、吕静[6](2015)选取了口岸效率、关税环境、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和商务环境这5 个一级指标,并对应选取了38 个二级指标,且为各指标确定了合理的权重指数构建了对贸易便利化进行测评的综合指标体系。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对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了评估分析。Wilson[7](2005)认为中国作为亚太经合组织中的大型贸易国,其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亚太经和组织内部贸易的大幅增长。段景辉、黄丙志[8](2012)以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和全球贸易投资便利化报告中测算出的评估数据为基础,对各国的贸易便利化程度进行了比较,发现中国在市场准入、出入境管理透明度和信息技术使用方面有待提高。盛斌[9](2016)认为中国自2015 年正式成为WTO 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成员以来,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使用方面都取得显著成效。张瑶琪[10](2017)通过构建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测算了我国2016 年的贸易便利化指数,判断出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一般,但其只评估了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总体水平,不能反映我国东西部贸易便利化水平之间的差异。
从企业用户的角度对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更加细化客观的评估,以找到制约我国当前贸易便利化水平的瓶颈和环节,确保便利化落到实处,并对进一步提高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出积极的建议。
二、指标构建、数据选择、模型介绍与指标权重的确定
(一)指标构建
国内外学者和国际组织都围绕如何评估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了大量研究与诸多尝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和综合性的是OECD 发布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涵盖了WTO 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所涉及的所有边境手续。在借鉴OECD 贸易便利化指标评估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科学性、数据的可获得性原则,选取了8 个一级指标及其相应的62 个二级指标①,构建了全新的测评指标体系。这8 个一级指标分别是:信息可获得性、贸易商的参与、预裁定、上诉程序、费用、单证类手续、自动化手续和程序性手续,整个测评体系基本上涵盖了贸易便利化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二)数据来源
参阅北京瑞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发布的《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②,采取调研、征询意见等方式通过构建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设计了调查问卷。以2019 年6 月30 日至2020 年7 月1 日在国内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为主要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数1500 份,回收了1182 份,其中有效回收问卷数1180 份,有效回收率达79%。根据问卷来源的区域不同,将回收的有效问卷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分别做了统计,这些问卷中来源于我国东部的有效问卷数为788 份,占比67%;来源于中部的有效问卷数为236份,占比20%;来源于西部的有效问卷数为120 份,占比10%。
另外,根据问卷来源的企业性质不同,我们将回收的有效问卷按照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分别做了统计,这些问卷中来源于国有企业的有效问卷数为260 份,占比22%;来源于外资企业的有效问卷数为595 份,占比50%;来源于民营企业的有效问卷数为325 份,占比28%。
(三)模糊综合评价法介绍
在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处理上,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③。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基于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该理论主要是用来对一些难以衡量的定性问题进行定量评估。模糊综合评价法能够对由多种因素影响的事物或对象做出一个整体的评价,因此,可以很好地解决评价对象模糊、难以量化等问题,常被用于各种非确定性问题的解决。该综合评价法的模型和基本步骤可以概括为:
1.建立评价对象的因素论集,也就是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集。设U=为评价对象的p 种评价因素集(评价指标集),其中p 表示评价因素的个数,由具体选取的评价指标体系所决定。为使评价因素(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估更加有效,常常按照评价因素的属性将其划分为若干类,并把每一类评价因素都视为同一个级别,处于同一级别的评价因素可以设置下属的次级评价因素。
4.建立被评价对象的模糊关系矩阵。对被评价对象的每一个因素进行分析并做出量化,也就是说从每一个因素的角度来判断被评价对象对各级模糊子集的隶属度,从而得到模糊关系矩阵R。模糊关系矩阵常表示为:
5.确定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利用步骤三确定的权重向量A 和步骤四确定的模糊关系矩阵R,相乘可以得到被评价对象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B。模糊综合评价的模型为:
6.对模糊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分析。模糊综合评价的结果通常是一个模糊矢量,而非一个点值,它表示被评价对象对各等级子集的隶属度。在对多个评价对象进行比较分析时,需要进一步计算每个评价对象的综合评分值。
(四)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在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处理中,为了客观测算各级指标的权重,这里采用李克特(Likert-type Scale)5 分量表来测量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对应的问卷题项,并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整理。采用以下方式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录入:“不同意”赋值1、“不太同意”赋值2、“基本同意”赋值3、“较同意”赋值4、“非常同意”赋值5。
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根据层次分析法,研究的评价对象集为P=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估;
表1 评价定量分级标准
先求解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然后再求解一级指标的权重。
为求解信息可获得性指标下属的10 个二级指标的权重,构建了一致性判断矩阵S:
采用同样的方法,可以求得其他7 个一级指标下属的二级指标的最终权重。进一步的在二级指标权重向量的基础上,可以求得贸易便利化水平下属的8 个一级指标的最终权重向量:
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到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下各指标的权重。
三、贸易便利化水平模糊评价结果的测算与分析
在模糊综合评价法中通常采用的是取大取小算法,但该方法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在计算中常常会丢失有价值的信息。为了避免信息缺失,使模型更加有效,我们将采用加权平均的模糊合成算子来得到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模糊评价结果。用此方法对我国贸易便利化综合水平、不同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和不同企业性质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分别进行测算和分析。
(一)我国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的模糊评价结果
1.模糊评价结果向量
信息可获得性的评价结果向量。首先,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建立我国贸易便利化测评体系一级指标信息可获得性的模糊关系矩阵,通常用R 表示模糊关系矩阵。那么指标信息可获得性的模糊关系矩阵为
利用层次分析法得到的信息可获得性指标下属的二级指标的权重矩阵与信息可获得性的模糊关系矩阵进行相乘,可得到信息可获得性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则
经归一化处理后,信息可获得性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仍为
采用同样的方法,经归一化处理后,可求得其他7个一级指标贸易商的参与、预裁定、上诉程序、费用、单证类手续、自动化手续和程序性手续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
2.综合评分值等级评定
基于每个指标的划分等级和相应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可以加权算出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对应一级指标的综合评分值,再结合一级指标的权重向量,从而求出我国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的综合评分值。
我国贸易便利化指标信息可获得性的综合评分值为:
其他7 个一级指标贸易商的参与、预裁定、上诉程序、费用、单证类手续、自动化手续和程序性手续的综合评分值分别为:3.506、3.308、4.018、3.9、3.869、4.094、3.571。
把计算出的贸易便利化综合指数值,对照表1 所确定的评价定量分级标准可知,2020 年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综合评分值为3.739,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较高”,属于E2级,8 个一级指标中只有预裁定的评分值小于3.5,属于E3级,其他均属于E2级。其中,贸易便利化指标中评分值最高的前三个指标是自动化手续、上诉程序和费用,其得分分别为4.094、4.018、3.9。表现最差的三个贸易便利化指标是:程序性手续、贸易商的参与和预裁定,其得分分别为3.571、3.506、3.308。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在自动化手续、简化边境程序和取消相关费用等贸易便利化措施方面都有所改善,而在以单一窗口建设为代表的简化程序性手续,增加贸易商的参与度和预裁定方面还有待提高。
(二)不同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模糊评价和比较研究
本部分采用加权平均的模糊合成算子来合成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模糊评价结果,如表2 所示。
表2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价结果
把计算出的各区域贸易便利化综合指数值,对照表1 所确定的评价定量分级标准可知,2020 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在贸易便利化测评中的综合得分值分别为3.756、3.733 和3.614,贸易便利化水平“较高”,均属于E2级。在这三个区域中东部区域的综合得分最高,西部区域的得分最低,反映了在我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不同地区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和海关监管的效用不同,东部地区表现最好,中部相对较弱、西部最差。
(三)不同企业性质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模糊评价和比较研究
与(一)中采用的方法相同,本部分采用加权平均的模糊合成算子来合成我国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模糊评价结果,如表3 所示。
表3 我国国企、民企、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价结果
把计算出的贸易便利化综合指数值,对照表1 所确定的评价定量分级标准可知,2020 年我国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贸易便利化测评中的综合得分值分别为3.729、3.732 和3.779,贸易便利化水平“较高”,均属于E2级,反映出三类企业对我国贸易便利化的评价或者说用户体验并不存在明显的系统性差异。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企业问卷调查,采用模糊评价方法,让企业从用户体验的角度对我国贸易便利化现状进行评估,最终得出以下结论与启示:
(一)整体而言,我国企业认为我国贸易便利化处于可接受的水平,属于“较好”,这与OECD、世界银行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组织对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基本相符。国际组织普遍认为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整体处于国际中等水平,与国际上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我国企业从用户体验的角度看,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整体较好,但从企业业务开展和用户体验的角度而言,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二)从影响贸易便利化的细分领域来看,我国企业对自动化手续、上诉程序和费用水平等方面的体验更为满意,但在程序性手续、贸易商的参与和预裁定三个方面体验欠佳。我国贸易便利化在自动化手续、上诉程序和费用水平等方面之所以表现相对突出,与2013 年以来推进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密切相关,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及推广、监管机构取消不合理收费及降低相关行政性收费水平等一系列措施。模糊评价结果表明这些措施正在初见成效。
(三)根据样本企业的企业性质和所处区域来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类企业对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并不存在系统性差异。同时,尽管从评价数据来看差距并不明显,但整体而言,贸易便利化推进现状仍与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区域差距一样,东部领先于中部,中部好于西部。
(四)我国贸易便利化改革的优先事项应该放在“通关程序”的简化和提高“贸易商参与度”方面。增强海关法规和口岸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增加立法过程中贸易商的参与度,加强各个口岸管理部门如海关、商检、外贸、税务、外汇等各个部门的协同管理,建设“单一窗口”,简化整体通关手续。
注释:
①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R].2019.
②陈波.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平台运行与治理研究[D].复旦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