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说文解字》解决汉字问题的实践研究
2021-12-19王蕾
王蕾
内容摘要:《说文解字》(下文简称《说文》)由东汉许慎所著,是我国语言学史上第一部分析字形、说解字义、辨识声读的字典,也是世界上出现最早的、合乎科学精神又具有独创民族风格的字典。回到汉字本身,从文字体系看,中国汉字由音、形、义三者构成,属于表义文字,即字形同其意义直接相关联。所以,当我们在汉字,特别是学习文言时,可以充分利用《说文解字》,回归汉字本源,推考汉字的音、形、义之间的关系及由来,既能调动学生学习汉字的积极性,感受中国汉字造字之美,又能提高知识的准确性,从根本上解决汉字古义问题。
关键词:汉字 說文解字 小古文教学
一、小古文
文言文是中国传统文化主要的记载和传承形式,它行文简洁、语句凝练的文字特点体现着中国古汉语之美,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以此延伸出的“小古文”一词,不是指文体上的概念,而是一个教学概念。“小古文”的“小”,不仅指篇幅短小,更指站在教学的角度,通过老师的教学,将文言化难为易,深入浅出的“小”。
二、文言教学现状
“文言文教学是语文教学改革的一个‘死角’。多少年来,基本的教学模式始终是老师逐字逐句串讲,加上一点古汉语知识的介绍;学生则忙于记词义、记译文。[1]”这段描述清晰呈现了小古文教学的困境,一直以来,大多数的文言教学课堂总是死气沉沉,教师逐字逐句讲,学生埋头不停记,而这样的教学是片面化的,没有触及文言的深层内涵,大大挫伤了文言教学的魅力。
三、《说文》在小古文教学中的运用
本文将以部编版教材中出现的第一篇小古文《司马光》为例,阐述《说文》在小古文教学中的运用。
(1)解析汉字的形体、构造。何谓“六书”,许慎《说文》中说:一曰指事。二曰象形。三曰形声。四曰会意。五曰转注。六曰假借。其中,前四种为造字法,假借和转注为用字法。①象形。通过描画事物特征的方式造出来的字就是“象形字”。下面以《司马光》中的“石”字为例。“石”字的小纂写法为 ,从字形上看,“口”字的部分像一块石头,再结合起来,就好像一块石头在山崖之下。②指事。指事就是用象征性符号或在象形字上加提示符号来表示字义的造字法。下面以“中”字为例。 ,《说文》解“中”为,内也,从口[2]。丨,上下通,即 “口”中间的一竖丨,代表的意思是上下贯通。③会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件合成的字,称为会意字。我们以“众”字为例。
甲骨文的“众”字十分形象,上方烈日当空,下方是很多人正在弯着腰劳动。到了金文,“众”字有了变化,就像有一只铜铃似的大眼睛,正监视者群众劳动。小篆将象形的“目”字笔画化,但上方仍表示眼睛的意思。④形声。一半表示字音、一半表示字义的字被称为形声字。下文将以“持”字为例。“光持石击瓮破之”中的“持”,在小篆中写为 ,意思为抓握。字形采用“手”作边旁,采用“寺”作声旁。
(2)汉字古今异义现象。所谓“古今异义”,是指文言词语或短语与现代汉语书写相同,而意义和用法不同的现象。本文将以“去”字为例。在现在,“去”的意思为从某地到某地。而“众皆弃去”的“去”,解释为离开。
先看甲骨文中的“去”字, ,像一个行走的人和一幢房子,合起来看,就像一个人正远离他住的地方。
小篆的“去”字, ,在字形上又有变化,两个背对着的人朝不同方向走去,同样形象地表现了离开的意思。
(3)解决疑难字问题。《说文》中保留了很多关于古代生活、古代语义的记载,为解决小古文中的相对较难理解的字词提供了帮助,如《司马光》中的“瓮”字。
有部分同学会将这篇小古文完全等同于《司马光砸缸》,但其实两者是有不同的。从“光持石击瓮破之”这句可知,缸在史料中并未提及,因此司马光砸的是瓮而不是缸。瓮的小篆写为 ,为口小肚大的陶器。而缸,一般底小口大,有很多种不同材质。
(4)形近字辨析。形近字指字形、结构相似的字。下文将以“群儿戏于庭”的“庭”字于“朝廷”的廷为例,依据《说文》,感受这两个古文字背后的历史、内涵。
从小篆的字形来看, (庭)和 (廷)都有相同的部分,“廷”在说文中解释为,朝中也。从字形看,就像是封建时代君主正在接受朝拜和处理政事的场景。而“庭”字与“廷”相比,多了“广”字头,“广”字头指房屋的意思。这里就体现了古代君主至高无上的封建思想,普通人家是不可以高于天子的,所以他们的房屋一定要用“广”盖住头,而君主为天子,自然不能用“广”盖住头,因此,廷就专指君主的庭院了。
五、小结
基于《说文》开展小古文教学,既能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功底和文言教学能力,让文言教学因《说文》而有据可依,有典可循,也能以《说文》为载体,拉进汉字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感受中国汉字造字的独特色彩,加深学生对中国汉字的理解与热爱,提高学生对中国汉字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曾庆芳. 关于文言文"读、译、议、悟"课型教学的探究[J]. 学生之友:最作文, 2012(6):1.
[2] 许慎. 说文解字[J]. 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3.