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健康:19 世纪英国的卫生医务官
2021-12-20王广坤
王 广 坤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19 世纪中后期的英国见证了人类社会首次工业化与城市化狂飙突进的时代大潮,由于工业污染与城市生活的聚集拥挤,此时的公共卫生状况极大恶化:“尽管此时国家财富与社会进步无与伦比,但普通家庭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却发现:他们无论如何也避免不了恶臭、污染与妨害健康的各类风险。”①为保障民众身心健康,英国政府全面介入公共卫生管理,促进了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有学者指出:“19 世纪中期的英国是卫生改革的绝佳典范,开创了对抗传染病的城市改造与卫生改良运动的先河,无论是下水道修筑、纯净水供应、给排水系统改良、房屋住宅修缮,还是去除空气污染、保障环境清洁,几乎事关这个领域的方方面面都做到了极致。”②可以说,正是由于英国在公共卫生管理事业上的巨大成就,才使得它能在竞争激烈的世界民族之林中脱颖而出,建构了近代历史上规模空前的大英帝国。
有鉴于英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巨大成就,国外学界有关英国公共卫生管理的研究成果很多。③有关国外的英国公共卫生管理研究状况,可参见王广坤,《19 世纪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史研究》,《全球史评论》2018 年上半年辑刊,第189—203 页。在国内,学者们也对英国公共卫生问题的产生背景、④舒丽萍:《19 世纪英国的城市化及公共卫生危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 年第5 期;田明孝:《19 世纪英国的公共卫生观念》,《浙江学刊》2017 年第6 期。精英人士的卫生管制思考与实践、⑤专题论文主要有,蒋浙安:《查德威克与近代英国公共卫生立法及改革》,《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3期;学位论文主要有,陈晓霞:《试析埃德温·查德威克1832—1848 年英国公共卫生运动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2003年;冯娅:《论查德威克的公共卫生改革思想》,万方数据库,2013 年;柳润涛,《约翰·西蒙与19 世纪中后期的公共卫生改革》,万方数据库,2013 年。公共卫生管理宏观概况等方面均有所探究。⑥学位论文主要有,张丽丽:《19 世纪英国公共卫生立法研究》,万方数据库,2009 年;专题论文主要有,陈日华:《19 世纪英国城镇卫生改革》,《史学理论研究》2009 年第4 期。不过,就目前成果而言,针对微观层面的公共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职业发展领域学者们关注的还不是很多,有较大拓展空间。毕竟,近代英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不仅需要查德威克(Edwin Chadwick 1800—1890)、约翰·西蒙(John Simon 1816—1904)等国内外学者关注较多的精英人士引领,更需倚重的是那些深入基层落实卫生管理规划的人员,其典型代表就是卫生医务官(Medical Officer of Health)群体。对于他们,有学者给予极高赞誉:“自1870 年代以后英国政府强制要求各地任命卫生医务官并赋予其掌管食品和水源卫生质量大权以后,地方公共卫生专家在对抗疾病的战斗中变身成为高效无敌的冲锋突击队,最终导致天花、伤寒、霍乱等疾病在19 世纪末期的根除。”①本文试以卫生医务官群体为核心,通过梳理其职业发展脉络,窥探他们对英国社会进步与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一、19 世纪英国卫生医务官职位的初步设立
19 世纪英国社会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问题恶劣,各种疫病频发,广大民众身心健康遭受到极为严重的威胁。②对此,英国政府认识到社会管理者具备基本卫生学知识的必要性,日益重视卫生管制问题。
早在1831 年霍乱爆发时,议会法令就曾提出:每个城镇和乡村建立地方卫生机构,机构应雇佣两个(含)以上的内科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但当时并无法定或官方任命的医疗顾问。1834 年,因发现公共卫生环境恶劣和疾病频发的现象与贫困问题紧密相关,英国政府在新颁布的济贫法案中公开倡导任命医务官,这标志着领薪的、具有卫生和专业医学知识的国家公务员职位的诞生。1847 年,济贫法委员会又专门颁发了规范其职业作为和工作程序的法令,他们可通过准确描述和判断公共卫生环境与民众个体健康情况,为济贫法实施提供重要信息参考,是济贫法管理机构指导地方工作开展的可靠联络人。③
1834 年《新济贫法》主要由卫生改革家查德威克负责制定,医务官员的职务设立也在其公共卫生管理的设想中。在为他赢得巨大声誉的1842 年卫生调查报告中,查德威克也强调为了实现公共卫生的科学高效率管理,需要雇佣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公共卫生管理事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建议和指导。④1843 年,在他的卫生调查补充报告——城镇殡葬问题调查报告中,⑤查德威克再次提出设置卫生医务官,要求死亡事件发生后,卫生医务官必须到死者家中,确认并检查死亡原因,然后将尸体转移到停尸间,接受医学检查和存放,如无卫生医务官准许,则不予下葬等。目的是运用专业医学知识,照顾个人身体。对于这个职务,查德威克非常重视,强调要保障其绝对权力:不受行政束缚,且需全职工作。⑥
在查德威克看来,卫生医务官必须掌握高明的专业技术,且需熟悉预防医学知识。而要他们充分发挥作用,两个主要的保障性条件不可或缺:一是不受地方行政部门的束缚;二是必须全职工作,不能在公职之外私自行医。在之后的草案中,查德威克又大力拓展了卫生医务官的权力:他们可定期检查辖区,从家中或者工作场所寻找污染物病源,强制执行相关法案,在疫情爆发时,全权负责所有的应对措施,并有权对外科医生协会、济贫官员、调查员、清洁工人、警察及其他公职人员发布命令;有权检查出售的食品和饮料,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危险品的出售;并直接负责疫苗接种工作,有权检查适龄儿童的接种情况;而且,每年卫生医务官都需要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呈送所辖地区的死亡和患病统计数据,并与其他地区进行对比,分析各阶层人口的死亡原因,列出他们认为可以预防的疾病。
在查德威克1845 年草拟出具体包含有上述主要内容的卫生草案后,1846 年的利物浦据此通过地方法案,任命了英国首位卫生医务官威廉·亨利·邓肯(William Henry Duncan 1805—1863)。1847 年,邓肯到任,成为“这个国家最早领有此职位的人”。①邓肯是利物浦医院的内科医生,代表性论著是《利物浦高死亡率的环境原因》。他积极促进利物浦城镇卫生协会的成立,与查德威克等人熟知,热衷卫生管理。②依据利物浦地方法规,邓肯不仅需认真落实污染物清除法等现有卫生条款,还要接受城镇议会的指导,定期巡视和报告疾病防治情况,并重视贫苦大众的卫生与传染病感染状况。③但是,他的工作效果并不好,地方当局只愿支付年薪300 英镑,且允许他对外行医,使得他于公职工作并不上心,一年时间只做了一周的死亡登记工作。至于年度卫生报告,地方当局则认为一旦提交就要执行,会加大地方负担,因而竟免除了这项原本非常重要的工作要求。查德威克担心其他城镇会随之效仿,因而向内政部强烈抗议,予以反对。对此,政府于1848 年将其年薪提升到750 英镑,保障其全职地从事卫生管理工作。④
邓肯之后,伦敦又任命了一位卫生医务官。1848 年,伦敦市政机构向议会申请改善卫生,通过颁布《城市下水道法》任命了一名卫生医务官。西蒙被聘任职,据他记载,其主要工作包括:在短期内了解城镇人口死亡原因,观察疾病的爆发地点与后续变化。⑤除任命西蒙为伦敦城卫生医务官外,1848年的英国政府还颁布了一项重要法案,以全面介入公共卫生管理,即1848 年《公共卫生法》。
为保障法案权威,彰显其科学性,该法案在继承完善过往法律的基础上,也极为重视相关名词的意义阐释,历史上首次从卫生管理学的角度对土地、住宅、街道、地区、下水道、排水管、屠宰场等概念进行了细致说明,明确其含义指向及应用范围。比如,法案的起始两页就明确指出其住宅概念同时也涵括了学校、工厂以及一次性雇佣员工超过20 人的房屋基地。在具体卫生管理人员的任命与程序设定上,法案也进行了严格规定,在阐述法案专业用词时,其最后一条就主要介绍了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卫生官员(the Officer of Health)、书记员(the Clerk)、会计员(the Treasurer)、调查员(the Surveyor)、污染物检查员(the Inspector of Nuisances)等等。⑥在针对卫生官员的解读中,法案强调:一旦法案付诸实施,各地就需要寻找到合适的具有法定资格的医疗从业者,或者职业医生,来履行卫生官员的职责。⑦
随着1848 年《公共卫生法》颁布及地方卫生机构创建,卫生医务官逐渐成为地方卫生管理的核心要员,法案规定:“地方卫生委员会可随时任命合适人员担任医务卫生官,能对其进行调动,保障其履行中央卫生委员会的法令条款。允许一人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卫生医务官,其薪酬由任命地税收支付,但无论是聘任还是调动,都应该获得中央卫生委员会的首肯与批准。”⑧
然而,1848 年法案尽管授权地方任命卫生医务官,但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许多地方机构也并不愿意设置这个职务。据统计,截止到1853 年,整个英国境内很多地方都没有或压根不曾考虑过要增设卫生医务官职务,只有少数地区才正式任命了卫生医务官。⑨而且,1848 年法案条款对于中央权威也过于看重,这激起地方政府较为严重的敌视情绪,致使法案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且,查德威克虽然设置了卫生医务官,承认医生们的作用,但他的卫生管理策略主要还是偏重于环境清洁,对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修建和维护的工程师群体极为重视,觉得医生群体作为有限,对主要由医生担任的卫生医务官群体工作重视度也不够,只是将其视为卫生状况调查者或疾病泛滥的数据统计员,认为他们只是卫生管理的辅助者,而不是主导者。1871 年地方政府委员会成立后,这种境况才得到改变。
二、地方政府委员会的成立与卫生医务官职业发展
1848 年《公共卫生法》虽然成立了中央卫生委员会,但习惯于自由自治的地方政府并不配合,各地也都设有听命于地方的卫生机构或专门委员会,1866 年卫生法更是让地方成立了许多“排污机构”和“污染物清理机构”;此外,还有地方法案授权下成立的各类社会治理委员会。在1869 年,针对英国卫生管理状况,皇家卫生委员会经细致调查,出版报告指出:“在所有地区,每个领域的管理人员都不一样,每个厕所有厕所管理员,每个猪圈有猪圈管理者。”因此,尽管卫生法案在某些地方取得了成就,但由于法案太过繁杂,执行落实很难,再加上中央的管理不力,致使卫生法案在很多地方并未发挥功效。①
对此,报告建议:“将卫生立法进行巩固整合;在中央权威监督下,构建国家统一的卫生管理主导机构,由国王任命大臣进行领导;该大臣要对卫生与济贫等事务负责;中央机构为保持权威性,应当接受医务官员和专家们的指导,并与政府机构和地方当局保持紧密联系;每个地方机构都需要任命至少一位卫生医务官,他要是一个高资质的医疗工作者,有着中央权威认可的相关技能。”②
报告得到了许多卫生管理当事人认同,尤其让当时的中央卫生医务官西蒙深有感触。他十分赞同报告提出要重视卫生医务官的做法,基于自己多年来从事公共卫生管理的经验以及当今时代英国政府行政权力的发展特点,他认为卫生医务官主导的精准卫生调查工作是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必要信息参考,非常重要,是一项“最应该持续化经常性的必备工作,而且也是最具有启发性、最需要智慧投入、最富有独特价值的,是我们从事任何卫生管理事业都必须要认真考虑的核心关键要素”。③
这项报告迅速在实践中获得响应,1871 年,詹姆斯·斯坦斯菲尔德(James Stansfield 1820—1898)提出了一项关于建立新机构——地方政府委员会,以统一卫生管理体系的简短议案。议案的核心是通过卫生调查来强化中央与地方卫生机构间的联系,主要包括立法和行政两个层面的调整和改革:立法上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管控,确保中央能聆听到来自地方的卫生确切信息;行政上则要树立中央绝对权威,在掌握有效的卫生信息基础上,对地方政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构建高效完善的卫生管理体系,改善英国所有地区的公共卫生状况。④
1871 年8 月,议会批准通过斯坦斯菲尔德的《地方政府委员会法案》。根据该法案,英国政府合并了全国管理公共卫生事务相关的诸多机构,将卫生管制大权集中到新建机构——地方政府委员会。法案规定:新创设的地方政府委员会拥有的管理权限包括:登记人口出生、死亡及婚姻;公众健康问题;系统化管理公共卫生;处理地方政府事务;污水排放与卫生事务;管理浴室与洗衣房;保障公共福利;改良城镇;规划劳工阶层住房;分配地方税收;预防疾病;疫苗接种;防范疫情及原有济贫事宜等等。⑤
地方政府委员会的成立意义重大,它将原来分散的专业部门,包括济贫法委员会、地方政府法案办事处等机构进行整合,使得卫生管理的权威统一,显示出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成熟发展:“将所有涉及公共卫生、贫困救济及地方政府事宜的法案统统放置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之下,进行统一监管。”⑥对此,伦敦《泰晤士报》宣称:“卫生事业的新时代来临了”。⑦戴维·罗伯茨:《英国史:1688 年至今》,鲁光恒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 年,第227 页。
新时代下,设置国有化的公共卫生管理标准及管理实践主导人至关重要,由于卫生医务官的医疗知识娴熟,日益成为英国社会卫生管理的主要倚重者。1872 年颁布的《公共卫生法》开始强制要求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地方卫生机构任命卫生医务官,有学者由此将1872 年作为英国公共卫生管理中预防医学事业发展的真正开启。①
1875 年,在总结和巩固前期卫生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再次颁布《公共卫生法》,卫生医务官的任命逐渐普及。1876 年,英国政府任命了825 名城镇和乡村卫生医务官,第二年年底,这个数字进一步上升至1206 人。②并且,“在1880 年以后,卫生医务官任命开始走上职业化发展之路。随着之后细菌和流行病学理论发展及该职位在卫生管理领域的作用,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实践者,卫生医务官已经和其他医生从业者有了非常明确的区分。1888 年,卫生医务官协会(Society of Medical Officers of Health,简称SMOH)成立,是英国所有卫生医务官的职业社团。”③到19 世纪末,英国已聘任的卫生医务官总数已经超过了1,770 人。④而且,自1870 年以后,每名卫生医务官都需要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中央政府汇报所辖地区的卫生情况,审视了解居民日常生活。⑤
卫生医务官不仅要充当医生角色,还要管理卫生,指导居民生活,保障环境清洁与民众健康,职务任命普及后,对其资质要求也不断提升。1875 年《公共卫生法》禁止“法律上没有资质的医疗从业者”被任命为卫生医务官,且授权地方政府委员会规定具体任职资格、资质条件、职责和薪水标准,设置“医生从业者登记系统”,要求卫生医务官应是“登记在册的医疗实践者”,即“通过大学或法定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学、手术与助产考试”。⑥而且,随着时代发展,卫生医务官的一般性法定资质要求,亦即单纯的医疗、外科手术与助产士方面的技术限定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其日常工作需要了。毕竟,与普通医生相比,他们需要更为专业的教育和培训。⑦普通医生或许能判断不卫生的区域或不适宜人类居住的房屋,但卫生医务官不仅需做出判别,还要提出改善或重新规划的方案,因此传统医学教育已不能满足卫生医务官需要,公共卫生学是其必学内容。
1871 年,中央医学委员会首次确立并规范公共卫生学位证书的授予,学习课程设计则始于1870 年的都柏林圣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 Dublin)。⑧1874 年,爱丁堡大学也首次发布了公共卫生学位的认定要求,随后,剑桥、伦敦、格拉斯哥、都柏林等大学纷纷效仿。⑨1886 年,中央医学委员会正式确定公共卫生学为医学学位,两年后,皇家内、外科医生协会联合委员会也开始授予此学位,要求申请者获得从医资格并在实践中付诸运用后还要学习至少一年,拥有兼具卫生学、卫生工程学和预防医学等方面的系统知识。到1888 年,已有大约400 名拥有合法行医资质的医生获得了公共卫生学学位证书。⑩
1888 年,英国政府规定人数超过5 万人的地区卫生医务官必须拥有公共卫生学学位证书。⑪1904年,布尔战争的兵员招募以医学检查的形式发现了民众健康恶化的现实,这些问题使得人们对身体健康与医学之间紧密关系认知得到深化。因而政府更加重视学校卫生服务、卫生探访、对死亡原因进行严格的医学分析、婴幼儿死亡登记、日常护理、梅毒病根除、健康饮食规范、禁止青少年吸烟等事务,这些都需要政府长期聘用全职的卫生医务官。此后,政府机构对全职卫生医务官的任命程序也逐渐成为国家日常管理实践的必备部分。①1922 年,英国政府强制要求所有地区的卫生医务官都需要持有公共卫生学学位证书。②
三、卫生医务官与现代英国卫生管理体系的构建
19 世纪末以后,英国卫生医务官职业发展得到完善,其任命、资质、薪酬、聘期及其与地方机构的关系都得到合理裁定,推动了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此后,英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事务大都由卫生医务官负责落实。市政机构在设置排污管道、提供纯净水、保障食品卫生、检查污染物、防治疾病、监督商品贸易、铺设道路、清除垃圾等各方面都离不开卫生医务官的建议和指导。在诸多卫生医务官群体的集体努力下,英国民众的身心健康获得了较好保障。
到1910 年,随着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卫生医务官已经成为卫生管理的主导型人物,其职责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尽可能掌握所辖地区对卫生产生威胁的事务;调查和确定所辖地疾病产生的根源、传播途径及原因,确定减轻或消除疾病所需要的环境要求;向地方政府委员会指明有关卫生问题的注意事项,如有意外,应遵循委员会指导;当本地区传染病或流行病爆发时,迅速调查原因及相关事宜,如发现预防措施不到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疾病蔓延,按法律规定或委员会裁决意见,预防疾病;遵守委员会指示,指导污染物检查员工作;按委员会指示,检查动物、动物尸体、肉类、家禽、鱼、水果、蔬菜、谷物、面包、面粉、牛奶以及公共卫生相关法案允许售卖的所有物品,查处含病菌或不卫生、不适宜人类食用的产品。一旦发现,要按相关法案规定,公正处理,并在1907 年《公共卫生(针对食品的规定)法》及其他法案指示下采取相应措施;调查本地区不正当贸易,对其可能引发的危害卫生或造成污染局面提出解决方案。
除此之外,他们还要严格遵守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地方政府委员会会议或集会,发挥指导作用;向委员会书面汇报自己完善和改进地方卫生状况的具体规划,详细报告各地区患病和死亡率;文字记录检查心得,提出建议,进行工作总结;必要时复制此类文献,上交委员会备案;争取在每年12 月底,向委员会做年度报告,汇报所辖地区的卫生状况、管理实践及相关数据,描述疾病在地区的爆发情况,必要时呈送相关事务解决方案;仔细了解委员会对地区的所有规定。”③
此后,英国政府又多次颁布法案,扩展卫生医务官权力。1911 年颁布的《国民保障法》规定:“为协助保险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协调委员会与各郡区、自治市镇、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合作,任何一个卫生医务官员都可在保险委员会的请求以及征得议会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政府聘令,由他们来参与委员会决议,给出指导性建议,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帮助。”④
卫生医务官为卫生管理提供详实信息,了解英国普通民众生活,甚至破除了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强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赋予财产拥有者或房屋责任人以极大的卫生管理义务。⑤从工作实践来看,他们不仅从事医学相关事务,更是一名社会管理者,其业务内容包含甚多。不论是地方公共卫生机构的创建,还是传染病预防、母婴身心照顾、结核病与性病疗养,甚至医院的管理都需要卫生医务官的指导。⑥从这个角度来看,卫生医务官不仅是英国公共卫生管理的实际领导者,也是管理制度顺利运行的伦理与道德保障。⑦
作为英国公共卫生管理的领导者,卫生医务官职责任务在具体实践中也逐渐蔓延到包括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许多人都要接受其领导,比如污染物检查员、分析员、书记员、探访员等等。随着人们对健康卫生事务的日益重视,卫生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强化,职员不仅包括负责探访和调查传染病状况的卫生医务官、卫生检查员及其助手外,还包括消毒人员、救护车人员和护士等工作人员。⑧
污染物检查员是推动卫生管理趋于完善的重要成员,随着时代发展,职责范围不断延伸,逐渐成为管辖事务极为宽泛的卫生检查员,“污染物”的内容涵括也越来越多,有些根本无法按传统卫生法所定义的“污染物”予以界定。比如,只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对卫生有潜在危害的动物饲养都是被禁止的,有时候针对某一类特殊动物,相关禁令还会被扩大:在所有城镇地区,任何家庭都不允许饲养此类动物。①因为涉及面太广,污染物检查员通常身兼多职,责任重大,需要具备多项才能,拥有做建筑师、水管工、屠夫、医生、兽医、律师或书记员等职业资质,还需要有足够的技巧、耐心和礼貌,来合理从容地管理穷人与富人等社会各阶层。②
细致的专门化检查也导致女性检查员的出现,她们通常被称为“卫生探访员”,因为这种工作需要“特殊雅致的性质”。在诺丁汉,地方当局依据1891年工厂和车间法,于1892 年任命了一位女性工厂车间检查员,而伦敦伊斯灵顿区(Islington)更是在1895 年以法律形式任命了首位女性卫生检查员。1911 年,伦敦有42 名女性卫生检查员,将近一百个污染物检查员助理和超过二百个卫生探访员。1908年,伦敦市政府通过法案,规定了卫生探访员的任职资格、任命程序、职责、薪水及任期长短等内容,薪酬也有了政府保障,由她们来“照料管理年轻孩童,指导落实合理恰当的发育成长规划,并对相关领域的清洁工作予以促进”。③
分析员也是卫生管理的重要职位,1875 年颁布的《食品和药物法》明确规定:拥有独立警务系统的自治市镇有资格任命分析员。1888 年,地方政府委员会将分析员任命权授予郡政务会及人口超过1 万人的自治市镇。1899 年,又规定地方政府委员会及农业委员会都有权任命公共分析员。1900 年,地方政府委员会又发布指令,要求1900 年以后任命的分析员需提供化学、治疗学及显微镜使用方面的技能与知识证明,规定分析员职责不仅包括受雇佣单位委托分类研究食品与药品等物质样本,还要对其结果进行公开通报。④
书记员作为一个重要职位,也逐渐走向职业化,他们接受卫生医务官员指导,统管处理信件、记录疫病、颁发通告、登记和汇报以及数据整理等工作,还可担任督查官员,随时向卫生医务官汇报所了解的情况。为提升书记员及其助理的工作效率,地方政府委员会还特别制定了考试计划,面向包括书记员在内的所有政府工作人员,主要由公共卫生服务资深人员负责,证书会单独授予个人。⑤
为提升卫生管理效率,地方政府委员会也在实践中执行分层管理规划,亦即在工厂与车间、商店及童工雇佣法中,各自成立专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在屠宰场、奶酪场、牛棚及牛奶商店等地方设置食品抽样等专业检查员,集中落实卫生探访、疾病调查等事务。书记员则需根据实际,对各类信息予以搜集、整理和分类,采取建议性而非教条武断的举措来指导地方,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⑥
所有职务中,卫生医务官是绝对核心。而且,出于高效集权管理的需要,地方政府委员会往往将公共卫生管理最重要的执行者——卫生医务官和污染物检查员职位合并使用。⑦随着科学发展,卫生医务官也被要求掌握更多的医学尤其是病理学知识。许多大医院也陆续建立细菌学研究实验室,着力提升卫生服务质量。在地方政府委员会鼓励下,地方当局大都积极创建化学及细菌学实验室,以便让所有与传染病、水源、下水道及食品等有联系的卫生问题获得科学解决。1914 年,财政大臣在介绍其预算法案时强调:“在我们的卫生服务体系中,有一个缺陷,现已在国民卫生保障法实施中显现出来了。那就是对疾病诊疗的科学性并无明确规定和说明,在德国以及我认为同样如此的法国,几乎每个小镇都有病理学实验室,这些机构会配合医生,针对他们某些不熟悉的疾病,给出其性质与特征的确切信息,以指导他们进行医疗。在英国,有些地方已采纳了这种工作范式;但我还是要建议,国家要全力协助地方当局创建此类病理学实验室。”⑧
结 语
近代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卫生管理的职权统一及管理体系的日益完善,而决定其发展与完善的关键决定性要素就是职位设定:让卫生医务官做主导,污染物检查员、书记员、分析员、女性探访员等职务辅助。随着时代发展,这些职务的社会责任不断扩展,不仅要熟悉整个社会卫生科学发展状况,及时向民众传达卫生信息,还要接受专门训练,通过相应考试,女性性格特征也得到重视。①而且,随着19 世纪后半期卫生科学的发展,民众个人卫生观念逐渐强化,卫生医务官的工作重心逐渐扩展到个人卫生服务中。②结核病、霍乱、腹泻等传染病病原菌的发现也使得公共卫生管理事业日益重视个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卫生管理需要病理学相关知识,因此卫生医务官通常也是病理学家。③
1871 年地方政府委员会的成立是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的重大标志,它克服了英国传统卫生管理分散、各部门不协调的弊端,并通过卫生医务官主导,合理调配社会资源,引导各类管理者,兼顾偏重个人卫生的医疗服务与强化社会环境整体清洁的公众卫生事业,促进了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在较为成熟的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下,卫生医务官群体作用愈益重要,它凸显了政府责任,切实保障了广大民众的身心健康,也成为以后福利国家建设的主要倚重者,在城市供水排污、清理贫民窟、城市规划、防治疾病、医疗服务等方面作用显著,也为现代英国惠及全民的国民健康服务体系构建奠定了基础。他们不仅具备医学卫生专业知识,更是社会管理者,饱受民众赞誉,有学者更是认为其身上“汇聚融合了科学热情与社会良知两大特征”。④而对他们的具体职业定位,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医学史大师”罗伊·波特则这样说道:“英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建设中一个最为重要的伟大贡献就是地方卫生医务官的任命,它始于1848 年法案,在1872 年法案中,该职位获强制任命,1855、1860、1863 年颁发的许多《污染物清除法》更是赋予了卫生医务官以特别强大的权力,规定他们可操控管理或直接清除那些对卫生清洁产生威胁的垃圾、假冒伪劣食品、屠宰场、有毒物体及气味等。这套卫生服务体系创建之后,他们在调查和起诉方面的权力也得到了强化与增长。英国这套体系虽不能等同于欧洲大陆专制主义国家那种较为常见的‘医务警察官僚主义政治体制’,但不管怎样,从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最终还是拥有了属于这个国家特有的‘医疗警务员’(Medical Policemen)。”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